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电信诈骗犯罪的思考
2017-02-24吴真文艾斯百仁
吴真文 艾斯百仁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当前电信诈骗犯罪的思考
吴真文 艾斯百仁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文章对当前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及原因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探寻电信诈骗犯罪的防治方法。通过分析认为电信诈骗犯罪有着手段隐蔽、作案手法智能化程度高、犯罪集团化明显、犯罪的空间跨度日益扩大等特点。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犯罪成本低且取证难、立法的不完善、民众防范意识薄弱、严重的信息泄露、相关部门存在监管漏洞等。因此,完善立法机制、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加大宣传提高民众防范意识、提升相关部门监管能力、构建打击跨境、跨国电信诈骗犯罪的合作机制等一系列举措对防治电信诈骗犯罪有重要意义。
诈骗犯罪;电信诈骗;防治犯罪
20世纪末,互联网技术已经风靡全球,进入21世纪以后,互联网技术渗透在我国金融、电信等行业和人们的生活领域。毋庸置疑,科技的发展给人们生活、学习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也给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犯罪带来了便利。电信诈骗犯罪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发展和蔓延的。相关数据显示,近10年来,我国电信诈骗案件每年以20%-30%的速度增长;2016年第二季度,3亿民众收到诈骗短信、诈骗电话累计拨出18.8亿次,电信网络诈骗造成的总损失金额超过29.9亿元,其中电话诈骗涉及金额达16亿元。[1]不难看出,电信诈骗犯罪已然成为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也是亟待解决的棘手问题。分析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和原因,探究防治电信诈骗犯罪的正确路径迫在眉睫。
一 当前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分析
和传统的电信诈骗犯罪相比,当前电信诈骗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概括起来说,有作案手法智能化程度高、犯罪组织集团化、犯罪手段隐蔽性强、犯罪的空间跨度大等特点。
(一)作案手法智能化程度高
随着网络化的不断发展,电信诈骗的方式也在不断地“与时俱进”,目前已经出现“互联网+”的模式。一方面表现为互联网被电信诈骗化,即集合互联网特性衍生出一系列新型电信诈骗手法;另一方面,表现为传统电信诈骗手法的互联网化,即传统电信诈骗手法与互联网的结合。[2]传统电信诈骗主要由电信诈骗犯罪人根据预先设计好的方案通过拨打受害者电话,利用伪造的身份和信息,骗取被害人信任达到通过转账、邮寄等手段取得被害人财产的行为。[3]在互联网背景下,人与人之间的距离逐渐拉近的同时,也不断便利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社交与商业并存已是发展趋势,各类原本的社交工具已发展成为社交商业一体化(微信、QQ、微博,发展形成微商、大V营销),再结合网上银行或第三方支付等形式。例如人们通过互联网实现快捷支付,无需去银行转账或面对面交钱,即可通过手机实现非面对面的转账业务。便捷支付已渗透到人们的生活各个层面,包含出门购物、外出旅游、网络购票等,支付现金已不是必然,轻轻一扫二维码即可实现网络转账,人们也越来越依赖这种便捷支付。在人们享受生活便利的同时,也为犯罪人利用这种便捷的支付方式实施电信诈骗提供了平台,作案的手法深深地打下了智能化的烙印。
(二)犯罪组织集团化
在破获的各类电信诈骗案件中,多数以犯罪团伙的形式出现,内部分工明确,组织严密,呈现出专业化的特点。在2016年破获的“9·28”特大跨国电信诈骗案中,抓获犯罪嫌疑人828名,犯罪嫌疑人之间有分工细致的管理,诈骗集团总部设在台湾,内部分工严密,下设“电话机房”、“开卡团伙”、“转账水房”、“车手团伙”四个子团伙,其操作环节衔接之紧密、手法之熟练、数据之庞大令人咋舌。犯罪集团内部在分门别类的基础上再进行层层划分,细化到每一个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任务,这种规范化管理就酷似一个现代化公司的规范化管理,一方面使得其在犯罪得逞的机率增加,另一方面,也加大了查处的难度。
(三)手段隐蔽且多变
