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的验证系统
2017-02-24刘锐
刘 锐
(河南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河南 焦作454000)
刘锐.真理的验证系统[J].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8(4):022-028.
真理的验证系统
刘 锐
(河南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河南 焦作454000)
真理标准是检验和判定真理的尺度和准绳,它由真理内在的规定性所决定。真理的本质是符合性、融贯性和效用性,真理标准相应也有符合性标准、融贯性标准以及效用性标准三个层次,并且还要通过实践和逻辑证明给予检验。这些标准分别从不同方面、以不同方式来验证认识的真理性,并在验证真理的过程中紧密联系、相互制约,从而构成了一个内容复杂的验证系统。
真理本质; 真理标准; 验证系统
真理是人类的认识成果,而人类的认识受到多方面的限制,所以认识的结果就有个真伪问题。如何判断认识结果的真与伪,也就是如何检验真理,不同的人给出了不同的标准。真理标准是检验和判定真理的尺度和准绳,它和真理的本质联系密切。
一、真理的本质
真理的本质是真理本身所固有的根本属性,它是把真理和谬误、意见等区别开来的内在规定性。人类的认识是不断发展、不断深化的,对真理及其本质的认识也是在不断的变化,一方面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另一方面亦随不同哲学家的不同理解而改变。
古希腊哲学家对真理的理解,一方面是把真理看成是对世界本原、本性的认识,对真理的追求就是对世界本原的追求,真理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世界的本原。古希腊哲学家巴门尼德(Parmenides)区分了“真理之路”和“意见之路”,认为自然事物是变动不居可生可灭的,也是非存在,对其认识的感觉并不可靠,只能走上“意见之路”,存在是不变不动独一无二和不生不灭的,通过理性思维对存在的认识,就走上了“真理之路”,所以“思维与存在是同一的”[1]51,真理就是存在。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Plato)把世界分为可感世界与可知世界,可感世界是可知世界的摹本,只有对可知世界的认识才叫知识,理念就是真理;另一方面,把真理看作是对世界的真实认识,真理的本质就是与客观事物的符合。在赫拉克利特(Heraclitus)看来,真理并不是人类主观方面的东西,而是同自然规律相符合的认识,他说:“智慧就在于说出真理,并且按照自然行事,听自然的话。”[1]29德谟克利特(Democritus)说:“真理和现象是同一的,真理和显现于感觉中的东西毫无区别,凡是对每一个人显现,并且对他显得存在的,就是真的。”[1]104他还认为真理并非是对事物表象的认识,这种认识是“暗昧的认识”,“是视觉、听觉、嗅觉、味觉和触觉”,“当暗昧的认识在最最微小的领域内不能再看,不能再听,不能再嗅,不能再尝,不能再触摸,而知识的探求又要求精确时,于是真理性的认识就参与进来,它具有一种更精致的工具”[1]106,所以真理是对事物表象之下所隐藏更深层次东西的认识。中世纪的经院哲学家们则把哲学看作神学的奴婢,所有的真理都来源于上帝,一定程度上讲,上帝的本质就是真理的本质。
近代哲学家把真理看作是一种普遍必然性的知识,认为真理在本质上是知识,而且是正确的知识,他们一方面强调真理与现实的吻合,另一方面又强调真理的逻辑一致性。所以,近代哲学真理论出现两派,一派是经验论者,他们坚持真理的符合论,强调真理的本质在于命题同它的对象相符合;另一派是唯理论者,把真理看作为是以自明观念为前提的理性系统内部诸范畴之间的一致性,强调命题的自明性和命题体系内部的无矛盾性。
现代哲学家有些把真理的功能性或效用性看作是真理的本质,最典型的就是实用主义者。实用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皮尔士(Charles Sanders Santiago Peirce)、詹姆士(James William)和杜威(John Dewey)都将真理理解为效用,将真与有用等价起来,皮尔士认为观念的意义在于它对人类行动上的种种实际后果,詹姆士把真理和有用直接等同起来,杜威则强调真理的工具性。一些分析哲学家和语言哲学家把真理看作是语句的性质,他们运用语义分析和现代逻辑分析的手段对亚里士多德的真理符合论作出了精确的解释,创立了语义真理论, 该理论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实质上适当、形式上正确的关于‘真句子’这个词的定义。在有的哲学家看来,一个词的意义就在于它在语言中的使用,指出真或假则是语句的使用或语词的使用功能。
