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价值及其评价再析
2017-02-23徐益亮
徐益亮
(浙江大学 宁波理工学院,浙江 宁波 315100)
人生价值及其评价再析
徐益亮
(浙江大学 宁波理工学院,浙江 宁波 315100)
人生价值是基于一定价值观,并以此为基础的特殊价值,在本质上是个人和社会的需要与人的生命实践活动之间的对应或契合关系。在不同的评价方面和标准中,社会评价是人生价值评价的主导性评价,社会评价标准是评价的主导性标准。人生价值评价的主导性标准在于个人的生命实践活动对社会的物质贡献和精神奉献。人生价值评价的对象在本质上是对人与人之间的价值实践关系的评价,具体为对作用于主体需要的人的长期的、稳定的、一贯的、总体的生命实践活动的评价。
人生价值;人生价值评价;生命实践;评价标准;评价对象
人生价值及其评价历来是人们在人生哲学方面关注的重点和热点问题。人生价值是人的生命意义和人的本质力量的表征,关乎“现实的个人”人生幸福和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人生价值的评价是判断和评估个体人生价值大小、真伪的认识活动。尽管不少学者对于人生价值及其评价的问题进行了许多富有成效的研究,但在一些方面,如人生价值本质的厘定、评价标准及评价对象的确立依据等方面还缺乏有力的说明,仍存在进一步深化探讨的空间。厘清人生价值及其相关概念,明晰人生价值的评价标准和评价对象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 人生价值的本质内涵
价值是人生价值的起点概念。这里的价值是一个哲学范畴,即客体满足主体需要或主体需要与客体功能属性之间的对应或契合关系。价值具有属人性,不论作为客体的是人还是物,作为具有现实需要的主体必须是人,没有人或没有人的需要就无所谓价值。因社会历史条件的不同和个体差异,人的需要种类千差万别,层次各不相同,一般来说,需要的种类越多,可能的价值就越丰富,需要的层次越高,可能的价值就越大。价值具有客观性,即主体需要的满足必须建立在客体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或属性上,客体的功能属性与主体的需要的符合度越高,可能价值就越大,反之越小。人生价值是基于一定价值观,并以此为基础的特殊价值,在本质上是社会和个人的需要与人的生命活动之间的对应或契合关系。现实上表现为,人的生命活动对于社会和个人所产生的作用和影响。
人生价值实现的基础是一定的价值观,价值观的差异直接影响着人生价值的大小、真伪。价值观是人的精神世界的一部分,从需要理论来看,它的形成与发展既受制于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状况,又受个人的主观需要的自我布局及满足需要手段的个人选择的影响。对于作为“类”的人而言,人是环境的产物,不同社会生产力、社会制度、社会文化必然产生相应价值观的人;对于作为世俗生活的“现实的个人”来说,人又是自我建构的结果,对需要的不同理解以及排列,对满足需要的手段和方法的选择和运用,造就不同的价值观,产生不同大小、不同层次的人生价值。人生在世,既要满足“吃、喝、住、穿”等生理或物质需要,又要获得安全、归属、尊重和爱等心理上的体验,更要从人的思想或本质力量层面完成自我实现。在人的众多需要中,总有占主导地位的需要,这个占主导地位的需要直接影响人的价值观和人生价值。正如马克思所言:“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103人们所奋斗的一切归根结底都同他们的需要有关。需要的满足必须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手段,方法和手段存在“合不合理”“正不正当”“合不合法”“有没有害”“正不正确”之分。[2]105-108客观地说,在完成某项工作,获取某种利益时,脚踏实地、诚信肯干是方法,偷奸耍滑、欺上瞒下也是方法,人们对不同手段、方法和途径的理解和选择不同,必将形成不同的人生价值观。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把满足自身物质需要作为主导性需要的人,绝不会产生“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的价值追求和人生价值;把欺世盗名的手段理解为精明能干并用于谋求一己私利的人,很难形成“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的人生境界及相应的人生价值。
人生价值是“人的价值”。如果说一般意义上的价值是人与物的关系,反映的是“物的价值”,那么人生价值则是人与人的关系,反映的是“人的价值”。例如,房屋对人们来说具有遮风挡雨,保暖御寒的功能,在人与房屋的关系上,表现的是房屋的功能属性的意义;他人的帮困救贫对于弱势群体而言,具有解燃眉之急的,温暖人心,造福社会的作用,在帮扶者与被帮扶者的关系上,表现的是人的意义。另外,由于反映的是人与人的关系,因此,人生价值的主客体具有互动性或不确定性。在“物的价值”那里,主体和客体具有鲜明的确定性和固定性;在“人的价值”那里,主体即是客体,客体即是主体,在作为满足社会和个人需要的对象时,原先主体的人及其活动作为客体存在,在作为有待满足其需要的人时,原先客体的人作为主体存在。如在“人人1为我1,我2为人人2”中,“人人1”是客体,“我1”是主体,“人人2”是主体,“我2”是客体。
二、 人生价值评价及其标准
