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皮肤真菌病诊治
2017-02-23蔡铁奎
蔡铁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畜牧兽医站,新疆 乌苏 833000)
犬皮肤真菌病诊治
蔡铁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畜牧兽医站,新疆 乌苏 833000)
引起犬皮肤真菌病的主要是犬小孢子菌,有时须毛癣菌、疣状毛癣菌和石膏状小孢子菌也可引起发病,皮肤真菌的抵抗力极强,其在日光照射或0℃以下可存活数月。附着在犬舍、器具、桩柱等上的病犬皮屑中的真菌甚至经过5年仍可保持感染力。
犬皮肤真菌病主要通过接触传染,在犬数量多且密集的情况下,其也可通过空气传播。
体外寄生虫,如虱、蚤、蝇、螨等在本病的传播上有重要作用。此外,家鼠对须毛癣菌病的传播,土壤对石膏状小孢子菌病的传播有一定作用。
皮肤真菌会侵害犬的皮毛,影响其外观,犬皮肤真菌病可造成患犬被皮出现炎症损伤。
犬皮肤病发病率较高,约占临床就诊量的10%~20%,其中以真菌性皮肤病最为常见。犬皮肤真菌感染未获及时治疗会导致病情加重。
1 基本情况
病犬为雄性雪纳瑞,3岁,体重8 kg,已注射维克六联苗,该犬与其他犬共同饲养一段时间后,胸部、背部皆出现硬币大小的脱毛区,根据症状初诊为犬皮肤病。
针对病情,对病犬皮下注射林可霉素、醋酸曲安奈德,并用2%必泰酒精涂搽患部,进行治 疗,但因犬主未及时给病犬用药,加之护理不周,一个月后犬病情加重。
图1 病犬背侧结节
图2 病犬下唇结节
2 检查
2.1 临床检查 病犬全身脱毛,脱毛处有轻微的炎症,右侧面部脱毛较严重,其精神、食欲正常,体温38.6℃,脉搏、呼吸正常。
病犬皮肤整体泛红,躯干背侧、颈部、耳背侧、下唇及尾根背侧出现大量的结节(见图1、图2),尾部有结痂,揭开痂皮,见溃疡灶及脓性渗出,其患部散发出臭味。
2.2 伍氏灯检查 伍氏灯预热5min后,在暗室里对患犬皮肤进行照射检查,结果犬颈部及耳背部出现明显的黄绿色荧光,这表明伍氏灯检查呈阳性。
2.3 显微镜检查 取患犬病变部皮肤和毛发少许置于载玻片上,加1滴20%氢氧化钾溶液后在酒精灯上加热,再轻压盖玻片使标本透明,然后将玻片置于低倍镜下观察,再置于高倍镜下鉴别,结果均发现可疑菌丝及毛发杆上的密集小孢子,病犬部分被检毛发受损严重,呈朽木样。
3 诊断结果
综合病犬的发病情况、临床症状及伍氏灯检查、显微镜检查,诊断病犬为小孢子真菌感染。
4 治疗
4.1 外用药物 除去患犬皮屑和痂皮,清整脱裂的被毛,然后病部涂以复方水杨酸软膏、克霉唑软膏或咪康唑软膏,药物每天涂搽1~2次,但3d后犬并无好转。
4.2 免疫 肌肉注射真菌苗,用量0.1 mL/kg,为防继发感染,配合使用头孢类药物,即头孢拉定,6mg/kg,皮下注射,一天1次,连用3d,同时配合使用抗真菌药用香波给病犬洗澡。
4.3 内服药物
4.3.1 抗菌癣片 抗菌癣片(盐酸特比奈芬)口服,或将药片研碎拌入食物喂,每次每千克体重的用药量为10~20mg,严重者或首次用药的用量可加倍,药物连用2周。
4.3.2 阿克舒 阿克舒口服,12.5mg/kg体重,每天用药2次,病情较难控制的药量加倍,治疗时间约为5~7d或临床症状缓解后48h,对慢性炎症,如慢性皮炎等用药时间可延长至28d左右。
4.3.3 补充维生素 病犬补充VE和复合VB,药物口服或拌入食物喂,每天用2次,连用14d。
经治疗,病犬精神状态好转,食欲、排便恢复正常,炎症基本消失。治疗20余天后,患犬脱毛严重的部位已长出新毛,其处在良好的恢复过程中。
5 小结
5.1 犬真菌性皮肤病十分常见,由于真菌有较强的抗药性,故其较难治愈,极易复发,治疗周期较长。
本例诊治过程中,由于犬主初期未坚持对病犬进行治疗,未按照医嘱加强对病犬的管理,故而导致病犬在第一次治疗的中后期病情加重及后来的治疗时间延长。
5.2 导致犬真菌性皮肤病的原因较多,但该病的发生与犬长期处于阴暗、潮湿的环境中,对犬的管理不当,不注意保持犬体卫生有重要的关系。
该犬之所以发病,与当地3月份气温变化大,空气湿度大及该犬与其他患犬有密切接触有一定的关系。因此,在犬的饲养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持犬舍干净和干燥,并经常对犬舍和用具进行清洗、消毒,犬舍的垫子等要定期清洗、消毒,并在阳光下暴晒,以保持干燥,从而避免真菌生长、繁殖而引起该病。
此外,要注意避免健犬与流浪犬、患病犬接触,以避免接触感染。
5.3 犬真菌性皮肤病一般可以通过临床检查、伍氏灯检查、显微镜检查进行诊断。诊断过程中要注意本病与其他类症的区别。
5.4 对犬真菌性皮肤病应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
单独使用外用药物不易治愈本病,只有结合口服用药和肌注抗菌药物、药浴等方法才能起到良好的治疗效果。
该病治疗周期长,极易复发,故应注意持续用药,并及时跟踪病犬的治疗情况,以确定是否治愈。
对犬皮肤真菌病应注意防治结合,在平时的饲养过程中,应注意犬的清洁卫生及维生素的补充。
S858.29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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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8964(2017)01-0043-02
2016-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