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黄展骥解决悖论矛盾归属问题的创新路径
2017-02-23刘邦凡
刘邦凡,张 伏
(燕山大学 文法学院,河北 秦皇岛 066004)
【学人论坛】
论黄展骥解决悖论矛盾归属问题的创新路径
刘邦凡,张 伏
(燕山大学 文法学院,河北 秦皇岛 066004)
悖论的矛盾归属问题一直被众多学者争论不休,悖论矛盾到底属于逻辑矛盾,还是属于辩证矛盾,或者同时属于逻辑矛盾与辩证矛盾,还是除了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以外的第三类矛盾。在这个问题上,香港著名逻辑学家黄展骥认为悖论矛盾毫无疑问属于逻辑矛盾,并且是一种特殊的逻辑矛盾,但是在黄展骥看来,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并不是决然对立的,辩证法指出了形式逻辑中的“矛盾律”存在原则上的缺陷,但是在某些方面走向了极端,必须给予技术上的弥补,黄展骥的做法是设置“含混区”,从“二分法”走向“三分法”,这样就化解了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的紧张冲突,修补了形式逻辑中的“矛盾律”的固有缺陷。
逻辑矛盾;辩证矛盾;矛盾律;含混区;三分法
黄展骥是香港著名的逻辑学家,自20世纪50年代起就在台湾跟随著名逻辑学家和思想家殷海光学习逻辑学,毕业后到香港中文大学从事逻辑学教育和研究。虽身处香港,但是黄展骥热衷于参与香港和大陆的学术交流活动,在大陆出版了逻辑学著作并发表了200多篇学术论文,产生了极大影响并引发了广泛的学术争论。但不幸的是,黄展骥于2014年病逝,关于黄展骥逻辑悖论研究迄今还缺乏整体性的研究成果,黄展骥逻辑悖论研究中许多具有创见性的理论还有待学界进行发掘和整理,本文主要分析黄展骥解决悖论矛盾归属问题的方案,以此来表达对黄展骥先生的缅怀,同时希望能够引起学界对黄展骥逻辑悖论理论研究的重视。
一、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的辨析
要理解悖论矛盾的归属问题,必须首先辨析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的关系,黄展骥认为,大陆逻辑学界自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一直对这个问题存有争论,甚至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他把大陆逻辑学界分为“形式派”和“辩证派”。“形式派”坚持认为悖论是逻辑矛盾,“辩证派”坚持认为悖论既是逻辑矛盾,又是辩证矛盾。例如“蝌蚪既是蝌蚪又不是蝌蚪”,这个命题中,符合逻辑矛盾的“既甲又非甲”逻辑形式,但是在“辩证派”看来,这个命题中的两个判断都是真值。从真值角度区分两种矛盾也曾经是大陆逻辑学界中一种比较流行的研究方法,该观点认为:构成逻辑矛盾的两个判断必定一真一假或二者同假,而构成辩证矛盾的两个判断都是真值,由此认为逻辑矛盾永假,而辩证矛盾永真。
如上所述,“蝌蚪”命题中的两个判断“蝌蚪不是蝌蚪”以及“蝌蚪是蝌蚪”都是真实的。说“蝌蚪是蝌蚪”是真实的,毫无疑问,非常容易理解。说“蝌蚪不是蝌蚪”是真实的,指的是蝌蚪生命状态的变化,从蝌蚪向青蛙的转变。根据辩证法的对立统一原则,“蝌蚪既是蝌蚪又不是蝌蚪”两个判断都是真值,“辩证派”从这个案例推导出:“既甲又非甲”既是逻辑矛盾,又是辩证矛盾。黄展骥认为,“辩证派”在这一点上击中了“形式派”的要害,“矛盾律”遭到了否证,但是却走向了极端。由此,必须调和“形式派”与“辩证派”的争论,前提是正确厘清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的关系。
