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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保法案》违宪的法理解读
——兼论对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的反思

2017-02-23

关键词:违宪最高法院国会

李 雷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近期安倍政府不顾在野党和大部分国民的强烈反对强行通过《新安保法案》,引发了日本国内大规模的抗议和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新安保法案》的通过之所以引起巨大争议,是因为该法案违反了战后日本宪法民主主义精神和和平主义精神,且其通过的过程也充满了争议,涉及立法违宪对日本战后的宪法秩序造成了强烈的冲击。

一、《新安保法案》内容与通过程序的违宪争议

(一) 《新安保法案》基本内容的违宪事实

《新安保法案》是由《国际和平支援法案》和十个小法案构成的《和平安全法制整备法案》共同组成。《国际和平支援法案》最大变化是授权政府在国会批准的情况下,可随时向海外派遣自卫队支援外国军队,与之前海外派军的依据《特别措施法》相比,该法案为永久性立法不再是临时性法案。《和平安全法制整备法案》核心是对集体自卫权的态度,新法案把“存亡危机事态”作为行使集体自卫权的条件,该条件的适用门槛有很大的伸缩性,如即使日本本土没有受到直接攻击,若日本决策层认为出现“存亡危机事态”时,仍可以对他国发动攻击行使集体自卫权。

(二) 《新安保法案》通过程序对宪政体制的冲击

从安倍政府2015年5月15日向众议院提出该法案,众议院于7月16日表决通过该法案,一直到9月19日参议院批准该法案。在这短短几个月时间内,日本在野党在国会内部多次要求撤回该法案,日本民众普遍认为该法案论证不充分,内容涉嫌违反宪法,多次举行集会甚至包围国会反对该法案,历次民调都显示反对该法案的民众大约维持在55%~65%之间。安倍政府却罔顾民意反对,利用执政自民党和公明党控制参众两院的绝对优势,强行在众议院和参议院表决通过了安保法案,使之生效成为法律。安倍政府的此种行为给日本战后的宪政体制造成了重大冲击,即政府可以在绝对掌控参众两院的情况下,通过任何希望通过的法案,哪怕该法案涉嫌违宪。

二、日本宪法的制定及其宪法精神

(一)战后制定日本宪法的目的和背景

日本曾面临两次不同宪政制度的抉择,经历了两次不同宪政制度转型,这使日本人的宪法生活呈现不同的样态[1]。战后盟国为了彻底改造日本防止军国主义复活,有必要制定一部新宪法来取代带有军国主义专制烙印的《大日本帝国宪法》。1945年10月日本币原内阁成立了宪法问题调查委员会着手宪法修订,经过三个月审议研究调查委员会制定出的草案仍然以《大日本帝国宪法》为蓝本妄图维护旧有国体,以美国为首的盟国驻日占领军总司令部对该草案的保守极度失望,修改帝国宪法、重新制定一部符合战后日本国情的新宪法在盟军总司令部的要求和监督下开始实施。1946年2月盟军总部派人起草新的宪法草案,麦克阿瑟遂决定以他自己确认的三原则作为基准起草一部宪法草案交付给日本政府,并由日本议会在新宪法草案的基础上审议修改,日本议会经过若干修改后通过了新宪法即《日本国宪法》,并于1947年5月3日正式颁布实施。

(二) 《日本国宪法》基本精神概述

宪法学界通说认为宪法由宪法精神(即宪法指导思想)、宪法原则、宪法规则三部分构成,其中宪法精神贯穿于宪法的全文,是整部宪法的中心思想,也是宪法灵魂的体现。宪法条文的制定必须依据宪法精神的规定,宪法精神引领整部宪法条文,而宪法本身引领所有其他法律的制定。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决定了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都不得违反宪法,与宪法精神相抵触。在某种意义上,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实际上不仅意味着违宪的法律应当无效,也意味着即使是主权者的人民在宪法制定以后也不能高于宪法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对此,日本著名宪法学家美浓部达吉曾说:国民在宪法之上不受宪法拘束,就是承认国民有不断革命的权利;恰与专制主义的君主主权说,主张君主的权力超越于宪法之上,陷于同样的谬误[2]。

