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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税收征管协同发展思考

2017-02-20尹航张自力张拥军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7年3期
关键词:京津冀一体化协同发展

尹航 张自力 张拥军

[提要] 京津冀协同发展是国家发展战略的一部分。京津冀一体化全面推进,各部门间的协作非常必要。本文从京津冀税收征管协同角度,首先阐述京津冀税收征管协同的背景和意义,其次分析京津冀税收征管协同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最后在结合实际的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关键词:京津冀一体化;税务征管;协同发展

基金项目:2016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项目:“京津冀协同发展税收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602020216)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12月5日

一、京津冀税收征管协同发展背景和意义

当前,京津冀协同发展已经进入全面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键时期,在京津冀产业升级、生态环境共建共享、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都需要财税政策支持。为做好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2014年7月税务总局成立京津冀协同发展税收工作领导小组。2015年4月,中央审议通过《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以促进三地间企业流动;同年12月《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提出要推进跨区域国税、地税信息共享、资质互认、征管互助,不断扩大区域税收合作范围。税务部门这些措施在服务京津冀协同和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同时,也为服务税收中心工作和优化区域税收环境提供了保障。

在实现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的过程中,市场经济起到调节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但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其在调控经济和要素分配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税收政策作为政府调节经济发展和要素分配的重要手段,能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在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方面能发挥重要作用。税收政策的作用大小在于落实的程度高低,税收征管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研究当前京津冀税收征管协同发展问题,改进阻碍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的税收相关政策,有利于推动京津冀健康协同发展。

二、京津冀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税收征管是指国家税务征收机关依据税法、税收征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税款征收过程进行的组织、管理、检查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当前京津冀税收征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税收征管相关法律不健全,执法标准不一。税收征管涉及一个或者多个税务机关及不同的纳税人等多个主体,有效处理征管发生的社会关系需要有健全的税收征管法律体系作为保障。我国199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税收征管法律体系,随后至2015年4月期间共经过三次修正和完善。虽然从立法角度看,我国总的税收政策是统一的,但是经济发展迅速,各种各样新的经济形式层出不穷,税法的细节规定是滞后于经济发展的。因此,在总体税收政策框架规定一致的情况下,各地对于税收政策的理解以及执行程度是不同的。

在京津冀一体化的过程中,三地税收征管中执法标准不一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这主要是由以下两个方面原因导致的:一是某些税收法规制定时没有考虑到实际征管工作的复杂性,规定模糊不够明确,漏洞较多,变通空间大、规范操作性不强,不利于后续的有效监督,大大增加了征管的难度;二是税收法律中存在很多税收自由裁量权。很多具体税收政策的解读和执行条件、范围、幅度等由各省(市)税务机关自行决定,各地征管所遇到的情况不尽相同,税收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层次不齐,这也导致了对同一个税收案件,京津冀三地税务机关处理结果有所不同的现象。税收征管执法标准的不一致,会让跨区域经营企业无所适从,给企业的正常经营发展带来很多的人为障碍和不必要的成本支出。

(二)行政壁垒严重,税收征管协作水平不高。当前我国税务机构的设置和管理都是依照行政区划来设置的,按属地原则行使税收管辖权。由于合理的税收利益分享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地方政府及各地税务机关出于各地经济利益考虑,往往以行政区域为依托形成各种壁垒,阻碍了税务部门间的横向协作。税务征管尽管是一种依法行使的执法行为,但在实际税收工作中往往会受到地方行政干预。

针对京津冀三地而言,京津冀一体化逐步推进,三地经济活动日益频繁,企业跨区域涉税行为越来越多。虽然京津冀三地会针对一些税收征管案件一起查办,但实际税务征收管理工作中三地间缺乏相应的税收管理协作管理制度和一个固定的协调管理机构,协作税收征管的流程及责任追究方面缺乏法律形式的制度加以约束。各区域税务征收管理往往缺乏全局意识,而仅仅基于自身地区及部门利益出发,对本地有利的案件往往高度重視,对于本地无利或有执法风险的案件就不积极处理。针对存在的这种问题,2015年6月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印发《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对京津冀协同发展中财税分成、利益分享的相关问题加以明确,并制定了标准和方法。但是,如何将这个政策规定切实贯彻落实,还需要进一步制定具有可操作性、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

