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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时空的在线纠纷解决
——以京津冀为例

2017-02-26平,陈

关键词:纠纷当事人司法

梁 平,陈 焘

(华北电力大学 法政系,河北 保定 071003)

京津冀协同发展研究

跨越时空的在线纠纷解决
——以京津冀为例

梁 平,陈 焘

(华北电力大学 法政系,河北 保定 071003)

在线纠纷解决肇始于电子商务领域,本源目的在于“在线纠纷在线解决”。互联网技术在司法领域的运用,在线网络平台成为司法公开的重要载体,而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持续升级,使纠纷“在线”解决中的网络技术从程序辅助迈向实质协助。目前,电子商务和司法主导下的在线纠纷解决处于并行发展态势。以京津冀三地的在线纠纷解决实践为例,地方法院纠纷在线解决的信息化技术已达到了较高层次但区域协同性不足,需要通过以跨界思维打造区域共享的在线纠纷解决平台、以连通思维理顺在线纠纷解决与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关系、以创新思维推进在线纠纷解决的智能化升级,逐步实现从传统法院的“纸流、物流”向“智慧法院”的“数据流、通讯流”的转型。

在线纠纷解决;法院信息化;智慧法院;社会治理

纠纷及其解决是价值、技术、实践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构筑了跨越时空限制、身份隐匿化的虚拟空间,人们的活动区域向网络社区延伸。相应地,纠纷的类型也扩展至虚拟空间,网络纠纷的出现催生了与之相适应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在“线下”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广泛应用,在线纠纷解决的内涵和外延均有所拓展,形成了以信息技术为支撑、打破时空的新型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并呈现出“线上”与“线下”深度融合、互补支撑的发展趋势。长远地看,作为一种便捷、及时、经济和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传统意义上的在线纠纷解决面临的与现实空间无法对接的某些缺陷,将因以法院为主导的新型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以及法院为之提供强力的司法保障而逐渐消解。围绕社会矛盾纠纷,未来可能的格局或许更偏重大数据平台的建设和运用,将形成涵盖矛盾纠纷的排查、预防、化解等多环节以及“线上”与“线下”交融互依的社会综合治理新局面。就当下而言,尽管“互联网+”思维为在线的纠纷解决提供了理念支撑,但现实空间与虚拟空间的纠纷及其解决机制各有自身的特性和运行方式,构建二者相互借力的新格局存在着观念、立法、程序、机制等方面的障碍。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区域合作模式中,探索区域性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及其运行方式,符合“试点”工作“先试点后推广”的改革路径,可为实现纠纷解决的“无界”化提供有益的启示。

一、在线纠纷解决:“互联网+”催生的基层社会综合治理变革

“互联网+”对社会的影响是深远的。“信息革命、经济全球化已改变了原有的社会结构、经济结构、地缘结构、文化结构。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消费方式和生活方式,中国社会呈现出革命性、颠覆性的发展趋势”[1]。此种社会系统中,“便利”或许只是一种外观,更重要的是互联网通过信息集成,为民众提供了超越时空的资源流动与组合的新方式,使碎片化的信息在极短的时间内,通过技术手段为人们提供精准的“私人定制”服务。此种机理应用于纠纷解决和社会治理领域,以在线纠纷解决为标志,将引起社会治理模式的全方位变革,进而形成一体化的社会治理大格局。

(一)在线纠纷解决与电子商务

严格地讲,“在线纠纷解决”比“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内涵更丰富、外延更广,后者只是前者的一部分。网络技术的兴起和普及源于20世纪90年代,网络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出现至今不过20余年。有资料表明,基于“网上纠纷网上解决”的梦想,“1996年春季3个实验性的解决网络民事纠纷的网站正式开始运行”,“这种利用网络资源来化解纠纷的机制就是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英文缩写为ODR”[2]。此即本源或传统意义上的针对网络纠纷、通过网站等实现信息传输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比如,“中国通过依托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中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委员会,已于2004年6月成立的第一个专门的在线争议解决机构‘中国在线争议解决中心’,并开通了网站http://www.odr.com.cn”[3],即属于此种类型。

