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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虎苍蝇一起打”反腐政策基本问题阐释

2017-02-23仝其宪

关键词:相济苍蝇老虎

仝其宪

(忻州师范学院 法律系,山西 忻州 034000)

“老虎苍蝇一起打”反腐政策基本问题阐释

仝其宪

(忻州师范学院 法律系,山西 忻州 034000)

国家针对腐败提出“老虎苍蝇一起打”反腐政策,为防止出现偏差,应强调“老虎苍蝇一起打”的轻重缓急、协调运行。对“老虎苍蝇一起打”反腐政策“零容忍”不应定位于刑事定罪层面,将其定位于党纪政纪层面较为科学。同时,“老虎苍蝇一起打”反腐政策属于具体刑事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题中之义,亦应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

“老虎苍蝇一起打”;刑事政策;宽严相济;零容忍

腐败不仅是国家机体之蛀虫,更是社会沉珂之毒瘤,一直为广大民众所深恶痛绝。[1]中国共产党历来将反腐倡廉作为工作重心。随着我国反腐败向纵深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总书记铿锵有力的系列讲话充分显示了党中央反腐倡廉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几年来,反腐浪潮风起云涌,全国各地反腐工作连连告捷,一批批“老虎”“苍蝇”等腐败分子在反腐利剑之下不同程度地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惩治,广大民众无不拍手称快。然而,在这声势浩大的反腐倡廉工作中,针对“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反腐政策仍有一些基础问题亟待澄清。譬如“老虎苍蝇一起打”反腐政策如何协调运行,“老虎苍蝇一起打”反腐政策“零容忍”的定位问题,“老虎苍蝇一起打”反腐政策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究竟是何关系等,这些基本问题直接影响到我国反腐倡廉的稳健运行,直接关涉到如何将中央的反腐政策具体落到实处,实现廉洁政治的愿景目标。

一 “老虎苍蝇一起打”反腐政策的辩证关系

(一)“老虎苍蝇一起打”反腐政策是对以往反腐政策的调整与发展

无论是古代的专制社会还是现代的法治社会,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反腐败自始至终为国家工作的重中之重。新中国成立伊始就适时地拉开了“三反”运动(即“反贪污、反浪费与反官僚主义”运动)的序幕,当时号称“新中国反腐第一案”中的刘青山、张子善得到严厉惩处,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很大反响,体现了我国反腐败的力度和决心。自此在相当一段时期内,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坚持反腐败,“大老虎要打、小老虎也不放过”是当时反腐政策的最好诠释。自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社会经历了巨大变革,由于腐败犯罪频发,我国对反腐败犯罪的处理采取了“抓大放小”和侧重于抓大案、要案的刑事政策。