从哲学史的发展看,人们对真理本质的理解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真理符合论的观点,真理的本质在于认识与事实的符合;二是融贯论的观点,真理的本质在于系统的一致性;三是实用论的观点,真理的本质即效用。这三种真理论基于各自的基本主张,在真理问题上各执一端,不能整体地、辩证地进行分析和论证。符合论很直观,强调了真理的客观性,但对符合无法加以证明,从而很容易倒向怀疑论;融贯论和实用论把真理定义为逻辑上一致或者有其实用价值,忽视了真理的客观因素,只是片面地强调了它的逻辑性和有用性,从而使真理失去根基,陷入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
其实,在哲学认识论中,这三者无论哪一个单独看作真理的本质,都不能完全揭示真理的本质。如果说真理的本质是认识与事实相符合,我们可以把它和假象、谬误区别开来,但认识有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有时候我们的感觉也能认识到事物的真相,但我们的各种感觉器官所把握的只是现象,“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个别的、片面的”[2]38, 因此是不可靠的,“真理是在实践的基础上主体认识对客体本质和规律的符合、一致和接近”[2]74,只有通过理性思维才能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所以对现象的认识本身就不是真理,它没有上升到真理的层面。况且真理作为思想形式,它应该以恰当的形式表达自身的内容,那么思想形式是否符合思维逻辑的恰当性和明晰性,也就是思想形式是否逻辑一致,也是非常重要。如果逻辑混乱,人们就不知所云,当然也谈不上真理性的认识。另外,真理是人们认识的结果,人们不会去认识对自己毫无价值的东西,所以效用性也是真理的一个本质特征。总之,真理作为一个认识论范畴,它要反映客观事物,要与客观事物的本性相符合;真理作为理论体系,它不能包含逻辑矛盾;真理作为认识的结晶,它应具有指导实践的功能。因此,我们说真理的本质有三个,它们分别是:符合性、融贯性和效用性。符合性是真理的最本质的规定,它保证真理的客观性;融贯性是真理的形式规定,它保证了真理的逻辑性和科学性;效用性是真理的实践规定,它保证了真理的价值性。
二、真理标准的层次
真理的本质是多方面的,真理标准也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层次的。我们验证认识是否是真理,首先要检验它是否与客观事物的本性相符合,其次还要看它形式上是否逻辑一致,最后还要检验这种认识是否有用,所以真理的标准也有三个不同的层次:符合性标准、融贯性标准和效用性标准。
(一)真理的符合性标准
真理是人对客观世界的认识,主观认识必有一个和客观相符合的问题,这是真理的本质规定,以此为标准,凡是那些没有如实反映客观世界的本质和规律,比如宗教、神话等都不是真理,所以检验真理首先要检验主观认识是否和客观对象相符合。这就是真理的符合性标准,它是真理标准的一个基本层次。
如何检验主观认识与客观对象相符合呢?唯心主义者提出了以人是否感觉到为标准,感觉到了就是符合。普罗泰格拉(Protagoras)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的事物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的事物不存在的尺度”,所以“事物对于你就是它向你呈现的样子,对于我就是它向我呈现的样子”[1]133。见克莱(George Berkeley)认为“存在就是被感知”[3]形而上学唯物主义者认为主观与客观相符合,就是对客观事物的“摹写(description)”或“契合(agreement)”,典型的当属经验主义者,如洛克(John Locke)认为真理就是观念的契合, 他说:“我们底知识所以为真,只是因为在我们的观念和事物底实相之间有一种契合。”[4]但是,这两种观点都不能作为检验主观和客观符合的标准。前者实际上是一种“唯我论”的观点,是主观主义的观点,后者不能解释主观为什么能摹写或契合外在事物,走向怀疑主义或神秘主义,如洛克认为简单观念之所以能摹写或契合外在事物,是由于上帝的作用或者人类的需要。
