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冲突中农民的“套路式”抗争行为:一个解释的框架
2017-02-17郑晓茹陈如
郑晓茹,陈如
(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 210000)
征地冲突中农民的“套路式”抗争行为:一个解释的框架
郑晓茹,陈如
(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 210000)
各种形式的征地抗争已经成为一个需要正视的问题。“套路式”抗争行为是当前征地冲突中农民维权行动的一种类型,对“套路式”抗争行为含义的界定,对其抗争过程中闹大、尊重和实惠内涵的阐述,以及对抗争行为的发生机制、行为逻辑和蕴含风险的理解是解释“套路式”抗争行为的分析框架。从现象上来讲,“套路式”抗争行为是农民对征地维权行动经验总结的结果,是当前农民制度性维权的集体行动类型,是农民应对政府“维稳套路”的有效方式。同时,从伦理和情感的维度对征地冲突中的“套路式”抗争行为进行诠释,则是强调其是农民对现代社会规则和权利的运用与演绎。
征地冲突;抗争行为;农民维权;运动式维权;制度性维权
一、问题的提出
2015年,中国的城镇化率达到了56.10%,土地征用成为城镇化过程中最常出现亦最敏感的词汇,而土地征用中的矛盾与冲突也随之而来。征地冲突(Land-related Conflict)作为当前社会冲突(Social Conflict)的主要类型之一,几乎每个经历城镇化的地方都存在激烈程度不一的征地冲突,土地征用过程中的矛盾与冲突产生了一系列社会效应,这已成为社会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任何冲突事件的发生都有深刻的社会背景,意味着不同社会群体的对抗与分裂,以及不同性质的权力在冲突过程中的演绎与角力。坎贝尔(2000)认为征地冲突是经济驱动,政策、政治与社会文化等共同作用的结果。[1](p337-348)欧文(2000)[2](p475-483)等和蒙盖伊(2004)[3](p135-143)等解释,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从各自利益和兴趣出发,竞相利用土地资源各种有限的价值,从而引发冲突。李红波(2008)[4](p76)和谭峥嵘(2011)[5](p212)则强调征地矛盾主要源于:一是征地目的模糊,征地补偿安置补贴过低,农地产权主体不清晰等缺失存在;二是征地程序不公开不公正不合理,征地权被政府滥用等制度缺失。李行(2013)认为新时期农民权利意识的增强,乡村治理的弱化,国家政策的转变,使得征地冲突日趋严重,农民与政府关系日渐紧张。[6](p3)周爱民(2015)强调农民与政府等一系列相关主体对征地过程、价值与意义的社会认同存在矛盾是导致征地冲突持续发生的重要原因。[7](p56)因此,当前征地冲突发生的原因主要在于两方面:一是制度性原因,与土地相关的征用制度、产权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还不完善,制度改革仍然滞后;二是城镇化与土地等资源在时空层面的不协调、不一致,征地目的不明确和征地程序不合理等因素的重叠加剧了征地矛盾,诱发征地冲突。因此,明晰征地冲突的缘由是进一步认识和分析征地冲突过程中抗争行为发生的前提。
在城镇化征地过程中,往往涉及的是农民的切身利益,多数征地抗争维权行为基本上都是组织化了的农民所采取的一系列集体行动。于建嵘(2004)强调当前农民的抗争已进入“依法抗争”阶段,他们在群体性事件中形成一定的组织网络,在行动中明确宗旨,合理分工,建立决策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并建立信息交流系统、行动协调系统等现代性组织来进行抗争。[8](p50)朱力(2009)对经济性群体性事件进行了深入分析,弱势群体在维护自身利益过程中将循着制度化渠道,包括与受损的制造者直接博弈,通过提要求、谈判等。[9](p72)应星(2009)区分了维权行动和群体性事件,强调草根行动者组织的维权行动是温和的,“气”是可控的,行动是有规律的、可以预期的,而群体性事件是突发的、无组织的,“气”是不可控的,是一种非理性行动。[10](p117)显然,无论是“依法抗争”、利用制度博弈维权,还是围绕“气”的草根维权,并不能用来解释征地冲突中所有类型的农民抗争行为。事实上,农民抗争行为是一个充满时代性的复杂集合体,对其仍需要进一步的认识。