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在商品购买活动中人们逐渐从“线下”的实体店转向“线上”交易,此种交易模式是实体交易合同与网络技术的融合,具有当事人身份隐匿、物理距离遥远、交易标的额小、交易频繁等特征。发生纠纷后,如果按照传统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机制,不仅将会出现纠纷解决成本高昂(甚至远远高于交易标的额)的现实尴尬,而且面临着如何依法确定管辖以及如何将素未谋面的“隐者”置于现实的纠纷解决程序并依法作出裁断的难题,这将无益于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为此,电子商务企业纷纷搭建内部的在线纠纷解决平台,消费者可通过“线上”的投诉,采用与电子商务交易相同的“路径”解决纠纷,将之作为电子商务保持生机并持续发展的保障。

目前,诸如淘宝等大型电子商务网站大多都设立专门的法务部门,建立了在线投诉受理平台,便捷、高效、“一键式”地解决网络消费纠纷,迅速平息电子商务领域的纷争,以此重构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心。2012年12月18日,阿里巴巴推出大众评审的社会化判定平台,由评审团对电子商务纠纷进行裁断,意味着在线纠纷解决从在线投诉渠道的构建,迈向类似于诉讼或仲裁程序的中立第三方介入。尽管如此,在线纠纷解决始终未超越电子商务领域,具有行业内部自律的性质,因而有学者认为,“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不包括在线诉讼、法院的在线调解”[4]。

(二)治理视角下在线纠纷解决的新发展

电子商务领域的ODR,包括“电子商务交易当事人网上自行协商机制、商家或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内部投诉机制、中立网上争议解决机制”[5],可归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体系中的协商和解或调解,后者被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写ADR)。从与诉讼的关系角度来讲,无论是ODR还是ADR,均是诉外纠纷解决机制,只不过从本源或传统意义上,前者产生并主要适用于虚拟空间的网络纠纷,而后者则适用于现实空间的纠纷解决。然而,尽管互联网重构了一个虚拟空间,但纠纷的当事人、标的物、诉求等均是现实的,信息技术不仅可运用于电子商务纠纷,而且可作用于现实空间,为社会治理提供先进的技术支持,进而成为推动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不可少的手段。

近年来,我国依托统一的城市管理和数字化平台进行网格化治理,主要是通过网格员对辖区内的人、地、事、物、组织五大要素进行全面的信息采集管理,然后对这些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建立了对社会矛盾纠纷的事先预防、随时盘查发现、及时化解的系统、量化的社会治理机制。其中,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和应用,美国学者Ethan Katsh研究ODR时提出的“第四方”——协助纠纷解决的网络科技,在上述诸环节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就此而言,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6],包括社会矛盾化解在内的现代社会治理离不开信息技术,并非、不应、也不能停留于传统的“线下”,需要主动与现代信息技术相融合,推动现实空间中社会矛盾纠纷的“在线”解决。

简言之,ODR的适用范围从电子商务纠纷发展到一切纷争,只要是借助网站、网络交流工具(电子邮件、QQ、微信)、语音视频设备等信息技术进行的纠纷解决,均可称之为“在线纠纷解决”,所采用的纠纷解决机制既包括本源意义上的ODR,也包括ADR、诉讼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三)在线纠纷解决与基层社会综合治理变革的不同步性

“互联网+”时代具有跨界融合、创新驱动、重塑结构、尊重人性、开放生态、连接一切等六大特征[7],基层社会的基本样态也由传统型朝着“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方向发展,这是社会治理变革的必然趋势。纠纷解决应适应“互联网+”时代基层社会治理变革的需求,走出孤立、封闭、偏狭、冷漠、保守、机械等误区,牢固树立跨界意识、创新意识、重构意识、人本意识、开放意识和连通意识[8],与时代发展同步,与民众需求同步。