尽管我国对反腐政策有全国统一的策略思想,但司法实践中贯彻得仍不够彻底,常常被一些临时性的政策所冲淡或代替。一是我国以往反腐败的查处多采用“运动式”治理方式,如建国伊始的“三反”“五反”运动、1988年的“反官倒”等,这些都带有群众运动性的特征。[2]二是我国以往反腐败的查处多采用“专项斗争式”治理方式,如1983年以来的历次“严打政策”均是针对行为猖獗的某些类型犯罪所提出,2006年开展的治理商业贿赂的专项治理工作即为此类。不难看出,无论是“运动式”还是“专项斗争式”的反腐政策都缺乏持久的长效性,相应地反腐败的治理效能必然会大打折扣。三是在这些反腐败政策中或多或少地会出现“厉而不严”的偏差,如20世纪90年代曾流行一句经典的描述这一时期反腐败状况的顺口溜,即“老虎作报告,狐狸听报告,苍蝇、蚊子戴手铐”[3]。也即是说,这一时期反腐败触动高级干部的鲜为少见,主要是一些科、处级干部,打小“苍蝇”、大“蚊子”更为多见。四是在这些反腐败政策中也存在狠抓大案而轻纵小案的倾向。虽然集中力量办大案是反腐工作的核心,但有些地方往往好大喜功,在狠抓大案的同时对小案有忽视或轻纵的倾向,致使大量腐败小案成为“犯罪暗数”而沉积于社会,呈现对小案打击力度不足之宿弊。这些偏差不同程度地使我国以往反腐政策仅流于形式,远未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之后,我国对腐败案件的查处政策调整为“老虎苍蝇一起打”的方针,这不仅是对以往反腐败历史经验的继承与总结,而且增强了我国反腐败工作的统一性和协调性。“老虎苍蝇一起打”反腐政策实施几年来,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特征。其一,反腐倡廉发展图景愈发明晰。中国特色反腐倡廉发展道路,通过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反腐倡廉法治化建设和健全权力运行制约监督体系等基本路径逐步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和政治清明。其二,“双轨制”惩治腐败案件效果明显。纪检监察与司法机关各尽其责,共同担负起惩治腐败的使命。近年来,中央巡视组到各省市进行深入检查已成为常态,各地纪委监察部门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大批腐败分子或被“双开”,或被移送司法机关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其三,惩治腐败范围不断扩大。“老虎苍蝇一起打”反腐政策下,涉及的范围更为广泛:不仅有大“老虎”,而且还包括小“苍蝇”、大“蚊子”;不仅有党政机关人员,而且还包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员;不仅涵盖在职人员,而且还包括已离职或退休的公职人员。例如,湖南省原政协副主席阳宝华涉嫌严重违法违纪,在退休后接受组织调查。其四,反腐中纠正社会风气突出。此次反腐政策不仅在于惩治一批腐败分子,而且从公款吃喝、公车私用、请客送礼以及铺张浪费等各种日常行为规范抓起,对于净化社会风气和预防腐败有着重大意义。

(二)“老虎苍蝇一起打”反腐政策应强调轻重缓急、协调运行

首先,“老虎”一定要打,而且敢于打。所谓的“老虎”一般指的是那些贪腐多达千万的大官、高官,他们往往是社会污浊的源头,打“老虎”方能正本清源,清澈的活水才能源源而来。这些“老虎”之流虽然数量相对不多,但各个位高权重,威力强,危害性大,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给广大人民和国家利益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害。可以说,对“老虎”的惩治不仅关乎到国家政权肌体的稳定、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执政威信,而且关乎到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还关乎到良好社会价值观的弘扬与发展。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始终秉持反腐倡廉的工作方略,始终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的方针,严肃查处了周永康、徐才厚、刘志军、刘铁男等一大批高级领导干部,向全党全社会郑重表明,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有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就应当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4]这就极大地威慑了包括高级干部在内的各级领导干部,使其有所知、有所循、有所守、有所惧,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腐败现象的蔓延滋生。

不能只打“老虎”而妄图以此威慑和警示“苍蝇”,让“苍蝇”闻风丧胆而偃旗息鼓。现实中总有很多胆大之流的“苍蝇”,自以为“最危险的地方也是最安全的地方”,非但没有自己跑掉,反而更加变本加厉,出现打“老虎”而吓不走“苍蝇”的局面。放纵“苍蝇”,久而久之,“苍蝇”又质变成为“老虎”,导致“老虎”前赴后继,源源不断,出现“老虎”打不完的恶性现象。

其次,“苍蝇”应该打,而且应勤于打。所谓的“苍蝇”一般指的是那些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小官吏。他们虽然“个头矮小”,但直接面向基层,与人民群众联系紧密,量多而弥散。如果任意让他们肆意妄为,不仅直接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实际利益,而且污浊了整个社会风气。如果对“苍蝇”治理不力,恐怕“苍蝇”日积月累,也会伤及根本,恶化党群关系,动摇党的执政基础。[5]况且,多数“老虎”的为虎作伥大都是从“苍蝇”由量变到质变慢慢演化而来,勤拍“苍蝇”,也就消除了未然之“老虎”。因而,勤打“苍蝇”,方能荡涤歪风,整治社会风气,弘扬正气。

