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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众筹融资监管立法的比较

2017-02-28兰春芳

中国市场 2017年2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

兰春芳

[摘要]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逐渐兴起。随着我国众筹融资的政策环境逐渐宽松,市场需求不断地推动其发展。但是在众筹融资的过程中由于法律与制度的缺失,造成大量的金融风险出现,因此规范众筹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是目前众筹融资行业发展的关键。借鉴国外众筹融资监管立法对完善我国众筹融资相关法律制度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众筹融资;监管立法;法律制度

[DOI]10.13939/j.cnki.zgsc.2017.02.070

互联网金融是以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搜索引擎等先进的信息技术为基础而发展用以完善传统金融行业的一个新兴行业。众筹行业是互联网金融行业中的一种,它主要是通过互联网的形式,融资者展示自己的产品或创意获得经济效益,并且以股权或利息等形式回馈投资者。众筹融资主要包含三种形式,分别是P2P网络贷款模式、股权众筹模式、商品众筹模式。[1]但是由于网络贷款模式发展比较迅速,其基本上已经发展成为一种较大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因此现阶段所指的众筹融资主要是指股权众筹和商品众筹两种形式。现阶段,我国众筹融资行业发展中存在大量的不足,其中由于对众筹监管过程不够严格,众筹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缺失造成监管对象、范围不明确等大量问题。[2]因此借鉴国外众筹融资监管立法对完善我国众筹融资法律法规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我国众筹融资法律监管现状

1.1 基础法规立法滞后于行业发展

目前我国现行的基础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传统的金融服务行业设立的,其中的条文法规并没有涉及众筹融资行业。这部分法律的制定时间较早,并且主要是以传统的金融行业为设定对象,其中的法规条文等并不适用于现阶段的众筹融资。虽然有小部分与众筹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建立,但是并未实施执行,造成众筹融资法律缺失,致使众筹融资处于无法律监管的位置,其开展的业务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因此众筹融资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其实际运营会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形成冲突,阻碍了众筹融资行业的发展。目前虽然存在部分与众筹融资相关的指导性、警示性法律文件,但是文件中并没有对违法行为作出具体的处罚规定,造成违法行为无对应的民事责任,使得众筹融资市场混乱。[3]

1.2 众筹融资基础法律配套法规体系缺位

目前我国对众筹融资认识还不够深刻和全面,现阶段针对我国传统金融行业设立的法律法规已经基本形成体系,相关的众筹融资法规法律只要修改和完善原有的金融法律体系即可,与专门设立众筹融资法律相比较,更能节约设立成本。基础性的法律法规对众筹融资只是起到了一个宏观规范的作用,只有配套的法律法规才能真正地约束规范众筹融资的司法和行政活动。经过修改和完善而形成的基础法律法规,目前只能作为众筹融资的基础法规使用,而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仍然处于缺失的状态,即使众筹融资参与者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机构也无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监管处罚。[4]在没有法律法规约束下的众筹融资是无法在市场风险业务中进行创新的,也无法稳定、安全地经营发展。因此无监管状态下的众筹融资是很难在金融体系中发展下去的。

1.3 互联网行业法规修缮滞后

互联网的发展直接关系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技术发展,同时互联网的法治建设也直接联系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稳定发展。但是我国互联网行业相关的法治建设就目前而言无法适应互联网的发展速度,相关的法律规定不明确,市场的参与者行为也无法受到相关法律的约束和规范,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更是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在众筹融资过程中,参与者的个人资料和信息都非常重要,其中的信息资料非常容易被黑客盗取或修改,对投资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目前与众筹融资交易数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非常缺乏,导致筹资者、投资者等都存在一定的经济风险。

2 域外众筹融资监管立法分析

2.1 美国众筹融资监管分析

美国作为发达国家,其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和监管制度比较成熟,它主要采用的是“功能监管”的方式,以互联网金融服务和产品的特点和性质作为选择法律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以此来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美国采用法案禁止进入的方式对融资者的准入条件进行规定,不符合条件的公司无法通过众筹形式发放证券,并且要求单个公司在一年内发放不超过100万美元的证券。[5]同时美国对投资者的投资额度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投资者投资的额度由其年收入决定,并要求投资者通过众筹平台获得股票必须要满一年才能转让。任何众筹平台都要首先在SEC内先行注册,并且受到其监管。

2.2 英国众筹融资监管分析

英国是欧洲金融监管政策规则的典型代表。英国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是依靠金融行为监管局执行,它包含了对互联网中的支付机构、P2P网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方面的监管,主要采用的审慎监管方式。英国的主要众筹融资监管是以《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为依据,对筹资平台的建立是以投资工资审批要求为基础开展相关的融资咨询服务、接受和传递信息指令的。[6]已经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投资众筹平台可参与到英国金融服务补偿计划中,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英国金融服务补偿计划中,一旦众筹融资平台出现问题,投资者或融资者可从补偿计划中获得相应的补偿。同时监管机构对个人投资者的准入条件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并对客户推荐的投资项目进行了严格的限制,防止客户受到低质金融产品带来的经济损失。

3 域外众筹融资监管立法对我国的借鉴

3.1 创新监管思路,提升监管质量

从国外众筹融资的监管政策来看,虽然每个国家的监管政策和规则不尽相同,但是都在自己的监管框架上形成了有效的监管模式,例如美国的功能监管思路和英国的审慎监管原则等都促进了本国众筹融资监管的立法完善。因此创新监管思路,提升监管的质量是众筹融资监管立法的关键。首先,众筹融资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因此要处理好融资和创新间的关系,将眾筹融资的监管重心放在市场发展中的新问题与新风险上,确保风险在可控制范围内,实现行业发展的自我监控和规范,预防潜在的风险;其次,要处理好风险控制防范与行业发展的关系,确保众筹融资平台能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下运行,不会受到潜在风险的威胁。

3.2 建立完善法律法规,推进众筹融资法制监管

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促进众筹融资发展的基础,因此在原有的传统金融法律法规下适当地修订监管要求,使其能满足现行众筹融资行业的发展,在法律体系比较完善的情况下在另行设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完善法律法规的过程中,首先,要明确政府的监管职责,以及众筹平台的法律地位,严格控制投资者、融资者等的准入资格,明确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的内容,加强中央和地方间的监管交流,实现监管资源的共享,并提升监管的效率和监管的质量。将众筹融资平台的建设纳入日常的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其次,构建众筹融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确保融资市场的顺畅运行,实现众筹平台的良性竞争,建立相应的市场退出机制,确保企业的优先选择权,促进市场自然发展,促进市场的整合。最后,要加强众筹融资的统计监测,对平台内的流动资金实施动态检测,防止“洗钱”等犯罪行为发生,加快建设社会信用征信体系,确保中筹融资市场交易信息的对称性。

参考文献:

[1]雷华顺.众筹融资法律制度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5.

[2]洪宜峰.我国众筹融资监管体系构建初探[D].昆明:云南财经大学,2015.

[3]张薇.众筹模式的法律问题研究[D].兰州:兰州财经大学,2015.

[4]陈智超.我国众筹融资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研究[D].蚌埠:安徽财经大学,2015.

[5]龚鹏程,臧公庆.美国众筹监管立法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监管研究,2014(11):42-60.

[6]张玉萍.论我国股权众筹的立法构建[D].成都:西南政法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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