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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制度的价值理念、生成背景及其演变趋势

2017-02-27李裕琢李海娟

关键词:公司法法定债权人

李裕琢,李海娟

(1.黑龙江广播电视大学,哈尔滨 150080;2.黑龙江财经学院,哈尔滨 150025)

公司资本制度的价值理念、生成背景及其演变趋势

李裕琢1,李海娟2

(1.黑龙江广播电视大学,哈尔滨 150080;2.黑龙江财经学院,哈尔滨 150025)

纵观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历史,公司资本制度主要有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两大基本类型,并在此基础上演化出折衷资本制、声明资本制等不同形式。每种公司资本制度都有其独特的价值追求与生成背景。法定资本制追求安全价值,以资本为信,注重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但无法实现资本价值的最大化。授权资本制追求效率价值,以资产为信,注重保障作为投资者的股东的权益,但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债权人的权益。声明资本制由授权资本制演化而来,虽有革新,但仍未脱离授权资本制的框架范畴。折衷资本制兼顾效率与安全,注重保护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并给予公司较大的自治空间,代表了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趋势。

公司资本制度;价值理念;生成背景;演变趋势

2013年我国《公司法》经修改,对公司资本制度做了重大改革。此次修法,采取了公司资本制度缓和立法模式——取消了公司设立时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限制,变注册资本“部分的认缴制”为“完全的认缴制”,取消了公司设立时的验资要求,并对公司资本登记事项做了变革[1]。公司资本制度缓和立法,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激发了投资活力,对于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公司资本制度缓和立法在带来公司设立效率提高、公司运营方便灵活的同时,也为交易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理论界也以本次修法为背景,围绕着公司资本制度的相关话题展开了深入的讨论。

社会生成规范,规范构筑制度,制度蕴含理念。规范、理念、制度的生成与演进都有蕴育的因子,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呈现出与本国国情相适应的发展趋势与演变路径。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系统的有机且重要的组成部分,正在经历一场从自治型法律迈向回应型法律的变革。公司资本制度作为公司法的核心制度之一,因各国国情、法律文化的不同而呈现出各自不同的价值理念,有其各自不同的生成背景。但是,基于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各国的公司资本制度又有趋同化的发展趋势,在相互的借鉴和扬弃中促进本国公司与本国经济的理性、健康发展。对公司资本制度具体问题的研究,不能采取单纯的“就事论事”的模式,应将其置于公司资本制度的整个历史发展框架之中加以考察,从公司资本制度的价值理念探寻其立法目的,从公司资本制度的生成背景把握其立法动因,并基于公司资本制度的演变趋势作出具体的规则选择。因此,对公司资本制度的价值理念、生成背景及其演变趋势进行探究,是研究公司资本制度的逻辑起点,对于深入理解与其相关的各项制度安排,开展与之配套的各项制度设计,充分发挥公司资本制度的功能,无疑具有基础性作用。

一、价值理念:效率与安全的二律背反

“公司资本制度模式的选择过程,实则是不同公司立法理念的交锋过程。”[2]从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历史来看,主要形成了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两大基本模式。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的资本总额于公司设立时即由章程作出规定,并由股东全部予以认足;公司成立后资本数额的变更,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3]。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传统上多采用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虽在章程中对资本总额加以记载,但发起人只需认缴公司资本总额的一部分;对于未认定部分,则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随时发行新股进行募集[3]。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传统上多采用授权资本制。

“对各种利益的承认或拒绝承认以及划定那些得到承认的利益的界限,最终都是按照一个确定的价值尺度来进行的。”[4]公司资本制度作为公司法的核心制度之一,其建立在公司法的两大基石——公司的独立责任与股东的有限责任——之上,基本宗旨是根据公司法人人格理论构建以公司法人为中心的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平衡体系,并在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等利益均衡的基础上,保障交易安全,追求效益的最大化,实现资本的价值,进而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审视各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历史,效率与安全是公司法也是公司资本制度设计中必须予以考量的维度,通过公司资本制度的精良设计,从而平衡公司、股东、债权人之间的权益。公司资本制度的经久实践证明,平衡公司资本制度所追求的效率与安全的价值判断是如此困难,而且也是一个如此难以把握的过程。