犯罪嫌疑人通过远程性、非接触性的网络或信息等方式传送消息,整个作案过程处在虚拟空间中,相对于一般犯罪会留有现场痕迹相比,电信诈骗犯罪整个处于无形之中,没有明显的犯罪现场,因此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另外,犯罪人通过这种远距离的非面对面的诈骗方式,受害者无从知晓犯罪嫌疑人的真实面目、体貌特征,所以案发以后无法给侦查机关提供有效的破案线索。电信诈骗手段不断翻新,从传统的中奖诈骗、电话欠费诈骗、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等诈骗手段到利用VIOP网络电话、任意显号软件等形式的诈骗手段,这些不断更新的诈骗手段对公民信息保护以及社会的信用程度都是极大的冲击
(四)犯罪的空间跨度日益扩大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行,与各区域、国家之间的经济往来日益密切,资本跨境流动也不断增加。在这种大背景下也易滋生出跨国犯罪,例如前文所述的“9·28”特大跨国电信诈骗案,由台湾人组织策划,诈骗电话窝点设在印尼、柬埔寨、菲律宾等八国,转取赃款窝点设在台湾、印尼、马来西亚、泰国,改号平台设在山东、福建、广西及台湾,专门针对大陆居民实施诈骗的特大跨国、跨境电信诈骗犯罪集团,总涉案金额高达1亿多元人民币。诈骗得手后,往往通过银行卡信息交换网络和互联网支付网络,犯罪嫌疑人在短时间内就能实现大额资金的异地转账,也使得追赃变得格外困难。
二 当前电信诈骗犯罪高发的原因探寻
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电信诈骗犯罪的手段也不断更新且发案率呈增长趋势。根据公安部刑侦局在其官方微信发布的数据显示,近年来电信诈骗案件以每年20%-30%的比例快速增长,仅2015年1至8月,全国公安机关共立电信诈骗案件31.7万起,同比上升31.5%。[4]电信诈骗犯罪何以呈如此迅猛势?究其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成本低且取证难
电信诈骗犯罪人一般仅通过电子设备如手机、电脑、手机群发器等,这些电子设备虽价格不高,但能取得丰厚的非法所得收益,低成本高收入的诱惑增加了作案机率。中国、老挝联合打击的“12.22”特大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成功告破就足以说明这一点。该案涉案金额达2亿多,成本也不过是数百台低端电脑、手机而已。另外,从侦查取证的角度看,电信诈骗犯罪只是远程传送电子信息,在作案过程中产生的电子信息易于销毁且犯罪人可能使用虚假的身份证办理相关手续,案发后也很难掌握其真实动态。而且受害人分布范围较广,犯罪嫌疑人分散在各地且作案后四处流窜,带来一系列管辖问题、侦查协作问题,诸多原因导致电信诈骗案件的破案率低。
(二)我国立法的滞后性
我国《刑法》对电信诈骗犯罪并没有特别的规定,一般按照普通诈骗犯罪定罪量刑,因此,对电信诈骗犯罪的惩罚力度有限。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及2000年9月出台的《电信条例》都对电信诈骗犯罪有相关的规定,但我国《刑法》修订中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电信诈骗犯罪的法条出台,随着电信诈骗犯罪的日益泛滥,相关法律的出台已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将电信诈骗犯罪按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定罪量刑的做法有诸多不妥。首先,诈骗罪侵害的客体仅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电信诈骗犯罪不仅侵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且还侵害信息法益,对民众的信息安宁权和信息环境权造成极大威胁。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储存置互联网空间,这种信息化的生活有不被外界打扰的权利,然而,电信诈骗犯罪针对不特定主体发送的各类垃圾信息已对人们的生活造成困扰。由于虚假信息充斥着人们的生活,使得人们对陌生的信息、来电都持有怀疑态度,其结果是连社会最基本的信用基础遭受破坏;其次,和普通诈骗罪相比,侵犯的对象不同。诈骗罪侵犯的是特定的对象,而电信诈骗犯罪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再次,犯罪的环境不同。相对于普通诈骗罪而言,电信诈骗犯罪是在虚拟空间实施诈骗,不受地域限制。前文提到的“9·28”特大跨国电信诈骗案,其诈骗电话窝点设在国外,改号平台设在中国大陆,针对中国大陆实施电信诈骗,这种跨地域性的犯罪不仅不影响其犯罪效果,反倒有助于其隐藏;最后,电信诈骗犯罪的方式有其特殊性。它是以远程性、非接触性的方式实施诈骗,从犯罪嫌疑人发布虚假信息到受害人接收到信息,基于错误认识作出处分财产的行为,再从钱到转账的整个过程都在虚拟空间进行处理。由此分析可得,电信诈骗与普通诈骗有同有异,电信诈骗犯罪仅按普通诈骗罪定罪量刑使得司法机关无法形成有力的打击和震慑。
(三)公民的防范意识薄弱
