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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代伦理学的理论困境

2017-02-27戴茂堂谢家建

关键词:伦理学规范道德

戴茂堂,谢家建

(湖北大学哲学学院,湖北武汉430062)

中国当代伦理学的理论困境

戴茂堂,谢家建

(湖北大学哲学学院,湖北武汉430062)

现实生活的道德困境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理解为中国当代伦理学的理论困境的逻辑结局或结果。中国当代伦理学的理论困境突出地表现为本体论上的客观主义、认识论上的科学主义、方法论上的规范主义和目的论上的实用主义。本体论上的客观主义把道德的善与恶当成是外在于人的客观实在,势必否定人作为一个自由存在者的尊严,进而默默地取消行善或弃恶的必要性;克服本体论上的客观主义必须将唯有人才有的道德与唯有人才有的自由关联在一起,充分正视道德的自由基础。认识论上的科学主义选择以科学的模式去揭示作为事实的道德,热衷于去建构伦理学的所谓科学知识体系,势必走向对伦理学的科学定位;超越认识论上的科学主义就必须引入价值论的视野,反思伦理学的知识论倾向,确立道德的价值基础。方法论上的规范主义认定伦理学是作为规范的科学,道德是由道德原则和道德规则构成的规范体系,每个人如果遵循道德规范就必定能够达到善;超越方法论上的规范主义就必须建立起德性论的视野,通过对道德品质的研究揭示作为道德存在的人应该达到的美德境界。目的论上的实用主义认为伦理学作为“实践的科学”是解决各种具体问题的“无所不能”的“好用又适用”的道德工具,势必把“应用”伦理学下降为伦理学“应用”;超越目的论上的实用主义就在于指明伦理学的实践智慧在于展示和提炼思考生活问题的普遍原则,为人们追求美好的生活开辟道路。

伦理学;客观主义;科学主义;规范主义;实用主义

【价值论与伦理学研究】

[栏目主持人]湖北大学哲学学院江畅教授

[主持人语]现代性转型期的当代中国社会面临着众多的道德困境,而引发这些道德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期刊发的三篇文章从不同的视域对此进行了反思探索。湖北大学戴茂堂教授和他的博士研究生谢家建撰写的《中国当代伦理学的理论困境》认为,现实生活的道德困境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理解为中国当代伦理学的理论困境的逻辑结局或结果。中国当代伦理学的理论困境突出地表现为本体论上的客观主义、认识论上的科学主义、方法论上的规范主义和目的论上的实用主义。要克服并走出这些理论困境,当代中国伦理学必须引入自由论、价值论、德性论和实践论的视野。苏州大学博士研究生孙凤兰和她的导师邢冬梅教授撰写的《基于现代性脱域机制的中国信任问题》从现代性脱域机制的角度讨论中国当代出现的信任危机问题,认为脱域机制的运行不仅带来了具有普适性的现代文明,也造成了中国传统的断裂、抽象系统制度性程序和保障机制的缺失,进而导致了信任危机的发生。对这一社会现实进行深刻反思,是重建中国社会信任体系的根本宗旨。湖北大学博士研究生钦媛和她的导师冯军教授撰写的《宗教的道德化:孔子与康德宗教思想之比较》则从宗教道德化的视角对比考察孔子与康德的宗教观,提出只有宗教道德化,才能根除宗教的消极影响,发挥其引导人们过道德良善生活的积极作用。

中国当代伦理学无论是在学理探讨还是在应用研究方面都获得了长足的进步,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然而,中国当代现实生活的各个领域都遭遇着道德滑坡的困扰,都在拷问着中国人的良知与良心,以至于有人惊呼“道德一代不如一代”。在新的语境下,中国当代伦理学的发展在学科定位、学术立场、话语体系等方面也暴露出不少困境。现实生活的道德困境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理解为中国当代伦理学的理论困境的逻辑结局或结果。我们认为,中国当代伦理学的理论困境在许多方面都有表现,但尤为突出地表现在本体论上的客观主义、认识论上的科学主义、方法论上的规范主义和目的论上的实用主义这四个方面。或许正是这些理论困境导致中国当代伦理学既不能与日新月异的现实生活构成有效的对接,也不能对社会的伦理期许作出对等的回应,从而使得它完全没有能力化解社会生活中的道德困境。