(一)效率优先:授权资本制的个人本位诉求

1.效率:市场经济时代正义的判断标准

效率初始仅为物理词汇,后成为经济学的一个核心问题。人类社会发展的文明史也验证了健全的市场运行机制有赖于能够为人类的经济活动提供效率最大化的规则与制度。显而易见,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既然市场经济催生了效率价值,效率也成为了经济学领域中经济运行的主要标准,那么这种市场经济运行的效率化必然要求法律制度在创设与运作上对经济效率加以确认和保障,从而实现法律孜孜以求的正义价值。尽管“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5]但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中的法律也必然将效率作为自己的价值追求之一。正如弗里德曼所言:“在对法律进行经济学分析的过程中,我们会发现正义与效率之间有着令人惊异的关联。在很多情况下,我们认为是公正的原则正好符合那些根据我们的观察是有效率的原则。”[6]进而有学者指出,效率问题是公司法领域的一个主导性问题,“公司法对公平和正义目标的追寻,在很大程度上完全等同于对效率即股东财富最大化的追求。”[7]所以,自法经济学诞生以来,效率就不再仅仅是纯粹的经济学术语,而被认为具有重大的法律价值。按照法经济学所倡导的效率分析范式,实现了效率价值的法律就是正义的法律。这也是商法的营利性与公司的资本属性的必然要求。

2.授权资本制:自由主义与个人本位的必然逻辑

市场经济源于自由主义经济思想,从人的利己性及自由主义的基础上推断,个人可以对自身的利益作出其认为是最佳选择的判断。公司作为法律拟制的营利组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主体之一。“公司法调整的是一个个被抽象为理性的经济人在公司运作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追盈逐利是各个微观主体的趋同性目标,”[7]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公司存在内在的最大动力。公司的创立者作为理性的经济人,逐利性的本能必然会驱使其最大程度地利用公司资本,使得公司资本有了充分发展的空间。为此,公司法及其所规定的公司资本制度应尊重股东的自由意志,彰显公司的契约本质,实现公司资本效率的最大化。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在个人本位的立法理念下,偏向于投资人创办公司的投资热情,简化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公司法确立了授权资本制,以追寻效率为其价值理念,彰显了公司资本对于效率价值的追求。

(二)安全优先:法定资本制的社会本位诉求

1.安全:法的基本价值

按照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安全是人类最基本的需求之一。人除了有在生命、肢体、财产和自由等方面得到保护的要求外,由于某些公害、风险和变化等偶然事件也常常导致经济困难的后果,因此需要通过法律建立起相应的安全保障机制[5]。霍布斯曾言,“人民的安全是最高的法律”[8]。通过安全可靠的法律制度的设计,可以为人们提供一种行为的安全预期,提供一种期待可能性,并能够有效地控制来自外部的不确定性以及人类内在的冲动本性。法律是对现实生活的回应,“法律的许多制度都旨在保护权利和预期的安全,使它们免受各种强力的侵扰。”[5]可见,安全是法律价值体系中的应有之义。尽管与“自由和平等作为正义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哲学理论中占有极为显著的地位”相比,人们“在正义理论中只给予安全以一张幕后交椅”的地位,[5]但毋庸置疑的是,作为调控人类社会的基本规范的法律,仍应当致力于构建人类社会生活的安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如果某个公民不论在自己家中还是在家庭以外,都无法相信自己是安全的、是可以不受他人的攻击和伤害的,那么,对他侈谈什么公平、自由,都是毫无意义的。”[9]

2.法定资本制:规避公司运行风险的社会本位诉求

“从公司的历史发展来看,由于中世纪晚期的商业经济活动和法人制度的建立为公司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空间,有限责任制度的产生更是为公司资本规模的扩张提供了无限的空间。”“公司作为最主要的商务主体,其区别于其他民事主体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商业行为的风险性。”[10]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公司股东可能通过各种内部安排转嫁风险给债权人和社会,甚至转嫁给国家。基于对商业行为风险性的认识,以及面对市场的痼疾与失灵,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信用的基础,作为公司法的核心制度之一,其不仅应确保交易安全,而且自身也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彰显安全的法律价值理念。通过法定资本制度的强制性规范设计,控制人们与生俱来的内心扩张利益需求的本性冲动,发挥法律的利导性,使人们对自身及他人的行为取向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安全预期,从而规避经济运行中的不确定性风险,规范公司运营行为,保障微观层面的公司、股东、债权人等相关主体的权益,以及宏观层面的国家经济秩序。基于此,法定资本制应运而生。法定资本制由法国和德国的公司法所创设,是大陆法系各国公司法通行的一种资本制度。基于市场自身的风险及股东缔约后机会主义的假设,资本市场的自我运作可能导致股东将公司投资与经营的风险转嫁给公司外部的利益相关者,从而损害了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因此,大陆法系各国的公司法通过公司资本法律制度的设计,为公司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提供一个安全的预期,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维护交易秩序,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可见,法定资本制体现了规避公司运行风险的社会本位诉求。

