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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诉交易及其借鉴

2017-02-20陈思安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2期

摘 要:2002年,我国第一起用辩诉交易结案的刑事案件在黑龙江审结。辩诉交易在中国的实践主要是在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中进行抉择。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要求检察官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被告人自愿的前提下,与被告人达成协议。辩诉交易在诉讼效率中主要表现在提高办案效率,检察官和被告人都可以从中获益。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相辅相成、共同促进,但在一定情况下它们会产生矛盾,我们要做到的是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对于适用辩诉交易时容易存在的问题,应当综合各方面加以解决,努力做到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和谐统一。

关键词:辩诉交易;程序公正;实体公正;诉讼效率

一、辩诉交易及其产生发展

辩诉交易,又称答辩交易、辩诉协商或有罪答辩,是指检察官在被告人律师的协助下,就案件的处理问题与被告人进协商、谈判以促成有罪答辩,从而不经审判而了结案件的一种诉讼方式。

19世纪三四十年代,美国迅速发展的工业化,使美国的经济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美国的犯罪率也开始惊人增长。二战以后,暴力犯罪更是达到了顶峰。为了以有限的人力、物力解决日益增多的案件,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检察官开始用协议交易的方式,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由于这种结案方式迅捷而方便,因而很快在全国得到了广泛实施。但由于法院不愿接受,辩诉交易的实行一直都是在暗中。但辩诉交易自身的优势与居高不下的暴力犯罪数量使得美国法院在1970年的案件中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1974年。美国施行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确立了辩诉交易制度。但辩诉交易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在理论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论,在实践中也难以顺利推行。1973年,阿拉斯加州检察长命令全州所有检察官停止参加辩诉交易。全国刑事审判标准及目标咨询委员会也在全国呼吁争取在1978年之前废除辩诉交易。当然,辩诉交易并没有停止。各个地区90%的案件都是以辩诉交易结案的。

我国在2002年黑龙江的案件中运用了辩诉交易这一制度。被告人孟某与王某发生争执,孟某找来其他6人,将王某打成重伤。由于该案多人混战的特点,且其余6人尚未归案,无法得知究竟是谁打伤被害人王某,收集证据困难重重,但被告人孟某找人行凶伤人致重伤的事实存在,孟某应承担法律责任。在此情形下,被告人与公诉方达成协议,适用辩诉交易制度,双方均作出退让,最后被告人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整个开庭时间仅用了25分钟,由此可见,辩诉交易是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检察官作为控诉方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或被告人进行协商,以检察官请求法院从轻判处刑罚、降格指控或者撤销指控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自认其罪,及其辩护律师作有罪答辩,进而双方达成均可接受的协议。通俗的说,辩诉交易就是在检察官与被告人之间进行的一种“认罪讨价还价”行为。通过这样的一种制度,检察官、法官可以用最少的司法资源处理更多的刑事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同时罪犯也得到了相比较于原罪行减轻了一定程度的刑事制裁,从而对双方都有利,形成一种双赢的局面。其中,辩诉交易的特点有以下几点:第一,辩诉交易中的主体包括检察官和被告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从严格意义来说并不包括被害人;第二,辩诉交易达成的前提是被告人放弃无罪答辩,自愿认罪;第三,辩诉交易通过双方的共同让步,双方互惠,共同获得利益;第四,在美国,辩诉交易的达成使法庭不再对刑事案件的事实作实质性审查,而直接进入量刑程序。

二、辩诉交易的现实价值

结合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我们认为,辩诉交易在中国的实践主要考虑如何在刑事诉讼的两大价值——司法公正與诉讼效率之间进行抉择,以达到平衡。

公正包括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程序公正相对于实体公正又具有独立性。所谓程序正义,是过程的正义。具体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规定处理各种行政、民事或刑事案件。程序正义的内容包括程序公开、程序中立、程序参与、程序平等、程序安定、程序保障。程序正义不但要求严格执行程序法,而且还要求执法人员在依法执法过程中体现司法的人性化。司法的人性化,是指司法过程中要尊重人、关心人,充分保障诉讼双方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辩诉交易要求在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前提下,与控方检察官达成认罪认罚减轻处罚的协议。但对于被告人认罪是否是自愿的难以判断,无外乎三种情况:一是被告人的确是真的有犯罪且自愿认罪,被告人自己认罪,这可以避免因检察官无法准确掌握其犯罪证据而使真正有罪者逍遥法外。二是被告人的确有犯罪但是因为刑讯逼供而认罪,这不属于自愿,这一情形严重违反了程序公正的原则,是必须予以排除的。三是被告人实际上无罪,但对司法制度失去信心,在对法律制度表示无奈的情况下自认倒霉,不再做过多无谓挣扎。

