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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种科技创新种业发展风光无限

2017-03-01

农村.农业.农民 2017年4期
关键词:种子法种业知识产权

农 报

依法治种科技创新种业发展风光无限

农 报

安徽省合肥市农业委员会综合执法支队开展了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图片来源:百度图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历时3年,于2015年11月4日颁布,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一年来,在种业人士的共同努力下,贯彻实施工作进展顺利,取得明显成效。那么,新的一年种业行业内各个方面对法律规定和实际执行中的要求与期待又有哪些?执法中存在的难题和解决建议,以及现行办法需要修改的意向又如何?

“良法+良治”为种业保驾护航

相关配套规章制度有待加快出台实施。新法的修订实施涉及种业各环节领域的相关制度变更,目前,生产经营许可、品种审定等重要管理办法已进入实施阶段。其他配套规章也应加快制定出台,否则会给法律的落实和实际工作推动带来一定的困难。

执法能力与新法要求存在差距。新种子法明确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有权开展种子执法工作,同时强化了执法手段。这对执法人员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目前一些地方职责不明确,尤其是基层种子管理机构年龄老化,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欠缺等现象严重,难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今后应加快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修订颁布,应加快《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等配套规章出台,同时尽快启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修订或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二是进一步明确法规实施细则,尽快对种子法具体条款执行中存在的普遍性、典型性问题出台权威法律解释,统一执行标准。三是加大执法力度,切实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

建立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知识产权既是现代种业的核心,也是种子企业的核心权利,是种子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可以说种子企业的竞争归根结底在于掌握知识产权上,没有持续的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就很难在行业中立于不败之地。如何建立以政策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的规范化产权保护体系成为摆在政府和行业之间的关键问题。

目前,绝大多数企业不具备品种真实性检测的能力,只能委托第三方。行业先锋的种业信用骨干企业应该具备独立检测的能力,一方面通过利用分子手段进行品种遗传背景分析,企业可以及时发现自有知识产权是否被他人侵犯,从而保护无形资产,坚定自己投入科研的信心和决心;另一方面分子检测能力建设可提高企业的科研管理水平,防止资源流失,保证企业的科研投入能够得到应有的回报,增强企业扩大科研投入的积极性,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完善政策措施促进科技创新

加强新种子法宣传,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能力的企业牵头承担并组织实施政府农业科技应用研究项目,对有效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的确立、壮大民族种业具有重要作用。

促进大型种业集团的形成,缩小与国际种业公司差距,对于民族种业的发展至关重要。种业领域产能过剩,创新不足,以骨干种业企业组建大型种子集团,聚焦力量办大事,以企业为创新竞争主体参与国际种业市场竞争。

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与政府严格监管有机结合。将品种选择权交给市场和种植者,完善种业发展的扶持措施,积极推进、优化农业生产保险政策,降低种业企业风险,减少种植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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