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体育仲裁院法律援助制度
2017-02-17张婷
张婷
一、国际体育仲裁院法律援助制度的设立意义
国际体育仲裁院作为体育仲裁界的“最高法庭”,一直是远动员和各体育协会在产生纠纷时首要选择的纠纷解决机构,但是又由于高昂的仲裁费用,远动员往往会放弃仲裁而默默承受不公正的待遇,为了使运动员和各体育协会能有效解决纠纷和传承体育公正的精神,国际体育仲裁院建立了法律援助基金,该法律援助基金主要是方便那些没有足够资金的自然人能够在体育仲裁院提起仲裁[1]。
二、国际体育仲裁院法律援助制度的具体规定
根据国际体育仲裁院法律援助指南的规定,该法律援助制度均适用于普通和上诉仲裁程序。申请人向国际体育仲裁院提出仲裁请求的同时也可以提出法律援助的申请,而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请求书之后,也可以提出法律援助的申请。该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来并且附有申请人的签名。值得注意的是,在仲裁程序的任意阶段,当事人都可以提出法律援助的申请。在提出申请之后,申请人应当提供一些材料来证明他的经济情况,具体包括纳税申报单,雇佣合同,薪资说明等等。申请人也可以请求仲裁院授权要求一些政府机构或者第三方提供证据材料。若不能满足上述要求,那么该申请就会被拒绝。如果可以明显的看出申请人的诉求或者抗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该申请将会被撤销,甚至,如果该法律依据是毫无意义或者根本就是恶意仲裁,则更加会被拒绝。在第一次提交申请被拒绝之后,如果申请人的经济情况突然恶化,那么申请人可以要求仲裁院重新考虑是否同意法律援助的申請[2]。
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决定是否给予该申请,在作出决定的时候,理事会应当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如果同意给予法律援助,那么应当说明给予法律援助的理由。获得法律援助申请的效力及于提交申请的那天。法律援助的受益人应当随时告知仲裁院办公室案件进行情况。如果理事会发现申请人不再具有申请资格或者不应该被允许,那么理事会可以撤销该申请,该撤销具有溯及力。
为了与体育仲裁院章程第64条的规定相符合,法律援助指南规定在仲裁程序终止的时候,体育仲裁院办公室将决定仲裁的最终费用,谁来承担仲裁费用以及如何分配,同时,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补偿胜诉方。当然法律援助的受益人有可能会被要求支付仲裁费用。然而,仲裁院将会使其免交该笔费用。如果受益人被要求缴纳补偿费用,那么受益人只能自己想办法免除该笔费用,否则体育仲裁院不会替其缴纳该笔费用。如果申请方当事人获得胜诉且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那么被申请人应当支付规定的数额给体育仲裁院。
考虑到一些运动员确实经济状况确实不是很好,体育仲裁院办公室建立了无偿律师制度,这些律师不仅熟悉国际仲裁或者体育法,而且还能用仲裁院的官方语言进行工作。一旦理事会授权或者当事人选择了无偿律师,律师也同意免费工作,那么律师可以在其授权范围内以合适的行为代表受益人进行仲裁程序。对于无偿律师所提供的任何建议或者采取的行为,体育仲裁院或者理事会均不承担责任。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受益人可以随时终止与无偿律师的法律援助关系,在仲裁庭主席的授权下,无偿律师也可以主动终止法律援助。
除非特殊情况,否则理事会不会提前支付法律援助的费用或者律师费用。在仲裁程序结束时,或者如果理事会提前做出决定,那么受益人或者律师可以要求预支全部或者部分的费用。当然,必须提供相应的发票。要想获得法律援助的最高额,必须获得理事会的同意,而理事会的决定是不能上诉的。同时由于整个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是保密的,所以仲裁院办公室除了应当通知涉及到的其他当事人以及告知法律援助的情况外,体育仲裁院办公室不能把法律援助申请的文件披露给第三方,除非获得授权。
三、国际体育仲裁院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虽然法律援助制度的制度能够更好的维护申请人的权益,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却不可避免的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当事人对于法律援助制度还不是很了解。由于体育纠纷不是经常发生,或者纠纷可以通过内部救济程序解决,所以还存在大部分当事人不知道法律援助制度的情况,也不知道该制度的具体操作,所以在今后,国际体育仲裁院应该加大宣传力度,力图使设立该制度的初衷得以实现。
其次,法律援助的申请可以在任意阶段提出。由于仲裁程序耗时长且程序复杂,所以如果允许当事人在仲裁程序进行当中可以提出,则会干扰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增加当事人举证的负担,也不利于仲裁效率的提高,所以如果能规定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最后截止日期则更加符合现实情况。
再次,当事人举证不足则拒绝申请不利于维护当事人利益。在实践当中,由于各种因素影响,当事人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仲裁院要求的证据,所以仅仅以证据不足就拒绝申请未免太武断了,因此在当事人举证不足的情况下,应该可以通过规定其他方式来证明当事人的经济情况,而不是搞一刀切。
最后,法律援助的费用范围比较窄。法律援助的费用应该包括仲裁庭裁决给予被申请人一方的补偿费用,如果仅仅是包括仲裁费用,而不包括补偿费用,那么当事人很可能还是得承担很重的费用负担,在仲裁当中,申请法律援助的人本身就已经非常经济窘迫了,若不能包含补偿费用,那么申请人可能并不会选择体育仲裁。
总而言之,虽然上诉仲裁程序的受案范围越来越小,但是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却是体育仲裁当中相当重要的一部分[3]。法律援助制度的设立不仅有助于体育仲裁事业的发展,而且有助于增加当事人寻求体育救济的途径,虽然该制度已经实施,但是还未有案例可查,所以具体存在的不足还得靠实践来证明,但是笔者相信该制度在未来一定会以一种透明,清晰的方式运作从而维护经济困难当事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国际体育仲裁院章程第6条第5款规定(2017版本).
[2]国际体育仲裁院法律援助指南(2016版本).
[3]Dr.AntonioRigozzi.ErikaHasler.Brianna Quinn. The 2011,2012,2013 revisions to the Code of Sports-related Arbitration(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