二、生成背景:股东有限责任外部性的消除

黑格尔曾说:“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11]每种公司资本制度的生成演进都有催生其存在的合理因子。制度的生成和变迁,有其内部和外部的动因,有赖于一系列基础性要素。回溯公司的发展历史,为了消除股东有限责任机制所引发的债权人的外部风险,国家立法确立了公司资本制度。“法律规范构成了立法者为解决种种利益冲突而制定的原则和原理。”[5]公司资本制度是国家法律干预经济生活的结果,并随着现代公司的产生与发展、社会的变化而不断平衡协调安全与效率的冲突、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冲突、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冲突。

(一)立法动因:债权人与股东利益的博弈

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作为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有着不同甚至冲突的利益需求。各国公司法通过公司资本制度试图协调公司、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实现三者特别是股东与债权人利益的平衡。

早期公司作为一种事实上的存在形式,其承担的是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制度发端于12、13世纪古罗马出现的新型公司“康孟德”,并于之后得到迅速发展,至19世纪中叶,逐渐成为公司法的基本制度,继而为各国公司立法所确认[12]。“有限责任并不是公司与生俱来的品格”,英国早期的公司发展并未与有限责任挂钩,而有限责任也非人们创办公司的直接动因[13]。出于大型工程建设的需要,为便于筹集建设资金,有限责任制度在英国得到推行,并于1855年通过《有限责任法》的制定,对该制度进行了立法确认[12]。按照有限责任制度的要求,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股东的人格与公司的人格彻底分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仅承担有限责任。然而,股东有限责任机制也引发了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冲突,催生了公司资本制度。股东与债权人是公司法律关系当中最主要的利益相关者,由于信息不对称、追求目标的非一致性,加之有限责任制度使得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风险与收益很不对称,导致了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天然的潜在的利益冲突。作为理性经济人,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量,公司股东具有通过各种内部安排转嫁风险给债权人等外部人员的天然冲动。为了消除股东有限责任的外部性问题,法律作为社会利益的调节器,公司法作为法治国家公司治理的权威规则,必然会对公司的主体资格以及股东的权利、义务、责任等作出相应的规定,并对公司的权利能力赋予一定的条件[10],通过公司资本法律制度的设计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规避公司生存与发展中遇到的风险,平衡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公司资本制度自然成为公司法中重要且具有核心意义的内容。只不过,基于不同的立法理念、法律文化等因素,形成了不同的公司资本制度。以英美为代表的授权资本制认为,股东的利益与债权人的利益是一致的,即营利,因此对公司资本无需特别加以规制,但应侧重保障投资者即股东的权益。授权资本制认为能够实现资本价值最大化的资本制度就是正义的。以法德为代表的法定资本制将公司资本视为公司存在的物质基础,认为股东的利益与债权人的利益是冲突的,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公司法必须对公司资本进行规制。

(二)价值理念:效率与安全的平衡

法律作为利益表达的方式,公司资本法律制度必须回应股东与债权人的各自独立甚至冲突的利益需求。但由于各国的人文传统、现实基础的不同,公司资本制度在回应公司融资扩大生产经营的需求、股东的资本效用需求与债权人的交易安全需求方面,各有侧重,并由此呈现出了适合本国需求的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等不同类型的资本制度。

在社会本位观的支配下,法定资本制通过资本三原则、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增减资本的严格程序等制度设计,防止空壳公司的出现,确保公司在成立时就有承担责任的财产,追求安全的价值理念,是一种债权人利益导向的事前控制模式。可见,法定资本制以社会利益为重,公司以资本为信。与之不同的是,英美法系国家有着深厚的自由主义思想传统,表现为个人主义的公司法立法观念,通过各种制度设计侧重于为公司及其股东提供各种便利,通过资本制度简化公司的设立以激励人们投资,由此确立了个人本位的授权资本制,追求效率价值。授权资本制为英美公司法所创设,美国是实行授权资本制国家的典型。但是,授权资本制运行初期,公司的独立人格常被滥用,经济秩序较为混乱。基于此,英美法系各国通过其独特的判例法制度确立了法人人格否认、追诉关联交易、股东债权衡平居次规则等制度,并依靠商业透明度公开风险、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预警风险、健全的公司经营状态压力测试评估风险等形式,完善授权资本制的立法与司法,修正授权资本制的弊端,追求与强调公司资本制度的安全价值,使授权资本制具有了法定资本制所无可比拟的优势。但由授权资本制的产生基础所决定,其必然因过于倾向追求效率价值而难免对安全价值有所忽视,这也是授权资本制缺点之所在。由于这两种资本制度各有利弊,因此,1937年德国的股份法率先确立了折衷资本制度,既追求效率又保障安全,寻求效率价值与安全价值的平衡,协调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折衷资本制的特性决定了其成为很多国家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趋势。

