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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彝族民间调解文化

2017-02-20佘鲁阿里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2期
关键词:男方女方法律意识

摘 要:峨边彝族历史悠久,民族文化资源不仅丰富多彩,而且有着独特的民族特色,如彝族德古调解文化。自治县党委政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以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发掘自治县的优秀历史文化资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稳定与发展彝区服务。2010年8月,县政府从彝族地区的实际出发,成功的开创了彝族“德古牟赫略赫”协会。吸收部分彝族德古进入此协会,规范德古组织制度,组织德古培训,实现彝区民间德古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下的人民调解员的角色转变。规范彝区德古调解,充分发挥了德古的潜能作用,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本文从彝族德古的概念及其特征、德古调解的作用、规范德古调解制度促进彝区和谐发展几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

关键词:彝族;民间文化调解

一、彝族德古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德古的概念

德古是音译,是彝族民间的“审判员”。他是经过家支或者公众公认的,办事公正的,精通彝族习惯法、先例、尔毕①、好口才等全能型的一种尊称。彝区对德古有很多种称谓,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种叫“苏依”,苏依的影响力较小,一般在一个家支或者家支分支中的头人,主要调解家支内部或者一些较小的纠纷。第二种叫“德古”,德古的影响力远远大于苏依,他在彝区地位很高,很受群众的尊重。

1.德古形成的原因

峨边彝族自治县有八个纯彝族乡,这几个乡交通不便,教育条件较差。当地的老百姓都以种玉米为生,由于当地气候恶劣,收成不大。一年种下来的玉米还不够喂人们过年的猪。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很多老百姓都不会讲汉语,传统的文化根深蒂固。如果遇到一个纠纷,他们不会用司法途径来解决。不说写个什么司法文书了,很多人连自己的名字都不会写。因此,在生活中有纠纷他们就去叫一些比较懂事的,有智慧的人来调解。如果大家都觉得这人所调解的纠纷都合理、公平公正的话,此后老百姓都很信任他,一旦有纠纷就去找他来调解。这样不用写司法文书,也不用经过一些复杂的司法程序。

2.德古调解的方式

德古调解纠纷主要是被动式调解与主动式调解。被动式调解是指当双方发生纠纷过后,各自找一位自认为德高望重的德古,共同组成调解组而进行调解纠纷,是彝区调解纠纷的主流。主动式调解是指当双方发生纠纷后,德古主动前往调解纠纷,此时的德古一般是一方或者双方的姻亲。

二、德古调解的作用

(一)积极作用

彝族德古对彝区的发展所作出的贡献是很大的:维护彝区的和谐发展,推动彝去的法治化建设。

1.德古调解具有便民性、高效率性、低成本性、和谐性

便民性主要指彝区德古与群众共同生活、劳动,与群众零距离接触,对群众中发生的各种矛盾纠纷能及时发现,而且可以及时解决。德古调解的效率性、成本性主要是与诉讼相比较而得出的,诉讼程序要经过起诉、立案受理、开庭前准备、审判、合议、判决与裁定,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判决或者上诉,则还要经过执行、二审、再审,程序复杂,花费时间长,而德古调解具有时间短、程序简易、低成本、人性化、柔性化等优点,被广大群众推崇与选择。德古调解的和谐性是指德古在彝区调解纠纷不仅正确、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有效的协调人民群众之间矛盾,而且能有效防止矛盾激化和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维护彝区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的一股重要力量。

2.维持当事人和睦的关系

彝区老百姓法律意识普遍较低,在大部分彝族人的意识里,法律就是刑法,并且只要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即成为被告,不管法院的审判结果如何,群众都觉得这个被告就是个“坏人”。彝族人之间的纠纷只要上诉到了法院,那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可能再和好的。而彝族德古调解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双方达成协议的,并且让双方喝和好酒,彼此之间的感情一般不会受到影响。当发生纠纷过后,双方当事人主动或者被动的接受德古调解,耗费的时间少,不公开当事人的隐私,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促进彝区群众团结。

3.维护彝区社会稳定

在历史上,边缘落后的彝区,中央政权尚未建立政权,或者尽管建立了政权,也是实行彝人自治政策。在一个社会关系中,大大小小的纠纷是肯定存在,有时甚至会影响当地的社会稳定,但在漫长的历史中,彝区靠彝族的德古调解,使彝区的社会比较的稳定。在建国过后,在党和政府的科学领导下,充分发挥彝区的德古调解的作用,积极为彝区和谐、稳定、发展、服务。

(二)消极的作用

彝族德古他不像国家工作人员一样经过选拔考试、人才引进方式形成的。他们都来自最基层的,所以受文化教育程度参差不齐。因而他们调解的纠纷有时候不符合国家法律精神,无法体现公平公正。

案例:2015年3月,当事人严日②家和邛莫②家都住在峨边彝族自治县新林镇,两家人相隔不远,互为近邻。严日家有二儿一女,邛莫家有五个儿子。2014年2月,经熟人介绍严日家的女儿芳某与邛莫家的儿子广某订婚。按照彝族的传统习俗,订婚时男方要给女方父母彩礼。双方经媒人协商,确定彩礼为120600元整。实际交付了58000元后,芳某和广某举行了婚礼,成为了夫妻。