然而,尽管“目前,ODR呈现出两种主要发展方向:其一,是把ADR的方法和经验运用到全球电子商务环境中,以解决大量出现的在线纠纷的一种机制;其二,是在互联网思维与背景下对传统法院体系以及传统诉讼程序进行电子化、智慧化的改造”[1]。但“在线纠纷解决”仍存在一些发展的“瓶颈”:一是ODR与ADR、诉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的概念以及相互关系仍未明晰,导致“在线纠纷解决”存在认识、制度、实践等层面的盲点,人们就何为“纠纷的在线解决”尚未达成共识;二是由此导致ODR的上述两种发展方向目前仍无“跨界融合”的“大动作”,而是主要在各自的体系中独立发展,呈现出“两张皮”格局;三是二者自身存在某些局限性无法克服,比如ODR的权威性、有效性、安全性、可用性问题[8],传统诉讼程序与“互联网+”时代民众诉讼服务的紧张关系等,这些又制约着各自纠纷解决功能的发挥。这种“不同步”现象的消解,可能的出路是以现实社会需求和法律运行机理为基础,将“第四方”网络科技作为纠纷解决的媒介或技术,对二者予以改造,建立“线上”与“线下”相融合、诉外与诉讼相衔接的在线纠纷解决新模式。

二、司法主导下的京津冀区域在线纠纷解决

“在线纠纷解决”新模式的构建和推动,关键在法院。如果法院系统能够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打造类似于电子商务纠纷在线解决的平台和机制,达到传统“线下”模式与现代“线上”模式的兼容,那么,ODR与ADR只是作为它的两个分支(ODR主要针对网络纠纷;ADR是现实空间中传统的诉外机制,对其也可进行“纠纷在线解决”的改造)而存在,程序适用、“线上”、“线下”、法律效力等方面的对接将顺畅无阻。事实上,法院系统拥有电子商务ODR无可比拟的优势,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的建设与运行,不仅能使纠纷在线解决突破时空限制,而且智慧庭审带来的审判方式变革将会促进司法公正、效率、公信的质的飞跃,最终突破司法的地域界限,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可达到“现实纠纷解决”与“在线纠纷解决”的自由切换。

(一)法院信息化建设与在线纠纷解决

以诉讼为例,纠纷解决并非仅指庭审——纠纷解决的核心环节,而是包括撰写诉讼文书材料、立案、送达、举证、开庭、宣判、执行等诸多环节。此外,其外延还可进一步扩展至法律咨询、诉讼引导、司法管理等与纠纷解决相关的一切外围活动。纠纷的“在线”解决,广义上可概括为上述任何活动(主要是指与纠纷处理直接相关的环节)借助网络信息科技予以完成,其有别于传统的“在场”方式——有关主体在现实的时空域中“亲力亲为”。就此而言,司法主导下的在线纠纷解决,是法院信息化建设成果在纠纷解决领域的具体应用。

起初,法院信息化建设主要服务于司法公开。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主导下,建立了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等“三大平台”,目前一些法院又建立了庭审过程公开平台。上述四大信息化平台助推司法公开,着眼于信息查询和社会监督功能,其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此即纠纷“在线”解决的雏形——人们可以足不出户就能查询案件审理进展、获取电子裁判文书以及了解案件执行情况。

目前,随着互联网技术与审判执行、司法管理的深度融合,各地法院着力打造信息化建设3.0版,在线纠纷解决已从司法公开迈向电子化、智能化。具体表现为:一是诉讼服务功能持续加强,当事人可通过信息化平台便捷地获取诉讼信息;二是纠纷解决的程序性事项可“在线”完成,比如网上预约立案、诉讼材料的在线传输等;三是借助于数字化法庭的同步视频开展在线庭审,当事人可通过网络“亲历”庭审,解决了在线纠纷解决的身份隐匿难题;四是借力网络科技,与纠纷解决有关的工作逐步实现了智能化,大大减少了人工活动,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

