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社区矫正制度之性质与功能

2017-02-23

关键词:行刑监禁罪犯

李 冬

(沈阳师范大学 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社区矫正制度之性质与功能

李 冬

(沈阳师范大学 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社会化的行刑方式目前在我国已经初步确立,相关法律制度也已初步构建,其在推进依法治国及完善人权方面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其法律性质表现为并非社区的自治活动,而是一种刑罚执行活动,同时亦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手段。同时,为了为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提供理论先导,故亦有必要对其功能进行科学的分析。

社区矫正;行刑社会化;刑法执行;社会管理创新

作为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一种全新模式,社区矫正制度一直以来被认为是推进依法治国、完善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内容。社区矫正在我国是从 2003 年开始试点,直至2009 年在全国全面实行。截至2014年12月,全国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 223.8 万人,解除社区服刑人员 150.5万人,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率一直处在 0.2% 的较低水平[1],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社区矫正在全国全面实行后,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和2012年修订的刑诉法中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此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至此,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被提升到一个新的历史高度。社区矫正制度有利于轻刑犯及时地回归社会,是对传统监禁性刑罚的一种有益、必要的补充。现阶段,我国已经构建了社区矫正的基本框架,除了在国家层面上制定并颁布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一些相关配套的社区矫正的规定,各省市也结合各自地方具体情况制定了社区矫正的实施细则并已全面展开了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较为满意的效果。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性质界定

作为刑事政策人道化的标志,社区矫正制度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产生的。人类社会发展的最初提倡重刑主义,重刑主义强调刑罚的强制力及约束力。直到19世纪70年代,随着刑罚人道主义的观点渐入人心,西欧、北美一些国家将部分符合条件的犯罪人置于社区而非监狱进行服刑,“社区矫正”因此应运而生。“矫正”本来是作为医疗术语存在,在社区矫正的语境下,主要等同于改造,是将犯罪人的非正常状态予以恢复或改变。不同于以往的监禁性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是将罪犯之前生活的社区作为其刑罚执行的场所,通过社区的资源改造教育罪犯,其被认为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矫治管理罪犯方式的总称。

不同国家基于不同的法律体系、法律文化及不同的社会管理模式,对社区矫正含义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在一般的意义上,社区矫正制度被大多数的国外学者解读成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一种行刑方式。只是这种处罚不用限制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只是由国家建立的专门矫正机构在社区中或专门的场所内实施。社区将为矫正提供许多的资源帮助。在我国,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的社区矫正,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安置在社区内,在判决等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通过专门的国家机关的主持及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参与之下,对罪犯的行为恶习与犯罪心理予以矫治,以便其在服刑结束后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刑罚执行活动。

(一)社区矫正有别于社区的自治性工作

社区工作是指以社区和社区居民为主的一种专业社会工作的基本方法。社区工作一般被认为是社会学范畴的概念,其只是依托社区资源,通过社区行使国家的部分管理职能,但社区工作却不包含执法权限。相较而言,社区矫正虽然也包含大量的社区工作,并且吸纳了大量的社区志愿者参与其中,但社区工作及社区志愿者并非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他们所能参与的也仅仅是一些带有辅助功能的实务而已,这与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功能是不无关系的。鉴于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属性,对于矫正者的日常监管、考核及评定等核心工作都有赖于享有执法权的国家专门的矫正机构予以具体实施。我国的社区矫正机构虽然依托于社区设立,但其与社区之间并无隶属关系,其依然隶属于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因此,社区矫正的部分工作即便具有明显的行政性特征,但究其本质,仍属于国家的司法行政活动。

(二)社区矫正属于刑罚执行活动

监禁刑是刑罚的主要执行方式,其主要是指对罪犯采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方式,以拘禁作为其执行刑罚的主要方法。监禁矫正以惩罚和改造罪犯为其追求的主要价值目标,是一国刑罚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禁刑最能体现刑罚的剥夺功能和威慑功能,可以防止犯罪人继续滥用其人身自由实施犯罪。但监禁刑极易剥夺或者限制罪犯的一些基本权利,同时,还可能因为将罪犯与其原本的正常生活、家庭环境完全隔绝,而使其处于被孤立的状态,会激发罪犯内心的反社会情绪,不利于对罪犯的改造和教育。