亦不能只打“苍蝇”而不敢打“老虎”或象征性地打几下“老虎”。“苍蝇”往往依附于“老虎”形成利益共同体,“苍蝇”之所以有恃无恐、为非作歹,其背后大都有“老虎”们撑腰。如果“老虎”搬不倒,恐怕连“苍蝇”也打不了。

最后,还要独具慧眼,分辨何为“老虎”、何为“苍蝇”,很多腐败分子会从“苍蝇”摇身变为“老虎”,有的貌似“苍蝇”,实际上是“老虎”,反之亦然。只有厘清“老虎”“苍蝇”,才能打得稳、准、狠,才能量力而行。就投入的成本和社会资源而言,打“老虎”的力气要大一点,而打“苍蝇”的力气则小一点。[6]也就是说,打“老虎”或拍“苍蝇”,要视具体情况分配司法资源以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

总之,无论“老虎”还是“苍蝇”都祸国殃民,都是危害社会的毒瘤、阻碍社会发展进步的“拦路虎”,对其惩治打击应强调轻重缓急、协调运行,遵循当前反腐败形势的基本规律。“老虎”“苍蝇”一起打,做到敢打“老虎”,勤拍“苍蝇”,增强有案必查、有腐必惩的决心和信心,既不因“老虎”难打而望而却步,也不因“苍蝇”太小而不屑一顾,前者必然导致养虎为患,后者必然因小失大,两者皆后患无穷。

二 “老虎苍蝇一起打”反腐政策“零容忍”定位

(一)“老虎苍蝇一起打”反腐政策“零容忍”定位于刑事定罪层面并不科学

一般认为,反腐败“零容忍”指的是不宽容任何轻微的犯罪行为。有学者认为,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就是对腐败的“零容忍”。[7]有关反腐败“零容忍”的见解由来已久,对此已形成肯定与否定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参观、访问、旅游是观察生活、接触社会的好形式。比如参观植物园,让学生好好观察几种植物,拣自己最感兴趣的植物来写一写;参观了海洋生物世界,可让学生写一写其中有特点的生物;寒暑假里去旅游,可以有目的地进行观察,写一写旅游见闻。我校学生在参观访问了福利院之后,写下的随笔就显得很具体、有感受。让学生有所见才会有所感,就不会无病呻吟,写的是真景,抒的是真情,感受的是真感受。

支持反腐败“零容忍”的观点,其主要立论根据为:一是“破窗理论”的借鉴与启示。该论者认为,根据美国犯罪学中的“破窗理论”,如果不及时制止一些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就会给人以无序的感觉,给社会传递一种错误信息,这些不法行为就会发展为犯罪行为,犯罪就会广泛蔓延。同理,一些轻微的腐败行为如果不及时制止,就会逐渐演变为更为严重的贿赂犯罪。[8]二是一些国家或地区践行了反腐败“零容忍”的成功经验。该论者认为,境外对腐败犯罪较为普遍的做法是,只要因职务关系或实施职务行为等而索取、接受或约定利益就属于犯罪,就应该受到刑事处罚。[9]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对腐败行为采取的也是“零容忍”,[10]严密的法网和严格的执法使得香港特别行政区已步入国际公认的廉政时代。

否定反腐败“零容忍”的观点也为数不少。有学者认为,一剑封喉式的“零容忍”“听起来很美”,看起来很实用,也迎合了大多数人的心理期许,但却彰显出理想主义和浪漫主义情怀。[11]该论者从中国尚未形成“零容忍”的社会氛围、现有司法资源无法支持“零容忍”、我国反腐多元规则体系可以应对轻微腐败以及“零容忍”有刑罚过度使用之嫌等视角予以论证。

笔者认为,“老虎苍蝇一起打”反腐政策“零容忍”定位于刑事定罪层面不符情理。

第一,“破窗理论”揭示的是从违法到犯罪、从无序到混乱的犯罪滋生蔓延问题,蕴含着“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的朴素道理,该理论与反腐败“零容忍”并无必然的关联。其实,无论对反腐败“零容忍”持何种态度,无一例外地都主张要有效遏制腐败行为的滋生,其分歧仅在于定位不同而已。

