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将鸣冤当忏悔
2017-02-17俞剑明
俞剑明
这些年,不少官员从高空跌落到深渊后,留下了忏悔的话语。捶胸顿足,痛不欲生;早知今日,悔不当初。其言辞恳切,令人心折,起到了“沉重的忏悔,深刻的警醒”作用。但由于心态不一,不少落马贪官名为“忏悔”,实为“鸣冤”,且形形色色,类型多样,较为典型的有:
“高調表功”型。一些官员在忏悔中着重描述自己的“辉煌业绩”,以展示“功臣犯错”的形象。如因受贿一百七十一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的安徽省六安市卫生局原局长杨阳,无论从官员级别还是受贿金额上来讲,都算不上典型,甚至连作案手段也没有什么出奇之处。令人惊奇的是,他在“忏悔”时认为自己“功大于过”。如他在主持盖医院综合大楼时,亲自动手设计图纸,自行采购部分原料,至少为医院节省数百万元,远远超过受贿所得。用他的话说,这叫“贪赃而不枉法”,构不成犯罪。
功就是功,过就是过,两者不能相抵。至于“贪赃”和“枉法”,从来都是具有因果关系的。其实,杨阳本人也并不笃信自己的说法。不然,为什么一会儿贪贿起来肆无忌惮,一会儿觉得形势不妙,又赶紧把赃款退回?所谓“功大于过”,所谓“贪赃不枉法”,只是自欺欺人,为贪贿找托词而已。
“矫情戏谑”型。山东省烟台市原副市长王国群,因贪污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他的一段“忏悔”,引发了广泛议论:“2005年10月,烟台市政府荣获联合国人居奖,我作为代表,参加颁奖仪式,央视《新闻联播》曾为此专访了我。也就是从那时开始,我有了骄傲情绪。”
央视的一次专访,就能让王国群忘乎所以,为官多年,怎会如此不淡定?更大的可能是,他的贪念由来已久,只是在寻找一个合适的契机、合适的由头,来说服自己、放纵自己。或者是在落马之后,忏悔之时,为自己的堕落找个遁辞而已。
“被迫无奈”型。江苏省睢宁市水利局原副局长张新昌,因受贿罪被判刑十三年。庭审中,张新昌对收受多位下属钱款的行为辩称:“当时他们都是含着眼泪求我把钱收下的,要是不收的话,实在对不起他们。”
如此让人“泪奔”的场面,真是太有“创意”了。这边厢眼含热泪送贿款,那边厢百般无奈收赃款,“哈哈镜”里的贪腐场面,何等惺惺作态。
贪官鸣冤的名堂还有不少,如“以为运气不好才会出事,自己不会撞上这种小概率事件”的“心存侥幸”型;“我贪得并不多,要贪的话,机会太多了”的“良心发现”型;“受贿是为母亲治癌买进口药”的“二十五孝”型;“贪腐的钱都捐给了寺庙”的“积德行善”型……五花八门,无奇不有。
祸福无门,唯人自招。诸般贪腐者,台上大谈廉,台下大捞钱,最终必定沦为“如戏人生”中的丑角。至于落马后的鸣冤叫屈,百般狡辩,只不过是贻笑大方的拙劣表演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