实体正义是结果的正义,是指司法裁判应当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依据,并且正确适用法律。实体公正的实现有利于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进人民群众对诉讼的信赖,稳定社会秩序。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各自有着独立的内涵和标准,不能互相替代,但它们在总体上是统一的,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其终极目标都是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但有时也会发生冲突。实体公正对裁判的可接受性无疑是非常重要的。因发现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也可推导出实体公正具有不确定性,而程序公正的特性有助于给这种不确定性提供正当性的基础。程序公正具有保障实体公正实现的作用。因程序公正具有与实体公正的不同评判标准,程序公正相对实体公正又具有独立性。辩诉交易的实施虽然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但不排除某些检察官在尚未掌握或者无法完全掌握被告人全部犯罪证据的情况下,为了尽快结案,通过引诱、刑讯逼供(包括侦查阶段的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获取口供的手段致使被告人认罪,如果被告人认罪并非出自自愿,那么就无法保证判决结果的正确性,有违实体公正原则。

刑事诉讼效率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设备等)与所得的成果之比例。即投入有限的司法资源去获得尽可能多的诉讼收益,也就是说以消耗同样的诉讼成本来获取尽可能多的诉讼收益或者甚至可以以最少的诉讼成本的投入取得最多的诉讼收益,实现司法资源的最优配置与使用。从广义上说,诉讼效率还包括诉讼活动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所产生的效益,这也是诉讼活动所追求的终极目标。诉讼中的效率价值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诉讼效果的合目的性;二是诉讼过程的经济合理性。在十分有限的司法资源与居高不下的犯罪率发生冲突时,辩诉交易作为一种新兴的结案方法,凭借其高效的特点得到了广泛的实施。对于一些事实清楚但证据无法收集齐全的案件,可能会有久拖不决的情况,检察官会面临无法胜诉的风险,在此情形下,检察官选择与被告人“讨价还价”进行交易,既可以提高检察官的办案速度,避免案件久拖不决的尴尬处境,又可以让被告人从中获得好处,在有罪的前提下可以获得较轻的刑事处罚。

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具有统一性,两者都是诉讼所追求的理想目标。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两个因素是相辅相成的。这一方面体现在诉讼效率的基本构成当中,许多要素既是在追求效率时不可或缺的,又是在追求公正时必不能少的,例如司法的独立性、司法人员的专业性、诉讼的平等性和参与性等;另一方面则体现为诉讼效率与诉讼公正时常是互为手段和目的的。诉讼效率越低,诉讼程序的持续时间就越长,当事人权利在遭到损害的可能性就越大。有法谚说,“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绝对的正义就是绝对的不正义”、“对不公正的最好解释就是浪费资源”。所强调的就是效率对公正实现的重要性,因为拖延案件不但会大量耗费诉讼资源,导致证据模糊不清甚至灭失,而且使得当事人的利益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而“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所强调的就是公正(尤其是程序公正)对有效率地解决诉讼纠纷的重要性,因为程序的公正性能够减轻当事人的逆反心理,调动其积极性,从而使其能够心甘情愿地接受由此产生的判决。在许多案件中适用辩诉交易原则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尽快结案”,节约司法资源。

三、辩诉交易的疑难及其破解

诉讼效率和公正毕竟不属于同一范畴,在一定情况下,诉讼效率与司法公正必然会发生矛盾。具体到诉讼中时,当我们过于强调诉讼程序公正的时候,面面俱到的诉讼程序必然会增加许多繁文缛节;当我们过于强调诉讼实体公正的时候,对实质正义和客观真实的追求又必然会导致诉讼的反反复复,没完没了,甚至会有碍于程序公正的实现,这些都制约着诉讼效率的提高;而当我们注意了程序的简明性、证据的法律真实性时,则会导致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又让那些苛求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人们感到失望。由此可见,在平常的诉讼中,效率与公正对人们来说常常是“鱼与熊掌”的关系。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对诉讼效率的追求,不能妨碍公正价值的实现,只有在正义得到实现的前提下,才能提高诉讼效率。只有案件事实较清楚,不影响公正的情况下才可考虑适用辩诉交易原则。