电信诈骗的方式各种各样、屡禁不止且愈发蔓延,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是民众的防范意识薄弱。在社会生活中,人们要么对电信诈骗的犯罪手法不熟知,要么轻信犯罪分子的花言巧语,有侥幸心理的甚至以为能借此发财,还有的缺乏基本的生活常识,丧失准确的辨别能力,被骗上当就顺理成章了。另外,除了公民个人防范意识不强以外,有关单位或者行业的严重的信息泄露行为为电信诈骗犯罪提供了极大的可能性。《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6》显示,54%的网民认为个人信息泄露严重,其中21%的网民认为非常严重。84%的网民亲身感受到了由于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不良影响。[5]导致信息泄露主要有两方面因素。一方面,因外部力量入侵导致信息泄露。数据网遭受恶意攻击导致信息泄露,很多情况发生在银行开户或是外出开房遭受的信息泄露等;国际、国内许多黑客间谍运用高超的技术手段窃取各种重要资料,这对维护信息安全带来重大威胁;企业内部人员在上网时候不小心中了病毒或木马,电脑上存储的重要资料流失,内部人员对信息的无意泄露也是由于病毒和木马泛滥,使得企业泄密的风险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内部人员对信息的故意泄露。主要有内部人员离职拷贝带走资料、部分不良员工通过网络故意泄露内部信息、内部人员以倒卖信息牟利等原因造成信息泄露。全社会范围内,非法收集、提供、出售、获取等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现象严重,甚至形成了倒卖个人信息的“地下产业”和黑色利益链。[6]2016年发生的引起社会哗然的徐玉玉案件就是一例,因录取信息被诈骗犯获知,将一家人省吃俭用大半年才凑出来的上大学的学费9900元骗走,致徐玉玉伤心欲绝,心脏骤停而亡。经审查,2016年7月初,犯罪嫌疑人陈某从犯罪嫌疑人杜某手中购买5万余条山东省2016年高考考生信息。在接到诈骗电话之前徐玉玉确实接到教育部门发放助学金的通知,让其办理了助学金的相关手续,并告知钱过几天就能发下来,所以在19日接到这通诈骗电话时她并没有怀疑其真实性,导致了悲剧的发生。个人信息的严重泄露,使得犯罪嫌疑人利用受害者的个人信息进行诈骗,更容易使受害者放松警惕从而上当受骗。
(四)相关部门的监管不力
电信诈骗犯罪之所以高发与电信部门和金融机构的监管不力密切相关。根据国家工信部公布的《2016年1月份通信业经济运行情况》显示,2016年1月,我国移动电话用户规模达到12.8亿。其中,移动宽带用户(即3G和4G用户)累计净增5316.4万户,总数达到7.59亿户,占比达59.3%。2016年1月,我国移动互联网用户净增1942.1万户,同比增长11.8%,总数达9.8亿户。电信用户大幅度增加的同时,相关部门的监管方式、力度都需不断加强,只有这样,才能稳定行业秩序,保障稳定发展,削弱电信诈骗犯罪。事实上,受利益驱动,有关部门为了片面地追求经济效益,放松了对工作的监管。当前微信、微博、QQ等社交软件的风靡,给人们带来轻松、便捷生活的同时,也为犯罪分子的诈骗埋下了祸根。因为只要支付一定的流量,不需要通过任何审查就可以建立微信群、QQ群等,明显昭示了电信部门缺乏监管力度。反观发达国家,我们就会颇有启发,以英国为例,英国对个人信息有严格的保护,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案,如《数据保护法》、《调查权法》、《通信管理条例》、《通信数据保护指导原则》等,并且英国贸工部和计算机协会还制定了专门的信息安全认证计划,得到了全球主要软件商的承认。设立电信信息服务标准监察委员会,针对利用手机进行违法宣传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惩治。
除了电信部门外,银行对于大额资金的转入和转出也同样缺乏监管。由央行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新通知》,这一新规在2016年12月1日正式执行。其中规定,通过ATM机转账,24小时内可撤回,给汇款人留下冷静思考与核实查证的时间。据公安机关反映,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中近一半受害人是在诱骗下,通过自助柜员机向诈骗账户转账。本次新规发布,意味着个人拥有转账的“后悔权”。但也就是在这一新规颁布后不久就出现诈骗团伙利用这一新规实施诈骗,以自己的卡取现额度用完为由,请求其他取款群众帮忙取现,自己当场在ATM机操作转账给受骗群众,过后自己再撤回。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新规刚出没几天,诈骗手段就及时更新。这也警示银行业对于转账汇款等行为应进一步加强监管,完善防治措施。
三 防治电信诈骗犯罪的正确路径
面临着电信诈骗犯罪如此严峻的形势,电信诈骗犯罪的防治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不仅要完善立法,以建立防治电信诈骗犯罪的长效机制;还要加大宣传,提高公民防范意识,增强公民自身的免疫力,三要提升相关部门的监管能力,切断电信诈骗的传染源;最后,构建打击跨境、跨国电信诈骗犯罪的合作机制,使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无处遁形。
(一)完善立法,建立长效机制
