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为何屡禁不止,如何根治
2017-02-18王新
王新
【摘要】电信诈骗案的骗局有其独特的内容,这表现为加害方以电信技术为载体和“管道”进行行骗,出现高科技化、隐蔽化的新特点。有鉴于此,电信诈骗犯罪的防治策略应该从加害方、被害人和电信部门等角度有针对性地切入。
【关键词】电信诈骗 防治策略 打击犯罪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电信诈骗犯罪步步设套,层层推进
骗局是电信诈骗案的基本表现形式,每一起电信诈骗案都以骗局的产生为起点,也往往以骗局的结束为终点。从多个环节和角度来透析电信骗局,有利于识别和防范电信诈骗犯罪。
第一,任何骗局都离不开加害方和受害方。骗局的主体(加害方)是诈骗者,客体即被害人(受害方)。他们是诈骗案中相对的双方,各自的地位不一样,但又相互依存。骗局由诈骗者所设置,在骗局中处于主动地位,左右着骗局的发展,故谓之主体。被害人对骗局的内情,一般处于迷茫状态,听任罪犯的“调动”,不明真相地陷入骗局,属于被动的一方。当然,有的被害人警觉性较高,也可能及时发觉,掌握主动而识别骗局,变被动为主动。
第二,在诈骗过程中,无论诈骗犯冒充何种身份,都以一定的“原型”为模特,即假冒社会上实际存在的某种身份,施行骗术。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是诈骗行为的客观特征,但“真相”和“事实”也是有一定的内容,也有一定的“原型”。同时也可能有“非原型”骗局,即编造社会上不存在的某种身份或虚构不存在的事实,糊弄一些无知者,使对方上当受骗。目前,电信诈骗常见的手法有:冒充公检法、电信、银联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诈骗;以熟人出事急需用钱等为名进行诈骗;虚构信用卡被冒用、透支等进行诈骗;利用短信通知划账的方式进行诈骗等。同时,犯罪分子窃取公民信息是精准诈骗的第一步,接下来甚至有专门的点子公司精心策划设计,针对不同受害群体量身定做,步步设套,层层推进。
第三,演员在演戏、扮演某一特定角色时,不能缺少与其角色相适应的一些服饰、道具、化装品等“行头”。若没有这些,表演就不会生动、逼真。诈骗行为犹如演戏,同样需要“行头”。电信诈骗犯深知这一点,他们往往针对行骗所需的角色,选择逼真的“行头”,强化其身份的“真实性”,促使被害人产生错觉而最终被骗。
第四,诱饵是诈骗犯将被害人引入圈套的诱发剂,是构成骗局的必要条件,没有诱饵形成不了骗局。诱饵有无形的,也有有形的;或是精神上的,或是物质上的。在电信诈骗中,诈骗犯投放诱饵的内容、数量是以被害人的需求以及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的,总的原则是投其所好,“对症下药”。
要严厉惩治诈骗者,引导广大公民提高甄别能力
犯罪原因论中的互动中心论认为,正是由于在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着一种互动,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犯罪的发生、发展和结束,这是一切诈骗犯罪的共性。电信诈骗案的骗局还有着其独特的内容,这表现为加害方以电信技术为载体和“管道”进行行騙,出现高科技化、隐蔽化的新特点,例如利用手机短信群发器、网络服务器、虚拟运营商等现代电信手段,而且操作的服务器和IP地址大多在境外。有鉴于此,电信诈骗犯罪的防治策略应该从加害方、被害人和电信部门等角度有针对性地切入。
首先,严厉惩治加害方。在电信诈骗中,不法分子进行诈骗时往往只需要电脑、手机、短信群发器、号码任意显软件等作案工具,作案成本极低。此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成本较低。针对这种加害方的特点,司法机关应对电信诈骗案件快速进行立案、侦查、公诉和审判,准确、有力地运用刑罚手段惩罚电信犯罪分子,从而产生震慑效应。具体而言,公安机关应当快速立案和破案,确保一旦发生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能够快速响应、联动处置,最大限度避免和挽回群众财产损失。《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指出,要健全涉电信诈骗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强调,要有效整合各部门力量资源,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切实强化事前预警、事中劝阻,努力减少案件发生。法院在正确定罪的同时,可以根据案件的情节,运用从重处罚的手段实现所判刑罚与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的统一,而且加大罚金刑的处罚力度,剥夺犯罪人的经济驱动力。
其次,减少被害方的弱点。被害人本身存在的一些弱点或局限主要表现在:第一,被害人出于自己不慎才会被骗的,例如轻信犯罪分子谎称的情况;第二,被害人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自愿”受骗,如自身存在违法行为,通过疏通来摆平;第三,被害人基于人性弱点而上当受骗,如因贪图小利。因此,要预防电信诈骗犯罪,应注重减少被害人的自身弱点或局限等因素,建立多方位的被害预防体系,这也是最有效、最现实和最有针对性的犯罪预防。具体而言,广大公民应提高甄别能力,在遇到陌生人的异常来电时进行“有害推定”,切实提升防范能力。而且,公民可自学相关的反诈骗知识,做到“不听、不信、不转账、不汇款”。在社会方面,电信、银行等中介部门要及时揭露不法分子的犯罪伎俩,并对新的典型案例进行广泛地宣传,切实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能力。
电信部门要谨防“不自觉”地成为电信诈骗的媒介
在电信诈骗犯罪过程中,电信部门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往往“不自觉”地成为加害与被害之间的互动得逞的重要媒介,这突出地反映在:其一,贯彻电话卡实名制不力,虚拟运营商运营的170、171号段已成为诈骗重灾区;其二,监控检测不力,这里的监控检测分为各类违规服务的监测、话务、流量异常波动的监测、对超频次呼叫等异常号码的监测以及在使用VOIP 拨号的落地监测等;其三,对公安机关的配合不力。有鉴于此,“技术的问题,应从技术治理”。
第一,严格落实电话卡实名制,增加诈骗活动的风险和难度,尤其要切实整治虚拟运营商不按照手机实名制规定来运营的情况,切实从源头上防治诈骗行为。
第二,加强行业监管。工信部应严格规范各电话线路的运营,严禁线路宽带流量外包,并要求运营商必须记录所有呼叫内容及VOIP服务器呼叫数据。通信部门内部应当对各类违规服务、话务、流量异常波动、对超频次呼叫等异常号码等活动严格监控。
第三,与公安机关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电信部门、银行部门虽然都存在自己内部的监测系统,但并没有与公安机关实现充分共享,因而在接下来的防卫战中,这三家重要的反电信诈骗部门要组建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充分运用新型技术手段。
第四,强化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综观诸多电信诈骗案件,个人信息的“裸奔”成为诈骗案件的起点。因此,对于故意或者过失泄露他人信息的公司、企业,相关主管部门应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在刑事责任方面,为了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经过《刑法修正案(七)》和《刑法修正案(九)》的完善,刑法第253条之一设立了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为了打击信息网络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刑法第287条之二,在相关中介部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参考文献】
①《电信诈骗为何猖獗》,《法制日报》,2015年11月16日。
责编/宋睿宸 美编/于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