随着人权保障的理念在二战后深入人心,世界各国在调整本国的刑事司法政策时,出于刑法执行人道化、社会化的考量,逐步在刑法执行中加大非监禁刑的适用比例。我国的刑事政策也紧跟世界范围内人权保障的潮流,并根据社会形势经历由“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到“严打”再到目前倡导的“宽严相济”的一系列变化。按照理论界的一般认知,虽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包含“宽”,又包含“严”,但其核心方面是在体现为行刑轻缓的“宽”字上,即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尽量对犯罪人予以非刑罚化的处理。在刑罚的执行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应该提倡人性化及社会化的行刑方式。行刑的人性化,就是尽量在执行过程中保留被执行人未被剥夺的各项基本权利,使其在有尊严的前提下改过执行。行刑的社会化的最大目标是通过开放式的改造方式使犯罪人不与社会隔离,在保障其周围人群的生活安宁的同时,较少减少监禁刑的适用。社区矫正,就是将判处缓刑、假释、管制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适用非监禁的刑罚处罚手段,通过这一彰显人文关怀的执行方式,促进罪犯改过自新。

(三)社区矫正是创新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手段

在现代法治国家,法律因其规范国家所有组织及个人行为的特性,故被认为是社会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刑法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方面,不仅在于对法益的直接保护,还在于其借助刑事政策实现对犯罪的治理[2](P57)。在传统的国家主导的社会治理模式中,一切权力的运作都离不开国家权力。但在创新型的国家治理模式中,借助社会力量进行社会治理就是其必然要求。作为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社区矫正这种社会化的行刑方式就是将部分罪行较轻、适合教育转化的罪犯置于社会环境中进行改造教育。罪犯的成功教育转化,将会增强社会的和谐因素,促进良好有序的社会环境的形成。而这种社会化的行刑方式就必然需要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既是“社会协同”的基本要求,也是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强大动力。社区矫正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导,但具体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治和帮贫扶助的工作却必须借助社会力量完成。比如,要充分发挥民政、教育、人力与社会保障、工会、妇联等多个职能部门在矫正中的作用,稳定、转化社区服刑人员,在构建和谐社会、幸福社会的同时,实现政府提出的新时期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

二、社区矫正制度的功能分析

作为社会化的行刑方式,社区矫正是一种有效克服监禁矫正的弊病,同时降低行刑成本并切实提高行刑效益的刑罚执行模式[3](P18)。因为其顺应行刑制度的世界潮流,贯彻了刑罚执行人性化要求,故在社会秩序的稳定、犯罪预防等方面都具有独特的价值与功能。

(一)社区矫正符合行刑理性化、人道化的价值目标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执行方式,其与传统的刑罚执行方式——监禁刑相比,最主要的功能在于理性、人道,有利于罪犯的改过自新及回归社会。因为监禁刑是对于一些重刑犯及人身危险程度较高的犯罪人剥夺其人身自由,从而体现刑罚的惩罚性功能,此为其存在的正当性基础。但是监禁刑在发挥其有益功能的同时,也确实无法消除其自身产生的一些负面因素。有学者认为,监狱在禁锢了罪犯的自由同时, 也可能禁锢了罪犯的思维;且其在剥夺罪犯再次犯罪的能力的同时, 也剥夺了罪犯作为一个正常的社会人的生活能力,因此,监狱造就了一个个游离于社会边缘的病态人[4](P2)。因此,犯罪人在其长期的监禁生活中极易形成“监狱人格”,阻断其与社会的联系,降低犯罪人出狱后的社会评价,使其贴上罪犯的“标签”,造就病态人格。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具有宽容性属性的刑罚执行方式,与传统的监禁刑既存在替代关系又存在互补关系。相比之下,社区矫正更加符合刑罚的人道化要求。因为对罪行较为轻微、人身危险较低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 并没有切断罪犯与其生活的社会的正常联系,有利于使罪犯消除孤独感;同时,通过社区劳动和接受监管,可以促使罪犯形成正确的荣辱观、是非观,增强罪犯的社会责任感。因此,社区矫正这一人性化的行刑方式更符合保障罪犯人权的机能。

(二)社区矫正有利于维护罪犯的基本人权

作为监禁刑的附随后果,罪犯的一些基本权利,如缔结婚姻权、解除婚姻权、抚养权、继承权等,会不可避免地被限制或剥夺。随着保护人权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即便个别监狱基于人权保障的理念,保护了部分罪犯如生育权、结婚权的行使,但实际上被执行监禁性的罪犯在被监禁期间,其依法被赋予的继承权、离婚权等合法权利,很难得到保障。而社区矫正的行刑方式,因为并未将罪犯与其原本的生活环境割裂,其依然可以享受正常的家庭生活及进行正当的社会交往,其依托家庭、社会享有的基本权利不会因为刑罚的执行就失去保障,这种人性化的刑罚执行方式,充分体现了社会对犯罪人的人性关怀及人权保障。社会化的行刑方式,安抚了罪犯的情绪,并未破坏罪犯既有的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最终有利于实现社会的稳定。