第二,对于国外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反腐败“零容忍”的成功经验,我国大陆地区可以借鉴,但绝不能采用“拿来主义”予以照搬。鉴于我国大陆地区的国情,诸如社会文化、社会心理以及我国的立法制裁体系等均与反腐败“零容忍”不相融合。在我国大陆地区,奢望反腐败在较短的时间内达到像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那样的水准是不切合实际的,反腐败在我国应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三,反腐败“零容忍”定位于刑事定罪层面,强调了对腐败行为重打击而忽视预防的策略思想,人为地排挤了刑法以外的应对腐败手段,没有给较轻或轻微腐败行为提供必要的应急出口。相应地,一剑封喉式的约束和打击也会失去效果,同时必然会使国家投入过量的司法资源,而国家司法资源是一种稀缺性社会资源,所以合理配置国家司法资源以发挥其最大效益应成为刑法运行的价值取向。

第四,贿赂问题纷繁复杂,世界各国的贿赂方式大致可划分为三种,即“白色”贿赂、“灰色”贿赂和“黑色”贿赂。[8]前两种贿赂方式或与家庭纽带有一定关联,或为道德上应受谴责的行为,这些贿赂行为一般社会或可容忍;只有“黑色”贿赂才为法律规范意义上的贿赂犯罪,应给予刑事处罚,这种贿赂行为也超出了社会的容忍度。既然贿赂行为存在层级阶梯、复杂多样的特征,而且社会的容忍度轻重有别,那么,应对贿赂行为的手段也应该分层化、多样化。将“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反腐政策“零容忍”定位于刑事定罪层面并不符合贿赂行为的实际情况。

(二)“老虎苍蝇一起打”反腐政策“零容忍”应定位于党纪政纪层面

“老虎苍蝇一起打”反腐政策“零容忍”的定位问题关系到我国反腐败目标的设定,也关系到我国刑事立法的重大动向。尽管反腐败“零容忍”的表述已经司空见惯,一些国家和地区还践行了反腐败“零容忍”的成功做法。加之当前我国腐败问题形势依然严峻,广大民众对腐败的严厉惩处有着强烈的祈求。但实际上,“老虎苍蝇一起打”反腐政策“零容忍”定位于刑事定罪层面并不科学,无法指导实践,而将其定位于党纪政纪层面较为妥当,能够使诸多问题得以消解。

其一,犯罪学的研究成果显示,犯罪是行为人个人因素与社会因素相互作用而产生的结果,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只要人类社会存在利益冲突,就必然存在一定量的犯罪现象。根据菲利的犯罪饱和法则也可得到同样的结论,在一定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与行为人的遗传倾向和偶然冲动的综合作用下,一定数量的犯罪就会发生,每一个社会都有其应有的犯罪。[12]同时,根据戈森定律,贪腐欲望的人性难以完全遏制。戈森定律是以德国经济学家戈森命名的边际效用价值,具体包括欲望强度或享乐递减定律、享乐均等增加定律和欲望追求无限定律三个子定律。[13]它揭示了人性的欲望和贪婪是犯罪的内在动因,任何贪腐行为的滋生都源于此,没有界限阻遏就会不断升级。因而,不能奢望将犯罪一网打尽、对腐败“零容忍”,倚重严刑峻法消除腐败现象只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社会总会存在一个不可估算的“腐败犯罪暗数”。

