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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巡回法庭

2017-02-20张玲玲周征宇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2期

张玲玲  周征宇

摘 要:巡回法庭一词最早来源于西方,以英国、美国的巡回法庭制度为代表,其在推进本国的司法发展、司法改革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影响。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了建立巡回法庭,这也是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一步。本文将主要梳理巡回法庭的历史发展及其发展前景。

关键词:巡回法庭;受案范围;法官遴选

一、巡回法庭的历史演进

在西方,巡回法庭制度与陪审制度、令状制度并称普通法兴起的三大支柱,对司法的统一适用有着重大意义。

巡回法庭兴起于英王朝加强王权、遏制地方法律发展、推进司法便民的需要。亨利二世时期将英格兰划分为若干巡回区,分别派遣一组法官组成巡回团,召集郡守、地方贵族、王廷案件督察官、各百户区陪审团、各村庄代表,以及相关案件当事人、证人等参加,旨在维护王室资产、审理各种刑事和民事案件、督查地方官吏、规制地方特辖权。

从十二世纪初到十三世纪末,巡回法庭在传播普通法的规则、规制地方法律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巡回法庭在中央王室和地方法庭起到媒介作用,使得王室的惯例能够逐步渗透到地方;另一方面还在于它为王室法和地方法的融合提供了必要的途径,从而为普通法的形成铺平了道路。这样,这些影响不断增大的巡回法官不仅创造了一种民族的法律文化,而且也将国家聚合为一个整体。

巡回法庭的概念在中国由来已久,传统意义上的巡回法庭审判模式为“草原法庭”、“马背法庭”等“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为基层法院的一种审判方式,其最重要的目的在于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在历次修订后均保留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的规定。在实践中,各地也纷纷设立各种“巡回法庭”,处理各类案件尤其是民商事案件。但是,这些“巡回法庭”与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并不相同,这些“巡回法庭”并不是稳定的常设法庭,基本上限于由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其目的在于方便群众诉讼,实现“司法为民”的宗旨,而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巡回法庭,并不是一个临时的巡回机构,而是稳定的常设派出机构,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设立背景及目的与下级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有诸多不同之处,同时其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还承担着最高人民法院的特殊职能——指导和监督全国审判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中西方设立的巡回法庭因其政治历史背景、法律制度和組织形式的不同而在功能与角色定位上存在差异,但是西方巡回法庭对推动司法统一适用所起到的作用,对我国现行的巡回法庭制度同样具有借鉴意义,在处理最高法院与地方法院的关系时,我们可以借鉴其王室法与地方法在巡回法庭制度中的良性互动,在西方巡回法庭已经成功推动建立普通法制度的经验下,我们也可以期待中国目前试点建立的巡回法庭制度能够推动全国法律统一适用,全面推动司法改革进程。

二、中国巡回法庭的前景分析与完善

1.巡回法庭的区域选址设计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分别设于深圳市、沈阳市的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已经正式挂牌受理案件。虽然对于两处试点的选址原因未做详细说明,但是从其沈阳、深圳两处南北具有代表性的选址上,还是能看出改革者力图体现代表性与差异性的想法。考虑的因素固然很多,本文仅从推进法律统一适用的角度分析,其选址必然要考虑到目前各地法律适用、发展的现状。沿海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必须出台,原有的过时的法律必须加以修改,而经济的发展程度往往与法制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因此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设立巡回法庭有利于推动经济快速发展背景下的法律的统一适用,并及时发现现存法律的不足,在审判实践中探索法律改革的方向。则可以充分发挥其引领带头作用,提升这些地区的审判水平,推动中西部法院审判能力的提升和不断完善。

2.巡回法庭的受案范围

目前巡回法庭的职能定位是“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对这一定位的理解,笔者认为不应该过于僵化,而应当充分结合巡回法庭“去地方化”的目的来理解。我国的所谓地方保护主义,是一方当事人与受案法院在行政区划上的位置关系导致法院在裁判中有所偏倚,那么想有跨行政区域审理案件的巡回法庭实际上是在法院设置和管辖区域层面,而非案件本身的性质层面说的,因此出于维护法律统一适用的目的,不可国语僵化的理解这一规定,应认为巡回法庭有权审理由省高院或者市中院审理可能会受到干预的当事人不在同一省或直辖市的民商事案件,以及外地原告诉省或直辖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行政案件。

3.巡回法庭的法官遴选任职

目前巡回法庭的法官由最高法院从本部个业务庭选派,轮流派驻巡回法庭。巡回法庭本身被赋予了较大的独立审判权因此对于法官应当进行必要的制约,一方面是任职期限上,不宜过长,防止其形成另一种形式的“司法地方化”,同时基于巡回法庭在司法公信力和示范裁判上的作用,在巡回法庭制度趋于成熟后,可尝试采用“遴选”和“高薪”的方式,保证审判质量。对于巡回法庭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保证当事人能够像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并得到及时处理。

三、总结

巡回法庭作为司法改革的排头兵,在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推动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方面将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其虽然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有效渠道,但是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它究竟如何推动中国的司法改革与进步,又会在该过程中遇到哪些挑战和障碍,以及其发展过程中有哪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这些都需要时间的检验。但是,笔者相信,巡回法庭在中国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的征程上,在司法改革的实践中,必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徐昕.迈向司法统一的案例指导制度.学术与探索,2009,184(5):157~164

[2]张袁.中国设置巡回法院的机遇与挑战.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6

[3]迟日大.法律适用统一的障碍及其破解路径.河北法学,2011,29(3):31~41

[4]傅郁林.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职能定位与权威形成.策略,2014,4:209~212

[5]曾祥昌.关于最高院设立巡回法庭的几点思考.法制博览,2015,02(上):4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