在社会文化与市场意识的熏陶与训练下,当前一部分农民在征地冲突过程中形成了一种较为成熟的策略性行为与习惯性依赖,已有的制度成为其维权及讨价还价的知识和策略,他们在制度性的框架内利用社会关系、公知信息和组织力量等,依循料敌于先(兵马未动粮草先行)、敌不动我不动、敌若动奉陪到底的行动路径,开展制度性与非制度性的一系列抗争行为。本文将其称为农民的“套路式”抗争行为,它是当前征地冲突过程中农民维权的重要行动类型,是乡村政治精英或能人对征地冲突规律进行经验性总结、理性引导与自我保护的结果,是伴随多元主体参与的集体行动。“套路式”抗争行为不同于经常被提及的策略性行为,在这里更多的是强调策略性意识、理性意识与习惯性意识对农民抗争行为的渗透,它是一种可预期的行为,但仍有着不可控的风险。那么,影响“套路式”抗争行为的关键性因素有哪些、“套路式”抗争行为的发生机制是怎样的、其逻辑是如何演绎的、“套路式”抗争行为中的伦理与情感有哪些内涵等等,这些将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二、农民们的“套路式”行为抗争:闹大、尊重与实惠
征地冲突是城镇化过程中农民、政府与其他征地主体围绕利益、权利和资源等分配存在意见不合的集中表现。正如于建嵘所言:底层政治是反应性或应对性的,它是对现实生活中的困苦或不满寻找解释的方式和解决的路径。[11](p25)面对征地,一部分农民在应对政府的“强势”和地方势力的“势压”中,正在从原来“不按套路出牌”的闹大向现在“套路式”抗争进行转变。如2007年福建西村征地抗争、2012年山东博兴兴福镇福旺村征地维权和2013年云南晋宁县晋宁镇广济村的土地维权等。①2014年10月云南晋宁县晋宁镇富有村发生了震惊全国的因征地死伤26人的恶性事件,但同属于晋宁镇的广济村,村民们的维权却开展得十分有序有力并没有发生暴力冲突。最终该村村民通过“套路式”抗争实现了预期的目标,维护了自身的利益。“套路式”抗争行为是社会系统中多种因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其发生逻辑是根植在文化深层结构中的心理状态和秩序情结。通过对农民“套路式”抗争行为的分析,我们发现在这一过程中,“闹大”仍是其最常用的抗争手段,尊重(制度、规则和需求)是其内心盘算的价值尺度和道德圆场,实惠(利益、权利和资源等)是农民追求的现实目标。
(一)“闹大”的套路与理性考虑。
“套路式”抗争行为中闹大的逻辑虽然仍是“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但农民在选择“道德震撼式”行为时却不再是盲目的“上蹿下跳”,他们的行为是经过选择的,是“深思熟虑”的,目的是要通过这些“精挑细选”的行为把事情闹大引起政府和社会的重视让自己的问题被纳入政府议事议程并期望得到解决。换言之,农民不再将“闹大”视为一种被逼无奈的行为选择,而将其视为积极的行动策略,他们基于自己的“能量”和立场学会了“投其所好”,选择能迅速“发酵”的集体行动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另外,在抗争中的农民看来,他们“闹大”的行为是合理合意的。正如科尔曼所言,“局外人认为行动者的行为不够合理或非理性,并不代表行动者的本意,在行动者看来,他们的行动是合理的”。[12](p22-23)在“闹大”的过程中,农民能敏锐把握政府维护社会稳定的压力(维稳压倒一切)和政府官员的自利性需求(稳定问题“一票否决”),他们会在合理合法的制度框架内选择一系列抗争的套路,比如先通过熟人或花钱雇人自拍静坐、将横幅标语放置于微博博人眼球、用夸张的言语登于报端,派代表带着律师与政府谈判等等,这些都是其“套路”的常见表现。
(二)尊重的理由与自我安慰。
