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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同意与保护少数:论民主政治中的多数原则

2017-02-24赵和平

关键词:克维尔民主权力

赵和平

(福建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

多数同意与保护少数:论民主政治中的多数原则

赵和平

(福建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

随着西方民主的发展,多数原则已经成为当今西方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之一。自亚里士多德到萨托利,不同时期的政治思想家们对多数原则均有论述,形成了清晰的理论发展脉络;而从合法性来源探讨,可以发现多数原则与民主政治的结合具有必然性。该原则争议的核心是如何对多数人同意和保护少数人的权利看似悖论的两者兼顾和协调,对此,西方民主政治分别从宪政制度、权利保障、政治文化三个层面入手,提供了现实的解决方案。

多数原则;民主;多数同意;保护少数

一、多数原则的理论传统梳理

在西方民主的发展史上,第一位对多数原则进行论述的是古希腊时期的亚里士多德。他指出:“在许多事例上,群众比任何一人可能作较好的裁断……大泽水多则不朽,小池水少则易朽;多数群众也比少数人不易腐败。”[1]163在对理想城邦的设计上,亚里士多德十分重视法律的效力,并将法治的合理性与多数原则联系在一起。他认为,法律是多数人制定的,体现了多数人的智慧,团体的智慧远高于个体,而雅典城邦也以公民大会的形式让公民直接参与决策,践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然,受各方面因素的限制,亚里士多德的多数原则理论还比较单薄,他的“多数”重点强调的是城邦中公民的多数实体,是直接民主的产物,与后来间接民主所强调的作为一种程序原则的多数原则有很大不同。

17世纪的法国思想家约翰·洛克的《政府论》一书较早涉及到多数原则。他指出:“当某些人这样地同意建立一个共同体或政府时,他们因此就立刻结合起来组成一个国家,那里的大多数人享有替其余的人做出行动和决定的权利。”[2]60也就是说,当人类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社会后,行动和决策的决定权在于多数人,少数人必须服从其意志。而到了18世纪,美国总统杰斐逊一方面明确提出了“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目的在于防止因参政人数过多、意见不同而导致国家管理上的困难;另一方面,他也认为“多数原则”并不意味着可以侵害少数人的权利,相反,少数人的权利也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3]216。由此可见,该时期的思想家所论述的已经不再是绝对的多数,而是开始关注多数与少数之间的关系。

19世纪法国的思想家托克维尔以其在美国社会的敏锐观察对“多数人的暴政”进行了一针见血的批判。他在《论美国的民主》中写道:“多数,经过彼此认识和使人们承认自己的存在以后,就成为一切权力的共同来源。但是,多数本身并不是无限权威。”[4]461在这里,托克维尔认为产生“多数人的暴政”并非因为多数原则本身,而是因为多数原则会产生无限权威,即多数人的专制统治导致其权力的无限扩张,最终侵害到少数人的自由与权利。正因如此,托克维尔的政治思想始终围绕着“多数人的暴政”与“少数人的权利”两个核心主题。受其影响,英国思想家约翰·密尔同样讨论了“多数人的暴政”问题。与托克维尔从政治的角度思考不同,他更多的是从思想自由的角度进行思考。

进入20世纪,美国学者萨托利对“有限多数原则”进行了研究。他认为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多数原则仅仅是“简单多数原则”。他提出:“如果把民主理解为受少数的权利限制的多数统治时,它便与全体人民,即多数加上少数的总和相符合。正是由于多数统治受到限制,民主才总是包括全体人民。”[5]36由此可见,萨托利认为人民应当是多数加上少数,而“简单多数原则”会将少数排除在人民范围之外,只有尊重和保护少数的权利,少数可能向多数转变,多数成为可变化的多数,这才是民主政治的要义所在。

二、多数原则与民主政治结合的必然性

以上梳理了多数原则在民主发展中的理论传统。可以发现,虽然历经批判,但多数原则缓慢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西方民主制度实际运作的基本原则。为什么在纷繁复杂的民主理论中选择了多数原则?多数原则的合法性因素有哪些?笔者认为,多数原则与民主政治的结合存在必然性。

(一)多数原则契合民主政治的基本价值观

民主政治的基本价值观认为,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回顾人类的民主发展史,不难发现民主与平等的关系:民主一方面以人类的平等为支撑,另一方面抵抗和避免不平等。关于这点,卢梭有着精辟的论述:“环境的力量始终倾向于破坏平等,惟其如此,法律的力量就应始终倾向于维护平等。”[5]379萨托利则进一步指出:“不平等可归因于天意,而平等只能是人类行为的结果,不平等是‘自然’,平等就非自然化了。”[5]379虽然不同人的才能、体力、社会地位、家庭和运气不同,但在作为人这一点上,每个人都应有同等的价值,因此所有公民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任何基于财富、种族、民族、宗教等原因来区分人的优劣、等级和地位的做法都是与民主的信仰格格不入的。基于人们的才能和利益的平等,许多人联合起来,其全体的才能和利益自然比一个人的才能和利益要大。这可以说是“多数原则”运用于政治实践的最初的根据。

