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临沧市耿马县多宗教和谐关系研究
2017-02-26刘剑
(云南民族大学人文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摘要:耿马县民族众多,宗教数量也多,各信教群众多聚居,成为多元宗教聚居区。论文研究多元宗教和谐状况,不仅有助于了解多元宗教背景下的宗教和谐关系现状,还有助于找出多元宗教共处机制,并帮助政府制定科学的政府措施。
关键词:多宗教和谐;耿马县;民族地区
中图分类号:B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11-0041-01
一、耿马县多元宗教和谐状况
一直以来,耿马县 “多元一体、多元和谐”是多宗教关系的历史与现状。自基督教、佛教和伊斯兰教传入耿马地区以来,也有上千年的各自传播历史和数量庞大的信教群众。[1]在这上千年的传播共存过程中,基督教、佛教和伊斯兰教在耿马地区和谐共存,互相影响,共同维护了多宗教和谐的局面。
(一)信教群众互帮互助。耿马地区多山地河流,属于热带季风气候,交通十分不便。信教群众多分布在偏远山区或者边境线上,生活水平相对较低。在这种艰苦的生活条件下,信教群众除了原先的亲朋社会关系之外,还有一层宗教信徒间关系,在心理上相对亲近,在生活上能互帮互助,在经济建设上共同致富,来提高信教群众的生活水平。如贺派乡芒伟教堂修建时,信教群众就义务做工,免费为教会出力,还贡献自身的财产。
(二)宗教活动丰富多彩。礼拜、祭祀并不是唯一的宗教活动。[2]耿马宗教活动与生活密切相关,极大丰富信教群众精神生活,如开展朗诵诗歌、照顾孤寡老人、民族节庆等活动,防止在精神上出现空虚的状态。宗教不只是信仰虔诚,还要参与宗教活动中去,尤其是与社会公益事业相结合,参与到社会事务当中去,让宗教与社会能够良性互动,这也是宗教内部和谐的重要标志。
(三)同一民族、村寨或家庭中多宗教并存。耿马村寨呈点状分布在山坳间,村民多是有同一民族成员组成,有着共同的生活习惯、民族风俗和社会关系,能够容忍出现不同的宗教信仰。基督教、佛教和伊斯兰教共同存在于同一民族、村寨或家庭中,并一起过民族节日,有着共同的生活交集。有的家庭出现信仰两种宗教的情况,彼此信仰各自的宗教和遵从不同宗教习俗,这并不阻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如耿马“在一个家庭里面,出现一个信仰佛教、一个信仰基督教的情况”。这充分说明耿马县多宗教并存,信教群众互相尊重,共同生活,关系和谐的重要证明。
(四)信教群众遵从传统生活习惯。共同的生活习惯是同一民族的重要标志之一,成为一种文化符号,成为民族认同的重要部分,能够增加成员间的认同感和亲切感。耿马信教群众过春节、元旦节或者民族的泼水节、火把节等节日。通过遵从传统的生活习惯,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不同信教群众间都会有密切的交往,能够增加各自的了解,形成和谐的交往关系。
二、多宗教之间和谐关系影响因素
(一)宽容宗教政策。宗教政策对地区多宗教和谐具有极大的影响,决定着宗教整体环境的好坏。[3]我国实行宽容自由的宗教信仰政策,依法处理各类宗教事务,就能增进各宗教信众间的互信,依法依据、科学合理处理相互之间的各类事务,最大程度降低彼此之间的误解或冲突,增强信教群众间的联系与合作,形成社会主义和谐的宗教关系。
(二)相互交往。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很多宗教冲突都是由于误解、猜疑或煽动造成的,这是交流不畅、互相封闭造成的。如果各宗教信教群众间互不来往,对国家宗教政策和其他宗教习俗不了解,就会认为其他宗教或宗教习俗是“异端”。在不断加强经济交往、文化交往、人文交往和社会交往,可以通过面对面交流、做生意、参观民族节日、观看电视节目等交流形式,甚至不同宗教年轻人结婚等交流形式,密切信教群众之间的联系,增进相互之间的感情和了解,消除彼此的误解或猜疑。
(三)依法治教。法治治教是一个国家走向现代文明的标志,既是进入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又是多宗教和谐的重要体现。[4]用法治来克服在宗教管理过程中的功利化、短期化现象,扭转不适应科学发展的做法,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真正把宗教管理建立在法治化的基础上、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内。
三、实现多宗教和谐关系的提升路径
(一)坚持党委领导。宗教工作是全党的事业,宗教工作是全党的工作。宗教工作是党领导的社会事业,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要坚持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统战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各负其责的统战工作机制,引导全社会共同支持和参与统战事业,形成推动宗教工作的强大合力。民宗部门要当好党委的参谋助手,协助党委把握方向、抓大事、出思路,加大工作指导和协调力度,担负起牵头协调和监督检查宗教工作的职责。
(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宗教政策,要认真执行《宗教事务条例》,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坚持独立自主办教的原则,妥善解决各方面的问题,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教育培养宗教界上层人士,保障其参政议政权利,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坚持“团结、教育、疏导、化解”的方针,对极少数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恶性事件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打击;对境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要坚决予以抵制;对打着冒用宗教名义进行邪教活动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三)发挥宗教团体作用。成立了“伊斯兰教协会”、“天主教爱国会”、“基督教三自爱国教务小组”、“佛教协会筹备小组”等爱国组织,引导和发挥宗教团体的积极作用,引导信教群众在开展正常宗教活动的同时,积极投身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促进社会繁荣和谐。由宗教工作部门牵头,宗教团体全员参与,认真组织开展“宗教慈善周”活动,参与到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
(四)加大宣傳力度。“不论那个宗教信众,都是耿马人民”。通过举办专题讲座、文艺演出、发放宣传材料以及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引导信教群众学习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当学法、知法、守法、执法的公民。通过一系列宣传活动,营造健康向上的宗教氛围,认识到宗教和谐的重要性,成为主流思想舆论。
参考文献:
[1]李守雷.社区视域下西双版纳传统社会宗教生态平衡研究[J].云南社会科学.2014(03)
[2]琚田路,孙琥瑭.宗教生态平衡评议——以云南江城基督教会和景洪基督教会为例[J].吕梁学院学报.2012(04)
[3]鲁艳.多民族杂居区民族边界与民族关系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3
[4]郑筱筠,著.中国南传佛教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
作者简介:刘剑(1991—)男,回族,云南楚雄人,现为云南民族大学人文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宗教社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