宪法从其制定之初就具有保护公民权利,限制国家权力的基本精神,由此可以引申出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精神,这是任何国家宪法都普遍包含的宪法精神,而日本现行宪法最具特色的则是其和平主义精神,1947年的日本国宪法是一部立足于自由、民主主义、和平的优秀宪法。日本国宪法的基本原理是国民主权、尊重基本人权、和平主义[3]。

1.日本宪法自由主义精神的体现

自由体现为尊重个人尊严,追求理想和公平,以人的价值实现为目的,个人在宪法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由,防范借国家主义之名行干预个人自由之实。近现代以来一切革命与改革的宪政运动,无不是为了建立一个自由的国度,维护人的基本权利,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在现代各国宪法中,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只有强弱的区别,而不是有无的划分,但凡民主宪政较为发达的国家,大都具备良好的公民权利保障体系,并能合理分配国家权力,保证各个国家机关权力之间的平衡与制约,为公民自由的实现创造良好的政治秩序。

《日本国宪法》对公民自由的保护在第12条有总领性的规定:受本宪法保障的国民的自由与权利,国民必须以不断的努力保持之。又,国民不得滥用此种自由与权利,而应经常负起用以增进公共福利的责任。该条文的规定,即是对宪法自由主义精神的背书,也是日本宪法对公民自由保护的总体概况,体现了国家对公民自由保护的基本义务。《日本国宪法》第三章用二十一个条文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确立了较为广泛的公民权利范围,特别是对公民的政治权利有十分完备的规定,公民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享有充分自由最根本的体现,也是公民取得其他权利的前提。

2.日本宪法充分实现了民主主义精神

民主主义的背后是国民主权理论,日本宪法第1条开宗明义的宣示了主权在民的价值观念。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享有最高的统治权,国会的立法权,政府的行政权都来源于人民的委托,人民通过代议制方式选举民意代表来行使其权力,故民意代表机关的行为必须符合民众的意愿,不得借执政力量违背民意。民主主义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确保权力平衡制约,防止出现一权独大的独裁体制进而钳制人民的权力。

民主是与专制相对应的,日本宪法民主主义精神是为了反对《大日本帝国宪法》时期名为君主立宪,实则仍然无法摆脱大权及圣断统于天皇的旧体制,防止出现军部等军国主义势力既可操作政府又能影响议会的军事独裁体制。新宪法根据民主主义精神采用英国式的虚君元首议会内阁制,保证在三权分立原则下的权力平衡,其中核心改变是把主权在君修改为主权在民,一改《大日本帝国宪法》维护天皇世袭统治,大权统于君上的二元制君主立宪制,真正确立了天皇虚君元首的地位,使天皇仅具有礼仪上的作用。《日本国宪法》第4条第1款:天皇只能行使本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国事行为,并无关于国政的权能。而《大日本帝国宪法》则规定,立法、行政、司法机关要么是作为天皇行使权力的辅助机关,要么是以天皇的名义行使权力。

3.日本宪法最具特色的和平主义精神

日本自明治维新以来一直具有对外军事扩张的侵略历史,甲午战争进犯中国,日俄战争争夺东北亚霸权,策划九一八事变,直到偷袭珍珠港全面扩大二战。日本发动侵略战争不仅给亚洲各国带来了深重的灾难,也让日本普通民众饱尝战争之苦,日本为了反思战争罪行,发誓永不再战,显示其维护和平的决心,特将和平主义作为其战后立国的基本精神。盟国占领军为了肢解日本的战争潜力,防止军国主义复活,特将和平主义精神贯穿在新的日本宪法中。

