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收购过程中的若干法律风险防范
2017-02-20范利华
范利华
摘 要:本文谨以公司股权收购(限非上市公司)实务过程中易被收购双方忽略的若干非普遍风险事项作为落脚点,并依工作经验简要归纳总结相应的防范措施及处置方案,期可汲取所需,寥有助益。
关键词:股权收购;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股权收购作为公司并购方式的一种,与资产收购、兼并、合并等共为现代企业资源配置整合的主要手段和方式,在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过程中日益发挥重要作用。交易量及交易额呈几何式增长的同时,各项法律风险纠纷也随之凸现,对收购交易产生不利影响。
一、目标公司或有债务风险
囿于收购方对目标公司企业文化、治理结构、商业信誉等方面的了解限制,在股权收购各阶段均可能发生某些潜在的或有债务风险。
1.员工离职的或有债务风险
由于股权收购并不改变目标公司的法人主体,原有员工的劳动合同在股权收购后依法可继续履行,故对收购方而言,若不打算大批裁减员工或目标公司的冗员比例并不高时,一般仅重点核查员工薪酬是否拖欠、社保及公积金是否依法缴纳等财务数据,而忽略了在股权收购中及至收购后可能会发生的员工集体离职的情形,而该等情形一旦发生,对收购的顺利进行以及收购后目标公司的管理整合均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为防范此类风险,需由出售方承担股权收购过程中公司管理权及经营权的平稳过渡、顺利交接责任,及时安抚员工因公司股东及管理层变动所产生的消极情绪,妥善处置员工诉求,避免发生聚众围闹的社会事件。同时,收购双方还应将全体员工的离职补偿费用考虑在目标公司交割条件中并核算总数额,由出售方预留在目标公司账户,以规避收购方在接管公司后的或有损失风险。
2.经济合同的或有债务风险
收购方在尽调过程中会重点审查目标公司各类经济合同的履约状况、应收应付、未结事项等,并要求出售方充分履行披露义务。但若因出售方缺乏充分的法律意识、商业诚信有意隐瞒的,抑或是基于对客观事实的固有认识缺陷造成的判断失误,均会造成收购双方对于此类重要信息的知情权严重不对称,披露不完全的风险情况,大致有:已履行完毕的合同在前期履行过程中存在违法或违约情形,在目标公司股权收购完成后被合同相对方或第三方提出追索主张的;因抽逃资金、虚增成本、规避纳税义务等违法目的而签订的虚假合同,出售方未如实告知的;为达成促销营收或商业贿赂等目的,向合同相对方许以超合同范围的承诺并在合同之外另行出具承诺函等等各类情况。
对此类或有风险,收购方可采取的防范措施一是要重点核查与正常业务范围、业务量不符的合同,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价格的合同,合同主体与实际履约方不符的合同,二是进行询证调查,要求合同相对方配合出具关于已履约、未履约合同的具体情况确认,三是在收购协议中就目标公司经济合同或有债务风险的责任归属及救济措施做出妥善设定并留置风险金。
二、股权转让的税赋风险
有关税赋承担及缴纳方式在收购协议中应约定详细方案,一是避免后续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关于税款缴纳的争议纠纷导致收购搁置;二是避免因未能及时完税而影响股权转让登记的风险情况发生。
有一类特殊的股权收购类型,需要收购双方在交易伊始就做好充分的税务筹划。即若目标公司的股权系存在多层架构的类VIE模式,由BVI或Cayman等离岸公司通过多层级的股权架构安排间接持有境内居民企业即目标公司的股权,对于此类股权的收购,收购双方一般均会选择在境外直接收购BVI或Cayman公司的方式,进而达到透过多层股权架构实际控制境内目标公司的收购目的。此种收购方式此前可成功规避我国的股权转让所得税,直接造成国家巨额税款流失。针对此种特殊情形的股权转让,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除却其中规定的安全港情形之外,一旦被税务机关核查确认股权转让系由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则须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此也即为税法中的穿透原则。该公告实施后,税务机关已据此查处了多起针对非居民企业境外股权转让巨额所得税款的追缴案例。故若收购双方未能及时了解税收征管动态,没有将此类股权收购的所得税款安排进总收购价款中去,势必会造成巨大的收购风险甚或收购失败。
三、情势变更风险
股权收购从尽调开始直至交割完成,一般约需一年以上时间,在此过程中随时可能发生影响股权收购的情势变更风险。例:目标公司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被政府征收或变更使用性质的;法律政策变动导致目标公司主营业务受到严重影响的;所处产业被国家强制调整的;周边环境发生变化致使经营无法持续等等。情势变更风险事项若发生在公司交割前,则收购方可依情势变更原则主张解除收购协议;若发生在交割后,收购方将面临收购目的无法实现、收购利益严重损失的极其不利局面。
预防方案:一是在尽调时即向目标公司所在地的政府部门开展全方位询查,包括与目标公司主营业务及核心资产有关的区域发展规划、产业结构布局、生态环境整治等,政府部门范围不应仅从行政管理的权重来考量,有必要包括:国土、建委、规委、水利、消防、环保、卫生等各部门,因在实践中,往往是与经营关联不大甚或无交集的政府部门的政令实施直接导致收购失败,或是多个部门的不同政令之间产生了导致收购失败的因素竞合;二是要对主营业务的国内外市场情况进行调研,关注是否属于反垄断反倾销的范围、产能饱和度、是否存在足以影响经营的不合法隐患、所属行业的发展态势及市场地位、纵向的上下游企业以及横向的同类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和经营秩序等。
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收购,存在交易过程不透明、收购双方意思自治约束力弱的特征,通过对收购过程中各类风险的防范,可有效达成规范交易秩序、保护收购各方权益、形成经营协同效应、促进市场资源配置整合的良性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