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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调运动物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2017-03-01宋果欧阳静欧阳昌勇

湖南畜牧兽医 2017年6期
关键词:种用调运监督机构

宋果,欧阳静,欧阳昌勇

(1.湖南省宁远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湖南宁远425600;2.湖南省宁远县禾亭镇农林水利事务中心,湖南宁远425600)

近年来,畜禽养殖业快速发展,养殖户对动物的品种和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在客观上促成了跨省引种频繁。同时,跨省调运非种用、非乳用的商品动物用于继续饲养或屠宰也越来越多。在引进优良种质资源、满足市场需求的同时,也为疫病的传播埋下隐患,给畜牧业的发展带来不良影响。因此,跨省调运动物监管形势也越来越严峻。如何进一步加强监管,确保跨省调运动物安全,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谈谈跨省调运动物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1 跨省调运动物卫生监管的主要制度

1.1 检疫申报制度

国家对动物运输实行检疫申报制度。《动物防疫法》第42条规定,运输动物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防疫法》第45条规定,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货主还应当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对检疫申报时限、程序、方式进行了规定。出售、运输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需提前3天申报;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需提前15天申报;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需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申报检疫需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检疫申报可以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网络等方式申报。

1.2 落地报告制度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1.3 引种审批制度

《动物防疫法》第46条第1款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1.4 隔离观察(检疫)制度

《动物防疫法》第46条第2款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对隔离观察方式、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对跨省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需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需在输入地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有关检疫要求实行隔离检疫。大中型动物隔离观察(检疫)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观察(检疫)期为30天。

1.5 实验室检测制度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14条、第15条建立了调运动物产地检疫的实验室检测制度。目前,农业部主要规定了以下5种情形的实验室检测要求:

1.5.1 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的,必须提供相关检疫规程规定疫病的实验室检测报告。

1.5.2 在产地检疫中怀疑患有相关检疫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需按照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1.5.3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3}16号)规定,调运犬、猫前,饲养者应提供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相应疫病实验室检测报告,内容包括犬瘟热、犬细小病毒或猫泛白细胞减少症检测以及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

1.5.4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活羊跨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4]35号)规定,活羊跨省调运必须在实验室血清学检测(小反刍兽疫)的基础上实施产地检疫。

1.5.5 按照农业部第2516号公告和《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秋季免疫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7]24号)要求,养殖场户凭检测报告申报跨省调运家禽的产地检疫。H7N9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阴性或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家禽H7抗体滴度≥24)的,方可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 跨省调运动物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运输前不申报

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跨省调运动物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相当一部分养殖户由于不了解不熟悉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认为申报检疫太麻烦就不申报检疫,甚至知道按照规定要求检疫但由于担心检疫不过关也不申报,故意逃避检疫。但检疫是一项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检疫应是由行政管理相对人首先主动申报,没有申报也就不能进行检疫。

特别是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的,要提前15天申报,要提交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到达后按照规定时间隔离。少数养殖户感觉申报、隔离周期长,审批程序繁琐,就以调运商品动物的名义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给监管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2.2 到达后不报告

跨省外调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是乳用、种用动物的,还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隔离观察。但很多养殖户由于饲养管理不便或缺乏防疫意识等原因,到达输入地后不报告、不隔离,有的甚至马上就混群饲养,致使一些疫病带入当地,给当地的养殖业带来不利影响。2015年6月,我县保安镇某养殖户从云南调运一批山羊,落地后未报告,发病几天后方报告乡镇动物防疫站,后经农业部诊断为小反刍兽疫疫情。我县及时果断采取扑杀等措施,方未造成疫情扩散。到达后不报告导致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者对其饲养情况不掌握,补免工作开展不及时,往往直到开展春秋防强制免疫工作时才发现动物数量的变化。还有少数养殖户尤其是动物贩运经纪人在发现调入回来的动物发病后,为减少损失,瞒报疫情,尽快地将动物转卖或屠宰,造成了疫病的扩散与传播。

2.3 产地检疫不规范

按照《动物防疫法》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检疫必须按照相应检疫规程和农业部有关规范性文件实施,同时对牲畜还需同步抽检“瘦肉精”。但部分地区、少数官方兽医在产地检疫中不规范甚至违规实施检疫的情形时有发生。主要表现有不到现场实施检疫、不查验免疫档案等资料、对未佩戴标识牲畜出证、不同步开展“瘦肉精抽检”、不按规定查验实验室检测报告、不进行临床健康检查、不遵守农业部布病分区调运规定等。