日本宪法和平条款具有基础规范的作用,对外符合国家主权相对化,对内体现了日本国民对彻底和平之价值追求[4]。不管《日本国宪法》的制定是因为盟国占领军的强势推动,还是日本民众厌恶战争珍爱和平的内部力量,这部宪法都可以称得上是日本向世界表明永不再战的宣言书,也是日本战后立足于和平发展的基石。迄今为止,日本宪法是第一部在宪法条文中明确写明放弃战争力量,否定国家交战权的国家。不得不承认,这部宪法所体现的和平主义精神至今为止仍然值得其他各国借鉴和称赞,或许和平主义今后也将作为主流宪法精神体现在各国的宪法条文中。

三、对《新安保法案》违宪的宪法学分析

(一)违反日本宪法的民主主义精神

1.违背了主权在民的宪法原则

根据主权在民理论,国家主权由全体国民共同享有,国民将治权委托给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具体实施。原则上任何机关都应该尊重国民的意志按照服从多数尊重少数的原则行事,否则就有可能违背民意,与国民委托权力的初衷相违背。在宪政国家中,任何人即使是主权者的人民,也不能绕开宪法[5]。在代议制模式下,作为民意代表机关的国会,应该倾听民意代表民意,不能逆民意而为,行政机关也必须尊重国民意志,将维护国民利益作为最高的行政准则。日本宪法第15条第2款:一切公务员都是为全体服务,而不是为一部分人服务。安倍首相作为日本政府首脑暨行政机关的最高负责人,当然更有义务履行宪法相关条款的规定为全体日本国民服务,尤其在涉及重大决策变更时,必须尊重大部分国民的意见,而不应该仅仅为右翼势力张目。

长期以来,日本政府通过宪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修改宪法的目的,即所谓的“解释改宪”。这种“解释改宪”的行为虽然有通过行政解释来架空宪法原意的嫌疑,但此种行为仍然属于正常宪法秩序的范畴之内,然安倍政府不顾在野党和国内民意的强烈反对,利用执政联盟的议席优势,在参众两院强行通过《新安保法案》,则明显违背了国民主权理论,违背了正当的宪法秩序,安倍政府通过国会中多数派的优势架空了国民中的多数派。这种行为使得大部分护宪人士和日本爱好和平的民众深感忧虑,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保障和国家权力限制精神正在被日本右翼不断的挑战破坏。现在,宪法修改问题成了日本国民最大的议论话题[6]。

2.权力限制及权力平衡被打破

法案通过之后,在野党大部分议员对《新安保法案》产生的过程、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了批判。日本护宪学者小林节认为:“政府和执政党凭借人数优势强行通过了未能就内容进行诚实说明的法案,这等同于掌权者的政变,简直不可想象”,早稻田大学教授长谷部恭男认为新安保法案的强行通过:“创下可根据执政者的判断来改变宪法解释这一先例,是非常严重的问题”。

日本宪法规定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是为了维持权力之间的平衡防止独裁政权的形成。正因为安倍当前能够强势掌握立法与行政权力,在党内没有挑战者,在野党式微的情况下,才使安倍政权在法案未能进行充分讨论的情况下,就在众参两院仓促表决,在本届国会闭会之前顺利通过《新安保法案》,防止将法案拖延到下届国会表决。虽然安倍表示将向国民逐步解释《新安保法案》通过的缘由,但这种先抛开国民而后解释法案的做法,完全违反了立法的正当程序。安倍政府和自民党绕开根本大法,利用国会表决技巧和实力主义原则将自身意志强加于国家之上的行径,已经让战后日本的民主主义走到了崩溃的边缘,日本国内的权力平衡被打破,短期内鲜有力量能够制衡安倍政府。

(二)违反日本宪法的和平主义精神

宪法第9条所体现的和平主义精神是维护日本和平稳定的基石也是二战后制定该宪法最重要的目的,即防止日本成为新的战争策源地,维护战后东亚乃至世界和平。和平主义是贯穿于日本宪法的基本精神,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都不得违反宪法,由此可以推断凡与和平主义相违背的法律,都属于违宪法律,不具有法律效力。自和平宪法制定以来,日本右翼势力不断挑衅破坏和平宪法,1955年日本自民党成立之初,就以修改和平宪法为立党宗旨,和平宪法也成为日本右翼恢复军国主义的最大障碍。历届自民党政府均通过政府解释改宪等手段,不断突破宪法确立的和平主义精神,并妄图使之空洞化,但正因为和平宪法的存在,自民党政府才不敢堂而皇之直接制定与宪法精神相违背的法案,只能通过渐渐地隐性方式慢慢侵蚀和平宪法的精髓。