(三)税收征管信息沟通不畅。目前,京津冀三地的税务机关正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税收征管方面的沟通协调,努力为京津冀协同发展保驾护航。但在税收管理工作方面,三地之间的信息沟通对税收征管是十分重要的,然而京津冀三地税务征收管理信息不对称现象仍较为突出。受长期以来形成的行政管理权限约束,京津冀三地税务局之间的互动十分有限,三地税务机关之间的税务征管信息共享程度较低。对于涉及到他方的税收管理案件往往仅采取协查函的方式进行有限的互动。对于一些要案也只能在国税总局的推动下才会有程度较高的互动协作。三地税务局更多时候在征收管理过程中处于一种“自扫门前雪”的状态。

三、促进京津冀税收征管协同发展的建议

(一)完善税收征管法律体系,统一京津冀税收政策执行标准。税收征收管理是以税收征管法体系为依据的。完善的税收征管法律体系需要各税种法规的支持配合,以减少政策方面的漏洞。税收征管法的具体规定应当明确、可操作性强,使具体征管行为更规范、更符合实际工作情况、更能满足税收征管工作需求,这样才能减少税收征管的随意性。京津冀税收征管政策执行标准的统一,不仅有利于规范税收征管人员的税收执法行为,进一步提升京津冀的税收征管效率,更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京津冀三地税务机关应当在全面梳理现行各自税收征收管理标准的基础上,分析比较税收征收管理中税收政策执行的细微差别。相互之间应当加强协调,统一三地的执法标准以及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逐步在政策执行层面实现三地税收征管的协同发展。同时,三地还应当加强人才交流,逐步缩小三地税务稽查人员综合素质上的差异。减少自由裁量权对税收征收管理的影响。为此,可采取相互交流、定期联合培训、开展联合检查等多种形式,促使税收征管人员干部在交流中得到锻炼,提高京津冀三地税收征管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协同作战能力。

(二)继续加大技术投入,建立京津冀统一征管平台。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税收征管涉及北京、天津、河北国税地税六个税务征管部门。如果没有先进的信息技术支持和信息共享,我们的办税效率就会相对比较低,增加纳税人的办税成本,同时逃漏税现象会更加难以管理造成税收流失。税收征管信息一体化建设能有效解决“信息孤岛”问题,有利于各部门之间信息高效交流,提升税收征管效率。

针对京津冀一体化的税收征管现状,京津冀三地需要在这几个方面确实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一是要建立京津冀网上统一的征管平台。目前存在的独立的防伪税控系统、重点税源系统、出口退税系统等并行不利于信息共享,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税收工作需要。因此,税务机关需要整合这些系统,建立统一的征管平台,使京津冀国地税六个税务部门都能在这个系统平台上统一办公,以节省人力和提高效率;二是整合清理现有软件,实现软件一体化。对现有的软件进行全面科学的梳理,识别不必要的软件,将众多软件进行整合,设计出能够最大限度满足征管工作需要的高效软件,并在京津冀之间进行统一,规范执法行为。

(三)吸收高素质青年人才,加强人员培训。经济发展迅速,网络给经济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和改变,也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建设高素质的税收征管队伍,才能满足日益复杂的税收征管现状。建设高素质的税收征管队伍一方面需要在选拔人才时把好关,坚持凡进必考,坚持公开选拔、提升选拔标准,丰富选拔形式,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进入税收征管队伍;另一方面经济不断发展,税收政策也在不断适应经济的发展做出变化,“营改增”改革已经完成,消费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税种的改革也在稳步推进。税收政策不断更新,税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税务人员培训制度,让税务工作人员及时学习掌握这些税收政策,才能更好地满足税收征管的需求。为保证培训的质量,税务部门不但要请专家来讲,更需要配套相应的考核奖惩机制督促税务人员切实弄懂学会不断更新的税法知识,强化税收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税务征管能力。

主要參考文献:

[1]郑克为,柴晶,陈飞.浅析京津冀一体化下的税务稽查协同发展[J].天津经济,2016.3.

[2]李大庆.政府间税收利益协调的法律机制——以京津冀协同发展税收收入分配政策为例[J].财政经济研究,2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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