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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2017-02-20贺龙龙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2期
关键词:完善含义现状

摘 要: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为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及人民调解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导致人民调解制度逐步衰弱。本文通过分析人们调解制度的含义,现状,提出一些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措施。

关键词:人民调解制度;含义;现状;完善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含义

调解在我国由来已久,根源于传统社会人们“厌松”,“无讼”,“以和为贵”的理念。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起源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建国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它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争议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参加,依据法律法规,政策,道德,村规民约,风俗习惯等对争议双方进行说服教育、斡旋,以化解纠纷的一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人民调解制度具有灵活、快捷的特点,符合我国人民“无讼”,“以和为贵”的思想理念,是化解纠纷和防止矛盾激化的“第一道防线”。在诉讼大爆炸的今天,不仅减轻了法院的工作负担,而且也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大的作用,被西方国家称为“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型复杂的矛盾层出不穷,以及纯粹法治主义观念的盛行,导致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呈现逐渐衰弱的趋势。而这种现象的形成与人民调解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是分不开的。当前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不高

当前的人民调解员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年龄偏大,指导调解的观念陈旧,没有接受过专业的法律教育。这就对解决纠纷的效果产生了不利影响。而且传统的民间纠纷主要是婚姻家庭、邻里关系、遗产分配等纠纷,但伴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一些新型、复杂、专业的纠纷也开始出现,如宅基地纠纷、合同纠纷、征地拆迁纠纷、劳动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等等。这些新型纠纷的出现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大部分调解员感到束手无策,心有余而力不足。

2.人民调解协议缺乏强制力、执行力

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是人民调解制度的核心,是制约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瓶颈。我国《人民调解法》第32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就协议的履行或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法律并未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同时,该法第33条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确认后既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是该条规定的条件过于严格,程序过于模糊,可实践性不强,致使人民调解协议仍然缺乏强有力的强制力、执行力。

3.人民调解工作缺乏物质保障

我國《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但现实生活中,地方人民政府往往自身的财政都很紧张,更不用说给予人民调解工作支持和保障。而且,该条规定的过于笼统,何为“必要的”?这本身就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调解工作耗时费力,尤其随着新型复杂纠纷的出现,更是加大了调解工作的难度,人民调解员的物质需求得不到保障,势必会影响调解工作的效果。

三、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措施

1.提高人民调解员综合素质,加强队伍建设

首先,建立人民调解员职业准入制度。明确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及只有通过人民调解员资格考试合格后才能任职,推进人民调解员向职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其次,要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职业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调解技巧,法律法规知识、专业技能培训等。再次,可以借鉴有些省份的经验,实行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制度,按等级发放工资,从而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2.增强人民调解协议的强制力、执行力

针对我国《人民调解法》第32、33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加快制定司法解释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另外,当事人双方同时去申请司法确认的条件过于苛刻,应规定任何一方均可申请。30日的硬性申请期间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将申请期间作弹性规定,适用诉讼时效延长或中断的规定,这样便有利于增强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督促当事人尽快履行义务。

3.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解决经费问题

有充足的经费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才能顺利开展,才能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为此,针对目前人民调解工作缺乏物质保障的情况,政府应加大对人民调解制度的财政投入,将人民调解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地方政府应严格规范人民调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另外,应加大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宣传工作,吸引群众募集经费,建立“人民调解基金”。从多种渠道解决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问题。

总之,在诉讼大爆炸的今天,世界各国都在寻找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制度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如此,才能充分发挥其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刘江江.人民调解法治新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2]刘振华,蒋荣清.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4(6).

[3]张树天.人民调解制度的运行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J].法制与社会,2009(11).

[4]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5]李学成.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与完善—河南省新乡市人民调解制度调查报告.[J]法制与社会,2009(9).

作者简介:

贺龙龙(1990.06~),男,河南禹州人,新疆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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