根据日本宪法第9条的精神,日本放弃以战争作为解决国家冲突的手段,不保持陆海空军和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交战权。由此可以推断出日本不能行使集体自卫权,历届日本政府虽不断通过解释改宪,仍然不敢打破集体自卫权这一禁区,历届政府最多认为:或许存在集体自卫权,但无法行使。该法案中妄图将“存亡危机事态”作为解禁集体自卫权对他国发动攻击的借口,将战争作为解决政治争端的一种方式,这与宪法规定的不承认国家交战权完全相反;其中《自卫队法修正案》《重要影响事态法案》等则有可能将自卫队由专属防卫的性质转变为积极进攻,使得自卫队变成事实上的军队,这明显违反了第9条不保持陆海空军和其他战争力量的承诺。修改日本宪法第9条,对外将违背以亚洲安全为基础的客观国际体制,对内则将摧毁日本宪法的基本架构[7]。《新安保法案》体现的集体自卫权和向海外派军的权力都与日本宪法中放弃战争追求和平的精神相违背,公然对抗宪法和平主义精神,该法案的违宪性显而易见。

四、对《新安保法案》进行违宪审查面临的现实困境

确认国会通过的某项法案违宪主要是通过违宪审查机制来实现,通过法律程序确定其违宪,从而保证宪法的实施。宪法第81条规定:法院有权决定一切法律、命令、规则或处分是否符合宪法,确立了美国式的司法审查制度[8]。故国会通过的法案,若经过最高法院审查认为该法律违反宪法,则属于违宪法案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实践中通过宪法诉讼确立某项法案违宪却十分困难,主要是因为日本最高法院对违宪审查的内在心态和采取的外在措施,日本宪法学界对于日本司法机关表现出的司法消极主义更是进行过猛烈的批评。

(一)日本最高法院长期以来对违宪审查采取消极谨慎的心态

1.最高法院的地位决定其对国会立法进行审查的谨慎立场

在此关键制度上,从一开始就弥漫着怀疑的态度,国会的法律代表着民意,而少数法官组成的法院在缺乏高度权威的不利状况下,其对法律的违宪判断往往受到怀疑[9]。日本最高法院的国家地位与国会相比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由此决定了其对国会通过的法案采取违宪审查时,立场较为谨慎消极。日本虽然确立了民主主义的宪法原则,实行广义的三权分立体制,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不是完全平等的均势关系,立法权占有明显的优势地位,日本宪法第41条:国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由此可见,国会不仅是日本的立法机关还是最高权力机关,明确了其在三权中处于最强势的地位,日本采取类似于英国议会内阁制的政治体制,政府首脑由议会中拥有过半数席位的政党产生,通常为该党党魁。日本宪法第66条第3款:内阁行使行政权,对国会共同负责。宪法确立了国会在日本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中,具有较为突出的地位,相对而言地位较高。尽管和平宪法已经取代明治宪法实施了半个多世纪,明治宪法中的上述理念仍然根深蒂固地残存于日本保守势力的意识当中,其中尤以最高法院的法官为典型[10]。司法权往往是备而不用较少主动介入政治争端,最高法院通常不会主动去认定某项法案或者某种政治行为违宪,这是司法消极主义最明显的体现。新宪法明确增强了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扩大了最高法院的权限范围[11],在很多议会内阁制国家,虽然国会在三权中比较强势具有较高的政治地位,但国会仍然被看作是立法机关,鲜有国家向日本一样在宪法中明确声明,国会是最高权力机关,从维护国会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来讲,使得日本最高法院在对与国会相关的案件采取违宪审查时,不得不采取谨慎的立场。