如前文所述,电信诈骗犯罪仅按普通诈骗罪定罪量刑有不当之处。因此,笔者建议增设电信诈骗罪。其理由是:法益是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标准。[7]电信诈骗犯罪侵害的法益是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和信息法益。鉴于电信诈骗犯罪的对社会越来越严的社会危害性,刑法对其进行特别的针对性规定已显得尤为必要,既有利于实现一般预防,也有利于特殊预防。针对电信诈骗犯罪的作案成本低、非法收益高、隐蔽性强、侦查破案率低、追赃难等特性,按普通诈骗罪定罪量刑削弱了刑法的确定性,刑法确定性与刑罚的严厉性不成正比,法律威慑性不强。纵观整个《刑法》条文,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一章,从第二百八十五条到第二百八十七条,对利用计算机泄露、窃取私密信息、数据都作出了相应规定,还有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对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作出了相应修改。另外,《刑法》分则第三章中规定有金融诈骗罪,这类罪名与普通诈骗罪是法条竞合关系,这些都对克服立法的滞后性,平衡刑法确定性与刑罚的严厉性都有重要参照和示范作用。不难发现,电信诈骗犯罪与普通诈骗罪也是法条竞合关系,对罪名进一步细化也能有所依据。在具体设计方面可以遵照如下思路进行:第一,罪名确定为电信诈骗罪,由于该罪侵犯的主要是公民的财产权,因此,列入刑法分则的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是比较恰当的;第二,在法定刑设置上,笔者认为,从预防犯罪的角度出发,应以自由刑和财产刑为主;第三,在管辖问题上,笔者认为刑事程序法应当明确涉事地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可以由最先受理的公安机关进行管辖,同时有几个公安机关受理的,由最先立案的公安机关管辖。这样能有效的避免管辖争议防止公安机关互相推诿责任,又能防止电信诈骗犯罪分子逃避惩罚。
(二)加大宣传,提高公民防范意识
公民对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对电信诈骗危害性的认识不够,预示着加强电信诈骗扫盲尤为重要。当前电信诈骗手法多变且更新速度快,在出现新作案手法后,会在一段时间内风靡,相关机关应及时通过各类传媒普及新型的电信诈骗方式,进行“地毯式”宣传,减少公民上当受骗,以此提高民众警惕意识。构建多元化的举报机制,公民可对接受到电信诈骗信息、电话、消息通过电信运营商、网络、110报警等多种渠道的举报。已遭受诈骗的受害者应及时报警,以减少更多群众受骗。
除此之外,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中对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了规定。这种碎片化的法律条文规定对防治电信诈骗犯罪只能起有限的作用,根源还是要完善个人信息的保护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建立安全的互联网信息库。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明确界定掌管个人信息的主体、构建个人信息共享私密平台,减少与外界的多次“感染”,落实管理人员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及保密义务等一系列事项,从根本上减少信息泄露的可能性。
(三)强化责任,提升相关部门监管能力
在2016年之前,大量不记名手机卡存在,这些不记名手机卡往往成为了犯罪分子犯罪的最好工具,不记名手机卡能更好地隐藏犯罪分子的身份信息。2016年年底将实现手机卡全部实名制,旨在遏制违法短信、诈骗短信、色情短信等垃圾短信,规范经营,减少通过手机短信进行违规、违法行为,将有利于打击电信诈骗犯罪。采用手机实名制也需要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对此可以参照国外一些做法:日本在2006年颁布《手机不当使用防止法》,所有手机用户开通新卡或者转让,都需要机主本人持有效证件办理确认。在日本,手机运营商不能单独出售手机或者手机卡,就是说买手机或手机卡的时候,必须将身份证明,连同裸机、卡号与商家签约入网;在奥地利,购买手机需要先和运营商签订入网合同。申请入网时,要先向运营商提供有效证件和银行账户。运营商对用户信息和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后,手机卡才能使用。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完善我国手机卡实名制的举措。另外,提高电信行业对垃圾信息的拦截技术与监管能力。建立电信诈骗的拦截技术,依靠技术手段提高对电信诈骗信息的发现、识别和拦截;建立电信诈骗短信、电话、网络地址的查询平台;为用户提供显示诈骗电话、骚扰电话的警示拦截。例如对利用微信群实施诈骗,在受害人执行转账行为时,应开通提醒通知功能,进行身份确认核实之后才能确认转账。另外,对微信群进行分类管理,对涉及金融、财经类的微信群加强监管力度。不断加强自身监管能力,清除电信行业中出现的非法行为,才能保障电信行业的管道疏通。
