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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视角中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改革

2017-02-20陈伟平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2期

陈伟平

摘 要:农村土地的三权指的是土地所有权、土地经营权和土地承包权。这三项权利的改革是当前理论和学术界中所探讨的最为热烈的问题。主要探究目的是这三项权利的改革是否跟法学中的原理相符合,怎样推动相应的建设制度。通过文献资料的比较和分析将其归纳,找到在改革过程中的不足之处并加以改善。农村土地进行三权分离的革新措施,不仅是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还是从法学视角来说必须进行的体制改革。

关键词:法学视角;农村土地改革;新型农业;三权分离

早在2014年国家便出台了《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具体提出在贯彻落实农村的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对农户的土地承包权进行稳定加强,放宽土地的经营政策,允许农户在承包土地时通过抵押形式向相关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同年十一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还发行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项权利的分门别类,引导农户在经营土地上有序地周转。

一、农村土地改革中三权分离的法学缺位

1.农村土地改革中三权分离的经济思维

在农村土地进行三权分离的革新过程中,通过国家明确提出的政治策略与方针,经济思维起到了十分主要的引导作用。在中央下达此项决策之前,经济界普遍认为农村集体的土地产权分为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也就是使用权。经济界对这三项权利分离的阐述是从产权的角度进行分析,其中,土地的承包和经营权涵盖了承包和经营两个因素,权利人有资格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人。产权是由一组权利所构成的权利束,具有可分割和让渡性、收益性和排他性,经济学中多强调产权的可分割和让渡性,把农村土地的产权分割成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这三项权利,是解决目前我国土地改革中主要障碍的一个有效途径,同时对农村的土地改革具有进步意义。

2.农村土地改革中三权分离的法学思维

虽然中央提出了农村土地改革的三权分离这一法律政策,但在进行改革的过程中,法学思维的效益却没有得到重视,以至于作用无法全面发挥。法学中的权利的概念和经济学中提到的产权有一定意义上的不同,对土地产权的分析研究和权力的分析研究并不对等。法律概念中的权利是建设法律制度的核心与前提,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一些特定的利益与意志层面的支配,从法律层面分析和研究农村土改中三权分离的问题时需要着重债权与物权的分配,通过法律方面的学术理论对农村土地的权利架构进行探究[1]。

3.农村土地改革中三权分离的综合表述

中央领导小组提出在土地的经营权和承包权发生分离以后可以一定程度上抵押担保,但这项担保是作为对物权的承包,并没有抵押的权利。这种条文的规定除了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我国农民解决贷款难的问题。还将风险降到了最低,对于一部分无法按期还上的贷款,农民农户的经济损失也最大程度减小,不会影响其土地的承包权。土地的经营权是合同期限内对土地实际的控制权利,是通过流转在土地上开展的农业经营活动进行的。另一方面,土地承包的所属权利针对的是对土地进行承包的农户,而土地的经营权在法人财产权的范畴,依据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来进行人才培养和分配,充分显示出了土地经营权的灵活与开放性。

二、农村土地改革中三权分离的法学任务

1.土地所有权中的塑造

农村土改实施三权分离革新的前提是尊重农户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很多学术界专家主张将农户集体改造成法人,具体分为农村的社区法人、合作社法人和股份合作社的法人等等。从法制层面的角度来看,民法的规范一定要在尊重宪法的基础上发行。农民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要载体,也要作为基本的制度原则不能轻易动摇。从宪法的条文规范来看,集体的所有权和国家的所有权均在公共所有权的范畴,都肩负着保障和稳定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使命;而从民法的条文规范来看,或者承认农民是法人、非法人的组织,或者成人农民是新型民事的主要载体,法人、非法人组织能够通过自身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有制定的机构和程序,而普通的农民集体是不可以随意创立跟合并的[2]。

2.土地承包权中的权利化

土地的承包和经营权是在我国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阶段建立起来的一种土地所有权,随着法律制度的越来越完善,农民不再需要向集体上缴承包费用,对土地的承包时间仍在原有基础上维持不变,但在当前基础所建立的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还不能全面完整地显现出农户在集体土地的权益。在法律制度的确立之下,农户逐渐拥有更多的财产权利,也越来越多地掌握了集体土地承包的份额,可以更好地适应当前土地承包和经营权的革新与改善,让农民能够自主分配对农村土地的使用权。

3.土地经营权中的法律性质

想要对农村土地的经营权进行法律意义的规划和完善,需要对其法律意义的本质着手进行贯彻落实。农民对农村土地享有承包、使用、转让、获利等一切经营权利,虽然国内目前还没有明确概念和规范的制定,但农民依然拥有其承包土地的财产权。在当前法律条文的规定中,土地的承包和经营权受到物权法的制约,而土地的经营权则在债权范围内。作为农业经营的主要载体,农民要对土地的经营权进行详细的划分和认知,对土地经营权中各种不同的资金流转方式跟内容进行学习了解。经营土地的农民倘若没能按时上缴租金,土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土地合同[3]。

三、結论

农村土改的三权分离是经济学为主导的农村土地改革趋势,但在改革与完善过程中缺少法学视角的制度架构,农村土地三权分离的改革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形势,也是一种新型的农村土改法律关系。要重视土地的财产权,做好系统的法制权利体系的区分,以推动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不断加强。

参考文献:

[1]陈朝兵.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功能作用、权能划分与制度构建[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6,04:135-141.

[2]张毅,张红,毕宝德.农地的“三权分置”及改革问题:政策轨迹、文本分析与产权重构[J].中国软科学,2016,03:13-23.

[3]普金霞.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法律思考——基于权能分割和成员权视角[J].人民论坛,2015,26:118-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