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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2017-02-20王雪焕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2期
关键词:分割财产

王雪焕

摘 要:夫妻财产作为夫妻关系中重要的内容,对于理论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现阶段我国关于夫妻财产的分割,还存在一些制度上的不足,不利于恰当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夫妻财产进行阐释,找出当前财产分割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财产;共同财产;分割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学界有比较统一的认识。结合理论界的观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称《婚姻法》)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各种收入。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法律上具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在伦理道德上也需要互相体谅,互相支持,所以就要求有必要的经济支持。不能受到“男主外、女主内”这样传统思想的束缚,认为女方或者经济来源较少方少得财产,为了实现相互扶助的目的,不管双方谁的经济收入高些,收入都应该作为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支配。

第二,是所得的财产。这里的所得,是指取得财产的所有权。现实生活中存在这样的情况,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实际占有某财产,但是并不具有该财产的所有权,在离婚事实发生后,对该财产主张权利的,不被支持。强调夫妻共同财产是所得财产,就说明了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对该财产取得了所有权,此时,即使该财产没有被夫妻双方实际占有,因为所有权的存在,该财产同样可以被分割。对此主张权利的,会受到法律支持。

第三,主体是夫妻。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因为涉及到财产的分割,如果财产所有权不属于夫妻双方,就会产生适用主体错误的现象。如是子女或者第三人财产,不能因为和夫妻双方财产存在某种联系,就将其归结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否则会涉及到他人利益的侵犯。

三、财产分割原则

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夫妻关系不能继续存续,就会涉及到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夫妻财产该如何分割,势必涉及到分割的原则,以下对几个主要的原则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男女平等

这是最基本的要求。在当今社会,妇女地位已经提高,在遵循传统的“重男轻女”观念,与社会观念相悖,与法制精神相悖。男女平等,在进行夫妻财产分割时就不能有所偏见,应该公平公正。

(二)利于子女成长和照顾女方原则

子女是离婚的受害者,为了抚慰孩子,應该对抚养孩子的一方多分些财产,以便为孩子创造好点的成长环境。同时应该对女方有所照顾,一般情况下,女方对抚养,对孩子的成长更有利;并且考虑到女性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应该适当对女方进行照顾。

(三)自治原则

关于财产的分割,很多情况下离婚的双方事前已经约定了分割的方案,这体现了双方的意思自治,应当尊重。我国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双方在离婚是约定了财产分割方案,出于双方自愿,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婚姻关系的平稳解决。同时注意到,这里的自治是自愿前提下的自治,如果违背了一方意志,这类约定无效。

四、共同财产分割的现状与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的构成、数额和表现形式等有了很大的变化,也为现阶段的夫妻财产分割提出了新问题。

(一)财产形式多样,审理难度增加

由于当今经济生活丰富,夫妻财产的形式也变得多样。不同于 之前存款、家具等简单的财产形式,股票、基金、理财产品等等,多种多样的夫妻财产形式一方面表明经济生活的丰富,另一方面,也给审理带来难度。因为涉及到财产归属,财产价值评估的因素,法院就要进行相应的调查,限于司法资源有限,审理更加困难。

(二)审理中调查困难

由于离婚案件,夫妻双方关系已经破裂,走到诉讼地步,势必都想为自己多争取财产,就会力图隐瞒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或者提供虚假的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这就该调查带来了困难。

(三)法律规定不完善

对于夫妻财产的分割,主要集中规定在《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这两个法条对何为夫妻共同财产,何为夫妻特有财产进行了界定。但是,《婚姻法》中没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的具体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带来不便。

五、对夫妻财产分割的完善建议

通过分析以上分析,对夫妻共同财产有了一个较为深刻的认识,并且意识到现实中关于财产分割问题还存在诸多问题,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进行解决。

(一)完善立法措施

现实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的困难,在立法层面的解决方法就是对相关立法进行完善,对法律空白进行填补。

1.明确夫妻财产的形式

一方面增加法定财产的类别,使离婚案件走到诉讼程序时,对财产的分割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对各类财产的认定,制定具体可操作的标准,使对财产的认定更加便捷。通过对财产形式的规定进行细化,法院在对将要分割的财产进行归类时,能够降低对于归属,价值评估的难度,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2.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减小调查举证难度

针对现实中为了给自己多争取财产,而隐瞒对自己不利证据或者提供虚假有利证据的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如规定由以上行为的,已经查明,将少分或者财产,或者取消其分得财产的资格。通过增加行为人的违法成本,起到预防作用,从而达到减小举证难度的目的。

3.填补法律空白

针对当前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没有规定的现状,应该在立法中对这一问题进行规定,通过立法规定夫妻财产的具体分割流程,使得现实中的司法实践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注重发挥调解作用

虽然夫妻感情破裂,但是经过诉讼对双方又是一种伤害,因此应该注重发挥调解的作用。这里的调节不是要求双方复合,而是通过调解,使双方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达成对共同财产的分割。通过调节达成的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一方面体现了双方的自由意志,更容易被接受;另一方面,调解解决,不会经过诉讼程序,节约了司法资源。

参考文献:

[1]陈苇,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研究,群众出版社,2010年,第273-275页.

[2]贾明军,离婚财产分割,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第178-179页.

[3]马忆男,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76-1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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