一、本体论上的客观主义

在哲学史上,有人从本体论上对世界作出了主观主义的理解,也有人对世界作出了客观主义的理解。虽然客观主义在西方哲学史上有不同的形态,但其中柏拉图的思想一直起着标准化、权威性的作用。在柏拉图哲学中,理念具有“一”的统一性和“存在”的实在性,是完全不依赖于人的头脑而存在的客观精神,可称为“真正的实在”[1]179。他还进一步断言,在所有的理念中,善的理念是最高的理念。善的理念一方面是其他理念由以产生的终极根据,另一方面是其他理念以及作为这些理念的摹本的感性事物一同追求的最高目标。胡塞尔在总结由柏拉图所代表的客观主义的特征时指出:“客观主义的特征是:它的活动是在经验先给予的自明的世界的基础上,并追问这个世界的‘客观的真理’,追问对这个世界是必然的,对一切理性物是有效的东西,追问这个世界自在的东西。普遍地去实现这个目标,被认为就是认识的任务,理性的任务,也就是哲学的任务。由此达到最终的存有,除此而外,再也没有其他理性的意义。”[2]81

哲学史上的客观主义在中国当代伦理学中也有明显表现。中国当代伦理学普遍认为,道德上的善与恶都是客观实在的,具有外在于人的事实上的真实性。道德信念为真,当且仅当它符合道德事实,而符合道德事实的道德信念就是道德真理。王海明先生指出:“善与恶也就是客体的事实属性对于主体的需求、欲望、目的的效用性;而主体的需求、欲望、目的则是善与恶的标准:客体有利于满足主体需要、实现主体欲望、符合主体目的的事实属性,叫做正价值,因而也就是所谓的善;客体有害于满足主体需要和实现主体欲望因而不符合主体目的的事实属性,叫做负价值,亦即所谓的恶。”[3]36倪愫襄先生认为:“伦理更侧重‘伦’的一面,即强调人伦关系,由人而构成的关系可以说都是伦理关系,而这些关系对于现实的人而言无疑是外在的、客观存在的。”[4]17还有人断定:“虽然道德的形成离不开人的主观意志,但只有恶劣的道德才可以任意规定,科学的道德应当是人们对客观存在的社会行为事实、道德目的以及二者关系正确认识的结果:符合道德目的之社会行为事实是应该如何的道德规范,反之就是不应该如何的道德规范。这就是道德的客观性。”[5]在本体论上,伦理学的客观主义断言,伦理学建基于道德事实的客观存在,并以客观存在的道德事实为研究对象,如王海明先生所说:“伦理学的最为根本的研究对象,并不是人的行为应该如何的道德规范,而是人的行为事实如何的客观本性。”[3]16

如果道德的善或恶是客观存在的,那就等于说:善或恶是先于证明或未经证明的先验设定,是在有人之前事先存有的,而不是事后才发生的。总之,道德是完全可以外在于人的。韦政通先生就明确断言:“作为规范意义的伦理,它先于个人而存在。”[6]81许建良先生也断言:“一个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是:人与道德并非一体的存在。换言之,道德是外在于人的存在。”[7]然而,道德的善或恶从来都不可能是先于人而存在的事实。认可在有人之先就有道德,这是不可思议的理论冒险。既没有本来的善,也没有“前定”的恶,善是需要人后天用自己的自由意志去努力追求的,恶是需要人后天用自己的自由意志去努力拒绝的。也就是说,善或恶都是人的自由意志的结果或产物,人是自己把自己做成善人或恶人的。对自然现象如地震、海啸等不需要、不可以进行道德上的善恶评价,因为它们没有自由意志。唯有人拥有自由意志并因此可以对其行为进行道德上的善恶评价。如果意志不是自由的,那么,人既不会因为做了“善事”而受赞扬,也无须因为行了“恶事”而遭惩罚。由此可见,道德的善并不是被客观给定的,而是被人的自由意志创造的,是人的生命的鲜活体验。如果善或恶在“事实上”“是”客观的,那么在“价值上”人“应该”从善或弃恶就是多余的,甚至毫无意义[8]158。如果把善或恶作客观主义的解读,势必取消人创造的自由、行善的自由,进而养成一种伦理惰性,陷入道德问题上的决定论或宿命论。这就是说,伦理学的客观主义会通过彻底否定人作为一个自由存在者的尊严,默默地取消行善或弃恶的必要性。因此,在本体论上,必须将唯有人才有的道德与唯有人才有的创造的自由或自由的创造关联在一起,充分正视道德的自由基础,并赋予道德的善或恶一种动态的、开放的含义。