针对电信诈骗受害者最终通过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处分自己财产存在的漏洞,银行应当加大监管力度。银行开户应全面落实实名制,开户身份的验证证明也应直连公安部证件信息数据库,达到人证合一,减少虚假账户的存在。建立电信诈骗涉案银行账户查询平台,对被害人转账给有诈骗记录的账户时,发送必要的警示信息,防止受害者被诈骗。另外针对前文提到2016年12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规设定的行使24小时内的“后悔权”的漏洞,笔者建议对于24小时内撤回的转出金额进行冻结,不会立即返回原来账户也不会进入所转账户,冻结在金融机构平台,当发现受骗后立马报警,待事实查证属实后即可解冻。这样既可以保护民众财产安全,也能防止被诈骗。
电信行业、银行业、网络支付机构、电商平台完善信息交易储存制度,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相关机关都应全力协助,调出侦查所需的完备的交易信息记录,保证公安机关在第一时间侦查到所需资料,为破案提供必备证据。
(四)加强合作,构建有效防治机制
首先,加强区际、国际间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合作,协商建立跨境、多国联动侦查机制。现在诸多跨境、跨国电信诈骗犯罪,如2011年破获的“11·29”特大电信诈骗案、2013年“4·16”、“8·2”两起特大系列电信诈骗案、2016年破获的“12·22”特大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等,都彰显了建立起跨境、跨国的侦查协助机制的必要性,通过签署双方、多方条约的方式约束相互行为,明确合作的双方或者多方权利与义务。
其次,建立情报信息共享机制。《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在第27条“执法合作”中就强调“情报交流”。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犯罪资讯情报交流占据重要地位,情报共享机制的建立利于加快侦查步伐,提高破案效率,严厉打击电信诈骗犯罪。
最后,构建各地区与各国之间的警务交流及培训机制。近年来,两岸四地举办了各种类型的打击犯罪研讨活动,如2009年,福建省高级法院举办了首届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研讨会,对实践中犯罪与司法热点问题进行研讨,共商对策。[8]定期举办经验交流会,加强彼此交流,攻克电信诈骗诸多难题。加强对专业人才的培训,培养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精英人才,与国外、港澳台建立人才交流机制,彼此之间相互学习,取长补短,以共同致力打击电信诈骗犯罪。
[1]王开广.电信网络诈骗致损逾29.9亿元[N].法制日报, 2016-08-05.
[2]吴朝平.“互联网+”北京下电信诈骗的发展变化及其防控[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5,(6).
[3]董邦俊,王法.“互联网+”背景下电信诈骗侦防对策研究[J].法证探索,2016,(8).
[4]公安部剑指电信诈骗,联合22个部门集中围剿电信诈骗违法规[EB/OL].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官方微信,2015-11-05.
[5]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6.54%的网民认为个人信息泄露严重[EB/OL].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站,http://isc.org. cn.2016-06-26.
[6]张新宝,葛鑫.基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电信诈骗综合治理研究[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6,(5).
[7]张明楷,法益初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8]王世卿,杨富云.论大陆打击跨境经济犯罪合作机制的完善——以电信诈骗和银行卡犯罪为视角[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
(责任编校:呙艳妮)
D924
A
1673-2219(2017)03-0099-04
2017-01-05
吴真文(1966-),男,湖南茶陵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刑罚学与法伦理学。艾斯百仁(1993-),女,湖南岳阳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刑学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