(二)多数原则符合“主权在民”理论的要求

现实政治中的决策原则除了多数原则外,还有全体一致同意原则和少数同意原则。为何民主理论最终选择了多数原则?笔者认为,从满足“主权在民”要求的角度来看,全体一致原则无疑是最理想的决策原则,它使每一个公民都有机会参与到公共决策过程中,满足全体人民的利益。作为这一原则的拥护者,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提出了“公意”的概念。“公意”不同于个人意志的简单累加形成的“众意”。卢梭指出:“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归依。”[6]35但是,随着社会分工的精细化和社会阶层的复杂化,要在全社会形成满足“公意”的全体一致原则已经成为不可能的事情。因此,全体一致原则没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只能作为民主的一种理想。而多数原则和少数原则均是在主权者的同意下,由部分人代表所有人民的意志来行使政治权力,区别在于二者的数量。虽然多数原则和少数原则与全体一致原则之间都存在一定的差距,但很明显多数原则与全体一致原则之间的差距更小。作为理想民主与现实政治妥协的结果,多数原则在形式上更接近“主权在民”理论的要求。这也是为什么卢梭承认“意见的分歧和利益的冲突”的存在,不得不做出妥协,以多数人的意见来代替“公意”。

(三)多数原则是协调民主政治冲突的有效手段

在民主社会里,随着社会分工的精细化和社会结构的复杂化,个人之间、不同的利益群体之间受环境、知识、利益等因素的影响,对不同问题的看法存在矛盾与冲突在所难免,关键是如何去协调其中的冲突。自由平等的基本价值观必然要求民主政治不能通过强制手段使人民作出违背其意愿的选择,更不能在未经他人许可就代表他人做出决策。因此,通过对话和协商,依靠相互说服与妥协而达成一致,成为协调矛盾冲突的主要途径。正如科恩所言:“在民主社会中,做出的决定最理想的是持续地激烈讨论的结果。”[7]64

当然,现实政治中对话与协商也并非是万能的,对于一些各方分歧严重的决策问题简单地依靠对话协商已经无法解决,这时候就必须借助多数原则,通过投票手段来解决冲突。此时,多数原则未必是最好的,但是却也无法找到比它更好的了。一方面,投票保证了人民平等参与政治的权利;另一方面,按照多数原则的投票使无休止的协商对话得以最终解决,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以暴力手段解决矛盾冲突的结果。

三、多数原则下保护少数的多层次探析

通过前文对多数原则的理论传统梳理不难看出,思想家们一直在追求如何使多数原则和保护少数权利二者有机统一。但随着西方民主的发展,思想家们对于多数原则的思考已不再局限于理论的范畴,更多地开始探索如何通过现实的民主制度来防止多数人的暴政和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在这一问题上,西方社会目前已经发展出以权力制约权力、以社会制约权力和构建政治文化等多层次的解决方案。

(一)宪政制度层面:以权力制约权力

“以权力制约权力”,又称为权力制衡思想,其源头可以追溯到洛克,后来由孟德斯鸠予以发展。18世纪末,在美国建国初期,联邦党人(以汉密尔顿和杰斐逊为代表)对权力制衡思想进行了实践。权力制约权力思想的核心是:分立不同性质的权力(主要是行政、立法、司法),并确保3种权力之间互相平衡且制约。

在这里,以美国建国初期为例分析其制度设计。首先,联邦法院有权对立法进行司法复议。“正是为了克制立法机构的不断膨胀的野心,人们才应当放纵他们的戒备心,从而竭尽全力采取防范之策。”[8]323也就是说,为了防止立法机构立法权力的无限扩张,联邦法院可以按照合法程序,对立法机构的决议行使否决权。如果说立法机构是多数人的堡垒,那么联邦法院就形成了少数人的盾牌。其次,在美国参议院中实行各州地位平等,均为2个代表。这样的制度性设计就保证了即使是人口少、经济弱的州也能够在参议院中享有与其他州同等的话语权和机会,从而在参议院内部保障了少数人的权利。再次,总统与立法机构之间相互制衡。美国宪法规定总统不对议会负责,可以对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行使否决权;同时又赋予立法机构弹劾总统的权力,从而形成立法权与行政权的相互制约。最后,中央与州县之间实行严格的分权制度。中央政府集中管理国防、外交等事务,而各州管辖各自地区治安、公民权利等事务,如此纵向分权既防止了权力自上而下的扩张,也有助于调动人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

