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背景下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探讨
2017-02-23晋荣敏
晋荣敏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6)22-0085-03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办学规模的日益扩大和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发展迅速,相应的科研项目也不断增加,并呈现出经费来源多样化、经济活动复杂化等特点。随着“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行,“营改增”对高校科研,特别是横向课题将产生重大影响。如何创建高效的科研经费管理模式成为高校发展改革中的当务之急。文章分析了“营改增”对高校科研经费使用的影响,进而提出高校应对“营改增”影响的对策和建议,目的在于促进高校科研经费的科学管理,为高校发展提供财务保障。
关键词:营改增 科研经费 高校
一、引言
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已全面实行“营改增”,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
众所周知,营业税具有“重复征税、不能抵扣、不能退税”的弊端,而增值税具有“道道征税、层层抵扣”的优点,因此,“营改增”的出台是财税制度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营改增”的主要变化就是克服了营业税的缺点,将营业税的“价内税”变成了增值税的“价外税”,实现了进项税和销项税的抵扣关系,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能有效降低企业税负,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更重要的是,“营改增”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建立和完善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的发展,有利于建立劳务和货物领域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二、“营改增”对高校科研经费财务管理的影响
高校的科研经费分为横向科研经费和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和国内各组织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合作从事科技协作、科技咨询、转让科技成果和其他涉及技术服务的项目,而由合作对象拨付的专项经费和合同经费等。纵向科研经费是指通过承接国家或地方政府常设的专项项目或计划项目而取得的财政拨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因此,我们主要探讨“营改增”对高校横向科研项目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高校科研税负的影响
在“营改增”前,高校提供的应税服务只涉及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等地方税务,无需缴纳增值税,无增值税纳税义务。“营改增”后高校涉及的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和鉴证咨询服务等需缴纳增值税,而这正是高校横向科研项目的重要内容,因此“营改增”后高校科研服务需缴纳增值税。这对高校科研税务的核算将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和会计核算健全程度的不同,可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高校属于非企业性单位,可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按3%的征收率纳税,但年应税收入超过500万元的高校需要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按应税收入的6%纳税,并可以抵扣进项税税额。
假设某高校年总应税收入为Q,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入为W,适用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和地方教育附加税税率分别为6%、7%、3%、2%。假设营业税税率为5%,进项税税率为17%,在不考虑其他税的情况下“营改增”前后税负T对比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在不考虑其他税的前提下,应税收入Q,“营改增”前税负5.6%Q,“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3.26%Q,税负变化△T=3.26%Q-5.6%Q=-2.34%Q,即“营改增”后,高校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税费比“营改增”前下降了2.34%,下降幅度为2.34%/5.6%=41.79%,说明“营改增”后,若高校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将直接降低税负,节税效果明显。若为一般纳税人,税负为6.34%Q-16.27%W,与“营改增”前比较,税负变化:△T=(6.34%Q-16.27%W)-5.6%Q=0.74%Q-16.27%W。当△T=0,即W/Q=4.55%时,“营改增”前后税负相同;当△T>0,即W/Q<4.55%时,“营改增”后税负增加;当△T<0,即W/Q>4.55%时,“营改增”后税负降低。说明若高校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税负多少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影响,当可抵扣进行税额较少时,税负可能比“营改增”前增加,当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多时,税负可能比“营改增”前降低。因此,“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一定降低,一般纳税人税负受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影响,可能降低也可能增加。
(二)“营改增”对高校财务核算的影响
“营改增”之前,繳纳营业税直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核算,改革后,小规模纳税人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核算,一般纳税人则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并设置“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转出”和“未交增值税”等末级科目,会计核算相对复杂。