其二,我国违法制裁体系与西方国家完全不同,西方国家制裁体系是以刑罚轻重为中心,将反社会的行为划分为重罪、轻重和违警罪三个层级,三者均有刑法管控。从宏观上看,我国立法处罚体系呈现出典型的“二元化”模式,以社会危害性为基准,根据危害程度的轻重,将违法行为划分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个不同领域,即违法行为归入行政处罚法范畴,达到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则划入刑法领域,启动刑罚予以规制,也即我国对任何违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实行的是分流式处罚模式。这就意味着,对于腐败的一般违法行为,由行政处罚法予以规制,同时可以给予党纪处分,而对于腐败犯罪则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刑事制裁。从微观上说,我国刑法理论体系的宏大叙事完全是以社会危害性为中心而构建的,对犯罪的界定采用定性加定量的双层模型,即不仅对行为的性质进行考量,而且还对行为中所包含的“数量”进行评判,是否达到一定的数量对决定某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具有重要意义。[14]这就表示,某些腐败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如果仍未达到一定的“罪量”评价标准,这种不法行为仍然不能构成犯罪,不能予以刑罚处罚。例如,贪污贿赂犯罪需要达到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不仅如此,我国《刑法》第11条“但书”的规定承担着出罪功能,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也即是说,对于那些轻微腐败的不法行为尚未构成刑法规范意义上的犯罪,仍然不以犯罪论处。不难发现,“老虎苍蝇一起打”反腐政策“零容忍”定位于刑事定罪层面不符合我国的立法特性,而将反腐败“零容忍”定位于党纪政纪层面则与我国立法相契合。

其三,从中央领导同志提出的“老虎苍蝇一起打”的表述上来说,“老虎苍蝇一起打”主要是从“从严治党”和“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层面上提出的策略思想,与其说具有刑事政策层面的意义,倒不如说是党纪政纪层面上的政策思想。又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并非任何轻微腐败不法行为都构成刑法规范意义上的犯罪,将“老虎苍蝇一起打”反腐政策“零容忍”定位于党纪政纪层面更符合这一政策的设置初衷。

三 “老虎苍蝇一起打”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系

(一)“老虎苍蝇一起打”反腐政策应归属于具体刑事政策

为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党和国家都会根据某一时期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犯罪发展态势而适时地提出治理犯罪的刑事政策。根据刑事政策学原理,以刑事政策性质不同,可将刑事政策分为基本刑事政策与具体刑事政策。前者是指党和国家制定的、对犯罪及其他有关危害行为作斗争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方针和策略,它是指导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准则,具有整体性、全局性的指导意义。而后者是指党和国家制定的、对特定的犯罪及其他有关危害行为作斗争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方针和政策,它仅仅对某一类犯罪人或对刑事活动的某一方面适用。[15]由于“老虎苍蝇一起打”反腐政策是针对腐败这一类犯罪提出的,对其他类型的犯罪并不具有指导意义,并且它只是在当前这一时期适用,过了这一时期,根据社会的反腐形势,党和国家有可能提出与之不同的刑事政策,因而“老虎苍蝇一起打”应该属于具体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是党中央在新时期为了运用多种手段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而提出的刑事政策,它始终贯穿于我国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乃至刑事执行全过程,是具有主导作用的方针、策略。一般而论,基本刑事政策具有不可或缺的四个特征:一是制定主体具有最高权威性,二是适用范围具有广泛性,三是政策的贯彻具有稳定性,四是对具体刑事政策的准据法性。[16]相比之下,宽严相济完全符合基本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其应该属于基本刑事政策。

基本刑事政策作为具体刑事政策的上位阶概念,具有准据法的特性,也即基本刑事政策构成具体刑事政策的政策依据,具体刑事政策必须根据基本刑事政策确定的基本目标、价值、准则和方案进行。[17]因而作为具体刑事政策的“老虎苍蝇一起打”是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的题中之义,不能偏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然航向,应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

(二)“老虎苍蝇一起打”应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

第一,“老虎苍蝇一起打”反腐政策应体现从严惩处。如上所述,“老虎”“苍蝇”的社会危害性虽轻重有别,但都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而且侵蚀了国家政权肌体的根基,同时污染了整个社会风气,对其从严惩处有着充分的正当性。对“老虎”“苍蝇”从严惩处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严密法网,就是指惩治腐败的法网缜密,没有疏漏,做到有法可依,构筑预防“潜在腐败”与“现实腐败”之间无缝衔接的防火墙;二是严格,就是指对于“老虎”“苍蝇”构成犯罪的一定作为犯罪处理,该受到处罚的一定要受到刑罚处理,也即刑事司法上的犯罪化与刑罚化;三是严厉,就是指对于“老虎”“苍蝇”构成犯罪的腐败分子应该在相应的法定刑区间内判处较严厉的刑罚,绝不姑息养奸。但对“老虎”“苍蝇”的从严惩处不能严厉过度,所有的严厉惩处均应在法律的预设框架范围内,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