谈人生价值,回避不了价值评价。人生价值评价是人们对自身生命实践活动的意义反思和人类寻求自我精神安顿的人性本能,也是社会衡量个人价值的重要手段。人生价值内在地包含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两个方面,是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人类社会的存在与发展以个体人的存在发展为基本单位和基本起点,“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3]67因此,人们的生命实践活动的第一目的就是满足自己的生存发展需要,首先以自我的目的为原始依据,由此形成自我价值。同时,人是社会的人,个人不可能独立于社会而“孤零零地存在”,“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是无所谓的”。[4]329这里的“使命”和“任务”就是人的生命实践活动有益于他人和社会,形成社会价值。相应地,在人生价值评价问题上,就存在两个基本评价方面,即个人评价和社会评价,在评价标准上,也就存在个人评价标准和社会评价标准两个基本评价标准。
个人评价是以行为者本人或他人为评价主体,以个人的价值观为基础和标准的评价。社会评价是以社会总体为评价主体,以人与社会的内在关系为基础,以社会主流价值观为标准的评价。在世俗生活中,常见的评价标准无外乎金钱、地位、荣誉等,在金钱至上、人心浮躁的社会,拥有财富的人的人生价值评价往往高于拥有荣誉的人,在追求精神和美德的社会,拥有荣誉的人的人生价值评价往往高于拥有权力的人。那么,究竟用什么判定一个人的人生价值的大小与真伪呢?我们认为,人生价值评价的主体复杂,标准多样,社会评价是主导性评价,个人对社会的物质贡献和精神奉献是人生价值评价的主导性标准,其他评价及其标准在一定范围内有其特定的意义,其他评价及其标准以不违背这一主导性评价及其标准为其存在的合理性依据。
从人的本质属性来看,人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性。“人不是单个人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3]56人不能生存在真空中,人生价值也不能在真空中实现。个体的人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充分“占有自己的本质”,个体的人生只有在一定的社会环境和条件下才能实现其价值。社会评价正是基于人与社会的内在关系和人的社会属性,对个人的生命实践活动意义的评估。从价值产生的环境和条件来看,人生价值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得到最大化的实现。个人努力和环境影响是制约人生价值实现及其最大化的重要因素。自古以来,团结、友好、协作的环境和氛围是成就人生的重要保障。在社会集体中,只有个人讲贡献,敢奉献,才能形成和谐的人际关系,个人才能获得社会和他人的悦纳和认可,生活和劳动才能赢得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才能得以最大化地实现。值得注意的是,人生价值的评价标准既要看物质贡献,又要讲精神奉献,因为精神财富往往比物质财富更有价值。同时,把精神奉献作为人生价值评价标准的重要内容,大大拓宽了人生价值实现的路径和可能。
另外,把个人对社会和他人的物质贡献和精神奉献作为人生价值评价的主导性标准还在于它的权威性、客观性和全面性。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个人评价与社会评价不一致,甚至是自相矛盾的现象。如偏执于自我价值,特别是以满足自我低层次需要为人生追求的人,即使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得的物质享受,自身也会有成就感、满足感。而从社会评价及其标准来看,这种人只是存活于“物质境界”中的“小市民”,毫无高尚和美德可言。个人评价的标准往往受个人偏好、思维习惯、价值观念、能力水平、眼光视野的限制,表现出随意性、主观性、片面性等缺陷,缺乏普适性和说服力。社会评价以社会主流价值观为依据,依靠权威机构,历史地、综合地评估,不以某个人或某些人的喜好和意志为转移,具有权威的解释力、广泛的适应性和突出的科学性、周全性。
三、 人生价值评价的对象
评价是人们对事物功能属性或主体与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判断、评估。人生价值评价是指评价主体根据一定的价值标准,“对人生实践活动作出肯定的判断、或者作出部分肯定、部分否定的判断”。[5]18-21在现实世界中,对于同一评价客体常常产生截然不同的评价结果,原因不外乎有三:其一,评价主体的价值观不同;其二,评价的方法不当;其三,评价的对象失准。深刻把握评价的对象才能作出客观、准确、全面的价值评价。我们认为,人生价值评价的对象是长期的、稳定的、一贯的、总体的生命实践活动与主体需要的价值关系,本质在于人与人之间的实践价值关系,具体对象是作用于主体需要的人的长期的、稳定的、一贯的、总体的生命实践活动。
人生价值评价在本质上是对人与人之间价值关系的评价。“人生价值问题中的主客体规定指的是个人的生活实践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它对个人本身和他所置身于其中的社会群体这两个方面主体的意义。”[6]29-31对人生价值的评价与对孤立个人的评价是有重要区别的。对孤立个人的评价主要指对人的性情、能力、品质、知识、眼界等方面的判断与评估。评价的对象具有较强的稳定性、独立性、自成性。孤立个人评价的对象本质上是一种实体范畴。人生价值的评价对象是人的生命实践活动对于个体、社会的作用和意义,具有显著的变动性、关联性、生成性。人生价值的评价的对象在实质上是一种关系性范畴。我们看到,聪明绝顶的人如果把他的智慧才能用于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上,我们是绝对不会给予其肯定的人生价值评价的。而资质平平的普通人只要能心系他人,胸怀祖国,踏实奋斗,照样能获得美好的个人幸福和对他人和社会作出巨大的物质贡献和精神奉献。人的内在素质不必然与人生价值成正向关系,错把人的内在素质当作人生评价的对象极易导致评价结果的偏差。在人生价值评价的过程中不能把人本身的可能价值功能作为评价的对象,而要准确把握人的生命实践活动对于个体、社会的作用和意义这一关系性对象。
