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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行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研究

2017-02-23王娟娟

商业会计 2016年19期
关键词:食品行业信息披露

王娟娟

摘要:文章通过沃尔玛“过期肉”“真假驴肉”事件,分析食品行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并结合目前的披露现状,提出相对应的解决措施,从而提高食品行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整体披露质量和水平,进而促进食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食品行业 社会责任会计 信息披露

迄今为止,尽管国内外学者针对社会责任会计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针对信息披露的研究仍处于初级阶段,很大程度上只停留在企业是否履行社会责任,尚未形成一套全面、系统的社会责任会计披露体系。食品行业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的提高,食品生产的安全和市场监督日益受到各方的关注,因此,加强食品行业社会责任会计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沃尔玛“过期肉”“真假驴肉”事件为例,分析食品行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并结合现状,提出相对应的解决措施,从而提高食品行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整体披露质量和水平,进而促进食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食品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实例分析

(一)案例简介

“沃尔玛”公司是一家美国的世界性连锁企业,以营业额计算为全球最大的公司,其控股人为沃尔顿家族,总部位于美国阿肯色州的本顿维尔,主要经营领域是零售业,也是世界上雇员最多的企业。连续三年在美国《财富》杂志世界500强企业中居于首位,其在中国也占有相当的市场。2013年,沃尔玛被查出在驴肉中掺杂狐狸肉,被查之后,沃尔玛以遭受供应商欺骗为由撇清自身責任;2014年8月,沃尔玛内部员工爆料,称其用过期肉制作熟食,对此,沃尔玛连夜销毁证据,并以员工操作失误为由做出回应,执法部门因证据不足没有做出任何法律惩罚行为。本文按照时间的顺序对具体事件发展进程进行了整理,如下页表1、表2所示。

(二)案例问题分析

1.从社会责任意识层面分析。在事发的一个月的时间里,卫生部门、质检部门、“沃尔玛”均未向公众做出解释,社会责任意识严重缺失。在“过期肉”事件中,为了维护企业形象,“沃尔玛”更是销毁证据,拒不承认,把责任推脱至员工身上,对整个事件的信息一再隐瞒,造成事态进一步恶化,致使更多的不安全食品流入市场。为了企业形象和高额的经济效益,完全不顾此次事件对社会、对企业自身、对食品行业所造成的危害。

2.从披露内容、形式层面分析。在这两次事件中,“沃尔玛”仅仅做了简单回应和产品召回,没有主动出具任何检测性的报告,或是出具独立的社会责任会计报告向公众和社会做真实全面的情况披露,更为重要的是,在“真假驴肉”事件中,并没有将狐狸肉代替驴肉的这一重要事实进行重点说明,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信息严重失真。

3.从检测标准和评判标准层面分析。“过期肉”曝光后,质监局和监管局成立联合小组展开调查,采用抽样与现场调查,结果显示证据不足,无法确认举报是否属实。针对肉质的检测应当有全面、精确的微观检测仪器和科学的检测方法,而在此次事件中,现场调查显然太过简单,没有科学的评判体系和权威的评判专家,缺少技术含量,检测结果让人难以信服。

4.从食品监管和法律体系层面分析。在“过期肉”与“真假驴肉”这两个事件中,一方面,商家熟食销售存在投机行为,钻了法律的漏洞,目前在我国,熟食的生产日期应该从宰杀的日期开始核算,还是从烹饪时的日期开始核算,在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致使消费者“有苦说不出”,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另一方面,食品企业供应链安全形同虚设,没有严格的执行标准,缺少监督和互相牵制岗位,致使食品在供应环节漏洞百出,极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

5.从政府部门执法及社会监督层面分析。政府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常常处于孤立状态,导致信息流转出现延误,影响了整个事件的处理进程。如果各部门联合起来,互相交流信息,建立起一张完整的信息网,将会提高办事效率,还能起到互相监督的作用。目前我国还未设立第三方监督机构,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缺乏执法监控,同时,对政府部门的执法进程和执法效果不能及时地做出评判,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公众对政府部门的信赖程度,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二、食品行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实施社会责任会计报告的企业所占比重较小。由于社会责任会计在我国起步较晚,企业重视程度不够,多数企业在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时主动性不强。根据《金蜜蜂中国社会责任报告研究2015》数据整理显示(见表3),虽然近年来披露数量呈现递增趋势,尤其是2008—2009年,增长率从42%上升到74%,但相对国内庞大的企业群体来说,所占整体的比重仍偏小。

(二)披露原则缺陷,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主动披露意识淡薄。由于缺乏强制性披露原则,导致大多数企业自愿性缺失,披露意识淡薄,不愿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即使披露,信息的内容也较为空洞,如一些食品加工企业对直接影响人体健康的食用添加剂等安全信息没有进行重点披露,这使得消费者对企业食品安全信息的了解进一步减弱,导致消费者对食品行业逐渐失去信心。

