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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2017-02-27何永强

工友 2017年1期
关键词:商业秘密保密公众

文_何永强

“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文_何永强

案例回放:

小李是某办公用品公司的大区销售经理,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无论在职,或者离职,员工应当保守商业秘密。小李在公司工作了近4年,手上累计了一定的固定客户。工作一年后,小李辞职。就在小李辞职的半年后,公司发现之前的客户都转向了小李现在就职的新公司购买产品,而这些“丢失”的客户中大部分都是原来小李负责的。

于是,老东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认为小李辞职时带走了客户名单,泄露了商业秘密,要求小李赔偿因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律师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第一,离开公司后还需要遵守保密约定吗?第二,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在劳动关系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员工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因此员工应妥善保管、谨慎使用商业秘密。即使离职时,劳动关系终止,但其对企业仍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那么,“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首先,我们先要厘清何为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可以看出,能够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即不为公众所知、具有商业价值,以及权利人已采取了保密措施。

一般情况下,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技术信息,如涉及图、工艺、配方、样品等。第二类是经营管理信息。经营管理信息所涉范围比较广,包括各种报告,与客户、合作伙伴的意向、合同、谈判方案、会议会谈纪要和决议,业务渠道、供货来源、销售渠道、客户名单、产品成本、交易价格和利润率,销售策略和方案,策划方案等;还包括如财务管理方面的信息有财务账簿、报表,人员档案资料,工资、奖金和福利分配方案,公司重大人事变动,员工个人信息等等。

其中特别说明的是“客户名单”,也是商业秘密中争议较多的一项内容。从当前法律规定来看,并非所有的客户名单都有资格成为商业秘密。判断一种信息是否能够成为商业秘密,首要条件是该种信息在正常条件下能否被公众所知,比如,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等就不能成为商业秘密。同时,能够成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应该是不容易获得的,如果公众可以通过观察产品或其他正当途径很容易得到有关信息,该信息同样不能构成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由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换言之,如果客户名单中的客户名称、联系方式、公司介绍等,可以在其网站或其他公共渠道中获取,那么这就不能成为一家公司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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