那么什么是逻辑矛盾,迄今人们普遍认为逻辑矛盾就是违背矛盾律而形成的错误的推论。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中提出了矛盾律,用现代逻辑的语言表述就是“P并且非P”。相比于人们对逻辑矛盾见解基本相同,人们对辩证矛盾的理解就出现了众多分歧。首先从西方逻辑学界来看,大多数学者认为逻辑学和辩证法的本质不同,甚至是二元对立的,以波普尔(Karl Popper)和邦格(Mario Bunge)为代表,波普尔在《辩证法是什么》一文中批判辩证法是一种荒谬的、不可置信的哲学,而邦格则认为辩证法是一种典型的两极化思维方式,由此对于辩证逻辑持有普遍的否定态度,认为“辩证逻辑根本就不是逻辑学,它是一种基于认识论基础上的对知识的普遍理解和应用。”[1]或者言辞更激进者,认为“根本就没有辩证逻辑那回事儿!”[2]此外也有一些学者抬高辩证法,贬低逻辑学,认为“逻辑学至多仅是方法论和语义学层面上的科学,而辩证法则属于本体论意义上的。”[3]在经典逻辑和辩证逻辑二元对立的前提下,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自然会有本质不同,“辩证矛盾拒绝经典逻辑的‘A并且非A’命题”。[4]
在具有辩证法传统的中国哲学界,有学者维护辩证逻辑,认为“只有辩证逻辑才真正揭示出了形式逻辑自身的本质,……所以辩证逻辑不是别的,正是形式逻辑突破自己的限制即自我否定的结果。”[5]在对于辩证矛盾的界定上存在着若干不同的定义,其中以吴家国和金福顺的辩证矛盾定义最具有典型性。
吴家国认为:“辩证矛盾是指事物的统一体中相互矛盾的两个方面,即事物的对立统一。也就是说,辩证矛盾是事物发展过程中其内部的对立的两个方面,既互相排斥、互相斗争,又在一定条件下相互依存、相互转化。因此,辩证矛盾是事物内部的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辩证矛盾包括现实(客观事物)矛盾和正确反映现实矛盾的思维辩证矛盾。”[6](P304)金顺福将辩证矛盾定义为“辩证矛盾是客体或过程内部所固有的两对立面之间的相互联系和斗争。……现实的辩证矛盾在思维过程中的正确反映,就形成了思维中的辩证矛盾”。[7]从上述两人的定义来看,都认为辩证矛盾既是一种客观现实矛盾,也是一种主观思维矛盾。
那么悖论的矛盾属性到底是什么,在中国国内逻辑学界却存在着不小的争论,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观点认为悖论属于逻辑矛盾,以张建军为主要代表,认为“矛盾等价式是悖论的形式特征,所以我们才断言悖论是一种逻辑矛盾。”“ ……但是,它又是一种特殊的逻辑矛盾,并非由于思维混乱而使然,而是根源于客观事物所固有的矛盾和主客观的矛盾。”[6](P59-67)第二种观点认为悖论不是纯粹的逻辑矛盾,它既是逻辑矛盾,也是辩证矛盾。以马佩为代表,认为“就悖论推导出的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或两个相互矛盾命题的等值式来说,它是逻辑矛盾,而就悖论本身两个矛盾方面的统一体来说,它乃(包含着)辩证矛盾。”[8]第三种认为悖论既不是逻辑矛盾也不是辩证矛盾,而是思维领域中介于两类矛盾之间的第三类矛盾,主要以沈跃春为代表。在黄展骥看来,中西方学者将逻辑矛盾与辩证矛盾对立的做法无助于问题的解决。与其厚此薄彼,不如转换思路,尝试在逻辑学和辩证法两者间搭建一座桥梁,看看会出现什么可能性,这就是黄展骥在理解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关系问题上的创新之处:设置“含混区”,从“二分法”转向“三分法”。
二、含混区:逻辑学与辩证法的互补
试图调和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的紧张关系,并不意味着黄展骥属于“和稀泥”的骑墙派,黄展骥自己也承认,他是非常坚决地站稳“形式派”的立场上,认为悖论的矛盾归属必然是属于逻辑矛盾,且是特殊的逻辑矛盾。之所以说是一种特殊的逻辑矛盾,在黄展骥看来,“矛盾律”适用于大多数的悖论,但是当面对说谎者悖论和罗素集合悖论时,“矛盾律”就显示出了自身的缺陷。这也是“辩证派”借此攻击“形式派”的问题所在,面对“辩证派”对逻辑矛盾的诘难,黄展骥认为它击中了“形式派”的要害,但是却失之极端,而“矛盾律”也就此失去了普适性。但两者却不是截然对立的,黄展骥认为,逻辑学可以从辩证法那里获取补救“矛盾律”的理论资源。
如何获取补救的理论资源呢?黄展骥提出要正确理解“亦此亦彼”和“可此可彼”两个概念。“亦此亦彼”是辩证哲学的鼻祖赫拉克利特的论断,赫拉克利特认为事物是一个连续体,P和Q是同一事物不同发展阶段的两种状态。从蝌蚪到青蛙的演变既有腿又有尾巴,这就是“亦此亦彼”,事物的对立统一或者辩证矛盾。赫拉克利特认为,人们在表述世界事物时常常从思维上把P和Q强行割裂开来,由此才形成非P即Q的二元对立状态,如果我们在思维上缝合被人们割裂的事物状态,“矛盾律”普遍有效性就会遭到挑战。