(二)权利保障层面:以社会制约权力

“以社会制约权力”的思想核心在于在权力制衡之外构建一种社会制衡机制,借由社会自治的力量和个人权利来防止多数人的暴政。如果说“以权力制约权力”理论聚焦政治领域,那么“以社会制约权力”理论则着眼于社会私人领域。该思想最早的提出者当属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托克维尔的思想深受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的影响。但他同时指出制度性的力量还不能够提供个人抗衡国家力量所需的各种平台,国家还是能够轻而易举地对私人领域造成侵害。因此,他说:“我不怀疑,在像我们今天这样的文明和平等的时代,统治者们可能比古代的任何一个统治者更容易把一切公权集中在自己一个人手里,使其习以为常地和无孔不入地深入到私人利害领域。”[4]318而在对美国社会进行了长时间详实的考察之后,他发现美国之所以能够避免多数人的暴政,关键在于它在权力制衡之外,还存在“中间权力”——市民社会,通过独立自治地方组织和社会团体形成的社会力量及个人权利的发挥对国家权力形成了有效的制约。

20世纪美国著名政治学者罗伯特·达尔进一步发展了“以社会制约权力”思想。与托克维尔相比,达尔更加关注民主秩序的社会先决条件。在达尔看来,在现代社会中,“每个群体为了自己的利益都力图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为此形成的冲突和交易过程,却造成了一种竞争性均衡的趋势,产生了长远来看总体上对公民有利的政策。”[9]153他认为民主社会不再是“多数人的统治”,而是多元社会组织所形成的“多重少数人的统治”。在现代选举中,多元化的社会团体为谋求利益、达到团体目标而进行交易和协商,由此形成的投票多数并非固定而是不断变动的,没有一个社会组织可以在票数上长期占有多数。正因为“多重少数人的统治”的特点,由少数人组成的社会团体也能在政治竞争中拥有自己的话语权,多元化的社会组织实际上对其中所有组织的权力都进行了制衡。多元民主使得所有的社会团体都可以充分表达自身的利益和诉求。

(三)政治文化层面:妥协精神的形成

在西方民主社会里,妥协不仅是一种达成决策的方法,也是一种政治文化的氛围。以英国为例,英国之所以能成为经验主义和保守主义发源地,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它有悠久的妥协传统。也正因如此,很少极端思潮能对英国造成很大的现实影响,英国社会的发展多以渐进温和的改良为主,而不是激进的革命。在美国,同样存在深厚的妥协精神。以汉密尔顿和杰斐逊为代表的美国制宪者们一开始就意识到,真正的民主绝非要求整个社会意志的整齐划一,而是不同意见和利益之间(无论是多数人还是少数人)的相互妥协与宽容,前文所提及的美国在宪政制度设计上对权力实行分立和相互制衡也完全符合这一思想。在这样的制度与传统的影响下,反复的协商谈判、寻求妥协的方案日渐成为美国政治领域中的常态。正如达尔所言:“在美国政界和社会,人们普遍非常珍视妥协。”[10]76在社会范围内形成妥协和宽容的政治文化氛围,利用政治妥协来化解各方矛盾,意味着多数的一方不能简单凭借数量上的优势对少数进行压制,而是双方谈判沟通和互谅互让,在这一过程中防止多数人的暴政,达到保护少数的目的。

[1]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2] 洛克.政府论:下[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3] 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M].天津:天津教育出版社,2000.

[4]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M].董国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5] 萨托利.民主新论[M].冯克利,阎克文,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8.

[6] 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7] 科恩.论民主[M].聂崇信,朱秀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8]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M].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9] 徐大同.现代西方政治思想[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10] 达尔.多元民主的困境[M].周军华,译.北京:求实出版社,1989.

(责任编辑:李翔)

Majority Agreement and Protection of Minorities: on the Principle of Majority in Democratic Politics

ZHAO Heping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Fujian Normal University, Fuzhou 350007, China)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Western-style democracy, the principle of majority has become one of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Western democracy. There are also discussions about majority principle from Aristotle to Startori who are the political thinkers standing for their own period, which has formed a clear development process. What’s more, from the view of legitimate source, we can find the combin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majority and democracy is inevitable. The core of the principle dispute is how to balance the two parts of majority and the rights of minorities which seems paradox. In this regard, in order to build a realistic solution, the Western democracy solves the problem from three aspects which are Constitution, rights protection, political and cultural levels.

principle of majority; democracy; majority agreement; protection of minorities

2016-10-29

赵和平(1990—),男,福建宁德人,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政治。

D082

A

1008—4444(2017)02—006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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