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由核心价值观的三重属性
2017-02-24李嘉谊
郝 娜,李嘉谊
(河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南京 211100)
论自由核心价值观的三重属性
郝 娜,李嘉谊
(河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南京 211100)
我国自由核心价值观具有辩证性、人民性与实践性三大特征。辩证性体现为它在继承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过程中,更加注重吸收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思维方式,以科学的方法论构建了其辩证的哲学内涵;人民性体现为它是具有鲜明社会主义性质的“以人为本”自由理念,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在精神层面的反映,在实质上是对西方自由价值观的批判与超越;实践性体现在它以解决现实问题为宗旨,以遵循现实为原则,结合当前我国自由观建设的实际需要,确立了自由的价值地位,建构了自由的现实内涵与培育路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由;辩证性;人民性;实践性
2014年2月24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核心价值观是文化软实力的灵魂、文化软实力建设的重点。这是决定文化性质和方向的最深层次要素。一个国家的文化软实力,从根本上说,取决于其核心价值观的生命力、凝聚力、感召力”[1]。当前,树立价值观自信已成为我国文化建设的主要内容。在十八大报告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自由被列为社会层面的首要价值取向,成为一个重要的价值范畴。因此,认同与践行自由核心价值观也成为了树立价值观自信的关键所在。目前,学界对自由核心价值观的理解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自由核心价值观与马克思主义自由观二者的关系中理解自由核心价值观。有学者认为自由核心价值观就是对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继承与发展。马克思主义自由观是其理论来源,“马克思恩格斯对人的自由的哲学界定及‘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理论描绘则为社会主义自由价值观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内涵和科学的价值规定”[2]。自由核心价值观主要在理论内涵及价值取向上借鉴与继承了马克思主义自由观,形成了一整套包含“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自由的终极目的是要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3]等思想在内的价值理念。二是从自由核心价值观与西方自由价值观的差异中理解自由核心价值观。有学者认为自由核心价值观与西方自由价值观存在根本区别。西方自由价值观是典型的自由主义自由[4],它以私有制为经济基础,以唯心史观为理论基础,由资产阶级特别是少数的垄断资本家及其财团所统治的消极自由。与之相反,自由核心价值观则是建构于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之上,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面向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自由[5]。三是从现代各领域内的自由权利赋予方面理解自由核心价值观。有学者认为自由核心价值观是“指在社会经济、政治、法律等领域对公民的自主性、独立性的权利的赋予及保障的理念”[6],它规定了人们在经济、政治、道德等领域内的自由内容。
总体来看,学界对自由核心价值观的理解较为全面,但却忽视了自由核心价值观中内含的一些特征及特征背后体现出的科学意义与现实意义。一是忽视了它对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继承时体现出的辩证性特征。学界普遍看到了自由核心价值观对马克思主义自由观在内容及价值取向方面的继承,却忽视了一点即自由核心价值观其实更加注重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思维方式的继承,自由核心价值观中内含的辩证性避免了对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僵化套用,保证了其价值内涵的科学性。二是未强调出它的制度优越性即人民性特征。学界普遍从多角度分析对比了自由核心价值观与西方自由价值观之间的差异,但却未强调出自由核心价值观超越西方自由价值观的关键在于其显现出的人民性特征,这一特征真正显示出了二者的制度性差别,打破了普世价值的迷雾,在凸显制度优越性的过程中成为了树立价值观自信的关键点。三是忽视了它在构建其内容时遵循的实践性特征。学界较为详细地归纳出自由在当代的具体内容,却忽视了其内容的制定原则。事实上,自由核心价值观在规定自由的具体内容时始终遵循与现实相统一的原则,其内容的调整因时而变,始终是根据目前的现实需求有针对性地构建一系列自由的当代内容,来保证自由实现的可能性。因此,重新梳理自由核心价值观内含的特征,更能明晰其背后的科学意义与现代价值,对全面认识自由核心价值观,树立价值观自信具有重要意义。
一、自由核心价值观的辩证性
自由核心价值观是对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继承与发展,在借鉴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基本框架及价值取向的过程中,我国自由核心价值观更加注重继承了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思维方式,结合现实国情构建了科学的自由内涵,丰富与发展了马克思主义自由观,形成了一套辩证的自由价值理念,保证了其内涵的科学性、合理性。