人与人之间的价值关系是一个抽象概念,只有当它具体化为某种事实、行为或现象时,人生价值评价才具有现实操作性,即人生价值评价的具体对象是作用于主体需要的人的长期的、稳定的、一贯的、总体的生命实践活动,而不是人的一时、一事的实践活动。一般而言,一定物的功能属性在一定范围内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作用于主体需要的效能也是一贯的。假设主体的需要为定量,对物的价值的评价,只需要看物有没有最大限度地发挥满足主体一定需要的功能属性即可。人生价值是人的生命实践活动与主体需要的对应或契合。作为客体的人的生命实践活动,不像静态的物那样,它总是处在变动不居的状态。因此,它的功能发挥常常显得“飘忽不定”,价值关系也会受此影响。毛泽东同志在庆祝吴玉章同志六十寿辰时说:“一个人做点好事并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做好事,不做坏事,一贯地有益于广大群众,一贯地有益于青年,一贯地有益于革命,艰苦奋斗几十年如一日,这才是最难最难的啊!”[7]261-262的确,人生价值的实现,特别是崇高的人生价值的实现,不是“一日暴,十日寒”,不是“头脑发热”“一时冲动”,而是取决于长期性、稳定性和一惯性的人的实践活动。一个江洋大盗也可能在特定情况下做出一两件有道德的行为,同样,一个道德模范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犯错误,但我们不能因为江洋大盗的一两件好事而评定他有道德,有价值,也不能因为道德模范的一时失误而判定他无道德,无价值。当然,这种评定是建立在一定的道德和法律底线基础上的。因此,在人生价值评价过程中,要在总体上把握人的长期的、稳定的、一贯的生命实践活动并以此作为人生价值的真实客体。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2]徐益亮.思想政治教育利益论要[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5]耿隆庠.关于人生价值及其评价的哲学思考[J].重庆电大学刊,1994(11).
[6]沈亚生.人生价值与评价的两重化矛盾及其辩证统一[J].长白学刊,1990(3).
[7]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Class No.:B821 Document Mark:A
(责任编辑:宋瑞斌)
Value of Life and Evaluation of Life Value
Xu Yiliang
(Ningbo Institute of Technology,Zhejiang University, Ningbo,Zhejiang 315100,China)
Life value is based on special values, which is in essence the social and individual needs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uman life and the life practice . Among the different evaluation standards, social evaluation is the leading criteria or a dominant criteria for evaluation. The dominant criterion for the evaluation of the value of life lies in the material contribution and spiritual dedication of the individual's life practice. The object of the evaluation of the value of life is essentiall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value and people, specifically the evaluation of the long-term, stable and consistent life practice of the people who need it.
Life value; evaluation of Life value; life practice; evaluation criteria; evaluation object
徐益亮,硕士,助教,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学理论、道德哲学。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编号:15BZX108);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编号:Y201635039)。
1672-6758(2017)07-0021-4
B821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