婚后夫妻俩时常发生口角。2015年初,广某从生活上的纠纷不和上升为作风上的矛盾,指骂妻子芳某,说芳某与其侄子龙某有染。于是双方的矛盾进一步加深。芳某被指骂过后,想跳河自尽一了白了,后被丈夫广某救了上来。俩口子的争吵从来未停止过。最后广某家以芳某不可调教,怕他自杀为由,将芳某送回娘家,并提出离婚。于是双方就请来调解员,经德古调解双方暂不退婚。要求男方广某家向女方芳某家属支付承诺费:4000元整。如果谁违约,谁就负连带责任;还向芳某的父母付开导费:1200元整。按照彝族的礼俗,只要双方父母同意,付了这些钱过后两个人可以继续一起生活。但是男方广某家并没有支付这个钱,女方父母也不管,只希望俩口子能好好改过,不离婚。因此把女儿劝到男方家去了。但是男方广某家害怕芳某在其家自杀,(按照我们彝族的风俗,只要嫁出去的女人在夫家自杀或者失踪的话,必须要男方赔偿。不管是什么原因死、什么原因失踪,男方都要赔偿。就是無过错赔偿原则。彝族有句谚语:没有人是死给石头、死给悬崖、死给水的。所以说女方只要是在夫家自杀或者失踪的,都认为是死给男方的或者是走给男方的。)于是男方就拟定了一份契约,契约规定:芳某在男方家,无论生活过的好与坏或者是因夫妻吵架导致死亡或者失踪,男方家一概不负责任。并且女方家属不得干预任何事情。要求芳某父亲签字。芳某家看了次契约后觉得极其不合理,就拒绝签字。

于是双方开始离婚谈判。离婚的争议就是如何退赔彩礼问题。男方的理由是:生活中芳某寻死寻活,过错方是女方,所以要求女方赔偿16万元整。女方觉得之前彩礼就只给了58000,再怎么也不愿意赔。就未达成一致的协议。

经过几次调解不成过后,邛莫家纠结了15个人,手拿凶器,开车来到严日家,致严日家三兄妹死亡,父亲重伤。邛莫家一死。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书:德古调解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有时候因为当时人的法律意识低,所提出的要求极其不符合法律精神。因此不能很快的达成协议。从而造成以上的悲惨事件。

三、规范德古调解制度促进彝区和谐发展

德古调解具有好的一面,也有不好的一面。但是为了更好地推动彝区社会的和谐发展,德古调解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我们应该去其糟粕,取其精华。要以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为指导,规范彝族德古调解制度。

要让一种文化能够更好的保留下去的话,要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需要不断地区创新、完善。

(一)相关部门要组织德古培训

当地司法局要组织民间德古们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提高德古们的法律意识。在调解过程中要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合法。这样有利于德古调解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相互补,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完善。

(二)加强宣传法律法规,提高彝区群众的法律意识

彝族是一个直接从奴隶社会过渡到到社会主义社会的民族之一,并且聚居边缘山区,接受科学文化知识的时间晚。彝族的调解规则一来都是习惯法、遵循先例,是彝族本土规则,而法律对于彝区群众是外来的事物,并且彝区群众学习、了解法律的时间晚,所以他们的法律意识比较低。彝区群众要接受不断更新的法律法规,不仅需要鼓励彝区群众了解法律、学习法律,而且还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彝区群众法律意识,利于德古调解纠纷,也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三)进一步完善德古组织的制度

彝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德古组织协会,很多对规章制度与鼓励机制需更进一步的完善。首先,德古组织机构进一步完善选拔德古制度。彝区的民间德古很多,選拔协会德古会员主要考察,德古在彝区的影响力,德古调解纠纷的数量以及德古的法律意识。其次,德古组织机构进一步完善德古资格评审制度。在现在的基础之上,德古资格评审出来的认可范围要适当的扩大,同时,建议制定自治条理,授予德古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最后,适当提高对德古奖励方面的财政支出。为了提高德古的积极性,可以适当的提高奖励标准。

通过以上对策,相信彝族德古调解文化在国家法律的积极引导下,会越来越完善。以便更好的服务于彝区人民。让彝区的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注释:

①尔比.是彝族前辈在结合现实生活而反复实践总结出来的句子。其含义很深奥,很有说服力的.

②是指彝族的家支(姓氏).

③是指彝族的家支(姓氏.

参考文献:

[1]《彝族史稿》.四川民族出版社.

[2]四川民族研究会、四川民族研究所.《四川彝族家支问题(论文集)》.

[3]四川省编辑组.《四川彝族历史调查档案资料资料选编》,民族出版社.

[4]何晓平,张海波 ,英热(彝)译.《彝族习惯法》,四川民族出版社出版.

[5]峨边彝族自治县牟赫略赫协会.《峨边彝族牟赫略赫》.

[6]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作者简介:

佘鲁阿里(1988.04.09~),籍贯:四川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专业:民商法,研究方向:婚姻家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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