(二)京津冀法院在线纠纷解决的实践探索

2016年11月17日,第三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智慧法院暨网络法治论坛与会各方通过的《乌镇共识》指出:“司法信息化的基本宗旨是保障人民权利与提升人民福祉,各国均应高度重视信息技术对法院工作的推动作用。”[9]如何将现代信息技术与审判执行实践融合,京津冀三地法院采取了各具特色的创新举措,凝练了诸如河北“智能庭审”等引人瞩目的在线纠纷解决新机制,引领“司法借力科技”的潮流。概括地讲,京津冀三地法院在线纠纷解决的典型做法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着力打造纠纷“在线”解决的网络平台,为当事人提供“足不出户”的便捷服务。比如北京法院打造的审判信息网、微博平台、诉讼服务平台、手机APP程序等四大信息化平台,当事人不仅可随时随地查询案件进展,还可点击网页上的“联系法官”,通过在线留言,与法官“隔空喊话”。而即将升级的“12368”服务热线,不仅可自动语音提示案件流程信息,还开通了人工服务功能。“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诉讼服务平台集诉服网站、‘12368’诉服热线电话于一体,利用互联网、语音、传真、短消息等多种渠道,为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内容全、方式新、质量优的综合在线诉讼服务”[10]。 2016年6月1日正式开通运行的河北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以全程无纸化、全流程覆盖、全天24小时的网上诉讼服务为特色,为当事人等提供全方位的在线服务。其中,网上预约立案、提交送达确认诉讼文书、预约法官调解、在线咨询等在线服务,打破了传统纠纷解决程序运行的时空限制,使信息在网络“高速路”上驰骋,极大地便利了当事人,纠纷解决的“在线”方式为其节约了来回奔波于法院的时间成本。

二是全方位的纠纷在线解决服务,延伸了司法的功能,实现了“司法围着当事人转”的转型。传统观念中的纠纷解决往往是“当事人围着法院转”,而“在线”纠纷解决则以当事人为中心。比如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12368”热线定位为“公益电话”,“有些是与法律无关或者法院不能处理的问题……(法官)都尽可能地去帮助他们,或者联系其他部门予以解决”[10]。而提供在线咨询等服务,已经成为三地法院的常态。此外,三地法院的数字化法庭的运行,通过远程视频审理,实现了法院与当事人的现实连接。诸如北京法院的移动办公平台,“外出执行人员使用手机即可查看执行案件当事人信息及案件信息,通过拍照、录音等方式便捷地进行现场取证,提起拘留等工作审批,利用移动设备现场打印文书等,所有数据实时通过北京法院内、外网交互平台,导入法院内网‘执行日志’中,执行工作更加高效、规范、公开、文明”[11]。

三是纠纷解决服务与司法管理智能化。比如,河北高院自主研发了智审1.0、庭审智能化巡查、庭审风险防控、便携数字法庭、网上电子诉讼平台、三方远程庭审等六大系统。其中,“智审1.0系统”具有自动生成电子卷宗、自动关联与当事人有关的案件、智能推动法律法规以及权威案例等辅助信息、自动生成与辅助制作法律文书、智能分析裁量标准等功能,而“庭审智能化巡查系统”则能够自动检查审判流程进展、各主体的庭审行为以及全省法院的庭审实况[12]。再如,北京法院以“信息球”命名的信息化审判管理模式,“实现了案件进程实时监控、审判数据智能比对、司法统计动态评估、问题隐患自动提示、涉案信息共享共通、各项管理精确制导的精细化、智能化、多元化管理目标”[13]。

(三)京津冀在线纠纷解决实践的评价

京津冀法院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以全方位在线服务、司法文书在线传输、远程视频审理、便携数字法庭、移动司法平台、智能审判执行与司法管理等为特色,搭建的在线纠纷解决系统,不仅突破了传统法庭的固有局限,而且远远地超越电子商务ODR,对在线纠纷解决的发展具有如下启示:一是与电子商务ODR相比,作为信息技术与司法的融合体,司法ODR不仅可以实现前者应有的在线纠纷解决功能,而且其以法治为后盾,能够一次性地完成纠纷在线解决的法治化;二是司法ODR运行的目标从单纯的便利当事人迈向与纠纷解决的规范化、精细化相结合,纠纷解决过程全程留痕,“在线”技术的应用压缩了司法腐败等不法行为的空间,构筑了司法廉洁的“防火墙”;三是智能庭审系统不但替代了事务性事项的人工操作,而且可对有关信息进行关联对比分析,有利于统一案件适用标准,避免跨区域重复诉讼等。

同时,京津冀法院在线纠纷解决实践尚存在着亟待完善之处,这也是各地法院面临的共性问题:一是各地法院信息化建设发展不平衡,造成在线纠纷解决的目标趋同但具体措施存在较大差异,也存在着重复建设,缺乏互动互通互融的协同性;二是司法ODR是由法院系统主导下进行的自我升级,与电子商务交易的各方主体对电子商务ODR的积极参与相比,一些法官的观念、网络技能等无法适应在线纠纷解决的需要,甚至持有抵触心理;三是司法ODR主要关照的是现实空间中的纠纷,对网络法律关系以及网络纠纷的研究不足,现实纠纷在线解决的某些方式可能不完全适用于网络纠纷,电子商务ODR与司法ODR相对独立,未能形成促进基层社会矛盾化解的合力,等等。应当指出的是,司法ODR毕竟属于新生事物,其发展成熟尚需一定过程,从目前的蓬勃发展势头来看,应对其保持乐观期许。