(三)社区矫正有利于促进实现社会和谐的价值目标

社区矫正是行刑社会化目标下的重要刑罚执行手段,其主旨在于尽可能对罪犯适用社会化的刑罚,让其有更多的机会回归社会生活。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是一些不适宜或不需要被监禁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为罪犯创造出更多的融入社会的机会和条件,有利于提高罪犯刑满释放后适应社会变革、成功回归社会的能力。

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中包括社区服务,即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包括村)的监督下完成一定的社区服务工作。在社区服务过程中,社区服刑人员如果可以认真细致地完成预先为其设定的任务,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社区居民对其的不良印象,消除社区公众的抵触情绪及歧视心理。这样就有利于社区服刑人员与社区居民自建的关系重塑。同时,服刑人员也可以通过服务其他的教育矫治内容,提高自己的社会适应能力,为重新回归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部分作为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居民,通过主动帮教社区矫正人员等方式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积极以实际行动支持社区矫正工作的进行[5](P57)。

由此可见,社区矫正的社区居民认可度逐渐增强,逐渐获得更多的群众基础。同时,社区矫正有效节省大量的人、财、物等行刑成本,有利于改善被害人、社区服刑人员与社区居民之间的关系,最终受益的都将是社区乃至整个社会。

(四)社区矫正有利于降低行刑成本,符合刑罚执行经济性的要求

刑罚不仅是一种重要的控制犯罪手段,还是一种有限的社会资源。执行刑罚的过程就是资源的消耗过程[6](P79)。

我们无法否认,监禁刑作为主要的刑罚执行方式,在刑罚执行中的作用是无法低估的。监禁刑通过其惩罚性而发挥预防犯罪的功能,世界各国均将其作为主要的行刑方式。因此,现在各国都在着力进行监狱的规模扩大,即便如此,监狱扩容的速度依然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罪犯人数。在我国的监狱监管中,设备陈旧、人满为患、安全保障存在隐患的问题依然非常突出。与之相比,社区矫正则更利于行刑资源的整合优化,国家也不必加大扩建监狱的财政支出。同时, 监狱内罪犯拥挤的状况也因此得到缓解,有利于降低狱内攻击及违纪事件发生的几率;同时亦可以使监狱将日益紧张的监管资源集中利用于确有监管必要的社会危险性较高的罪犯,以实现现有监狱监管资源的最大化。与监狱执行刑罚不同的是,社区矫正通过社区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督和控制,预防社区犯罪,促进社区的长治久安。同时,通过开展社区帮助及社区服刑人员的公益劳动,获得即时的社会效益,改善并促进建立良性的社区关系等[7](P63)。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社区矫正制度所具有的公正价值、效率价值及民主价值,明晰了其制度价值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将为下一步研究打下理论和实践认识的基础。

[1]姜爱东.狠抓落实 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J].中国司法,2015(3).

[2]高铭宣,陈冉.论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刑事法治问题[J].中国法学,2012(2).

[3]张旭光.和谐社会背景下的社区矫正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2014.

[4]冯卫国.行刑社会化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5]吴宗宪.社区矫正立法与刑法修正案[J].中国司法,2011(8).

[6]曹扬文:社区矫正制度的价值评判[J].中国司法,2009(12).

[7]吴宗宪.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的思考[J].中国司法,2004(7).

[责任编辑刘馨元]

TheNatureandFunctionsofCommunityCorrectionSystem

LI Dong

(School of Law,Shenyang Normal University,Shenyang 110034,China)

The Community Correction System has primarily legislated as a mode of executing punishment in China. With the establishment of other relevant legal systems, their vital functions on advancing law-based governance of the country and protecting human rights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prominent. The Community Correction System is a system of executing punishment and an important method of innovating social management, but not self-governing activities in communities. In order to provide the theoretical guild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ommunity Correction system, it is necessary to provide scientific analysis on the functions of the system besides its nature.

community correction system;socialized execution of punishment; execution of punishment ;social management innovation

2017-03-16

2014年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依法治国背景下辽宁省社区矫正制度完善研究”(L14BFX022)

李冬,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刑事法学。

D924

A

2095-0292(2017)03-0041-03

猜你喜欢

行刑监禁罪犯
丹阳市强化安全生产“行刑衔接”
靖江市行刑衔接严处买卖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
论终身监禁在贪污罪中的适用
环境案件行刑衔接的困境与对策
终身监禁替代死刑的抉择与方略
论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
监狱行刑视角下的宽严相济
聪明的罪犯
抓罪犯
狡猾的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