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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天然林保护工程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2017-02-24任喜琴

花卉 2017年14期
关键词:天然林生态效益补偿

任喜琴

(陕西太白林业局 陕西太白 721004)

试析天然林保护工程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任喜琴

(陕西太白林业局 陕西太白 721004)

本文首先对生态效益补偿的基本含义进行概述,从防止出现生态效益失灵现象、给开展天然林保护工程提供保证两个方面入手,对天然林保护工程与建立生态效益补偿的重要作用进行解析,并以此为依据,提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策略。希望通过本文的阐述,可以给相关领域提供些许的参考。

天然林保护工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森林作为我国生态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占据主要位置,其不仅和社会群众的基本生活有着直接的关联,同时也影响着经济社会以及生态的稳定发展。开展天然林保护工程对维护社会以及生态平衡起到了重要作用,通过落实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方式,增加森林面积,治理生产环境。并且,为了将生态环境中具备的经济效益进行全面发挥,还要重视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构建工作。因此,为了加大对森林成本的管理力度,让社会群众可以获取更好的效益,从而推动森林生态以及产业的和谐发展。下面,本文将进一步对天然林保护工程与森林生态效益进行阐述和分析。

1 生态效益补偿的基本概述

开展森林建设工作,可以对生态环境起到保护的效果。但是在落实时,普遍存在诸多的问题,例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生态效益补偿也被叫做环境服务支付或者生态效益支付。所谓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主要指,在确保原有森林面积不发生改变的条件下,将生态效益进行高效发挥,其通常是由国家部门来投资构建,之后森林生态效益的负责人给国家递交一些补偿费用,以此来实现生态效益资金循环链条可持续发展。这些资金之后在运用到森林生态保护以及管理工作中,是一种法律体系。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落实,针对我国森林资源来说,起到了保护的效果,特别是针对与受到损害的森林生态环境来说,更应该加大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含义的了解,提升有关制度完善性,进而保障森林资源的稳定发展[1]。现阶段,有关森林建设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研究还需要逐渐完善,我国有关政策的探究和西方国家进行比较,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所以,在森林生态保护以及产业发展等环节中,还有待问题的改进和优化。

2 天然林保护工程与建立生态效益补偿的重要作用

2.1 防止出现生态效益失灵现象

针对天然林保护工程而言,一般应该将森林分类划分,对林业运营活动实施分配,将市场制度以及规划制度自身具备的作用在各个领域中得到全面发挥。森林资源运营不但可以形成一定的经济效益,同时还会产生生态效益。针对把经济效益当作主要标准的森林资源运营来说,其主要把产品性资源运营具备的本质在市场制度中全面体现。而针对把生态效益当作主体标准的森林资源运营而言,则不可以根据市场制度来体现。由于生态效益中,例如涵养水源、气候调节、防风固沙等内容,都可以在社会中进行应用,但是应用不具备竞争性,从而无法实现市场交换[2]。所以,为了实现对森林资源进行培养,就要开展投资工作,为了保障生态森林资源的不间断发展,就要构建完善的规划制度,也就是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以便防止生态效益失灵现象出现。

2.2 给开展天然林保护工程提供保证

在构建不仅满足市场发展需求,同时又能迎合林业特性的运营制度以及管理体系时,需要把运营主体当作起始点。由于不管是针对产品林来说,还是对于生态林而言,都应该实施运营体系。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价值规律以及其他经济都可以得到展现,等价交换已经成为必然需求。不管是运营生态林,亦或是运营产品林,都需要秉持上述原则。在开展运营分配的过程中,不管是宏观经济政策,还是管理体系,都应该把运营主体当作侧入点,由于全部的政策不单单需要实施到实处,同时还要实施到每个主体上。这些政策以及机制如果能够让责任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就可以给责任人的运营以及今后发展提供便利条件。反之,将无人来运营以及发展。所以,构建完善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可以给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开展提供有效保证。