第一,自由是规律与目的的统一。恩格斯曾说:“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7],表明自由既是合目的的,也是合规律的。自由核心价值观在倡导人们积极追求自我意愿的同时,也强调自由绝不是一种由主观意愿操控的无约束性状态,相反它是对必然的认识,是一种建立在对规律的认识与遵循之上的状态。这里的规律一般有三种,一是遵循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自由是历史的、具体的,在人类社会不同发展阶段上自由的内容及实现程度会有所变化。自由核心价值观始终强调自由的内涵及实现程度要符合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与当下的现实条件,在正确认识社会发展阶段与社会现实条件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发挥人们的主观能动性满足人们的自由需要,由此做到“求真”的自由。二是遵循人的发展规律。人是具有道德情感与公共责任意识的特殊群体性存在,道德是人之为人的精神规定性,对人的道德本性而言,自由绝非是为所欲为,以损害他人利益为基础的贪欲满足。事实上,自由是建立在人对自身规律性认识基础之上的合理诉求的表达。自由核心价值观倡导主体在进行自由实践活动时,应当主动提高道德修养,追求人文意蕴,符合伦理价值,做到“求善”的自由。三是遵循自然发展规律。在面对自然界时,自由是人对自然规律的认识与利用而非征服,恩格斯曾说过:“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8]。所以,自由核心价值观指出人必须在认识自身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敬畏自然、保护自然,以社会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为基础,做到“求美”的自由。
第二,自由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权利作为自由的载体,是人们在现代社会享受自由的手段与标志,但是任何权利都可能被滥用,造成对他人权利的侵犯,为约束人的自由权利的任性,必须限定权利的边界。社会主义用义务来制衡自由的权利,在法律体系中明确了每个公民的责任与义务,正如马克思强调:“自由是可以做和可以从事任何不损害他人而进行活动的权利。每个人能够不损害他人而进行活动的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正像两块田地之间的界限是由界桩确定的一样”[9]。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保证了个体在满足自我权利的情况下,不损害他人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冲突,保证了每个个体自由实现的可能性。
第三,自由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自由核心价值观不仅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赋予,而且还是一种能够有条件及能力实现的实质权利。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自由时认为,资本主义社会中政府赋予了工人自由的权利,宣称人人平等,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工人因对生产资料缺乏占有权,因而无论在经济领域、还是政治领域,都必须屈服于有产者而不自由,所以这种自由是一种虚假性的形式自由,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实现。而我国自由核心价值观则克服了这种单一的形式化自由,其自由不再仅仅是一种法律权利的赋予,而是以社会主义制度和公有制经济为基础,以提升人自由全面发展的能力为目标的可实现性自由。我国以三种方式保障自由的实现可能性,一是保证人们在经济地位上获得平等并且为每个人提供一定的物质基础,二是在制度及法律层面明确人们各领域内的自由权利,三是在教育及工作方面注意培养人们的个人素质使之获得行使权利的能力。因此,社会主义为自由提供了现实的条件,是形式与内容兼而有之的实质自由。
第四,自由是目标与过程相统一。在马克思主义自由观中,确立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一自由的最高目标,我国的社会主义自由观也秉承了这一理念,树立了自由的最高理想。但是,最高理想绝不是一蹴而就的,必须以现实的实践运动为基础,逐步实现最高目标。现阶段,无论是解放与发展生产力,还是加强与完善民主法治建设,都是在为最终自由目标的实现而向前迈进,正如我们像中国梦不断迈进一样:“我们的方向就是让每个人获得发展自我和奉献社会的机会,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10]。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是目标与过程的统一,静态与动态的结合,是在运动中不断实现的理想。
二、自由核心价值观的人民性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在精神层面的反映,其价值理念必然带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加快构建充分反映中国特色、民族特性、时代特征的价值体系,努力抢占价值体系的制高点”[11]。我国作为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自由核心价值观中彰显的中国特色与社会主义性质就集中表现为人民性,即社会主义的自由是最广泛人民的自由,它以社会自由与个人自由相统一为原则,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最终目的。自由核心价值观的人民性彰显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实质上是对西方自由价值观的批判与超越。
一个社会的自由状况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和自由市场经济的特点,造成了私有资本对个人自由的决定性影响,因此,西方自由价值观呈现出几方面特征。一是阶级性,即少数利益集团自由权利无限膨胀的同时,压抑并消解了工人阶级的自由。这种自由仅仅存在于少数统治者之中,马克思认为“在过去的种种冒充的共同体中,如在国家等等中,个人自由只是对那些在统治阶级范围内发展的个人来说是存在的,他们之所以有个人自由,只是因为他们是这一阶级的个人”[12]119,而工人阶级其实是没有自由的。二是资本性,即资本主义的一切自由都必须存在于资本自由的前提之下。马克思曾尖锐地指出:“在自由竞争中自由的并不是个人,而是资本”[13],资本主义社会的一切权利都由资本支配。三是工具性,政府给予工人实现自由的权利与机会,却剥夺了他们实现自由的条件与能力,工人获得的自由仅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或资本家的利益。“资产阶级可以不受其他阶级的同等权利的任何妨碍而享受这些自由。至于资产阶级完全禁止‘他人’享受这些自由,或是允许‘他人’在某些条件(这些条件都是警察的陷阱)下享受这些自由,那么这都是仅仅为了保证‘公共安全’,也就是为了保证资产阶级的安全”[12]597自由仅仅被沦为一种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手段。而建构于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自由则有效地克服了西方自由价值观的诸多弊病,集中体现了自由在社会主义形态下“以人为本”的特点。