黄展骥认为,赫拉克利特的“亦此亦彼”成功挑战了“矛盾律”值得肯定和重视,但是其错误也是显而易见的,它犯了“语无伦次命名”或“矛盾定义”谬误。[9]事物的名称是约定俗成的,具有任意武断性,人们不能将同一事物同时既命名为甲,又命名为乙。若承认“亦此亦彼”就是逻辑矛盾存在,从而否证了辩证矛盾本身。但是在黄展骥看来,“亦此亦彼”并非一无是处,如果加以修正,既可修正“矛盾律”的原则缺陷,也可避免造成辩证矛盾的自我否定。黄展骥认同赫拉克利特的判断:人们在表述事物时常常在主观上将具有连续性的事物在思维上强行割裂成非甲即乙。事物二元对立的紧张关系是“矛盾律”固有的缺陷,同时这也是西方哲学长久以来面临的困境和矛盾,“矛盾律”的非黑即白一方面推动了西方哲学的思辨分析和理性论证,但是另一方面也使其陷入尴尬的二元对立的困境,同样造成了极化现象。
黄展骥对“辩证派”的“亦此亦彼”进行修正,将其修正为“可此可彼”。进行如此修正,黄展骥是基于“矛盾律”自身存在的难以克服的缺陷,以及“辩证派”提出的“亦此亦彼”论所具有的价值。换句话说:在黄展骥的观念中,逻辑学和辩证法并不是冲突对立,总体上,黄展骥坚持悖论的逻辑矛盾属性,但是他认为辩证法能够为逻辑学克服其自身局限性提供有益的理论资源。正如我们在上文所指出的:逻辑矛盾的“矛盾律”使得其在面对某些悖论时束手无策,它将作为连续体的事物割裂为甲、乙两个部分,如此构成了二元对立。
黄展骥的做法是:在甲、乙中间设立一个“含混区”,“含混区”的区间数值为零到无限,意思是:悖论的类型是多样化的,“矛盾律”对于某些悖论来说是有效的,此时采取二分法是无疑的,但是有些悖论无法用“矛盾律”解释,必须采取三分法,甚至多分法,以致无穷。这说明,在悖论的甲、乙中存在“含混区”,这是由于日常语言的含混性(含混性通常也译作“模糊性”)所导致的。
含混性现象直到20世纪五六十年代末才引起西方哲学界的研究兴趣,黄展骥是较早将这一理论用于研究逻辑悖论的中国学者,只可惜,20世纪90年代黄展骥将这一重要概念向国内学界引介时并未受到人们的重视。黄展骥发现:含混性现象可以调和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的紧张关系。一方面,由“矛盾律”和“排中律”推出的二值原则在解释形式逻辑悖论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但是对于解释日常语言悖论就显现出了其固有的缺陷。现代含混性著名研究学者蒂莫西·威廉姆森(Timothy Williamson)在其《含混性》一书曾经举过一个例子,如下面三个句子:
(1)明年12月21日中午我将在北京。
(2)飞马有一条白色的后腿。
(3)莫西·威廉姆森是瘦的。[10]
这三个句子中,都无法确定真值,语句(1)涉及未来偶然事件,语句(2)包含虚构名称,语句(3)的谓词具有含混性。通常而言,日常语言的逻辑悖论大都和语句(3)类似,即由含混谓词生成“边界情形”(borderline case)。如果用现代逻辑语言表述,含混性的论证构造如下:
(基础前提)体重为40公斤的成年男性(用a0表示)是瘦的。
(归纳前提)若a0是瘦的为真,则对于任意自然数n,若an是瘦的为真,那么,an+1是瘦的也必然为真。
(结论)照此推论,我们可以得出体重300公斤的成年男性是瘦的。
很明显,上述论证的结论为假,这是由于“边界情形”的存在,“边界情形”就是黄展骥所说的“含混区”,事物“含混区”的存在并非偶然现象,它反映了世界存在的本来面目,西方许多逻辑学家曾试图通过不同的方案解决含混性难题,比较有代表性的如三值理论、超赋值论、认知主义、语境主义、表征主义与本体论等,但每一种方案都无法取得彻底的功效。从世界的存在本质来说,含混性是本体论意义上的,以罗素为代表的表征主义者却片面地认为只有日常语言才具有含混性,因此他们把日常语言和科学语言分离的做法当然无法破解含混性难题。
黄展骥对含混性有着清晰的认知,既然含混性是本体论意义上的,我们在承认它存在的同时,必须想方设法使得含混性维系在一个合理的区间内。在此问题上,黄展骥认为“形式派”与“辩证派”都走向了极端,前者试图消除含混性,后者则使得“含混区”无限放大由此生成了“亦此亦彼”悖论。比较合理的做法是:含混区的两边甲和乙是相对确定的,中间区域作为“含混区”与甲乙保持边界动态的平衡。
三、“三分法”:理解悖论矛盾属性的新思路
