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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检察机关办案安全防范措施

2017-02-17宋国强高卫东

时代青年·视点 2017年1期
关键词:初查办案嫌疑人

宋国强+高卫东

新形势下,随着惩腐肃贪力度的加大,自侦部门任务的日益繁重,规范司法行为的提出,对我们来说,办理自侦案件是一种挑战,而办案安全更是我们办案工作的重中之重,是生命线,事关案件成败、社会和谐和检察机关的形象、声誉以及执法公信力。

一、做好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常发生犯罪嫌疑人自杀、自残的办案安全事故,给党和国家带来损失,给人民群众带来危害,给检察机关带来不良影响,也给检察干警个人带来极大的危害,有人为此还付出了惨痛的代价。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政法工作、检察事业也都必须要深化改革、与时俱进,才能适应形势发展之需要。为此,我们要高度重视办案安全工作,本着依法、规范、文明、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传唤、拘传、批捕、起诉规定和高检院关于办案安全一系列规定,认真抓好办案安全防范工作。

二、办案安全事故的含义

办案工作中的安全事故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犯罪嫌疑人伤亡事故。主要表现为犯罪嫌疑人以撞墙、跳楼、割腕、自缢等方式实施的自杀、自伤、脱逃、行凶以及因其他疾患引发的事故。二是办案人员伤亡事故。主要表现为犯罪嫌疑人对办案人员实施的伤害。因此,凡办案过程中,发生的办案人员或犯罪嫌疑人伤亡事故,均应属于办案安全事故的范畴。准确理解这一含义,既体现对办案人员的爱护,又有助于针对性地制定防范措施。

三、办案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

自侦办案是一项发现犯罪和证实犯罪的工作,是办案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较量和对抗,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不正确的执法理念和不恰当的办案方法常常会加深这种对抗,这种对抗升级到一定程度则造成办案安全事故。

(一)在办案人员方面存在的原因。一是办案人员的思想认识不高,责任心不强。没有清醒的认识到执法办案是中心工作,办案安全是前提、是生命线这一辩证关系,思想上存在模糊认识,因而造成责任意识比较淡薄。二是办案前,未制定周密、细致的防范预案。在发生事故时无计可施,从而造成事故发生或事态扩大。三是思想麻痹、疏于防范,警惕性不高,缺乏预见性。将犯罪嫌疑人简单视同为一般行为人,对存在的隐患和可能发生的事故不能预料,且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四是急功近利,不文明执法、依法办案。在办案中不讲求侦查谋略和审讯艺术,方法简单、粗暴。五是不认真执行还押、换押、提讯和送交执行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六是不注重人员之间的相互配合。办案人员包揽办案工作中的各项任务,造成体力、精力严重透支,疲于应付。七是没有严格落实办案制度规范。近年来,高检院以及省院为了规范执法办案,确保办案安全,制订了一系列制度规定,可以说这些制度涵盖了办案的各个环节,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但仍存在有章不遵,有规不循,结果导致安全漏洞出现,事故发生。

(二)在犯罪嫌疑人方面存在的原因。一是自知罪责难逃,想一死了之。二是由于权力、地位、声誉等将出现巨大反差,导致心里压力和恐惧增强所致。三是对政策和法律缺乏了解,对自己将受到的刑罚处罚认识不清、判断失误。四是出于江湖义气,企图保全其他犯罪嫌疑人。五是犯罪嫌疑人本身具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疾患,由于特定环境造成的恐惧和压力而出现瘁死。六是犯罪嫌疑人狗急跳墙,伤害办案人员。

四、办案安全事故的防范措施

要牢固树立安全是办案的首要任务和“一百减一等于零”的安全意识,要正确处理好抓安全与保进度的关系,认真落实最高检《在办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加强安全防范的规定》,根据办案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应对安全防范。