在西方伦理学史上,道德哲学家们一直都将对善或恶的理解与自由关联在一起。在古代西方,亚里士多德最早将善的问题放在“自愿的选择”这一视点上来立论,认为德性的基本特点在于体现了一种“自愿中的选择”,并由此演绎出一个重要结论:人是自己把自己做成了一个善良之人或丑恶之人。“如若我们有能力做美好的事情和丑恶的事情,我们也有能力不去做。既然行为既可以是对善事的行为,也可以是对恶事的行为,那么,做一个善良之人还是丑恶之人,也就是由我们自己”[9]45。在近代西方,康德伦理学最坚决地把道德与自由牢牢地捆绑在一起。一方面自由意志给指导实践活动的道德法则提供了来源,没有自由就谈不上道德律令,另一方面正是道德法则的存在反证了自由意志或自由本身的存在,道德律就是自由意志自身的规律即自由律。他说:“在理性的实践运用中,自由概念通过一些实践原理来证明自身的实在性,这些实践原理作为纯粹理性的一种因果性法则,完全独立于一切经验性条件(即一般的感性事物)而对个人意志作出规定,证明我们心中的一种纯粹意志,道德的概念和法则就在这种纯粹意志中获得它们的来源。”[10]228他还说:“自由是道德法则的存在理由,道德法则是自由的认识理由。因为假使道德法则不是预先在自己的理性中明确地思维到的,那我们便不应当认为自己有理由来假设‘自由’这种东西。……但是如果没有自由,那我们就不可能在自身发现道德法则。”[11]1~2在现代西方,萨特的存在主义哲学最彻底地将自由当成是理解道德的关节点。人在道德选择中的绝对自由、绝对自主成为了存在主义伦理学竭力去维护的基本思想。存在主义还把道德选择的绝对自由与责任连在一起,提出道德责任就是人负起自己自由的重担。责任是自由的逻辑规定,最极端的自由推演出最严格的责任。如果说,对人而言,自由不可逃避,那么责任就成为了人与生俱来的“宿命”。认真反思从亚里士多德经由康德再到萨特的思想进路,我们可以深深体会到,若要克服中国当代伦理学中广为存在的本体论上的客观主义,必须在道德与自由之间建立起友好的通道。

二、认识论上的科学主义

本体论上的客观主义与认识论上的科学主义是贯通的。科学主义的认识论模式本来就建立在对世界有一个“绝对实在”(absolute reality)的假定之上。伦理学只要在本体论上假定道德事实是客观实在的,必然在认识论上选择以科学的模式去揭示作为事实的道德,并把道德判断置换为科学判断,把道德教化置换为知识教育,从而走向对伦理学的科学定位。中国当代伦理学不仅追求客观性,而且追求科学性,并且越强调客观就越肯定科学,反之亦然。如魏英敏先生指出:“伦理学是研究道德的科学。”[12]114王海明先生指出:“伦理学乃是关于优良道德的科学,是关于如何制定和实现优良道德的科学,是关于优良道德的制定方法和制定过程及其实现途径的科学。”[3]20甘绍平先生指出:“社会实践告诉我们道德判断是有认知内容的,它所包含着的普遍的、有真值的、客观有效的意义内蕴,为人们对道德问题的商谈与理性的论证提供了基础。”[13]罗国杰先生指出:“伦理学是一门科学,是研究道德的起源、本质、发展、变化及其社会作用的科学。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强调伦理学是一门理论科学,是一门探讨道德的规律性的科学。离开了对于规律性的研究,离开了抽象的理论思维,离开了一定的理论基石,也就不可能形成和建立任何科学的伦理学体系。……我们应该特别强调伦理学是一门理论科学,它的使命就是要以科学的形态再现道德,以理论思维的形式概括道德现象的各个方面,并对这些现象进行规律性的研究,找出其中固有的、隐藏在现象内部的规律性。总之,只有对道德现象的各个方面达到了规律性的认识,才能使伦理学真正成为科学。”[14]23~24此外,还有人认为,伦理学是关于善恶或道德义务的科学,伦理学是研究道德行为的科学,伦理学是关于道德规范的科学,伦理学是分析道德语言的科学,等等。“科学和理性俨然成为了人类新的上帝,人类无限崇拜科学与理性”[15]61。中国当代伦理学普遍把道德命题作为科学命题来认识,自然而然地走向了在实际生活中对道德的所谓知识传授的倚重,似乎只要理论上具备了有关道德的知识就会导致在实践上必然行善的结果。所以,中国当代伦理学特别热衷于去建构伦理学的所谓科学知识体系,并力求通过有组织、有计划的方式自上而下地、系统地将这一科学知识体系灌输到人们的头脑中,并付诸道德实践。

