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人犯罪矫正帮教工作若干问题的思考
2017-02-20孙黎丽房崇梁国武
孙黎丽 房崇 梁国武
摘 要:社区矫正是與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自然成了社区矫正帮教制度所关注的重要群体。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矫正帮教
2011年11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正式成为一项法律制度。2012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社会矫正实施办法(试行)》第33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并应与成年人分开进行。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再次对社区矫正制度以程序法的形式予以确立。刑诉法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这一新刑罚执行方式的出台,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的理念,承载着社会管理手段创新的使命。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现状分析
2009年至2012年,镇平县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82人。从罪名分布看,抢劫24人、盗窃17人、故意伤害10人、强奸8人、寻衅滋事6人、交通肇事、妨害公务、聚众斗殴各3人、其他罪名8人。根据涉嫌罪名、案件事实、危害后果及相关刑事司法政策,镇平县司法机关对68人进行了从宽处罚。该68名中,大中学校学生15名,务工人员2名,务农人员35名,无业人员16名。
二、未成年人犯罪矫正帮教存在的法律问题
1.脱管、漏管现象突出
近日,我院对镇平县域内16个乡镇开展社区矫正情况进行了专项法律监督。从调研的情况看,镇平县委、政府整体上比较重视社区矫正工作,在16个乡镇均成立了司法所,对成年人的管理、教育、监控比较规范。但对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未成年人,并没有全部纳入社区矫正监管体系,也没有条件采取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的矫正和帮教措施。止目前全县正在执行社区矫正的331人中,未成年人只有2名。后我院又与县法院刑事审判庭人员进行了座谈,并调取了县法院2009-2012年的刑事判决台账,认真核对后发现,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纳入社区矫正管理的44名未成年人(均被判处缓刑)中,目前至少应有12名未成年犯依法应当正在接受社区矫正,脱管、漏管比例高达84%。
2.基层司法所建设亟待改善
当前,基层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组织管理机构,其自身建设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司法所人员配备不足,部分司法所存在“一人所”现象。其不可能把全部精力倾注到社区矫正工作上,更不可能把未成年矫正对象与成年矫正对象分别管理、分别教育。二是经费保障不足。绝大部分基层司法所只有一间办公室,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办公室,个别地方还没有电脑,普遍缺少扫描仪、打印机等日常必备的办公设备。三是参与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不足,更无专门从事未成年人矫正工作的专职人员。虽然我县目前建立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但志愿者大多数以大学生村官、离退休人员或其他人员为主,这种协调性辅助机制在实践中困难较多,矫正帮教效果不佳。
3.司法机关协调作用发挥不够,不能形成帮教合力
未成年人的矫正帮教工作,是一项宏大、复杂,综合性较强的系统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乎国家未来。因此,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司法机关应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工作方针,将矫正帮教工作贯穿于诉讼全过程,使被从轻处罚的未成年人能够感受到党和国家的关心爱护,使其对社会的宽容有感念之心。但现实是,公、检、法、司各机关均是“自扫门前雪”,缺乏必要的配合和沟通,不能形成帮教合力,各自采取所谓的缺乏人情味的僵化的帮教措施,不能使涉罪未成人真正受到教育,使其认为自己受到从轻处罚是理所应当,有的甚至有意钻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得到从宽处罚的空子,帮教效果可想而知。
三、解决对策
1.切实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
一是完善基层司法所的机构设置,加强人员配备,提高人员素质。由于社区矫正是一项新工作,县委、政府应当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落实司法所的组织设置和人员编制,优化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结构。同时,加大对社区矫正队伍的培训,通过岗前培训、在职培训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社区矫正队伍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同时建议增加未成年人心理咨询师人员的数量,提高对矫正帮教未成年人心理矫正的准确性、针对性。二是加强对基层司法所的投入,从硬件建设到经费划拨,都应该纳入规划;三是加强基层司法所职能建设,明确司法所职责,实现社区矫正专门、科学化管理。
2.加强部门之间协作,促进未成年人矫正帮教工作良性发展
社区矫正工作本身涉及公、检、法、司等多个职能部门,需要这些部门密切配合,互相协作。针对未成年人矫正帮教工作的特殊性,更需要多个部门的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因为对未成年人的充分了解是对其矫正帮教的前提。特别是公、检、法办案部门,通过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通过社会调查,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家庭背景、受教育情况、心理特征等均会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为矫正帮教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基础。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部门,在监督的同时,也应主动加强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等单位的沟通联系,健全信息渠道畅通机制,争取与相关单位通过信息联网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动态监督[2]。
3.进一步健全法律体系,为未成年人矫正帮教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法律保障
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历来是我国法律所保护的重要对象。《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均明确提出了对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修订后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也更加突出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但如前所述,现行的刑罚执行体系和监外罪犯监管帮教政策,是以成年罪犯为对象的,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心理矫正和帮教效果等缺乏系统的考虑。因此,立法机关应尽快制定适合国情和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哪些组织和部门的矫正职责、程序、帮教义务和权限,全面推动未成年人的刑罚执行和矫正帮教工作规范化。
参考文献:
[1]《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法【2003】12号),2003年7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