3 跨省调运动物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3.1 机构队伍不强

目前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工作人员承担着防疫、检疫、扑疫、畜牧农技推广和乡镇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繁重。乡镇动物防疫人员普遍年龄偏大,知识水平不高,尤其是计算机等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偏低,导致一些工作如电子出证十分吃力。由于待遇偏低,高学历的年轻人不愿从事此项工作,出现人员青黄不接的情况。同时,受机构改革的影响,乡镇动物防疫机构管理模式多样,有县管、乡镇管和县乡镇共管等几种。一些地方采取的人、财、物、事全部归乡镇政府管理,主管部门仅进行业务指导,导致基层防疫人员以乡镇安排的中心工作为主,防疫检疫等本职工作成为“副业”,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既没有工作经费,也没有更多的精力去做好辖区内动物跨省调入的监管工作。

3.2 法律宣传不够

部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够大,形式不够新颖,基本都是采取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进行书面纸质宣传,老百姓和养殖从业者不喜阅读,导致法律宣传工作开展了但效果不佳。部分养殖从业人员对《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不熟悉,法律意识淡薄。

3.3 执法工作不力

部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认为逃避检疫、落地不报告不隔离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是与违法者熟悉等诸多原因,就没对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罚,一年难办几个案件。特别是部分县区将执法权限全部移交农委后,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只是受农委委托执法,工作的积极性就更加低落。

3.4 检测能力不足

根据规定,跨省调运回来的动物,特别是乳用、种用动物要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隔离观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采样进行实验室的检测。但由于受到技术、资金以及硬件设施的限制,很多县级甚至市级兽医实验室无法开展诸如猪丹毒、绵羊痘山羊痘、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等病种的实验室检测,至于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禽白血病、禽网状内皮组织增殖症,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蓝舌病、山羊关节炎脑炎等疫病就更加无法检测。

4 加强跨省调运动物卫生监管的几点建议

为进一步防范动物疫病传入传出的风险,规范动物跨省调运行为,确保畜牧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要进一步提高动物调运流通工作复杂性和长期性的认识,严格检疫监督,强化工作责任。

4.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法律法规意识

各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特别是市、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大养殖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力度,每年至少要开展2次以上,重点针对《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关于畜禽调运的相关规定予以培训,让他们了解和掌握畜禽调运的相关知识,全面提高其法律法规意识,提高行业自律形象。特别是要创新法律法规宣传形式,如利用微信、微电影、视频、法律宣传周、小品等喜剧性强、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

4.2 加强机构队伍建设,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县政府汇报,争取编制和经费,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吸引更多的专业的年轻人从事此项工作,切实解决人员老龄化问题。进一步强化基层动物防疫队伍的建设,严格产地检疫,增强动物检疫员的责任感,对“隔山出证”、买卖票证等违法违规的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姑息,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处理。要严格根据《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对逃避检疫和跨省调运不报告、不审批、不隔离等违规调运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提高违法违规成本,让《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在养殖从业人员中产生一定的震慑作用,让他们对法律法规产生敬畏。

4.3 普遍推行动物跨省运输“指定通道”调运制度

要在全国普遍推行动物跨省运输“指定通道”制度,对未经“指定通道”跨省运输动物的行为要严厉查处。同时,积极与公路、交通、交警部门合作,对于未经“指定通道”跨省运输动物或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运输车辆,授权交警部门予以查扣,并即时移交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予以立案查处。

4.4 打破“种用乳用”和“非种用非乳用”的界限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对种用、乳用动物的跨省调运隔离期有详细的规定,同时也出台了《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对非种用、非乳用的跨省调运规定就比较简单。但实际动物疫病的传播并没有界限,而且通过近年来发生的输入性疫情来看,有很多就是违规调运商品动物而引发的,要把乳用、种用动物调运的成功经验借鉴到非乳用、非种用动物的调运上来,不分品种、用途,统一为动物跨省调运管理。

4.5 加强基层兽医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

要进一步加大经费投入,为基层兽医实验室配备更加先进的设施设备,加强基层兽医实验室技术人员的培训,使其充分具备疫病的检测检验能力。可以积极鼓励饲料兽药养殖等企业单位参与疫病检测工作,在明确官方兽医实验室必须承担的检测任务外,可以鼓励第三方兽医实验室参与疫病的检验检测。□

[1] 谢磊,吉鸿武,刘建华,等.产地检疫规定病种的实验室检测能力分析[J].中国动物检疫,2016,33(11):21-24.

[2] 曹利,陈淑革,隗功虎,等.“跨省调运动物管理”亟待创新[J].兽医导刊,2012,(3):54-55.

[3] 刘青源.跨省动物调运监管与建议[J].中国畜牧兽医文摘,2011,27(2):19.

[4] 单永梅.跨省市调运动物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J].吉林畜牧兽医,2011,32(7):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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