三、机制融合与区域协同:在线纠纷解决长效机制的制度化建构

互联网技术无时空地域界限,其推广对地域条件的要求相对较低。以法院信息化建设为例,司法公开的四大平台在全国各级法院均可通用,同样道理,在线纠纷解决的成熟做法,在一定区域甚至全国范围内推广不存在较大的障碍。经济学意义上,“区域协同发展重在内涵式发展,即以较小的资源投入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并不给当地环境带来过重负担,实现可持续发展”[14]。形成纠纷在线解决模式的前期投入是巨大的,若各自为政,必然会带来社会资源的总体浪费,也不利于跨区域的当事人利用该在线机制,也就不符合纠纷解决的经济原则。此外,司法ODR与电子商务ODR的运行张力,也可能成为各自可持续发展的“绊脚石”。因此,在线纠纷解决的未来发展,应坚持“互联网+”思维,在区域协同的基础上,加强地方性探索经验的跨区融合,建立区域一体化的在线纠纷解决模式。

(一)平台共享:以跨界思维实现区域纠纷的在线解决

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基本要义是通过对三地的功能定位、资源分布等予以整合,打造功能互补、协调发展的区域生态。为此,应当深刻地认识到,“共享是区域发展的基本宗旨和最终目的。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实现区域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福祉和生活质量”[15]。如果各地区仍“各自为政”,无法对功能和资源进行深度的重新组合,即便是建立松散的区域共同体,也难以实现真正的“协同发展”。在线纠纷解决实际上是互联网技术在纠纷解决领域的应用,在电子商务ODR模式中,网络技术可称之为纠纷解决的“第四方”,原因在于该ODR能否赢得当事人的信任、能否担负起解决网络纠纷的重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网络技术服务的内容和质量。但在司法ODR模式中,法院既是中立的纠纷解决者,又是信息化建设的主体,网络技术更多地体现了工具价值,作为一种技术手段,由于它与现实的社会条件并无多少关联,某一法院的典型做法,在其他法院往往具有较强的可复制、可推广性。比如,河北法院“智审1.0”一键智能生成司法文书、北京法院“信息球”按日自动提取案件数据生成司法统计报表并对法官审判绩效“按日生成”等,均可在京津冀其他法院乃至全国推广,这为司法主导下在线纠纷解决的制度化奠定了客观基础。

打造跨区域甚至全国统一的在线纠纷解决平台,技术层面上取决于两点:一是对纠纷解决程序的细化,提取具有法律意义的“节点”,为建立在线平台奠定基础,这本质上属于法律专业范畴;二是对纠纷解决的各个“节点”进行编程,形成能够反映纠纷解决过程的软件,此则需要专业的计算机专业人才。目前,由于对纠纷解决的细致研究尚不充分,同时懂法学专业和计算机技术的人才较为匮乏,依靠最高法院自上而下地构建在线纠纷解决平台尚且力不从心。对此,一方面,应当充分发挥地方法院的首创精神,让它们“带着问题”对网络平台进行有针对性的研发,多涌现出创新性的做法。比如,浙江法院探索的具有“大平台、小前端、高智能、重协同”的“网络法院”,上海法院建立的以大数据信息系统为依托的“数据法院”等,均是适应“互联网+”时代民众纠纷需求的有益探索。另一方面,有必要搭建区域性的学习交流平台,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地法院进行在线纠纷解决平台的观摩研讨,重点是对平台软件进行研究分析,集地方法院集体之力,吸纳各地之长,对软件进行改造升级,形成扩容的、区域统一的在线纠纷解决平台,供各地法院共享共用。这样就可彻底打破技术壁垒,使在线纠纷解决再次实现打破时空限制的跨越。