2.民主主义精神对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存在一定程度的限制

日本在战后一度铲除了军国主义赖以生存的独裁思想,使民主主义精神成为国内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日本广大民众更是高度信奉民主主义精神,然而民主主义精神有可能制约司法机关使其较少对国会通过的法案直接适用违宪审查权,尤其是在议会内阁制体制下,其影响更甚。在代议制理论下,日本国会参众两院议员都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最接近民意的真实性;日本行政首脑,一般由众议院多数党领袖担任,是选民选举众议院议员的间接产物,较为接近民意;根据日本宪法第79条第1款和第80条第1款规定,司法机关人员一般由任命产生,代表民意真实性的强度相对较弱。根据该理论,若由民意代表性较弱的司法机关经常审议判断民意代表性较强的立法机关行为违宪是难以想象的,也是与代议制的基本精神相违背的,故最高法院对国会通过的法案大多采取司法消极主义,较少使用违宪审查权直接审查法案。即使不得不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也会尽量采取“合宪性推定”,在内心层面形成较为强烈的暗示,肯定国会立法的合宪性,只有该法案违宪程度非常高,才能确认该法案违宪,否则将会尊重国会的立法裁量权。战后日本大量有关国会立法违宪的宪法诉讼中,最高法院绝大多数情况下,都认可国会立法否认其违宪性,否决了当事人的违宪诉讼,由此可见,在当前的政治体制中,让最高法院确定某项法案违宪是十分困难的。

(二)日本最高法院对违宪审查采取的外在措施

1.最高法院采取具体审查方式

日本最高法院虽然享有违宪审查的权力,但宪法并没有规定采取抽象审查还是具体审查的方式,然在日本违宪审查实践中,最高法院采用具体审查的方法进行违宪审查。日本违宪审查的第一起判例是1952年针对自卫队的前身警察预备队的成立是否违宪引发的,通过这一判例,日本违宪审查逐步确立了具体审查的方式。因此如果没有针对新法案的具体案件,而仅仅以《新安保法案》本身违宪为由提出违宪审查,预计法院难以受理,只有与该法案相关的具体案例提出违宪审查时,才能在审理具体案件中审查该法案是否涉及违宪。目前日本宪法学界的主流理论认为:按照宪法规定,立法权属于且仅属于国会,如果由法院对法案进行抽象审查,那么不管法院对法案做出什么样的判断,都会涉及司法权干预立法权问题。如法院判断国会立法违宪时,则该法案将归于无效,法院认定立法无效其实也是消极立法的体现,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专属于国会的立法权。因此,放弃抽象审查采取具体审查的违宪审查方式能够尽量减少以上争议,但是具体审查的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消除司法权干涉立法权的紧张状态,其弊端也显而易见,首当其冲的就是减少了违宪诉讼的范围,使得许多因为违宪法律造成的违宪案件虽然能够被审查,但是违宪法律本身的合宪性却极少被审查,从和平宪法制定到2012年的50多年间,最高法院仅判决8个违宪案例[12]。故碍于日本最高法院历来谨守司法消极主义的传统,大多数情况下是对违宪案件本身做出裁决,较少涉及案件背后的法律,法院具体审查方式很难直接审查法律是否违宪,在60年里仅仅做出8次法令违宪的判决,得到极端的司法消极主义这样的评价也是正常的[13]。