其实,伦理学与知识论之间的差异性远远大于相关性。从根本上看,伦理学不是关于事物的知识之学,而是关于道德的价值之学,表达的是情感而不是知识。杨国荣先生指出:“‘善’以人的存在本身为肯定的对象,它所体现的,似乎更多地是实质的价值。”[16]76科学涉及的是事实问题,联结词是“是”或“不是”,道德的核心是价值问题,联结词是“应该”或“不应该”,不能从“是”或“不是”推出“应该”或“不应该”。科学力图最大程度上独立于人来揭示世界是怎样的,而伦理学是和人的当下视角分不开的,会渗透着价值。因此,我们不应该指望从科学中去寻找理解道德的模式。伦理学的科学主义实质在于用一套高度抽象的知识体系,以充当选择或评价行动时的价值坐标,化约纷繁复杂的伦理生活,指导所有的道德行为,评价所有的道德判断,一劳永逸地消除任何的道德冲突,实现普遍主义的道德诉求。达到普遍性、一致性、完全性,对科学的知识而言是恰当的目标,但对道德而言却是不恰当的。其实,在伦理学作为一门知识体系被“科学地”构建出来之前,伦理生活早就开始了,并且这种生活已经充满了价值判断;道德知识体系被“科学地”构建出来之后,人类的生活也并不会因为有了这样的知识而变得更加伦理。西季威克说:“宁愿将伦理学称为一种研究而不是一门科学,因为人们普遍认为:一门科学的研究题材必须在某种程度上是实存的。”[17]26中国当代伦理学的重要困境就在于,在以“应该”或“不应该”为联结词的道德命题和以“是”或“不是”为联结词的认识命题之间进行了随意地跳跃与置换。如果伦理学与认识论之间边界不清,如果把“应该”的东西当作事实上“是”的东西,混淆以“是”为述词的判断形式与以“应当”为述词的判断形式,从全然非评价性的前提得出评价性的结论,就会犯自然主义谬误,就会取消善、恶区分的意义,伦理学也就无事可做。如果说超越中国当代伦理学本体论上的客观主义困境必须引入自由论的视野,那么超越中国当代伦理学认识论上的科学主义困境就必须建立价值论的视野。维特根斯坦在《关于伦理学的讲演》中认为:“伦理学是对有价值的东西的探索,或是对真正重要的东西的探索。”[18]2伦理学若要建立价值论视野,就不能只停留在人的认知上,而必须深入到人的心灵深处,呵护人的内在生命、精神诉求,把道德的良知重新根植于人类温暖的情感,敞开人的心理之维。正是对于情感的关注,伦理学才能拥有一种被康德式的义务论或功利主义的后果论忽略了的道德心理这样的议题[19]36~37。李义天认为,道德心理问题不仅重要,甚至可以说,它在整个伦理学体系中应当居于核心地位。他分析指出:“除非拥有关于道德心理的恰当解释,否则,伦理学便无法说明人们为什么遵循道德要求。毕竟,道德要求属于道德知识的一部分,而道德行为则是具体的活动。道德行为者知道某些道德知识,并不代表他必定根据这些知识行动。从他获知这些道德要求到他采取相应的道德行为,这中间还需要一定的桥梁和动力。”[20]1