第二,“老虎苍蝇一起打”反腐政策同时应体现“以宽济严”。这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因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时代精髓在于“以宽济严”,“以宽济严”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乃至刑事执法的整个阶段都应当有所体现。

刑事立法阶段的“以宽济严”。对于性质或情节严重的“老虎苍蝇”等腐败犯罪,立法者可视具体情况适时地以增设罪名或修改法定刑等方式对其加大惩罚力度;而对于性质或情节较轻特别是轻微的腐败犯罪,立法者可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地给予更为轻缓的处罚或者予以非犯罪化、非刑罚化,或将其置于党纪政纪处罚层面,以彰显刑法的宽容性。

立案侦查阶段的“以宽济严”。对于性质或情节严重的腐败犯罪,司法机关应予以立案侦查,采用适当的羁押性强制措施,并移送起诉,体现“严”的方面;而对于性质或情节较轻特别是轻微的腐败案件,视具体情况可对其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或不予立案,或不予移送起诉。

检察起诉阶段的“以宽济严”。对于性质或情节严重的腐败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批捕时,对于“可捕可不捕的”予以批捕,并从严考量“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无特殊情况存在,应当对其提起公诉;而对于性质或情节较轻特别是轻微的腐败案件在实施批捕时,对于“可捕可不捕的”应当不予以批捕,并从宽考量“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尽量扩大不提起公诉的案件范围。

审判阶段的“以宽济严”。对于性质或情节严重的腐败犯罪,如果具有法定或酌定的从严情节,对其从严情节的力度要大;如果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或者酌定从宽情节的,对其可以考虑从宽处罚。一般不能通过判处缓刑、管制、单处罚金以及非刑罚方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对于性质或情节较轻特别是轻微的腐败犯罪,如果具有法定或酌定的从严情节,对其从严处罚的力度要小;如果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或者其他酌定从宽情节的,对其应当考虑从宽处罚,可以视具体情况通过判处缓刑、管制、单处罚金以及非刑罚方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执行阶段的“以宽济严”。对于性质或情节严重的腐败犯罪在进行减刑或假释时应当从严把握其适用条件;而对于性质或情节较轻特别是轻微的腐败犯罪在进行缓刑、减刑或假释时,应当从宽把握其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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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谭 剑.“老虎”、“苍蝇”一起打,有腐必反[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3-01-26(02).

[7] 李 可,王昊魁.“老虎”“苍蝇”一起打是对腐败的“零容忍”:访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周淑真[N].光明日报,2013-01-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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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海燕

Interpretation on Basic Problems of Anti-Corruption Policy of“Cracking down on both Tigers and Flies”

TONG Qixian

(Law Department, Xinzhou Normal College, Xinzhou Shanxi 034000, China)

At present, our country has put forward anti-corruption policy of “cracking down on both tigers and flies”. To avoid possible deviation in carrying out the policy, problems should be solved in order of importance and urgency, and with coordination. It’s more scientific to classify “zero tolerance” for “cracking down on both tigers and flies” under the category of CPC party disciplines and government disciplines, rather than criminal conviction. Meanwhile, the anti-corruption policy of “cracking down on both tigers and flies” should be defined as a specific criminal policy, which combines punishment with leniency, and reflects the fundamental spirit combining punishment with leniency.

“cracking down on both tigers and flies”; criminal policy; combining punishment with leniency; zero tolerance

10.3969/j.issn.1674-117X.2017.03.019

2017-02-22

仝其宪(1974-),男,河南濮阳人,忻州师范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刑法学、犯罪学。

D924.392

A

1674-117X(2017)03-009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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