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女性就业平等保护制度
2017-02-20郭少蓉
郭少蓉
摘 要:我国宪法确定了男女平等就业权的基本原则,因此对女性就业的平等保护制度建立是十分必要且重要的,但是在当前社会就业环境中,对女性就业方面的歧视不但无法消除,而且大有蔓延之势,但是法律在对女性就业平等保护方面确实存在着不完善。对此,无论是学者还是法律实务界人士都十分关注关于女性就业平等保护制度,本文主要结合实际对当前我国法律在女性就业平等保护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针对问题提出了几点对策建议,希望能够为我国女性就业平等保护制度的完善做出些许的贡献。
关键词:女性;平等就业权;法律保护
一、关于女性平等就业权的法律制度
我国对女性平等就业权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宪法》、《劳动法》等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的政策性文件等。宪法作为基本法虽然确定了男女在就业方面的平等权利,但是只有这样的原则性规定,对于平等主要包括哪些方面并没有规定,而《劳动法》中只是规定了女性在录用时不得受到性别,目前对女性平等就业权规定的较为全面的是《妇女权益保障法》。我国行政法规、政策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对女性就业平等权的保护性规定较为丰富。但是从整体来看,我国女性平等就业权的法律制度存在着立法等级不高,存在较大的地方性差异等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我们予以关注并积极的推进其完善改进。
一、我国女性就业平等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1.立法层面的不完善
关于女性就业平等保护的立法规定上文已经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可以看出立法在这一方面原则性过于突出,规定了禁止在就业中对女性的歧视,但是并没有将歧视的具体标准以及违法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予以规定,也因此造成许多用人单位有恃无恐,标榜守法但是在实际录用员工时经常对女性有歧视违法行为。
立法层面的不完善还体现在立法本身存在的冲突性规定,例如立法对男女退休年龄的差别性规定,表面上看是对女性的一种保护,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看,也造成了对女性工作时间的限制减少,并不符合对女性工作权利的保护,同时也可能由于工作时间的缩短而影响女性的养老。
2.执法层面的缺失
立法对女性就业的平等保护是确定的,国家还设立了专门对女性就业平等权进行保护的机构,但是在现实中这些机构在对女性就业平等权保护方面却少有作为,其在执法方面存在的缺失导致女性就业平等权无法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执法层面的缺失有着多方面的原因,包括许多机构都有执法权,但是由于权责不清晰,导致都不愿意出头,还有一点原因就是上文提到的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没有明确的标准,执法部门执法缺乏明确的指导,在违法行为处罚方面或者不进行实质性处罚,或者随意進行处罚。
3.法律救济的缺失
作为女性在就业中受到不平等的对待,寻求权利救济是一种正当的权利,但是法律规定了不得对女性在就业上进行歧视,但是并没有设置相应的权利救济。目前我国的法律救济主要有两种方式,对女性就业平等权的救济保护都不明确,一是司法救济,即诉讼救济,女性在就业时受到不平等对待,能否以诉讼方式寻求救济,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诉讼部门受理的可能性也很小;二是仲裁救济,有关劳动争议的案件大多经过劳动仲裁,但是劳动仲裁在内容上并不包含就业歧视,因此如果女性在就业求职受到不平等待遇,尚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仲裁部门也是不受理此类争议的。
二、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的法律制度完善建议
1.完善立法,对女性平等就业权进行明确的保护
立法完善是一个长期性的要求,无论是从法理出发还是结合劳动市场的现实情况,对女性就业平等权的立法完善都是十分迫切的。笔者认为完善立法,当前最主要是就对现有法律进行修订,在宪法对女性就业平等权原则性保护规定的基础上,对有关部门法进行修订来丰富和完善女性就业平等权的规定,例如在《劳动法》中对女性就业平等权进行内涵的明确,对平等权的具体内容进行细化规定,包括对违法责任承担进行明确,提高可操作性。此外,在法律修订的过程中还要对与性就业平等权相冲突的规定进行修订,确保法律的统一性。
2.加强执法力度,对女性平等就业权进行切实的保护
完善立法,为女性就业平等保护提供法律依据是一个前提,在这一前提基础上还要有专门的执法机构来执行才能实现对女性就业平等的切实保障。目前由行政机构对劳动就业进行保障不但专业性不足,执法力度也不足,笔者认为可以设立专门的劳动管理部门作为领导,在其下设立若干业务单位,分管就业的各个方面,通过劳动管理部门的领导共同致力于就业问题的保障。与此同时,还要设立执法监督部门或者机构,对劳动就业市场进行监督,与执法部门进行配合,打击就业中对女性就业的歧视,保障女性的就业平等权。
3.完善法律救济,为女性平等就业权提供保护机制
首先,建立女性平等就业争议的诉讼机制,作为宪法确定的一项权利,在受到权利侵害时没有诉讼机制则表明这项权利是不完整的,对于违反宪法的行为只有相应的惩罚机制才能起到宪法的保护作用和法律效力,因此只有公民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并且有权诉讼来实现权力保护时才能真正体现法律的保护作用。其次,扩大劳动仲裁的范围,将女性就业平等的有关争议纠纷作为可仲裁的对象,才能为女性寻求权力救济提供渠道,也能够在仲裁无果的情况下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维护女性的合法权益。再次,可以引入公益诉讼机制来实现对女性就业平等权的保护,这一模式在国外已经建立,我国也应当进行探索式的发展应用。
三、结语
男女就业权的平等是男女平等的重要方面,没有男女就业权的平等就无法真正实现男女平等,但是当前女性在就业中受到的不平等对待确确实实的存在,本文从立法、执法、法律救济的角度对该问题进行了分析,同时提出了完善立法、加大执法力度以及完善法律救济的具体对策,希望能够引起对女性就业平等保护问题的关注和推进保护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1]崔莹.社会性别范式下单女性就业平等权保护问题研究[D].辽宁师范大学,2014.
[2]王慧冬,叶铁桥.女毕业生提起首例就业性别歧视诉讼[N].中国青年报,2012-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