三、方法论上的规范主义

恰如本体论上的客观主义与认识论上的科学主义是贯通的一样,认识论上的科学主义可以直接通向方法论上的规范主义。中国当代伦理学的科学定位在很大程度上支持伦理学走向了规范主义。因为道德规范的制定来自于科学理性的绝对统治地位的确立。中国当代伦理学关注的是行为正当与否,而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根据就是借助科学理性而确立的道德规范。于是,伦理学就与“科学”、“规范”合一甚至“合谋”了,伦理学的理想是既做“科学的”伦理学又做“规范的”伦理学。规范伦理学旨在制定道德规范,以便使人的行为达到道德上的善。规范伦理学认为,道德是由道德原则和道德规则构成的规范体系,其中道德原则是一定领域根本的道德规范,道德规则是一定领域具体的道德规范。罗国杰先生指出:“伦理学作为一门特殊科学,必然要向人们提供道德规范,让人们认识哪些是应当做的,哪些是不应当做的,从而有利于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可以把伦理学看做是一门规范科学。”[14]25~26伦理学作为一门规范的科学,主要任务就是通过揭示道德的起源、本质和发展的科学规律,指明每个人应当遵守什么样的行为规则才能达到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伦理学》如是说:“伦理学不仅要运用道德规范对人的实际关系、实际活动和选择意向作善恶评判和价值导向,而且还要对各种既有的道德规范本身进行好坏优劣的价值评价和取舍,以设计和整合系统化的、符合时代要求的道德规范体系。”[21]5~6韩东屏先生认为:“道德作为行为规范和品质规范的总和,所包含的具体道德规范非常之多,这些规范不是杂乱无章的堆积,而是有序的组合,从而形成一个有机的道德规范系统。”[22]68何怀宏先生指出:“作为一种主要被理解为社会体系的伦理学,我们可以说其主旨还是集中于行为规范。”[23]39更有甚者还主张通过立法手段将行为规范转化或确认为具有国家效力的法律[24],[25]。与这种理论相呼应,中国当代现实的道德生活也充满着道德规范。新中国一成立,“五爱”(即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产)就被确立为全体国民的基本道德规范。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继续将“五爱”(不过“爱护公共财产”修改为“爱社会主义”)确立为全体国民的基本道德规范。2001年《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除了仍然将“五爱”作为全体国民的基本道德要求之外,还提出了“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20字道德规范”。总之,在当代中国,道德成为人类在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相互约束和自我约束的规范,一个行为若符合既定的规范在道德上就是“正当的”(right),反之就是“不正当的”(wrong)。中国当代伦理学充满强制规定和刚性规范,缺乏感召力、亲和力,表现出一种曲高和寡、居高临下的尴尬,表现出一种对人自身的精神冷漠。

英文ethics来源于古希腊文ethike,而这个词又由ethos改写而成。在荷马史诗《伊利亚特》中已经出现ethos这个词,表示人的居所、居留。显然,伦理学的原始含义就是创建人可以安居其中的、有意义的“生活家园”。伦理学如果拒绝直面生活,当然就得不到生活的承认,并因此有损它在生活中的形象和效力。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就是去解释什么样的生活才是值得过的、有意义的、好的生活。这样一来,作为实现“好生活”的力量的美德[26]235就应该成为伦理学的核心和首要问题;伦理学就应该以“行为者”为中心,而不是以“行为”为中心,关心“我应该如何生活”,而不是“我应该如何行为”。伦理学在西方刚刚开始的时候走的就是追寻幸福生活的路线。诚如西方学者所指出:“在古代伦理学中,由于道德的观念已经被整合进一个人的幸福或者完善的概念中,因此,古代伦理学关注的焦点不是‘一个人应该如何行动’这个问题,而是‘一个人应该如何生活’这个问题。”[27]15遗憾的是,中国当代伦理学并不热衷于考虑如何活出卓越的人生,如何实现幸福的生活,而是热衷于考虑行为的道德义务,把“什么样的生活才是行为者应当追求的好生活”转换成了“人的行为应该服从什么样的道德规范”的问题。当伦理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只是为了行动而建立规范的时候,伦理学就必然被解释为从外部施加给人类道德责任或绝对命令,道德生活也就不再被看作是从内部而来的,德性的力量就必然被削弱和边缘化。结果,内在的德性比不上外在的规范。一面是规范的地位在上升,一面是德性的价值在下降,规范与德性出现严重的分裂与高度的紧张。规范可以把人的行为变得循规蹈矩,但不能把人的生活变得高尚。并且规范要发挥作用必须诉诸个人的内在自觉,内化为个人心中的道德律。正确使用道德规范恰好首先需要有美好的德性。对于一个没有在内心深处认同规范的人来说,规范不过是一纸空文,是一个摆设,不可能对人的心灵产生任何吸引力和感召力,至多只能形成一种外在的强制力量甚至就是暴力。机械地遵循规范并不必然产生道德上的正确行为,也未必会对行为者具有心理上的动机效应[28]23~24。真正的道德行为必然植根于自觉的心理认同,而不是来自于被动的义务要求。伦理学只有基于道德心理才能去理解道德行为。不分青红皂白地把每件事都塞进义务规则的“箩筐”中,不能不说是伦理学的一个错误。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那些拥有复杂规则的道德哲学家在解决实际问题上,并不比医生、警察以及其他职业者更为高明”[29]6。没有内在的德性作为支撑,外在的规范是无济于事的。人永远只能在浑浊漆黑的现实中奔忙,注定不能拥有好的生活。因此,必须从内在本性出发,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中寻求个人的生命价值,放弃那种建立适用于一切情况的道德规范的企图,找回并拥有德性的力量,让生活本身来决定规范的内容[30]70~71。如果说超越中国当代伦理学认识论上的科学主义困境必须建立起价值论的视野,那么超越中国当代伦理学方法论上的规范主义困境就必须建立起德性论的视野。德性论就是通过对道德品质的研究揭示作为道德存在的人应该达到的美德境界,从而昭示人生的价值和生活的意义。