(一)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安全意识要常驻心中。讲安全警示教育,也就是说我们自身要注重学习,不仅要学习上级的会议精神,又要注重自身业务的学习。要认真学习全国、全省检察机关近年来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生的办案事故通报,这是讲安全学习的重点,平时要留心留意这方面的案例,拿来自省,自查我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时刻严防安全问题发生。同时注重提高自身侦查谋略、审讯艺术和洞察能力,不断增强对办案安全事故的预见性和突破案件的能力。

(二)细化初查,将办案安全提前考虑。初查的目的在于核实案件线索反映的事实,进而确定是否立案,传统办案方式下初查局限于解决案件线索涉及事实的性质,在正面接触嫌疑对象之前往往忽视有关嫌疑对象个人具体信息的搜集,尤其是对嫌疑对象的身体状况、性格气质、个人简历、社会关系、特殊技能以及特殊嗜好掌握不够,以至于对嫌疑对象是否有危害办案安全的认识不够,埋下了安全隐患。因此初查之时,一方面,初查要全面、细致、深入、详尽,摸底嫌疑对象涉案性质及程度,结合其个人信息,充分估计其可能危险因素,针对性的做好准备。另一方面初查务必要搞准、切忌主观归责归罪,同时应严格保密。防止因调查不实、主观归罪,让嫌疑对象蒙冤而引起强烈的对抗引发办案安全事故。防止泄露案情,引起嫌疑对象的警觉而为对抗调查做准备,危及办案安全。如,2011年,湖南省祁东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将某村干部谭某带走协助调查,在询问期间,谭某突发疾病死亡;2010年,云南省昭通市一区检察院在对区教育局科长魏某(女)调查时,魏某突然自杀。以上死亡事故都发生在案件的初查阶段,有的甚至对证人取证时也发生了安全责任事故,如,某市检察院办案人员找证人孟某询问取证,中途外出就餐,将孟某一人留置在招待所内,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孟某借机逃走,从二楼窗户跳下摔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三)要搞好协作配合,消除安全漏洞。具体来说,就是办案组之间、组与组之间、自侦部门与法警部门之间的精诚合作、互相配合能力是能否全面消除安全漏洞的关键。一是要明确责任区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不能造成检警混用、以检代警、责任不明的问题。二是严格落实看审分离要求。看管工作是司法警察的重要职责,也是履行其他职责的基础,当办案检察官进行审讯时,司法警察主要做好审讯室外围的安全警戒,并通过监控系统在警务值班室履职,既符合案件保密要求,也能有效实施履职监督和安全管控。三是及时互通情况。执行任务前,司法警察应主动向办案检察官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和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用警部门要明确所需的警力、警务装备和应注意的问题等;在审讯和看管交替过程中,办案检察官与履职法警之间应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身体状况、思想情绪等进行沟通和交流,从而适时调整看管和审讯策略,确保办案安全。

(四)建立健全长效预警机制。要保证自侦办案安全防范工作的有序开展,不但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的相关规定如严禁酒后驾车、严禁办案期间饮酒、严格执行办案保密纪律,我们还应结合具体实际,细化各项规定,以制度保安全。一是要有必要的安全预案。根据案件的性质、犯罪嫌疑人具体情况等,明确预防和处置原则,合理部署警力,采取相应措施。诸如对犯罪嫌疑人必要的搜身、贴身看护、押解、搜查、依法使用警械等方面都要有详细的方案。二是要落實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办案安全防范工作责任书,责任到人。必须执行各项警务的相关规定,如看管、押解犯罪嫌疑人,必须实行“一犯二警”,是女犯罪嫌疑人的还要配备女法警;对于询问、调查阶段的谈话,要安排法警在现场。规范交接班内容及需要注意的事项,让安全防范工作无疏忽,无漏洞。三是要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在工作时间外应随时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建立高效、迅速、有序地应对突发事件的出警制度。建立与公安机关、医院密切联系的制度和通道,做到突发情况发生时能得到公安机关的及时支援、医院的及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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