(三)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形式单一。目前我国食品行业发布社会责任会计报告的企业很少,披露形式更是欠缺。根据相关研究显示,企业多是通过年报的形式,以年报中董事会报告的一部分进行披露,篇幅较小,大多都是描述性的报告。虽然描述性财务报告也属于社会责任报告,但仅仅采用文字叙述的方式进行描述,没有其他的附加说明或是以独立的社会责任会计报告进行披露,且所使用的披露工具多样化,造成不同企业对同样问题有不同的侧重点,同行业会计信息不具备可比性,信息的真实程度和客观程度不能得到保障,因而很难满足利益相关者的决策需求。

(四)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评判标准不明确。我国关于社会责任会计理论基础的研究较为薄弱,尚未设立专业性的研究机构,也鲜有这方面的政策标准。在涉及大量难以量化的信息时,没有一个明确的判定方法和评定标准,比如在涉及食品质量安全的添加剂的剂量用法上,缺乏精确的数字对比依据和参考标准,致使企业难以全面披露利益相关者所需求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极易引发食品安全问题。

(五)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核算范围难以确定,提供信息披露成本过高。社会责任会计是一门交叉性的学科,核算范围广泛并且复杂,由于缺乏社会责任会计相关核算披露规范,缺乏专业的技术人才和专业设备,企业对发生的不以交易形式进行的社会责任事项的社会成本和效益很难准确地进行确认和计量,增加了披露的难度,造成披露成本过高。

(六)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政策法规不完善。政府部门在食品行业的立法工作上存在不足,由于缺乏本行业的适应性会计准则,企业在披露的选择方法和内容上具有更广的选择范围,容易造成放大与缩小效应;相关法规的缺失,使企业在进行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时,针对财务信息披露的多,对非财务信息披露很少涉及;对企业有利的信息披露的多,不利的则少披露。

(七)社会责任第三方审计的缺失。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报告是传递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载体,其真实性及可靠性对会计信息使用者有着重要的参考和使用值价值。但由于缺少第三方审计,企业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刻意回避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或者只披露对自己有利的,不利的方面隐瞒不报,无法提供全面真实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

三、规范食品行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措施

(一)健全社會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原则。实施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真实性与客观性相结合的披露原则。同时借助法律制度的力量,培养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主动性,增强企业的披露意愿,用定性和定量的信息、以货币形式体现出来的信息和实物信息,充分客观地反映企业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为企业利益相关者提供真实、全面、有效的需求信息,以使其对食品企业所提供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有全面的了解,并做出准确的评判。

(二)完善食品行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的形式。借鉴法国食品行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追求会计创新的同时也不丢失会计传统,大力推广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工作。完善原有的食品行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形式,保留现有的会计报表。同时在报表附注中加以补充说明,增加非财务信息的披露;或者采用独立的社会责任会计报告。独立报告在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中属于比较成熟的形式,采用文字、表格、图形的方法,以独立的会计科目,按照规范的核算计量准则,通过编制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如社会责任资产负债表,内容充分详细、便于操作,实务指导性强,对其他国家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值得我们学习。

(三)规范食品行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评判标准。食品质量安全是食品行业的核心,把好质量关是第一要务,也是食品行业平稳发展的保障。应根据食品行业的特殊性,建立精确的质量安全计量指标及严格的衡量标准,实行数据化管理,降低放大效应和缩小效应带来的损害,确保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规范性。

(四)明确食品行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范围,降低企业披露成本。完善原有的食品行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范围,即环境质量、经济质量和社区质量,同时增加以食品质量安全为核心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以体现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为降低企业披露成本,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求,对一些高新技术产业、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项目,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给予一定的设备支持和资金帮助, 降低企业在设备设施上的投入。

(五)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体系以及人才培养制度。政府和食品监管部门应该做好相关的立法工作,健全食品行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以及部分强制性的行为实施制度;制定系统的食品行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细则;加强执行人员的执法力度和政府的监管能力,并适当加重惩罚力度,以保证立法工作实施的高效性。将社会责任会计教育提上日程,建立系统的人才培养机制,提升食品企业会计人员专业素质,增强对传统会计人员的培养与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的社会责任意识,加强外界宣传力度,使其与社会责任会计接轨,以保证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能够高效率地开展。

(六)增强监管力度,建立第三方审计监督机构。为了防止信息流出现断层和相互隐瞒的现象,确保信息的全面真实,政府部门要加强信息监管;设立专门的审计监督部门,独立于企业和地方政府部门,定期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进行抽样式的检查,借助社会第三方审计的监督职能和执法力度,不断规范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行为,以保证披露的信息充分、可靠。

参考文献:

[1]程玉民,谭翀.我国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体系探析[A].中国会计学会高等工科院校分会学术年会(第十五届年会)暨中央在鄂集团企业财务管理研讨会论文集(上册)[C].中国会计学会高等工科院校分会,2008,(9):50-52.

[2]孔龙,刘静.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及对策[J].商业会计,2010,(2):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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