逻辑经验主义者把真理分为逻辑真理和经验真理,经验真理是一种包含实际知识的表达科学事实的命题,属于综合命题,并且与事实相符合。经验真理必须要被经验事实证实。什么是经验证实呢?起初,卡尔纳普(Rudolf Carnap)等认为,经验事实就是当且仅当一个命题或语句能被经验直接证实时,它就是有意义的从而就是真的,比如 “这块木头是光滑的”是否为真,可以用手摸一摸来鉴别。我们只能够越来越确实地验证一个语句。因此我们谈的将是确证问题而不是证实问题[5]69。但逻辑经验主义者又发现,一些命题,诸如现象的规律或本质不能直接证实,而只能间接证实,还有些科学命题即使间接证实也做不到,于是 “可证实性”由此而来。所谓的“可证实性”是指命题具有证实的可能性,并不意味着命题已经得到证实,也就是说,在技术上无法证实的命题,但人们只要能够指出或想象出该命题被证实的方法也是有意义的,那么这类命题也可证实。随后,逻辑经验主义者认为,每个人的感觉内容虽然是不同的,但大家的语言却是共同的,是可以交流而取得一致,只要不同的人有同样的记录,就可以用来检验命题的真假,所以他们又改用直接经验的语言表述(观察陈述或基本观察句)作为检验命题真假的基础。“柏林学派”的赖欣巴哈(Hans Reichenbach)又提出用“概率”确定命题的真理性,因为他发现那些关于未来事件现象的命题,只适用概率的意义来证实,所以他指出对于任何命题,如果有可能权衡其概率就是有意义的,而且概率越大越具有真理性。可见,在经验证实问题上,逻辑经验主义者在其自身的演化中也是不断修正,尽管他们对于经验真理的检验标准越来越宽,但始终没有放弃经验证实的原则,“除了观察和经验科学以外,没有其他检验和证实真理的方法”[5]8。当然,他们最终也没有解决这个问题。
主观和客观相符合如何证实呢?主观与客观原非同类,怎么能相同呢?金岳霖对此精辟地分析到:“如果‘事实’和命题不是同样的或平行地在经验中,这就是说,命题在‘内’,‘事实’在外,那么我们怎样知道在‘内’的命题和在‘外’的‘事实’符合不符合呢?我们没有办法把它们对照,因为相当于原物或底本的‘事实’是在‘外’的。”[6]895这一问题的关键是人们预设了主客的分离,“符合总有主客或人物的分别。既然分了之后,合就困难”[6]892。所以,要想检验主客的符合,必须置二者于同一个系统内,并把其联系起来,实践就恰恰能够满足这个要求。人的实践活动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实践的过程是主观目的性物化的过程,实践的结果是物化了的主观目的。一方面,实践具有主观性,它是人类自觉能动的活动,它需要人的意识、认识、理论作指导,它和自然界的运动以及动物的本能活动有着根本的区别;另一方面,实践还具有客观现实性,它是改造世界的客观物质活动,它是由人这个物质性、现实性的存在,利用客观的物质工具,去改造客观对象的活动。因此,实践是连接主观和客观的桥梁,它能够把主观和客观联系和沟通起来,从而使人们能够把二者加以比较和对照。验证我们的主观认识是否符合客观对象,只要把主观认识应用于实践,并考察实践的结果后就能做出回答,就像郭继海所说的,认识与现实的符合“证实的核心内容是认识转化成现实。通过工业等生产活动将观念生产出来,观念自然是与现实符合;同样按照某种理论,批判现实,改造现实,使现实符合理论或理想,这也是认识与现实的符合”[7]。也就是说,只要实践的结果达到了预期的目的,那么主观认识和客观事实的符合性就得到了证明。所以,实践的特点是作为检验真理符合性标准的主要根据,使它成为最为公正的审判官,某种程度而言,具有最高的权威。
(二)真理的融贯性标准
真理是思想形式和内容统一的一种思想体系,它必须遵守一定的逻辑秩序,这就是真理的形式规定,以此为标准,凡是没有构建起自身秩序的东西就不是真理,所以真理还要满足系统的逻辑一致性,这是真理的融贯性标准。
如何检验真理系统是否融洽,是否逻辑一致?那就要用逻辑方法给予证明。逻辑证明也可称作逻辑论证,它是用一个或一些已知为真的命题确定另一命题真实性或虚假性的思维过程,包括证明和反驳,这是广义上的逻辑论证,狭义上的逻辑论证只包括证明。
归纳和演绎是两种重要的逻辑证明方法。经验论者认为人类的一切认识都来源于经验, 经验是人观念中唯一实在的、真实的和可靠的内容,他们强调通过对感觉经验的分析和归纳, 找到由经验反映出的普遍真理,所以经验论者强调归纳的方法,即从具体的和个别的东西出发从而达到抽象的和普遍的东西, 并把这种方法作为科学认识的新工具。唯理论者认为感觉经验是杂乱无章的, 从感觉得来的知识不可靠,要想获得绝对的真理,必须从一个绝对正确的“第一原理”出发,运用演绎推理,推演出具有普遍性的知识基础,所以唯理论者强调演绎的方法,即从抽象的和普遍的东西出发而达到具体的和个别的东西,认为通过这种方法可以保证理性系统内部诸范畴之间的一致性和命题体系内部的无矛盾性。无论是经验论还是唯理论, 他们都不能给人以真理何以可能较为明确的观念,经验论无法解决由个别经验如何上升为普遍真理的休谟难题, 而唯理论则无法给出第一原因存在的证据。可见,单纯的归纳或演绎不足证明真理的融洽与否。
事实上,归纳和演绎是密不可分的,恩格斯指出:“归纳和演绎,正如分析和综合一样,是必然相互联系着的。不应当牺牲一个而把另一个捧到天上去,应当把每一个都用到该用的地方,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只有注意它们的相互联系、它们的相互补充。”[8]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是相辅相成的,演绎和归纳两种方法联合使用,不仅可以彼此帮助,而且也可以检查彼此的种种错误。对于这两种重要的逻辑方法,蒙塔古有过形象的比喻,他在《认识的途径》一书中说到:
“恰恰像动物的有机体需要两套器官一样,一套为获得食物,一套为消化食物与吸收营养,科学这个有机体也有同样的需要。经验论者为科学获得食物,而理性论者消化食物并吸收营养。如果没有种种新的事实和规律作为食物,科学就会因饥饿而死亡;但若不能把种种规律吸收到它的系统里,科学就会因不消化而死亡。如果科学要同时避免食物不足与消化不良的话,则科学必得注意它拥有经验论者又拥有理性论者,拥有观察家又拥有数学家。”[9]116他还指出:“正由于有这两种方法可以有机地联系起来以互相印证彼此的真理并互相检查彼此的错误,各门自然科学所组成的系统才变为人类精神方面最可感动人们的事业。”[9]117
(三)真理的效用性标准
真理必须构成人谋求生存的某种有益方式,这是真理的社会化实践定位,以此为标准,凡是没有为人的生存提供具体有益的东西,都不是真理,所以还要看真理是否满足了人的需要,也就是说真理是否有价值。真理的效用性标准,即真理的价值标准是真理标准的高级层次。
实用主义者认为真理是真的观念,真观念的发生就是一个使之生效的活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真观念同时被证实。那么怎么被证实呢?实用主义者认为这要与经验相联系。与个人的具体经验(他们称为直接经验)相联系的就是直接的证实,“这些直接和充分证实的引导无疑是真理过程的原本和原型”[10]115。间接的证实就是所有的真信念在集合中必须是一致的,无矛盾的,当然间接证实不能与直接的经验相违背。直接证实的真理是确实可靠的,间接证实的真理是从直接证实的真理中推演出来的,所以也是确实可靠的。对于直接证实和间接证实的有效性,詹姆士有过这样的比喻,“真理大部分是靠一种信用制度过日子。我们的思想和信念只要不遭遇什么困难和挑战就可以‘通行’,正如银行的钞票只要没有人拒绝使用就可以流通一样”[10]116。实用主义者讲的直接证实和间接证实同样也是为他们的效用论服务,“间接证实或者只是潜在证实的过程可以与完全的证实过程同样地真。它们的作用同真正的证实过程一样,给我们带来同样的好处,并以同样的理由要求我们承认。”[10]117可见,实用主义者不但把真理的本质看作是效用,而且真理的检验标准也是效用。
如何验证真理的效用性呢?真理的效用是以结果来衡量,那么真理效用性的验证就是评价一个结果是否有效用的问题。效用关系是主体和客体间的关系,即客体是否满足了主体的需要,当客体能够满足主体需要时,客体对于主体就有效用。主客体之间的效用关系也就是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所以验证真理的效用性也就是评价真理的价值性。真理的价值性在于它能成功地指导人们的实践活动。怎样判断实践是否成功呢?这就要把实践的结果与实践的目的进行对照,如果结果与目的符合,说明“我们达到了我们的目的”,实践就是成功的。“达到了我们的目的”,也就是说,主体的需要得到了满足,认识的现实性和力量得到了证实。恩格斯说:“当我们按照我们所感知的事物特性来利用这些事物的时候,我们就让我们的感性知觉的正确性接受了确实可靠的检验。如果这些知觉是错误的,那么我们关于这种事物可能有什么用途的判断,必然也是错误的,而我们的尝试就必然要失败。如果发现事物符合我们关于它的观念,并且产生我们所预期的目的,那么这就肯定地证明,在这一范围内我们关于事物及其持性的知觉是同存在于我们之外的现实相符合的。”[11]这里,只有“我们达到了我们的目的”,我们才可以“肯定地证明”,也就是说,只有实现了价值要求,认识才被证明、被检验为真。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主体可以是个人、群体或人类,而这些不同的主体在需要方面存在差异和矛盾,所以实践目的的提出不单是那种符合个人利益的目的,而是与历史发展的基本要求或趋势相一致的、代表着人类整体的要求和利益的人民群众利益的目的。那些基于满足少数人私利的实践目的,即便经过实践活动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也不能证实指导实践的认识具有真理性。
三、真理标准的辩证统一
真理标准有符合性标准、融贯性标准和效用性标准三个层次。其中,符合性标准是真理标准的基本层次,效用性标准是真理标准的高级层次,这两个标准还要通过实践来检验,融贯性也要通过逻辑证明予以证实,可见,真理的验证是一个多标准、多层次的系统。在这个系统里,真理的不同标准相互作用,共同验证认识的真理性。