但在适用辩诉交易时容易存在以下疑难问题:第一,对查明案件事实有所轻视,例如CraigGarton一案,因为被告人做了有罪答辩,控方取消了两项罪行,法庭上被害人的很多情况都未提及。与被害人Ruth遍及全身甚至包括左脸的永久性伤疤和巨大的心理创伤相比,被告人Garton五年的监禁显然是太轻了。轻视查明案件真相还会对侦查过程造成不利的影响,警察在尚未掌握犯罪嫌疑人充分的犯罪证据时就可以指控犯罪嫌疑人,这会导致草率逮捕,损害无辜被告人的权益,也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第二,损害被害人的权益。由于辩诉交易主体是控方和辩方,而不包括被害人,所以很容易忽视了被害人的权益。而且辩诉交易是以被告人认罪换取降格指控,案件结果很有可能与被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害不相符。如罗宾帕夫里一案由于严重损害被害人的利益而引起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还有上面提到的被害人Ruth因得知被告人在一年内可能被释放后,她服用了过量镇静剂,关掉维持其生命的仪器后死于医院。

黑龙江的这起辩诉交易案件因案件事实清楚,通过诉讼程序的设计和优化配置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地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即满足个人、社会和国家对秩序、正义和自由的需求。因此,我们不应该头痛医头,脚痛醫脚,今天司法腐败严重就强调程序的重要性,明天积案太多就强调诉讼效率,而我们最应该做的是做全面的考虑,找到公正与效率的最佳结合点。要协调好被害人、被告人、社会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构建完善的辩诉交易制度,就要注重解决以下问题:

(1)严格限制辩诉交易适用的案件范围,将辩诉交易严格限制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不得适用辩诉交易。

(2)辩诉交易的结果应该征得被害人的同意。由于辩诉交易的主体不包括被害人,控辩双方达成的协议极有可能损害被害人的权益,所以必须在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辩诉交易。

(3)保证被告人是自愿认罪认罚的。辩诉交易能快速结案的优越性很容易导致它的滥用,过早的进行辩诉交易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应严格限制其在侦查阶段进行。为了防止诱供和刑讯逼供,必须保证被告人是在明知认罪的后果的基础上,自愿做出的有罪答辩,保护无辜被告人的权益。同时避免因长期羁押导致无辜被告人对司法丧失信心而无奈选择认罪。

(4)坚持完善辩诉交易制度的保障体制,包括完善检察机关上级对下级以及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法院对案件的审查,包括被告人的有罪答辩是不是其自愿作出的和量刑的准确性,以免对被告人作出过分宽大处理,如上文提到的罗宾帕夫里一案,帕夫里承认检察官的某些指控有罪,获得了缓刑的判决,法庭认定的犯罪事实是被告人并非为了满足性需要,只是对这些女孩子施压,然而实际的情况是帕夫里作为学校校长,在长达8年的时间内猥亵他管理的班级的年龄在11到13岁的女生。判决结果一出导致公众强烈不满,而接下来上诉法院维持原判的决定使民众的呼声更加强烈。应坚持罪责刑相一致,以维护社会利益。

综上所述,就刑事诉讼两个重要价值的内在关系而言,辩诉交易制度的存在自有其合理的理论基础。基于此,刑事诉讼中的效率价值主要体现刑事诉讼过程的经济合理性和刑事诉讼效果的合目的性。在今后司法改革中,应进一步实现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和谐统一的辩诉交易制度。

参考文献:

[1]邓乐.《辩诉交易制度初探》,《黑龙江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10年第三期.

[2]陈卫东主编.《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程序》,中国检察出版社.

[3]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4]《聚焦国内“辩诉交易”第一案》,中国法院网.

[5]刘立霞.《英美国家辩诉交易的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岳麓法学评论.

[6]高珊琦.《辩诉交易制度移植之障碍分析》,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作者简介:

陈思安(1995~),女,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现为嘉兴学院南湖学院法学本科专业2013级学生。

本文指导教师:本校任汝平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