四、目的论上的实用主义

中国当代社会的巨大转型引发了太多的道德问题,如环境伦理问题、医疗伦理问题、经济伦理问题、网络伦理问题等。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当代伦理学发生了研究范式的转换,纷纷转身应用领域,在生命领域出现了生命伦理学,在技术领域出现了技术伦理学,在家庭领域出现了家庭伦理学,在传媒领域出现了传媒伦理学,等等。应用伦理学如雨后春笋,应运而生。一些伦理学学者不遗余力地就各种具体问题进行伦理解释,并竭力提出解决各种具体问题的伦理方案。应用伦理学的出现不是根源于伦理学自身发展的内在逻辑,而是为了急迫地回答社会生活井喷式爆发的各种问题。如此一来,在当代中国,伦理学一下子“乘势而上”而幻化成为了解决各种具体问题的“无所不能”的道德工具,走向了实用主义。其实,中国当代伦理学在目的论上走向实用主义是与在方法论上走向规范主义密切关联的。伦理学的规范主义本来就带有对规范的过度依赖心理和过度崇拜情结。它们自信有了规范作为行为的工具和手段,伦理学就可以无往而不胜。显然,伦理学的规范主义暗含着将道德工具化的倾向。韩东屏先生就从规范论走向了工具论,他指出:“人是创造道德、使用道德的主体,道德则是被人创造、供人使用的客体。换言之,人是道德的主人和目的,而道德则是人的仆人与工具。”[22]44程炼先生对善也有工具性解释,他说:“当一个事物或一种事态是因为其固有的性质、而不是因其与其他事物的关系而被称之为善的,我们就说它是内在地善的,反过来,当一个事物或一种事态不是因其固有的性质、而是因其为其他善所作出的贡献而被当作善的时候,我们就说它是工具性的善。”[31]95韦政通先生指出:“伦理是社会化的工具。”[6]81

伦理学本来就是实践的学科,必须积极回应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曹刚先生就说过:“由于伦理学本身就内涵了应用的特性,所以,不管伦理学有何种状态,都可以成为现实生活领域的应用伦理学。”[32]1然而,长期以来,中国当代伦理学的客观主义倾向导致伦理学疏离了现实的生活,变成了“象牙塔”里的伦理学,问题意识被大大弱化。加之,长期以来过于强调经济的决定性力量和基础性作用,经济价值成为普遍性的价值衡量标准,以至于道德价值在社会生活中被极度边缘化。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当代伦理学以应用伦理学的兴起为契机,重建自己的问题意识,找回自己与生活的联系,搭建价值与事实沟通的桥梁,其实特别重要,意义非凡。我国正处于历史性社会转折时期,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必然会给我国社会带来更加广泛而深刻的变化,也要求构建与之相适应的崭新伦理学,为发展变化着的社会体制和社会生活提供道义辩护和道德证明。如果应用伦理学能够得到合适的定位,当然就可以对当下具有争议性的社会问题提供价值引导,可以拉近伦理学和现实生活的距离。这就是万俊人先生所期待的:“如果说,伦理学因其‘实践智慧’和‘行动哲学’的特质或优势而堪称当代最具创新活力的哲学分支,那么,应用伦理学就是其活力的主要生长点和能量源。”[33]尽管应用伦理学的出现极大地拓展了道德哲学的研究视域。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中国当代伦理学实际上是把“应用伦理学”下降为了“伦理学应用”。伦理学刹那间竟然成为了伦理学者解决所谓现实问题的好用又适用的“工具”、“手段”、“利器”。伦理学者们寄希望用伦理学的理论来解决应用领域出现的各种具体问题。一时间,似乎每个人都可以对生活中的各种问题提出伦理学的解决方案,伦理学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只是在“繁荣”的背后,现实生活中的各种问题依旧如初,并没有得到实质上的解决。应用伦理学的背后隐藏着深深的危机,应用伦理学的“贡献”仅仅在于为解决各种问题贴上了“价值标签”。