首先,符合性标准、融贯性标准和效用性标准都是检验真理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标准的认识才是真理性认识。如果只证明了主观认识与客观符合,但认识的形式在思维逻辑上含混不清,这样的认识结果就不能是真理。自身融洽也是真理的必要条件,可是真理融贯论者却把它作为真理的一个充分条件,强调只要认识本身不包含矛盾,逻辑上前后一致,就是真理。按照这样的逻辑推理,任何一个理论,如果编造得天衣无缝,自身逻辑一致的话,都应当作是真理,但事实上它们可能是神话、谎话,显然,这些荒诞的东西并不能被融贯性原则有效地拒斥,正如金岳霖所说:“真的命题的确一致,但一致的命题不一定真。不一致的命题有真有假,可是谁真谁假,显而易见不能靠一致去决定。我们一向就承认假的命题可以一致。不但假的命题可以一致,而且假如我们给一套命题加以范围把它们圈起来,假的命题还可以一致地假。”[6]928这就是说,真理必是一个自身融洽的系统,但自身融洽的系统未必就是真理。仅把“有用”作为衡量真理性的标准,不但否定了真理所表达内容的客观性,而且“有用”总是相对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而言,对此有用,对彼可能有害,就会陷入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的泥潭之中。所以,只有同时满足了符合性、融贯性和价值性这三个标准的认识结果,才是真理性的认识结果,换句话说,这三者就构成了真理的充分条件。正如张东荪先生所指出:“一个真理必须是在客观上存在的;在系统上是符合的;在未来上是有用的。倘使只有一个标准适用,则这个真理便不完全。”[12]
其次,实践标准和逻辑证明之间也不是相互排斥、对立的,而是相互作用的。实践标准离不开逻辑证明。实践只能提供证明的论据,而受检验的认识与论据是否一致,还需要人们的分析、比较,借助于一定的推理形式,研究它们有什么样的逻辑关系,在用实践判断一个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过程中,也需要借助逻辑证明。即使真理本身的生成也离不开逻辑证明,人的认识从实践开始,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就要通过分析、综合等逻辑方法对认识材料进行分类、归纳和整理,这其实也是一个逻辑分析和证明的过程。理性认识是否正确地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对于较复杂的科学理论,人们在用实践检验之前,往往先对它进行逻辑验证,也就是根据已被实践证明为正确的认识,运用逻辑的有效规则,来检验这个新认识是否符合逻辑,如果符合逻辑,它就是正确的,我们就可以依赖。另外,由于人类实践活动的局限性和社会历史性,决定了我们的一些认识可能无法获得实践的检验或者暂时不能获得实践的检验,如生物进化理论和宇宙大爆炸理论等,此时就需要通过逻辑推理来证明它们的真理性。因而实践总是有一定的限度,它有可能无法证实和驳倒一些认识,这是实践标准的不确定性[2]84。
逻辑证明也离不开实践标准。像数学和逻辑学这样形式真理系统的真假固然可以由数学公理、逻辑规则以及演算规则给以检验,但是数学公理和逻辑规则又是从哪里来?逻辑经验主义者认为,逻辑句法规则和博弈规则一样是由博弈者们的任意约定,而这种规则一旦为社会所约定,人们就必须以“容忍”的态度加以遵守,这种约定主义的原则被卡尔纳普称为“容忍原则”或“语言形式的约定论原则”。其实这并未说明数学公理和逻辑规则的最终来源问题,相反,却抹杀了它们的客观性。而且在逻辑证明中,当我们由对事物的个别性认识进入到对事物的一般性、规律性认识时,我们运用归纳推理,而归纳推理不具有必然性,是或然的推理,所以列宁说:“以最简单的归纳方法得到最简单的真理,总是不完全的,因为经验总是未完成的。”[13]当我们由对事物的一般性认识过度到对事物的个别性认识时,我们运用的是演绎推理,但演绎推理的前提最终也是通过归纳法获得,所以,演绎推理的前提就不可能是必然的,可能包含着差错,所有这些仅在逻辑的范围内无法解决,必须通过实践来检验。简言之,逻辑证明只处理前提和结论之间的关系,只能就前提和结论之间的推理过程是否有效、是否符合逻辑的问题进行判定,对于逻辑前提真实性的验证则是无能为力,并且逻辑证明也“不能回答结论是不是符合客观实际的问题”[2]83,它只能回答结论在逻辑上是否有效的问题,有效的未必就是符合客观实际,是否符合客观事实,还必须通过实践的检验。
最后,实践标准的唯一性。逻辑证明可以初步判断出一个认识或一个知识体系的真理性,但是,它到底是不是真理,归根结底还得由实践来检验。所以,逻辑证明不能代替实践检验,它不是最终标准,不具有最终决定权,而且逻辑证明实质上就是用人类实践的总和去证明,人的实践活动经过无数次的重复,把实践的规律印入人脑,经过思维的抽象、提炼和概括,内化为思维的规律,成为思维的逻辑,再用“逻辑的格”把它固定下来,就成为逻辑思维的有效工具,并逐步具有公理的性质,从而逻辑证明便在一定意义上具有检验认识的真理性和普遍性,成为对实践标准的一个重要补充。因此,归根结底的意义上说,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