这就是黄展骥所说的“三分法”,需要说明的是:黄展骥提倡的“三分法”与某些逻辑学家提出的“三值逻辑”或“有限多值逻辑”并不等同,后者仍然站在试图解决堆垛悖论的立场上,通过给“含混区”设定不同的指派值来规定相应的有效性标准,这实际上强行给“含混区”设立一个清晰的边界,从而消除含混性,事实证明,这是徒劳的,最后陷入高阶含混性困境。黄展骥所说“三分法”中的“三”不是一个精确的数值,如像“三值逻辑”一样设立一个有效性标准。“三”是一个开放性概念,黄展骥说:“在方法论里,一分为二比铁板一块飞跃一层次,是突破,而一分为三更飞跃一层次,更突破。……我的所谓三分,只就一般事务而言,而相对于每一具体事物,不同人、地、时,因主观和客观情况而可需要铁板一块、一分为二、一分为三或多分,甚至于无穷分。”[6](P308)因此,黄展骥提出的“三分法”是普遍三分。
黄展骥的“三分法”与美国著名逻辑学家皮尔士(Charles Sanders Peirce)曾经提出的符号三分法非常相似,皮尔士原先也曾经试图通过“三值逻辑”解决含混性问题,不过最终他认识到了“三值逻辑”陷入的困境,转而在康德划分事物十二范畴的基础上提出了哲学范畴的“三分法”。第一范畴是我们观念中可以想象的任何事物,第二范畴是我们想象的任何事物与另外事物相区分,与之相区分的事物进入第二范畴,而如何联系第一和第二范畴,此时就需要引入第三范畴,根据事物的连续性,第三范畴就是联系第一和第二范畴的中介,具有表征两者的性质。
我们发现,皮尔士所说的第三范畴就是黄展骥观点中的“含混区”,第三范畴也不是铁板一块,而是一个具有弹性的解释第一范畴和第二范畴关系的结构。这样我们在理解一个事物时就可以在观念上将其划分为正项、中项和负项,中项就是该事物存在的“含混区”,需要说明的是“含混区”作为正项和负项缓冲区域,并非仅仅发挥着折中使得正项和负项和谐相处的功能(大多时候如此)。“含混区”既是一个语言学、逻辑学概念,同时也是一种广泛的社会文化现象,例如著名语言学家雅柯布森认为这也是一个“美学与社会研究领域”[11]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中项会左右摇摆,偏向正项或偏向负项事物就会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如黄展骥在讨论“亦人亦猿悖论”时所指出:根据实际情况(例如科幻电影中出现的情景),可以把“含混区”确定为“人猿”(中心词是“猿”,猿的特征多余人的特征)或者“猿人”(中心词是“人”,人的特征多余猿的特征,人类进化早期就是如此)。
通过设置“含混区”,从“二分法”转向“三分法”,黄展骥为我们理解悖论的矛盾归属问题提供了非常清晰的路径。悖论矛盾的归属问题主要在中国国内逻辑学界存在争论,黄展骥将其划分为“形式派”和“辩证派”,其中“辩证派”又分为“鹰”“鸽”两派。毫无疑问,“形式派”坚持悖论的逻辑矛盾属性,“辩证派”中的“鹰”派认为悖论既是逻辑矛盾也是辩证矛盾(亦此亦彼悖论),“辩证派”中的“鸽”派同样认为悖论兼含两类矛盾,但是与“形式派”并不冲突,而是构成互补关系: “形式派”通过排除思维混乱中的逻辑矛盾排除谬误,“辩证派”通过揭示对象本质自身中的辩证矛盾发现真理。
但是在黄展骥看来,“辩证派”中“鹰”派的“亦此亦彼悖论”恰恰忽略了事物存在的“含混性”,把“对立统一”神圣化、绝对化;而“辩证派”中的“鸽”派所谓“辩证矛盾”实际上是对科学知识本质特征高度的抽象和概括,是极其具有智慧和形而上的一种哲学表达,特别是对于形式逻辑而言,“形式逻辑中的一致性、非一致性和次协调性问题,如果从哲学层面来理解的话,就是一个辩证统一的问题”。[12]“辩证矛盾”核心意义是“辩证”所蕴含的“相辅相成、对立统一”。但是这个概念的表述稍显笼统,只有落实到具体问题上使其精确化其意义才能显现出来,如前文提及的“人猿”或“猿人”。“形式派”可以做到这一点,将辩证法的“相辅相成、对立统一”具体化和精确化,通俗来表述,这就是“事实与价值、经验与概念、主观与客观、理论与实践结合的之后的逻辑学,称之为逻辑经验主义”。[13]