2.最高法院采取宪法判断回避原则

自从1947年日本国宪法实施持续至今,其违宪审查表现出极端消极主义的明显特征[14]。正因为日本最高法院对违宪审查一直采取谨慎消极的立场,因此日本法院在违宪审查的实践中所采取的措施也与此立场息息相关。在违宪诉讼中,通常采取宪法判断回避原则,即能够不进行宪法判断尽量不用宪法判断,在具体案件诉讼过程中,将宪法判断作为最后的手段,只有违宪程度非常明显不得不进行宪法判断时,才由司法机关进行判断,且最高法院通常将许多案件争议的焦点归结于统治行为,而不对其进行宪法判断。法律思维的不成熟导致政治与法律的混淆,也就无法实现依法行政的目的[15]。如在“自卫队违宪”案件中,日本法院认为自卫队的建立以及《自卫队法》的通过,属于统治行为的范畴,最终不对其进行审查,从而放弃了对自卫队违宪进行的宪法判断。宪法判断回避原则导致很多宪法诉讼最终不是通过对诉讼争议的宪法学标准,来判断其是否符合宪法或者违反宪法,而是根据政治学或者民法、刑法的判断方法,如用民法思维或者刑法思维来判断诉讼争议,使得案件名为宪法诉讼,但往往有名无实,对案件的审查鲜少用到宪法条款。宪法判断回避原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在诸多诉讼中把宪法异化为普通法律,维护宪法的权威,但是也有可能使宪法成为一种字面上的宣言,不能在实践中运用以保障公民权利维护政治稳定,宪法的空洞化和字面化也会损害宪法的权威。

五、今后日本合理运用护宪措施维护和平宪法的建议

(一)国会议员尤其是在野党议员该采取的护宪措施

众所周知,执政党的自由民主党多年来一直在讨论“改宪”问题[16]。《新安保法案》之所以能够强行通过,是因为国会议员中自民党议员对安倍一意孤行行为的支持,也是因为在野党式微,最大反对党民主党在众议院480议席中仅有57个席位。任何党派的国会议员要牢记选民赋予的责任对国会立法应该秉承谨慎细致的原则尊重民意认真审议,更需要理性分辨党内政治主张与宪法权威之间的关系,要超越党派的意识形态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宪法是维护国家政治稳定的基石也是所有政治分歧的最大公约数,在宪法没有修改的情况下,应该捍卫宪法的精神,阻止违宪法案的通过。

和平宪法的制定和实施虽然宣告了明治宪法的历史终结,并对传统政治文化构成巨大冲击,但是制度与文化的转型仍不可避免带有鲜明的路径依赖特性[17]。相较于自民党力主修宪的一贯主张,民主党、共产党、社会党等党派一直反对自民党对和平宪法的修改,尤其反对修改宪法第9条,各党派的护宪力量要善于利用国会议事程序,加强表述自身主张的技巧。在当前自民党势大,且利用各种途径和手段妄图实现修改宪法的政治主张时,日本国会中的护宪力量绝不能屈服应该更加团结,在捍卫和平宪法的大旗下携起手来维护和平宪法的基本精神,反对任何显性和隐形的违宪行为。

(二)最高法院要适时放弃谨慎消极的立场

宪法监督既是宪法实施的一种形式,又是保障宪法实施的重要制度[18]。日本虽然确立了三权分立的民主主义制度,但当前日本国会的力量过于强大,使司法力量相对处于弱势地位,最高法院由于种种原因对国会通过的法案一直采取谨慎立场。战后立法机关一直较为强势,行政机关也在不断扩权,司法机关秉承的消极谨慎立场使其在权力体系中日益被边缘化和弱化,三权之间的平衡与制约正在受到不断的挑战。司法机关若不能适时放弃消极主义立场,那么行政机关通过“解释改宪”,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架空宪法甚至违背宪法的行为就不会断绝,宪法和平主义精神和民主主义精神迟早会破坏殆尽,宪法实施效果差已经成为影响宪法权威、阻碍宪政实践的一大难题[19]。

宪法能否得到实施,并不取决于有关当局或人士有多大决心、多么良好的意愿,而是要看能否建立行之有效的宪法实施保障制度[20]。诚然过多的违宪审查,势必会影响正常的宪法秩序,造成国内政治的波动,甚至引起立法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对立。但随着战后日本经济的发展和公民权利的扩大,最高法院过于保守的违宪审查立场将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和其他政治权利,为保障人权,法院在适当时完全可以发挥自己的“能动”作用[21]。违宪审查权从根本上来说是为了维持三权之间的平衡与制约关系,正是由于司法权相对于立法权和行政权来说,处于弱势地位,由此必须突破纯粹的三权分立,抛弃狭隘的三权互不干涉的思想,利用违宪审查权这把“尚方宝剑”进行违宪审查,既可以排除违宪行为废除违宪立法,又可以适时提高司法机关的地位,达到三权之间的实质平衡。否则最高法院消极谨慎的违宪审查立场将不利于司法机关合理利用宪法规定的违宪审查权,使违宪审查趋于表面化和纸面化,削弱司法机关的地位,失去三权之间的制约平衡,同样不利于良好宪法秩序的形成。