2.3 让广大林农积极地投入到造林、育林、护林工作中

落实天然林保护工程工作,可以防止林木乱砍乱伐现象出现,但是结合林农反映得知,国家所提倡的“谁造林、谁监管、谁运营、谁受益”理念只是一句空话。当前林农将工作重心放置在经济效益方面,而国家只是倡导的造林和监管,不给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从而无法调动其投入到造林以及护林工作中,导致造林、护林工作过于形式化。国家构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落实天然林保护工程是极为重要的,通过构建完善的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给予经营人员适当的补偿,这样可以将集体林区生态公益林自身效益进行全面发挥,从而让天然林保护工程顺利落实下去。

3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策略

3.1 建立政府部门财政转移支付机制

当前,我国西部区域作为森林建设的重点位置,在构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时,应该加强对中西部领域、生态效益地域转移支付,将生态领域转移支付进行突显,进而对重点生态领域专项资金支付形式进行构建,让生态环境比较恶劣的区域可以在森林工程构建中得到满足[3]。

3.2 拓展生态建设资金统筹渠道

在开展森林建设工作时,需要大量的资金投放,如果仅仅凭借财政部门的拨款,已经不能满足生态环境建设需求,所以,这就需要将资金统筹渠道进行扩充,借助国债等统筹方式,将资金短缺现象进行有效处理,通过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的方式,将更多的资金应用到森林生态效益构建中,从而保障生态建设工程的稳定开展。

3.3 加强生态补偿机制的探究

做好生态补偿制度的探究工作,落实生态保护立法探究,法律作为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条件,结合我国当前环境状况来说,应该根据各个区域来构建不同的补偿机制,加大产权改革机制的探究力度,让社会群众提升对森林建设的了解,并且增加其参与森林建设的自主性,将原始的政府部门主导生态治理形式转换成民间主导治理形式。

3.4 健全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在构建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时,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入手:①构建森林优化配置机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落实之前,需要结合当前各个领域的社会经济真实状况,对森林实施优化配置。②构建森林资产评估机制。森林生态效益作为客观存在,具备较强的应用价值,同时对促进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所以,需要结合森林资产评估结果来实现补偿。③构建成本评估探究机制。为了保证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发展,就要确保其具备生态服务性能,在迎合人类需求的基础上,保障其自身具备不间断发展能力以及状态[4]。④构建分类补偿机制。为了保证森林生态补偿机制的全面落实,就要结合各个森林生态服务功能,对其影响范畴以及效果来建立补偿标准。

3.5 生态价值基础上的补偿

在开展森林建设工作时,生态效益价值将会给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带来直接影响。对生态效益服务价值进行综合思考,能够对生态效益补偿标准起到明确的目的。因为各个领域的森林创造的生态效益价值存在一定差异,部分领域创造的价值比较大,部分领域创造的价值比较低。所以,由于领域的不同,创造的生态效益价值也就存在差异。通常情况下,中西部领域运营森林所创造的生态效益普遍偏高,但是其平均效益和东部领域进行比较,普遍偏低,这和气候,地理环境等因素有着直接的关联。所以,各个领域在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的过程中,应该结合各个领域的真实状况来对生态效益价值实施评估。

4 结束语

总而言之,天然林保护工程与建立生态效益补偿作为保障生态环境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开展森林建设工作时,为了实现生态环境的优化和改善,就要构建完善的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结合各个领域的真实状况,根据不同主体,构建符合该领域生态发展的森林生态动态管理机制,进而提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完备性,从而促进我国生态环境的稳定发展。

[1]张爱美,陈绍志,朱可亮.我国以天然林保护工程为主体的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及其估值研究[J].生态经济,2014,11:161~164.

[2]刘鹏.新疆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新疆林业,2015,03:7~9.

[3]江 红.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探讨[J].绿色科技,2016,06:108~109.

[4]吴振新.关于林业重点工程资金和专项资金采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核算的探讨[J].绿色财会,2013,09:6~7.

F326.2

A

1005-7897(2017)14-0172-02

2017-7-7

任喜琴(1972-),女,林业工程师,大专,主要从事森林资源管护、监测、林业计划统计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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