(三)公司的信用基础:资本到资产的论争

在公司法理论中,公司按其信用基础的不同,可分为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其中,人合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公司股东的个人信用,而资合公司的信用基础则经历了一个从资本为信到资产为信的嬗变过程。“公司人格独立,在市民法调整的领域内,依自己责任原则,其逻辑延伸必然表现为有限责任制度。”[14]公司的发展实践证明,股东有限责任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是各国公司法的基石。股东有限责任不但催生了公司资本制度,而且引发了公司外部债权人权益实现的风险。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国家注重前端制度安排,强制性介入要求公司公示资本,彰显公司的信用,资本具有了担保功能,资本为信的理念形成。也由此形成了大陆法系严格的法定资本制,通过严格贯彻资本三原则,确保资本的真实、可靠,以保障债权人利益与经济秩序的安全。尽管法定资本制理论上立法初衷至善,希望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但从公司的外部关系角度看,公司的资本总额成为了公司债务的唯一担保倚仗。法定资本制的制度实践使得其所标榜的安全、债权人保护等理念成了空想,不但没有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真正落到实处,背离了公司资本制度设立的初衷,反而成了对私法自治的不当干预,背离了资本的生命线即自由流通的特性,伤害了股东对于资本的利用效益。法定资本制是一种质朴而简单的信用判断标准,在该制度模式下,公司资本作为一种静态的文字的存在,只不过是法律的抽象与虚拟,“资本不过是公司资产演变的一个起点,是一段历史,是一种观念和象征,是一个静止的符号或数字。资本信用及其对债权的保障其实不过是一个理论和立法上的构思和假设。”[15]作为一种高成本、低效率的债权人保护模式,基于法定资本制所建立起来的资本信用制度并不能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无法达成促进交易安全的目标,资本为信的神话必然破灭。深思之后,人们发现,与其说公司以资本为信,莫不如说是以资产为信,原因如下:首先,作为一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形态,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地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不是以注册资本为其债务的担保。其次,从公司的财务会计层面上看,公司的资产与资本的脱节是公司财产结构的常态,资本只是资产的一部分,资本是静态的存在,资产是动态的存在。这种动态演变的资产才是公司信用的基础。公司的资产是公司债务的总担保,这更有利于公司债权人与社会利益的安全与保障。公司信用基础由资本信用过渡为资产信用,反映在资本制度上,必然表现为从法定资本制到授权资本制或折衷资本制的转变[15]。

