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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岂能一赔了之

2017-02-24欧阳晨雨等

华声 2017年1期
关键词:聂树斌赔偿法抚慰金

欧阳晨雨等

国家赔偿不但要与时俱进,还应建立冤案追查制度。执法不当造成的侵权损害赔偿完全由国家财政买单,而违法侵权的执法者个人却毫发无损,这难以对执法者产生应有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冤假错案平反尘埃落定之后,就该轮到国家赔偿了。国家赔偿法制定以来,实施状况难尽人意。但也正是在公民与国家讨价还价的博弈之中,制度的进步与文明得以不断推进。国家赔偿法修改之后,这一制度的正义空间是否还有拓展空间?于法治中国的新语境下,国家赔偿制度是否还能释放出更大的正义功能?最近的一些国家赔偿案,令人深思。

申请2.3亿元国家赔偿算不算离谱

数年前,福建人江先路投入近3亿元,在厦门市创立东妮娅会所。2012年4月6日,他卷入一场租赁纠纷引发的冲突,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警方刑拘。其后,企业倒闭、资金崩盘、数百名员工失业,江和妻子名下近2亿元资产被法院冻结拍卖、变卖,以偿还贷款和债务。

然而,这还不是最惨的。2015年11月,厦门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江先路无罪。之前,在看守所被关456天的江先路,已被确诊为肺癌晚期。硬憋着一口气的他,在洗白冤屈半年后病逝,留下仍未解决的上亿元债务。2016年10月20日,江先路亲属向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提出“天价”国家赔偿申请,并得到了正式受理。

江先路亲属申请国家赔偿,主要可分为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首先是侵犯人身自由方面的损害赔偿,江被错误羁押456天,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5月16日下发的通知,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242.30元,这部分的金额应在11万左右,即便能加上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也与申请的赔偿金2.3亿元相距甚远。

就江先路亲属而言,申请财产赔偿应是当仁不让的“大头”。根据报道,江先路被错误羁押后,企业被迫倒闭,债权人上门索债,诉诸法院求偿,导致“多套房产等近2亿元资产被低价拍卖、变卖”。尽管国家赔偿法中规定,“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但问题是,这个拍卖或变卖应是与此案有直接关联,而原有债权债務关系所导致的司法拍卖与变卖,并不能归入此列“得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似乎还可以找到一条“求偿”依据,就是“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但一般认为,直接损失是已经取得财物的损失,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回看江先路的坎坷遭遇,所办企业倒闭,蒙受巨额经济损失,尽管与他被错误羁押有关,但严格意义上来说,这大部分的财产损失,仍属于可得利益上的“间接损失”。“吃了官司”后,企业本身受损并不大,主要是经营活动受限。如此,在司法实践中,就很难得到有力支持。

问题是,因为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江先路不仅在人身自由上受到损害,而且经济上蒙受巨额损失,是不争的事实。面对公权力的侵害,如果在国家法律上都得不到支持,不仅公民的权益无法弥补,更无从体现公平正义,也会连累司法机关的威信,更与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相去甚远。

立法者应通过直接立法或司法解释等形式,对国家赔偿法36条作出修改,规定无论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都应给予经济赔偿,不让受害人再受委屈。

应判予聂树斌家人更多精神赔偿

近日,最高法院再审改判21年前被执行死刑的聂树斌无罪。聂树斌家属委托律师,向河北省高院提出总额为1391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在7项赔偿请求事项中,请求法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万元最为引人注目。这项申请再次把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

2012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的《国家赔偿法》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从而把精神损害概念引入国家赔偿制度。

但是,这不是准确意义上的精神损害赔偿,而只是一种对精神损害的“抚慰金”。2014年7月29日,最高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特别强调,应当注意体现法律规定的“抚慰”性质,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超过这个比例的。今年5月,海南省高院支付陈满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75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为人身自由赔偿金的50%。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必须予以赔偿。这里自然应该包括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因为精神损害的后果绝不亚于有形的物质损害、人身自由和健康损害。对精神损害实行赔偿是维护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内容。

精神损害概念在我国民法和国家赔偿法中的“从无到有”,无疑是一个进步,但远远不够。我们的法律体系中尚无真正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更缺少合理、规范、具体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聂树斌案提示我们,修改和完善《国家赔偿法》,建立科学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势在必行。

就聂树斌案而言,在法律作出修改以前,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只能按照现行的《国家赔偿法》行事,以“精神损害抚慰金”名义对当事人进行补偿。但考虑到聂树斌已经被枉杀,而且持续时间久远,影响巨大,对聂树斌及其家人的精神损害程度与此前若干无罪案件不可类比,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量和比例上酌情考虑,有所突破,也是合理的。

伴随着国人观念的发展,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低下与当下人们对精神幸福的追求格格不入。提升国家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不能够改变既成的司法冤案,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慰藉冤案受害者及其家人,尽量减少其精神创伤,消弭社会戾气。

世界法制史告诉我们,任何法律都是在不断的修改、完善中发展的。司法既要遵循现行法律,又要为完善立法提供依据。

国家赔偿不但要与时俱进,还应建立冤案追查制度。执法不当造成的侵权损害赔偿完全由国家财政买单,而违法侵权的执法者个人却毫发无损,这难以对执法者产生应有的教育和警示作用。国家赔偿应该与问责制挂上钩来,在给予受害人国家赔偿的同时,追究那些失职渎职、违法侵权的执法者和官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以确保社会公平正义。

摘编自《中国青年报》、《新京报》、《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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