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欺诈入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获二倍工资?
2017-02-27贺新发
文_贺新发
劳动者欺诈入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获二倍工资?
文_贺新发
案例回放:
吴某持伪造某爱国将领系其曾祖的台属证,冒充其曾孙,向超越百年公司应聘办公室主任,当日即被录用。超越百年公司未与吴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一年之后,吴某诉请超越百年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5万元。
律师评析:
劳动者欺诈入职,劳动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应否支持?
笔者认为,劳动者欺诈入职,已经提供实际劳动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本案中吴某冒充爱国将领的曾孙求职,诱使超越公司作出与吴某建立劳动关系的错误意思表示,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无效,即双方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亦无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吴某已实际工作,故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超越公司应当参照其公司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支付吴某的工资。
二倍工资适用的前提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本应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本案吴某的欺诈行为导致双方并不存在应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故其主张二倍工资不应支持。二倍工资意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免遭用人单位侵害,本案如支持吴某二倍工资请求,将变相支持吴某的非法行为,与立法宗旨不符,亦有违诚信原则。
二倍工资并不是工资,不是劳动报酬,而是法律对用人单位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承担的法律责任,是种惩罚性赔偿。劳动者欺诈,重则涉嫌刑事犯罪,轻亦属于民事欺诈。任何人不能从其过错中获利,本案劳动者吴某亦不能因其欺诈获利。虽然用人单位也有过错,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程度明显低于劳动者欺诈的故意,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吴某也不能获得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因劳动者的原因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提供劳动的,可以获得劳动报酬,同时应当赔偿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现吴某主张劳动报酬以外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