三、演变趋势:有待实践检验

(一)折衷资本制: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方向

结合上文的理论梳理与实践检视,基于各国国情与法律文化、法律理念等的异质性,公司资本制度主要有两大基本模式——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这两种资本制度模式均试图兼顾安全与效率,平衡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但是,以静态化的资本为公司信用担保的法定资本制并未达到其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初衷与终极目标,而近乎严苛的规定反而限制了公司的发展,阻碍了公司原本价值的实现,为此,很多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通过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等制度不断对其加以修正。而相对灵活的授权资本制以动态的公司资产为公司信用担保,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使资本价值得以充分实现,但过于偏重效率价值而忽略了安全价值。由于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均存在着不足之处,因此出现了对二者加以融合的另一种公司资本制度——折衷资本制。折衷资本制是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调和的产物,是“‘法定与授权’之间的一种妥协安排,是一种强制性规则与赋权型规则的中间规则道路”[2]。折衷资本制避免了自由放任或严格管控,既保留了授权资本制的自由性,提高了公司股东资本的利用效益,又保留了法定资本制的谨慎性,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此外,在授权资本制模式下,公司资本总额于公司设立时在章程中载明,而具体的发行额则由董事会于公司成立后在授权的资本额度内予以决定,这就导致:一则,公司实际发行的资本额与章程规定的资本额往往差别很大,“名不符实”,具有很大的误导性;二则,董事会发行资本要受到授权额的限制。因此,澳大利亚、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纷纷废除了授权资本制,转而采用声明资本制。在声明资本制模式下,公司章程不再规定授权资本额,而是要求公司实事求是地声明其实际发行资本的情况;董事会也不再像以前那样受到授权资本额的限制,而是可以自主决定公司运营过程中的资本发行问题[13]。如此,一方面解决了授权资本制下公司资本名实不符的问题,另一方面扩大了董事会在公司资本发行上的决定权,体现了公司治理上的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进一步转变。值得一提的是,正如上文所言,公司资本制度主要有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两种基本模式,折衷资本制和声明资本制与其说是两种独立的资本制度模式,莫不如说是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的演化形式则更为恰当。其中,声明资本制由授权资本制演化而来,进一步强化了董事会的资本发行权,同时也更加务实,但其立法理念依旧体现着效率优先的价值诉求,在制度的基本层面仍不可避免地保留着授权资本制的痕迹。而折衷资本制则是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相互融合的产物,体现了效率与安全相平衡的价值理念,当然,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基于各国在公司治理上的不同需求,对效率与安全的倚重程度则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在上述几种资本制度中,折衷资本制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趋势。原因在于折衷资本制既有授权资本制的灵活性,又能体现法定资本制对于债权人权益的保障,能够平衡公司资本制度的效率价值与安全价值。但每一种制度作用的发挥及其所追求价值的实现程度还有待于市场的进一步检验。

(二)市场经济:检验并发展公司资本制度

各国有关公司资本制度的立法必须与本国当下公司立法的价值追求与社会环境相契合。尽管折衷资本制代表了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方向,但其在发展历程中也应与时俱进地进行修正与完善。国家作为法律制度的供给者,在未来的公司资本制度的安排中,应该立足本土,秉持以放松管制且相信市场为理念,以赋权型规则为主流,追求效率兼顾安全为导向,通过修正公司资本制度的强制性规则,扩大公司自治的空间。概言之,宜采取“偏重效率的折衷资本制”——即在折衷资本制的大背景下,在效率与安全的权衡上,适度向效率价值倾斜。这既是增强经济活力、促进创业的现实需要,也是对商法“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及其他”[16]这一基本价值取向的体现。同时,通过建立和完善与公司资本制度相关的外围配套措施——财务监督制度、信用评估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董事责任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资本保险制度、清算制度等,在追求经营效率的同时兼顾交易安全,从而“平衡好股东的投资利益与公司交易相对人的交易利益关系。”[17]当然,从社会科学的学术史来看,“社会科学一直是在对以往假设的修正和旧有理论批判的过程中进步的。”[7]公司资本制度的价值追求及其理论、实践也是在公司法学者与实践者不断批判、反思中逐渐确立的并由市场与时间予以进一步检验、发展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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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邹学慧]

Value Concept, Forming Background and Evolution Trend of Corporation Capital System

LI Yu-zhuo1, LI Hai-juan2

(1.Heilongjiang University of Radio and TV, Harbin 150080, China; 2.Heilongjiang Institute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Harbin 150025, Chin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evelopment history, corporation capital system mainly includes two basic types: legal capital system and authorized capital system. Compromised capital system, statement of capital and other capital systems evolved from legal capital system and authorized capital system. Each corporation capital system has its unique value pursuit and forming background. Legal capital system pursues the value of safety, takes capital as credit basis, pays attention to protecting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reditors, but cannot achieve the maximization of capital value. Authorized capital system pursues the value of efficiency, takes assets as credit basis, pays attention to protecting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shareholders, but ignores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reditors to a certain extent. Statement of capital evolved from authorized capital system. Despite the innovation, statement of capital has not been divorced from the domain of authorized capital system. Compromised capital system can balance efficiency and safety, pays attention to protecting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stakeholders, and gives corporation more autonomy. Compromised capital system represents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corporation capital system.

corporation capital system; value concept; forming background; evolution trend

2017-01-16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注册资本缓和立法背景下的公司监管问题研究”(14E008)

李裕琢(1978-),男,辽宁大石桥人,讲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经济法及民商法研究;李海娟(1980-),女,黑龙江齐齐哈尔人,副教授,法学硕士,从事民商法研究。

D922.2

A

1671-7112(2017)02-01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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