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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监管 优化服务构建粮食流通新秩序
——新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学习体会

2017-02-21张加祥

中国粮食经济 2017年1期
关键词:粮油流通办法

文/张加祥

创新监管 优化服务构建粮食流通新秩序
——新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学习体会

文/张加祥

近日,国家粮食局颁布了《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粮政〔2016〕207号,下称《办法》),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进行进一步明确与规定,相比同日废止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下称《暂行办法》),《办法》更加注重市场作用,更加注重和强调治理理念,也更加符合我国粮食流通市场化实际。同时要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服务,正确理解和处理好“放管服”关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粮食流通市场新秩序。

一、出台背景不同

(一)《暂行办法》出台于国家结束粮食计划经济体制、粮食市场全面放开的关键时期。上世纪50年代初,国家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政策,排斥市场作用。改革开放后通过四轮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粮食流通逐步向市场化迈进。2004年5月23日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在全国范围放开粮食收购和价格,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并要求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同年5月26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国有购销企业独家经营的格局被打破,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主体得到多元化发展。在此情况下,2004年7月9日,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印发了《暂行办法》。

(二)《办法》出台于粮食市场经过十多年发育发展、粮食市场经济发展相对成熟的时期。经过十多年改革发展,粮食市场主体得到进一步发展和优化。同时,农村生产要素、结构也在进一步变化,农村土地流转加速,农村新型经济主体发展加快。2015年10月,《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发布,各省(市)先后出台了实施意见。在此重要时候,国家粮食局适时出台了《办法》。

二、《办法》体现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

(一)《暂行办法》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较广。《暂行办法》着眼点是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在粮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推进和巩固粮食流通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对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规定都必须依法取得收购资格,仅对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网开一面。《暂行办法》是一过渡性办法,使市场从计划经济向粮食流通市场化过渡。粮食市场放开后,国有粮企独家经营(收购)格局被打破,一些社会经济主体被有条件的许可参与到粮食收购业务中来。

(二)《办法》注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仅对企业入市开展粮食收购设定行政许可,对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确定无须办理粮食收购资格。《办法》的出台,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更能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它同时要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转变职能,要从过去重“审批”转向重“事中事后”监管,放管结合,将“优化服务”作为重点。

三、《办法》更加强调治理理念

(一)《办法》对粮食(收购)经营者履行义务要求没有降低标准。虽然对部分粮食收购主体取消了市场准入,但履行相关义务的要求没有降低。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规规章及有关粮食政策,粮食收购经营者必须依法、诚信开展粮食(收购)经营活动,必须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不得克扣农民,不得有拖欠、“打白条”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必须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按要求报送基本数据及有关情况等。

(二)《办法》推进粮食主管部门转变监管理念与监管方式,树立治理理念。《条例》明确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质量监管等。《办法》出台于国家进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时期,虽然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事前无需准入,但这并不意味着这部分对象开展粮食收购经营活动不需要监管,这实质上是弱化行政许可事前监管,更加强调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体现在由管理理念向治理理念的转变,它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社会治理结构。

四、树立治理理念,开展事中事后监管主要措施

《办法》实施后,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新兴烘干主体及农业(农村)合作社等入市收购经营将变得更加容易,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积极适应粮食收购市场新变化,创新监管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在政府主导下,开展部门、镇区协作,推进粮食收购主体依法、规范经营,打造粮食流通市场新秩序。

(一)严格依法规范审批行为。切实贯彻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审批权力边界,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规范审批行为,实现审批行为的公开便利。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登记注册环节应切实做好信息“双告知”,粮食部门在收购资格证办理环节应做好相关审查和信息反馈。

(二)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坚持按照谁审批、谁主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真空。一是明确监管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发现粮食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后,严格依据法定职权,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强化部门协作,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粮食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切实完善相关协作配合的工作程序,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要及时告知相关部门,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实现无缝衔接。二是严格执法程序。切实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监管,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认真执行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罚没收入管理等规定,依法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

(三)建立信息公示及联合惩戒机制。要依托地方政府及省级粮食系统大数据服务平台,粮食、市场等部门及时将登记、许可、监管、行政处罚信息以及监管“黑名单”归集、上传、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同时将一些粮食经营个体失信信息推送至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在各部门、企业、社会的交换和共享,实现多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良好机制和氛围,规范粮食流通市场秩序。

(四)建立防范化解风险机制。要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多种方式,强化对粮食市场主体及参与人员的事中监管。要针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粮食市场主体强化事后监管,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行为的种类和性质,进行处置。

(五)引导粮食市场主体自治。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促使粮食市场主体强化主体责任,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信息公示等各方面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引导粮食市场主体充分认识到信用状况对自身发展的关键作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诚信自治水平。鼓励支持粮食市场主体通过互联网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客观公正记录、公开交易评价和消费评价信息。

(六)推进行业自律。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创造有利条件,充分发挥粮食行业协会对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作用,推动粮食市场监管与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相应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质量,借助行业协会在权益保护、资质认定、纠纷处理、失信惩戒和“黑名单”等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对违规经营者进行约束和惩戒,促进协会参与政府部门事中事后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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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仓储物流设施的保护

哪些设施属于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混合所有制粮油仓储单位中涉及政府性资金资产投入建设、维修改造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包括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所需的经营场地,仓房、油罐等存储设施,专用道路、铁路、码头等物流设施,以及烘干设施、器材库、清理维修车间等附属设施。。

若拆除、迁移粮油仓储设施,需履行什么程序?

因重大项目建设或涉及粮食流通格局优化调整,确需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改变其用途的,组织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行为的单位应当征得相关粮油仓储单位同意,并事先经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逐级报告至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拆迁、改变用途行为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被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功能不降、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统筹协调重建,确保辖区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总量、布局及结构满足粮食安全需要。

(作者单位:江苏省宝应县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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