现在,建立区域乃至全国共享的在线纠纷解决平台已不存在较大的技术障碍,关键在于如何克服共享平台“落地”的现实问题,使高质量、高效率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惠及面更广。为此,一是应鼓励各地法院加强在线纠纷解决平台的共建,相互借鉴,通过协议分摊建设成本;二是时机成熟时,在最高法院指导下,组织研发通用的纠纷在线解决平台,实现统一平台、技术共享;三是将纠纷在线解决纳入司法运行成本预算和法院纠纷解决方式考核中,加大对现代信息技术促进纠纷在线解决的力度,提高设备的利用率,促进当事人诉讼成本和司法社会成本的“双下降”。

(二)多元对接:以连通思维促进纠纷解决机制的区域协同

无论电子商务ODR还是司法ODR,它们既是在线纠纷解决的两个基本分支或发展方向,同时也均是多元化纠纷解决的组成部分。目前,对多元化纠纷解决的研究主要是传统的和解、调解、行政处理、仲裁、诉讼等,对在线纠纷解决的研究尚且不足。同时,因在线纠纷解决存在诸多障碍,严重地制约着其功能的发挥。究其成因,主要在于“线下”“线上”纠纷解决仍处于割裂状态,缺乏连通意识,无法从机制上实现二者的衔接与合作。

司法ODR是将法院的纠纷解决“搬到”网络上,只是纠纷解决方式发生了转换,其与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协同度较高。当事人如有意愿“在线”开展纠纷解决程序事项以及在线庭审,司法ODR就可随时启动;相反,如果当事人习惯于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则可以直接往返于法院,实现二者的自由切换。长远地看,由于司法ODR具有无法比拟的便捷性,除了当事人存在使用网络的障碍(比如无网络、不会打字等),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将会加入到司法ODR行列,该机制的优越性将会得到充分体现,也会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欢迎。

与司法ODR相比,电子商务ODR的使用完全出自当事人的意愿,无论程序启动还是纠纷解决协议的履行,主要受制于当事人的意志。如何维持当事人的信任是该机制运行的关键,也决定着该机制能否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衔接。因此,应着眼于电子商务ODR的民众信任机制建设,提高该机制的纠纷解决能力:其一,对于电商企业建立的针对自营交易平台上的ODR,应加大技术和资金扶持力度,使该平台的功能、内容、运行程序等更契合网络纠纷解决的需要。司法主导下的区域性在线纠纷平台,ODR提供个性化服务的前提是它必须具有更多的服务功能以及功能组合能力。其二,建立有限的重复投诉机制,做好当事人向监管部门的现实投诉与“在线”投诉的处理程序和效力的衔接,引导当事人尽可能采用ODR“在线”处理纠纷解决的关键事项,做到全程留痕。其三,可参照“线下”纠纷解决的效力保障机制,对于通过电子商务ODR达成的纠纷解决协议,可赋予当事人的申请司法确认权,经司法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概言之,纠纷在线解决的特色在于现代信息技术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运用,尽管“互联网+”对传统社会形态具有一定的颠覆性,但纠纷在线解决只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现代化方式,纠纷“线下”与“线上”解决的深度融合,必将使多元机制的“集群”更具现代性。因此,不应将在线纠纷解决作为孤立的新事物,二者对接的基本方式是:一方面,传统的调解、仲裁、诉讼等机制的运行,应注重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以此助推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更新升级;另一方面,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对纠纷在线解决的运行程序及其结果予以终局裁决,为在线纠纷解决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三)智能解纷:以创新思维推进在线纠纷解决的转型升级

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的显著特征之一就是运用互联网技术提升纠纷解决的智能化水平,“逐步实现从传统法院的‘纸流、物流’向‘智慧法院’的‘数据流、通讯流’的转型”[16]。近年来,互联网技术在司法中的应用突飞猛进,极大地拓展了纠纷解决智能化的外延,不仅使司法公开更便捷、更全面,而且将纠纷解决从现实时空带入虚拟空间,以信息技术为媒介,实现了“面对面”的纠纷解决迈向跨越时空的可视化;同时,信息化数据的录入,智能识别技术的引进减轻了人工工作量,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以江苏“云上法院”为例,该院“已经探索运用庭审智能语音系统,实现庭审语音转文字,减轻书记员压力,提升庭审笔录的准确性;建立视频内容识别系统,对庭审视频进行智能分析利用,为法官核对案情节约时间;开通12368热线智能客服,并将运用导诉机器人,为群众提供诉讼指导等智能服务;利用OCR识别技术,将纸质材料转化为结构化信息,回填审判流程系统,并与法官的个人习惯相结合,智能化生成最贴合案情的裁判文书”[15]。