“营改增”前,高校缴纳营业税时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按照科研到款全额确认科研事业收入,营业税作为成本列支;改革后,小规模纳税人与改革前基本一致,按科研到款全额确认科研事业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作为支出核算;一般纳税人收入入账方法和原则发生了变化,科研事业收入指不含税的部分,需按照实际收入减去销项税额后的余额确定,成本也需要扣除进项税额予以列支,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等于当期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其会计核算基础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高校会计核算基础发生变化。同时,由于销项税和进项税的单独核算,导致了科研收入的减少,分配到各课题组的费用也相应减少,这种减少将直接影响高校的科研事业总收入和课题负责人的科研到款总额,影响课题组人员申报课题和进行科研研究的积极性。
(三)“营改增”对高校科研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前,高校科研项目直接开具营业税普通发票,改革后需要开具国家税务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这两种发票的开具、使用和管理都比营业税普通发票严格得多,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且每月需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发票认证和申报。我国《刑法》对增值税违法犯罪行为做了严肃规定,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都要比营业税有更详细的法律依据。这对高校财务人员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财务人员必须按照新的税务征管要求,做好增值税发票的领用、开具、使用和管理方面的工作,防范发票使用不当带来的法律风险。
三、“营改增”后高校应对科研财务管理的建议
(一)合理确定纳税人类型
“营改增”前,高校只涉及地方税务收入,并无国税应税收入,大多无国税纳税义务。全面“营改增”后,高校必须承担国税纳税义务,缴纳增值税,因此,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纳税资格认定。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高校科研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申请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二者的优缺点如表2所示。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低税率,很多高校在选择纳税人类型时只顾短期利益,显现出了极大的模仿性,机械地认为小规模纳税人能减轻税负,一般纳税人会加重税负。这是不科学的,例如某高校取得应税收入500万元,在17%的进项税抵扣率下,不考虑其他税负,不同纳税人类型应纳增值税如表3所示。
从表3可以看出,若可抵扣进项收入为0,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高94.37%,若取得100万元可抵扣进项税收入,相比可抵扣进项收入为0的情况,一般纳税人税负降低51.34%,一般纳税人税负小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应税收入中仅有20%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抵扣51.34%的税款,可见进项税抵扣效果之明显,显示出巨大的优惠性。“营改增”有利于高校科研机制的良性发展和全面改进,随着高校的发展,高校科研收入将不断增加,因此长期保持小规模纳税人资格必然是一种短视行为。所以,高校在选择纳税人类型时必须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结合自身实际,做好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选择,为“营改增”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二)加强学习、规范管理
高校财务人员一方面要联合高校职能部门做好“营改增”相关知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促进各部门纳税意识的改变,另一方面要不断加强对税收税法制度的学习,特别是增值税发票使用、纳税申报和减免税规定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避免在核算和纳税过程中出现问题。
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根据规定完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增值税明细账,避免账务核算不清带来的税务风险。高校可以设立一个税务专员,专门负责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工作,保证增值税申报和缴纳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三)抓住机遇、做好纳税筹划
“营改增”前,高校科研享有的税收优惠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原优惠政策不变,即提供上述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须向国税局提供资料,履行税收优惠的相关审批程序。高校要充分利用好该项政策,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办理免税备案,享受税收优惠。另外,要培養财务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员的节税意识,积极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和反馈,积极争取认定为技术开发或技术服务的项目,积极争取国家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减轻高校科研项目税负,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率,提高科研人员科研积极性。
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科研收入的扩大,为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方便对方抵扣进项税额。对于一般纳税人,课题组应该尽量选择与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合作,尽可能获得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加强对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查,确保所取得的专用发票均能抵扣。适当增加可抵扣进项税额的科研收入,减少不可抵扣的项目,降低税收负担。高校要根据新的税务征管要求,制定新的发票管理规范,明确发票领用、开立、使用和核销等方面的规则,并严格实施。
四、结论
“营改增”的出台是财税制度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对各行业都有较大影响,高校必须积极主动地适应其相关要求,做好科研经费项目的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工作。“营改增”对高校科研税负、会计核算和发票管理等方面都产生了较大影响,我们要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做好纳税人资格认定,加强学习,充分利用“营改增”带来的机遇,做好纳税筹划,降低高校科研税负,促进高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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