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这样分配抚恤金是否合适?
2017-02-26
法院这样分配抚恤金是否合适?
【案例】
张老太系来自乡下的老人,今年84岁。早在2005年4月,张老太与郭先生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二位老人10余年的婚姻生活,感情非常好,郭先生晚年几次生病住院,都是张老太尽职尽责照顾。尤其是最后一次出院后,郭先生生活能力极差,是张老太倾全力予以照料才没有受罪。
2015年4月,郭先生去世后,当地社保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发放了一次性抚恤金34000元。郭先生的三个子女要求平均分割这笔钱,张老太认为,郭先生的三个子女均已退休并享受城市退休金,生活都很好,而自己是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一分钱社保退休金的“三无”老人,且又是唯一对郭先生尽了完全扶养义务的人,提出应给予照顾、适当多分。
因双方意见不一致,抚恤金一直未能发放。无奈之下,张老太起诉到法院,要求适当多分得抚恤金,但一审法庭并未采纳张老太的起诉意见,判决平均分配抚恤金。法院这样分配抚恤金合适吗?
【律师说法】
该判决缺乏法律依据与公平正义,张老太可依法上诉到二审法院主张权益。我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4条规定: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扶养人)、配偶、子女。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编写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对上述《条例》第14条进行了解释:同一顺序(父母、配偶、子女)对一次性抚恤金分配原则为: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亲属,分配时,应当予以照顾;对烈士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烈士共同生活的亲属,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亲属,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职工退休后,在享受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关规定执行)规定: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领取,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
上述规定表明,抚恤金用以优抚和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那些无经济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它是对死者亲属精神痛苦的一种抚慰,一种救济方式。抚恤金的功能与性质是救济。既然是救济,理所当然应救济那些需要救济的困难、弱势老人。“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亲属,分配时,应当予以照顾”。“应当”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体现了人道主义的精神。张老太作为“三无”老人,又是唯一对郭先生尽了完全扶养义务的人,依据上述规定,在分配一次性抚恤金时,法院应当判决张老太适当多分得,而不应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