然而,需要指明的是,应用伦理学并不是服务于所有具体应用领域的工具化学科或实用型学科。应用伦理学无须提出解答问题的决策程序与工具,也不以解决具体而实际的疑难问题为目标。因为这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伦理学没有这样的应用性力量。道德是社会生活的内在支撑和内驱动力,可以为美好生活提供价值引导。伦理学只是通过批判性解释“为什么应该这样”以及“何以可能这样”,来展示和提炼思考生活问题的普遍原则,激活对生活的反思热情,启发生活的意义与价值,为人们追求美好的生活开辟道路。这就是威廉姆斯所说的:“揭示人们处理事务时的道德心理基础和运行机制,给出让人动心的道德理由和运思路径,这也许是伦理学最重要的任务!它要比设计某种规范的生活方式这一任务来得更加紧迫。”[28]23~24我们看到,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特别强调“实践”或“行动”,他的《尼各马科伦理学》正是围绕“好生活如何可能”、“好德性如何养成”这些问题来展开自己的伦理实践或行动的。在具体应用领域出现的全部问题,无论是经济领域、环境领域还是生命领域、传媒领域的问题,归根究底还是人性内部的问题,追根溯源还是德性的养成问题,具体来说就是“人应该做什么”、“人可以希望什么”之类的深层次的理论问题。应用伦理学的宗旨不是要放弃理论,走向应用;恰恰相反,应用伦理学的宗旨是要以构建人的美好生活、符合德性的生活为目的,积极思考道德要求背后的道德理由,并在追问这个理由的过程中合理地建立起更深层次的理论,然后以这样的理论来洞悉、解答和回应现实生活中应用领域出现的全部问题。一种缺少理论支撑的应用伦理学势必导致其在解决应用领域出现的各种问题时显得力不从心且不伦不类。将应用伦理学置于伦理学理论的另一面,或将应用伦理学与理论伦理学对置起来,都会走向虚妄,都是没有前途的。一个称之为应用伦理学的伦理学必须与伦理学的基本原理、基础理论保持一种平衡和张力。

在这个急功近利和实用主义的年代,外在世界的“繁荣”与内心世界的萎靡构成巨大的反差,并且外在世界越“繁荣”,内心世界就越萎靡。这种情况向中国当代伦理学提出了严肃的挑战。如果伦理学还想有所作为从而体现自己的应用性,那就必须对这种挑战给予有品质、有高度的回应。当然,最好的回应就是在道德哲学的制高点上就如何阻止外部世界的虚假繁荣和内在世界的萎靡不振展示卓有成效的价值引导与实践智慧。伦理学最强大的实践智慧就是唤醒每个人的仁爱之心,把道德的良知与高尚的情感深深地置入人的内心世界。真正的伦理学总是怀揣着善的理想来不断反思恶,并尽力为如何拒绝恶的诱惑指明一条正确道路。正确的态度就是,承认并承担人类本性的弱点甚至恶劣,然后积极寻找拯救之道。这就是应用伦理学的大用或作为。在这个意义上说,应用伦理学与其说是要解决应用领域广泛存在的现实问题,不如说是要解决现实问题背后隐藏着的人的终极理想、思想层次以及精神境界的问题。应用伦理学的提出既不是说在伦理学之外还有一个应用伦理学,也不是说在应用伦理学之外还有一个理论伦理学。伦理学是唯一的,唯一的伦理学既有理论诉求又有实践意愿,但都以人拥有好生活为终极关怀。否则的话,我们的应用伦理学一方面会丢掉理论的哲学高度,另一方面又不能真正地影响现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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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文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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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01-4799(2017)04-0001-07

2017-01-27

湖北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资助项目:14zd012

戴茂堂(1964-),男,湖北江陵人,湖北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大学高等人文研究院研究员,湖北省道德与文明研究中心研究员,哲学博士,主要从事伦理学研究;谢家建(1983-),男,湖北通山人,湖北大学哲学学院2015级博士研究生,重庆科技学院法政与经贸学院讲师,主要从事伦理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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