综上所述,检验真理的标准是多方面和多层次的。它们从不同方面、以不同方式检验真理的本质;同时,这些标准在检验真理时又紧密联系、相互制约,从而构成一个内容复杂的真理验证系统。
四、结 语
追求真理是人类文明中的一个永久性话题,也是许多仁人志士的人生目标,在探索真理的过程中,一方面形成了对自然、社会和人类自身的正确认识;另一方面,人们也有了对真理自身的认识,这种认识就形成了人们的真理观。然而,不同民族的社会历史生存境遇不同,其对世界的关注视角不同,他们的思维方式、文化心理和价值取向以及伦理道德系统也不同,形成不同的文化传统和哲学传统,这就造就了不同的真理意识,即不同的真理观。真理观涉及真理的起源、本质、定义和标准等问题,其中真理的本质决定真理的定义和标准,因为定义是对事物本质属性的揭示,标准是区分、检验和判定事物的尺度和准绳,这个尺度和准绳是事物的内在规定性,由事物的质来决定。
马克思主义真理观是辩证唯物主义真理观,它认为真理都是客观真理,是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统一,而且还强调真理是在人的实践活动中生成并发展,真理本身就有价值性和人性。真理的本性以及实践的特点决定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实践标准是个一般原则,这个一般原则一定要与时代特征、时代任务相结合,找到在新时期能够将时代、民族特点与一般原则契合起来的具体实现形式,真正发挥实践标准这个一般原则的指导作用[14]。正是基于这一思想,邓小平深入分析了改革开放的实践性,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进一步提出生产力标准和“三个有利于”标准,对实践标准进行深化和具体化。生产力标准和“三个有利于”标准实现了主体性与客体性的统一、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以及真理性与价值性的统一,它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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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曹 琪]
Theverificationsystemoftruth
LIURui
(SchoolofMarxismStudies,HenanPolytechnicUniversity,Jiaozuo454000,Henan,China)
The standard of truth is the criterion for testing and judging the truth, and is determined by the nature of truth. The essence of truth includes conformance, coherence and utility, thus there are three levels of the criterion for testing truth accordingly, that is, the standard of conformance, coherence and value. The three standards will be tested through the corresponding criteria, which are verified through practice and logical proof. All standards are interrelated and interacted with each other in the course of verifying the truth. Therefore, the verification of truth is a system with many standards and levels.
essence of truth; standard of truth; verification system
10.16698/j.hpu(social.sciences).1673-9779.2017.04.004
2017-03-02;
2017-05-2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资助项目(16ZDA242);河南理工大学博士基金资助项目(SKB2017-04)。
刘锐(1979—),女,河南南阳人,博士,讲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思维方法论的研究。
E-mail:liurui@hpu.edu.cn
B02
A
1673-9779(2017)04-002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