如此理解,“辩证派”中“鹰”派“亦此亦彼悖论”本身就是逻辑犯规,犯了“语无伦次”的命名谬误,“辩证派”中“鸽”派“辩证”拿来为“形式派”所用,这样“辩证派”的悖论同时包含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的观点就失效了。通过设置“含混区”转向“三分法”,既缓解了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的冲突关系,也在一定程度上补救了“矛盾律”的固有缺陷,黄展骥的做法对于我们理解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的关系具有非常重要的启示价值,同时也提示我们继续展开对黄展骥逻辑悖论理论其他问题的深入研究,本文在此抛砖引玉,希望引起学界其他学人的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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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Huang Zhan-ji’s Innovation Path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Paradox Contradiction
LIU Bang-fan, ZHANG Fu
(School of Literature and Law, Yanshan University, Qinhuangdao, Hebei 066004, China)
Paradox contradiction attribute has been debated by many scholars. The question is whether paradox contradiction belongs to logic contradiction or dialectical contradiction, or belongs to logical contradiction and dialectical contradiction at the same time, or the third kind of contradiction in addition to logical contradiction and dialectical contradiction. For this issue, Huang Zhan-ji, the famous logician from Hong Kong, thinks paradox contradiction no doubt belongs to the logical contradiction, and is a special kind of logical contradiction. However, Huang Zhan-ji believes that logical contradiction and dialectical contradiction are not utterly polarized. Dialectics points out that there are principle defects in the “law of contradiction” in the formal logic, but in some ways to the extreme. So it must be revised. By setting the “vague area”, from “dichotomy” to “trichotomy”, Huang Zhan-ji dissolves the trained conflict between logical contradiction and dialectical contradiction and repairs the inherent defects of “law of contradiction” in the formal logic.
logical contradiction; dialectical contradiction; law of contradiction; vague area; trichotomy
2017-03-25
刘邦凡(1967-),男,重庆涪陵人,哲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逻辑学、行政管理研究。
B812
A
1008-469X(2017)03-007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