(三)日本爱好和平的民众发挥出维护宪法的力量

日本国宪法第9条宣布非武装中立,与当时美国的意见是一致的[22]。但朝鲜战争结束之后美国出于自身全球战略的需要,对日本的战争责任清算不够彻底,致使日本国内军国主义势力余烬仍在,随着时间流逝,美化侵略战争替日本军国主义翻案的右翼势力发展迅速。另外,日本国会通过立法架空宪法,但是这些都不能满足日本右翼政治势力的需要,明文修改宪法就提上他们的日程[23]。虽然历次民调反映出大部分民众对《新安保法案》持反对态度,日本国内维护和平宪法仍然是当前的主流民意。但安倍政府执意在国会强行通过新安保法案,可见安倍政府为了取悦右翼势力而强力推动修宪的顽固立场,不得不令人警惕,也从侧面反映了日本国内右翼势力的嚣张,对其他公民的自由构成了威胁,而自由的保障,来自于对自由的限制[24]。广大日本民众需要继续维护得之不易的和平,防止右翼势力破坏和平宪法的企图,才能保证日本运行在和平理性的轨道上,只有将和平宪法作为立国之本才能保证日本国内的政治稳定和东亚地区的和平发展。日本的修宪行为终将在全球化的相互依赖中损害其自身的核心利益,而对中国等战争受害国而言,应重新审视对日外交策略,努力通过区域安排和国际合作重构亚洲的安全保障机制。[25]日本护宪力量再也不能做沉默的大多数,应该利用各种场合发出自己爱好和平的心声,宣誓维护和平宪法的决心,勇于和任何破坏宪法和平主义精神的力量做斗争。

[1][10][17]魏晓阳.路径依赖与基因断裂:日本百年宪政转型透视[J].环球法律评论,2013(3):86-100.

[2]美浓部达吉.宪法学原理[M].欧宗佑,何作霖,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91.

[3][22]户波江二,牟宪魁,于晓娜,等.日本国宪法的60年与宪法修改问题[J].政法论丛,2008(3):89-95.

[4][7][25]江河.日本宪法第9条修改的国际法解读:以国家的对世义务为视角[J].法商研究,2014(6):35-44.

[5]杜强强.论宪法修改程序的封闭性[J].中外法学,2005(1):19-42.

[6]真田芳宪,霍亚苹,万钧剑.日本修宪及制定国民投票法[J].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07(1):271-276.

[8][23]曾祥华.宪法修改理论:日本的宪法修改与违宪审查[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2014(4):31-38.

[9][14]王广辉,杨盛达.中国、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的比较[J].中国宪法年刊,2006:157-166.

[11][12][20]童之伟,姜光文.日本的违宪审查制及其启示[J].法学评论,2005(4):110-117.

[13]阪口正二郎,于婷.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的违宪审查制[J].中国宪法年刊,2010:150-156.

[15]高桥和之,张荣红,高琳.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的特征和问题:亚洲各国宪法的比较研究[J].中国宪法年刊,2010:141-149.

[16]大隈义和,巨美霞.日本宪法修改问题的现状[J].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06:224-230.

[18]刘茂林.中国宪法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69.

[19]赵一单.略论日本宪法中“良心自由”的保护范围:以日本最高法院判例为线索的考察[J].学术交流,2014(8):88-92.

[21]赵立新.日本“立法不作为”与宪法诉讼[J].河北法学,2010(9):186-191.

[24]刘瑜.民主的细节[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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