第一,社会主义的自由是最广泛人民的自由。自古以来,统治阶级与广大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难以调和,以至于自由一直存在于少数人之中,如奴隶社会是奴隶主享有自由,封建社会是地主阶级享有自由,到了资本主义社会,社会阶级被简化为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两大阵营之后,自由就由少数统治阶级及利益集团所独享,所以自由主体始终被限定于少数人群之中。但社会主义情况有所不同,自由主体的范围被扩大,为全体社会成员而非少数人。社会主义明确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他们摆脱了被奴役、被压迫的境地,成了社会的主人,统治阶级与广大人民的利益实现了统一,因而社会主义在历史上首次将自由的权利赋予了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实现了自由主体从少数人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历史性跨越。
第二,社会主义的自由是以社会自由与个人自由相统一为原则的自由。我国的自由价值观之所以被放置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层面而非个人层面也说明我国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其自由观始终是建立在集体主义价值观基础之上,强调在社会自由中保障个体的自由。即认为“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12]119。这种集体主义自由观是区别于西方个人自由观的。西方自由观崇尚个人主义,认为个人有不受约束的权利,社会和他人被贬低为实现个人价值的手段。这种极端个人主义化的自由割裂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并将个人的自由被无限夸大,使得追求个人自由成为最终目的,而一切人自由实现的条件则被忽视。从人的本质上看,人作为社会存在物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共生关系中相互依存是人性的客观样态,所以脱离社会自由的西方原子式个人自由本身是不存在的。社会主义自由观的进步之处在于强调了社会自由与个人自由相统一的集体主义自由观。这种集体主义自由观不同于早期革命年代要求要时刻以牺牲个人自由来保障社会自由的那种集体利益至上的自由观,而是指出社会和集体可以为个人根本利益和自由的实现提供基本的保障,社会的存在不是谋求集体利益高于一切,而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每个人的自由实现,个人自由应当也必须在社会这个共同体中实现,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自由与个人自由在利益上是一致的,两者之间相互共通。因此,社会主义的自由倡导个人在追求个体自由的同时要兼顾集体利益,显然这种社会主义自由观更符合人的社会本质。
第三,社会主义的自由是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最终目的自由。资本主义社会中,自由一词始终带有鲜明的工具色彩。在革命初期,资产阶级倡导自由是为了反对封建专制与宗教神权,在夺取政权之后,资产阶级又为了缓和国家与人们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而赋予无产阶级以形式自由的权利,以此来维护社会秩序及资本代言人的利益。所以,资本主义中统治阶级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矛盾决定了社会中无产者获得的自由成为了捆绑无产阶级的形式化工具。相反,社会主义则以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为出发点,紧紧贯彻“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倡导自由的最终目的始终是为了满足大多数人的需要、为大多数人谋利益。社会主义认为自由是人的本质属性与最高价值追求,因此,在社会层面将自由作为核心价值准则,其目的在于实现社会中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的那样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社会主义自由观将自由定位为社会发展与人的发展的价值宗旨,并在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满足人们的自由价值诉求,始终以实现自由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
三、自由核心价值观的实践性
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新时代条件下的理论创新,这种创新表明它“对现实问题的思考与回答,这意味着它需要不断地接受现实环境的挑战,需要不断地回答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各种问题”[14]。自由核心价值观的实践性正是秉承了这一理念,它在构建其内容时以解决现实问题为宗旨,以遵循现实为原则,根据当前自由观建设的实际需要,在自由观的地位确立、现实内涵及培育方式上进行了调整与外延,构建了社会主义自由观的当代内容。自由观建设在我国自古就有,但本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提自由理念,其意义在于当前的社会形势变化了,自由的内容也必须有所改变。目前而言,我国自由观建设面临三个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自由理念的定位问题,即如何确立自由在众多价值理念中的位置,才能突出反映出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特点,符合我国当前的现实需要。二是自由的实现问题,即如何打破实际生活中出现的个体自由权利难以真正实现的窘境,如何真正避免自由成为一个法律领域内的抽象权利。三是自由权利边界的冲突问题,即如何解决在公共空间领域内,部分人因个人自由权利边界定位模糊而滥用自我权利造成对公共生活空间的侵犯,损害他人自由权利的问题。由此,自由核心价值观根据以上现状,制定了相应的现实内容。