现在,地方法院的纠纷解决创新举措,已经逐步实现了互联网技术从形式性辅助转向实质性协助。面对“大数据”时代的海量信息,当事人可一键查阅纠纷解决的“全貌”,“敲敲键盘、按按手指”就可完成纠纷解决的某些程序甚至全过程;对于法官而言,除了辅助或替代常态事务性工作的人工劳动外,还可通过同类案件、审判资料的智能推送以及电子数据与书面材料的转化和核对,缩小不同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归纳整理差异,使纠纷解决的“事实问题”最大限度地接近当事人的举证质证,从而为法律的正确、统一适用奠定坚实基础。因此,纠纷的“在线”解决,已经不单单是互联网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纠纷解决平台,而是升级到了对裁判的思维过程的实质化协助,特别是对错综复杂的案件事实的加工还原,使法官的自由心证更简洁、准确、精细,使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更具可期待性。对于跨区域的纠纷解决而言,基于信息技术的同质性,打造区域协同的智慧法院,推进上述工作的智能化,也并非难事。

推进纠纷解决的智能化是一项法律与技术深度融合的工程,既倚重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成果,又依赖于对纠纷解决程序等法律问题的深入研究。目前,很多法院已成立了专门的信息化建设部门,除了对前沿技术的密切关注外,还需要与审判、管理等部门紧密配合,着眼于纠纷解决的“一盘棋”,对法律程序予以细致梳理,抓取技术层面可智能化的关键点,实现二者的结合,为法官和当事人提供智能化的纠纷解决方式。

总之,跨越时空、智能化的在线纠纷解决,为大数据时代通过互联网技术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了创新思路,纠纷的“在线”解决也必将成为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纠纷解决趋势。目前,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持续升级,为纠纷“在线”智能化解决提供了硬件环境,但因思想观念有待改进、服务意识有待强化、人才队伍参差不齐、区域发展尚不均衡等,全面实现在线纠纷解决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尽管如此,以河北“智审1.0”、北京“信息球”、浙江“网络法院”、江苏“法务云”、上海“数据法院”等为代表,地方法院的创新举措昭示着纠纷的“在线”解决已然成为审判质效提速换档的“助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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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冯怡康,王雅洁.基于DEA的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动态效度评价[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2):70-74.

[15]祝尔娟,何皛彦.京津冀协同发展指数研究[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3):49-59.

[16]刘婧.打造“智慧法院” 提升司法质效——人民法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亮点巡礼[N].人民法院报,2016-08-22(01).

【责任编辑 郭 玲】

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 Across Space and Time——Taking Beijing, Tianjin and Hebei as an Example

LIANG Ping,CHEN Tao

(Department of Law and Political Science,North China Electric Power University,Baoding, Hebei 071003,China)

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 began in e-commerce, its source was aimed at “the online dispute be resolved online”. With the use of Internet technology in the field of justice, online network platform become the important carrier of judicial publicity, and the court informatization continually upgrade, network technology in the "online" dispute turn from the program to substance assist. At present, the electronic commerce and 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 dominated by the justice is in parallel development situation. Taking Beijing, Tianjin and Hebei 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 practice as an example, th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of 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 in district court has reached a higher level but lack of regional collaboration, we need build regional shared platform of 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 through cross-border thinking, straighten ou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 and the multiplex dispute resolution through connected thinking and promote the intelligent upgrade of 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 through innovative thinking, gradually achieve the transition from “paper flow, logistics” of traditional court to “data flow, communication flow” of wisdom court.

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 court informatization; wisdom court; social governance

2016-12-30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基层治理中社会矛盾化解与法治保障研究”(13BFX009)

梁平(1968—),女,河北秦皇岛人,华北电力大学法政系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纠纷解决与基层治理。

D927

A

1005-6378(2017)02-0080-08

10.3969/j.issn.1005-6378.2017.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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