第一,自由核心价值观被提升为社会层面的首要价值理念。自由首次被列入我国主流价值理念之中并被放置于核心地位统领社会层面的其他价值理念,其统领地位的确立并不是随性的,它代表了自由价值理念的优先地位,这种优先性主要源自于现实的要求。从现实状况中看,自由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唯物史观指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领域内的价值取向将会影响社会成员在各领域内的行为,因此,在地位上具有优先性。此次我国将自由放置于优先地位之上,正是源于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与首要价值取向。市场经济的本质特点是“高度自由的市场主体以市场为基础进行资源配置,经济运行状况通过一系列市场规律表现,最后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15],这之中,蕴含了自由价值理念在市场经济中的两个功能:一是,自由是市场经济建构的前提与内在动力。市场经济在开始就被定义为一种高度自主性的经济,它存在的前提是要承认每个个体都有自主追求个人利益权利,并将个人追求自我正当利益的行为合法化。市场经济的活力在于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可以为实现利益最大化不断参与自由竞争,从而推动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所以,不承认自由,这种高度自主的市场经济既不会产生也不能维系。二是,自由是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得以产生的基础。在地区与地区之间,资源、产品分布不均衡,市场若想依靠“看不见的手”调节资源配置,就必须要求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能够在市场上自由涌流,在各个生产要素流动的过程中,市场才会自发反映出资源的稀缺程度,从而引导生产要素的流动方向,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所以,将经济领域的内在要求自由列为社会层面的首要价值取向是符合我国社会的发展规律的。
第二,自由核心价值观的概念外延为自由权利、自由条件、自由能力的三位一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打破以往仅仅将自由看作是一种抽象的自主性、个体性概念的窘境,将自由这一范畴扩大为权利的赋予与条件能力的获得。要求公民个人不仅要在法律范围内获得自主性权利,更要在各个领域拥有实现自由的条件及能力。在自由权利赋予方面,我国明确将公民的自由权利纳入到一系列制度与法律体系当中,赋予人们在各个领域内的自主权,公民的自由权利被逐渐细化与规范化,其目的在于首先要将公民的自由合法化,做到有法可依。在自由条件赋予方面,我国大力发展生产力并实现发展成果共享,以此为公民奠定自由的物质条件。经济上的平等是自由的前提,物质上的富裕是自由的保障,除了赋予法律上的自主权外,社会还在不断解放与发展生产力,在财富与资源涌流的前提下提供给每个人自由支配资源的物质条件。同时,我国采取一系列举措来保证财富的共享,比如在收入分配领域强调公平与效率,在社会保障领域完善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制度等,最大限度地实现发展成果共享,缩小贫富差距,满足不同阶层社会成员的基本需求,在物质上为每个人自由的实现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在自由能力赋予方面,我国特别注意培养公民的个人能力。自由理念能否转化为自由的实践,其重要因素在于是否拥有自由实践能力。例如,在协商民主的过程中,民众是否拥有理性思考分析、倾听与沟通等能力直接决定了民众是否能有效行使其自由权利,所以,我国开始着力培养人们在社会生活等领域内的决策、分析、执行等能力,正如在经济领域内我国强调要实现劳动自主,始终要求人们在工作中不断提高与培养各种能力,逐步将社会主义经济自由下的人变为独立、平等的个体,激发出个体的自我创造力,从而保证每个个体能更好地参与到经济活动之中。
第三,自由核心价值观的培育依托于公民整体道德境界的提升。我国的自由核心价值观培育与公民的道德境界密切有关,始终强调以提升道德境界与公共责任意识来倡导人们对自由的追求。如前所述,社会主义的自由是建立在社会自由基础之上的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那么如何规避个人自由的滥用,如何化解公共生活中每个人自由之间的冲突呢?答案是依托于公民的道德境界与公共责任意识。社会的良性运行不仅依赖于制度的运行,同时也依赖于公民个人道德意志的提升,在人与人需求产生冲突的情况下,唯有每个人都能让渡出自我的部分自由,才能保证社会每个人的自由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而能否让渡决定于个人的道德境界与公共责任意识。一方面,我国重视公民整体道德境界的培养,鼓励将自由变为一种人格的内在必然性。这种内在必然性的自由衍生于人们的品德之中,是高尚的、自主的、合乎人性的,而不是被外在赋予的,能被滥用的。所以我国首先倡导人们摆脱低级趣味,提升个人品质,坚决抵制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与享乐主义,要求人们在构建健康向上的价值追求的同时去积极主动追求自由,这种自由是一种向善的自由。另一方面,我国重视公民公共责任意识的培养,除了提倡自由外,我国还同时强调对他人诚信、对社会友善、对国家热爱,努力营造和谐社会的氛围,将自由的实现与自我、他人、社会、国家紧密联系在一起,引导公民正确认知自我在整个社会中的角色与定位,保证公民在自主满足个体自由需求的同时还能带有一份责任感与公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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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许宇鹏)
10.3876/j.issn.1671-4970.2017.01.004
2016-11-25
郝娜(1990—),女,山西太原人,博士研究生,从事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研究。
D693
A
1671-4970(2017)01-001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