选择“套路式”抗争的农民有着“中国式”的政治智慧,这种政治智慧突出地表现在其对政府底线的尊重,对政府制度、政治规则和法律的尊重。李连江和欧博文认为“以政策为依据的抗争(policy-base resistance)是农民积极运用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维护其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不受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员侵害的政治活动”。[13](p68)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认为“套路式”抗争行为是在内化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基础之上,深深地嵌入在抗争农民的习俗、观念和习惯等典型非正式制度中的社会行动过程。这意味着农民的抗争行为已从运动式向制度化转变,其正在摆脱过去传统的权力实践与行动逻辑。同时农民在征地冲突中选择采取“套路式”抗争行为还在于他们尊重乡村政治精英或能人的忠诚度和能力,信任这部分人选择的抗争套路是有着过人政治谋略的,有能力为他们谋取利益。这是农民以“乡村熟人”的心理逻辑对抗争行为本身和价值进行衡量的结果。同时“套路式”抗争行为中的尊重还成为农民接受自身群体道德解释和道德安慰的凝合剂,原因在于他们认为“套路式”抗争并没有触犯法律和乡规民约,也没有破坏当地治安,影响人们的生活,自己仍然是“守法的公民”。
(三)农民的“盘算”与实惠的表达。
在“套路式”抗争行为中,实惠始终是征地过程中农民最为关心的内容,它既是农民利益的积极表达,也是政府控制抗争事态重要的判断依据。中国的农民历来是守本分的,但对于征地,农民却将其看成是一种市场交易状态下的“买卖”,既然是“买卖”,他们就有着自己的“小算盘”。“实惠”是农民对自身利益得失的一种“计算”,带有传统中国农民“计较”的朴素逻辑,征地冲突中的农民以争取“实惠”开始抗争,也以获取“实惠”结束抗争。一般而言,农民在征地过程中要求的实惠是多样的,主要有:要求足够的经济补偿;终止土地侵害(或侵占);妥善安置,保障就业;政府修正决策意见等。农民将其对“实惠”的追求深刻地反映在“套路式”抗争行为的诉求中,体现着农民在“套路式”抗争过程中对其利益的考量。
三、“套路式”抗争行为的发生机制、逻辑和风险
霍曼斯曾经强调:在面对各种方案的选择时,人们总是倾向于选择那些能获得最大价值和获得最高成功率的行动,并且更愿意重复那些曾经得到过奖赏的行动。[14](p271-273)征地冲突中农民选择“套路”来进行抗争的主要原因也是如此,他们同样是基于过去不同地方与政府进行运动式抗争成功或不成功的经验来选择“套路”,先是对行动进行策划和运作,进而开展一系列抗争,在这一过程中“套路式”抗争行为既有“表演”的成分,又有应景的真实行为反应。
(一)对“套路式”抗争行为发生机制的理解。
从事件发生的机制来说,征地冲突往往源于许多地方政府在征地过程中以“一纸公文”来告知群众他们的土地因为某种原因被征用,而政府的征地补偿和安置计划又明显不符合农民们的“盘算”,导致农民的怨气不断集聚,但又缺乏发泄和转化的渠道,最终引发征地冲突。应星(2009)强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是由结构性利益的失衡、弥散在事发地区的“气”造成的。[15](p111)这是许多征地冲突发生的结构层缘由。
同时,征地冲突中的农民会将征地冲突和抗争行为本身进行概念具化和策略决策。“套路式”抗争行为不同于其他类型的抗争行为在于,农民并没有将自身的怨恨宣泄于简单的暴力对抗,而是在乡村能人和政治精英的组织策划下,形成对本地征地问题的共同归因和认知,有理有节地开展抗争。“套路式”抗争中的农民不再是“散兵游勇”,他们懂得运用法律、上访和组织民意代表等一系列“套路”与政府讨价还价。在政府媒体被限制报道的时候,他们更是懂得用手机、摄影机等进行录音录像取证并放到网络上进行社会呼吁。运用“套路”的农民已经掌握了政府运行的逻辑,知道怎么去做才会得到政府迅速的回应,以及得到足够的利益。
信息刺激与情境动员是影响“套路式”抗争行为的诱因与风险因素。当征地冲突中,农民的怨恨能量已经聚集,抗争队伍已经初步形成,抗争本身的危险和后果被清晰认识,他们就会理性地开始“套路式”抗争行动。但在这一过程中,当地方政府漠视甚至威胁打压农民们的抗争行为,尤其是当农民们接收到政府对他们不利的信息刺激时,这类信息刺激会形成一连串关于征地信息链的叙事,组织中的农民会勾连起对征地的愤懑情绪,抗争行动将会变得更复杂。
社会控制与“套路”解释是“套路式”抗争行为的最后阶段。其中时间是影响征地冲突规模、激烈程度和风险的重要变量,社会舆论往往看到的是一时的冲突,事实上任何征地冲突都是农民与政府长期矛盾的结果。农民在不同的阶段会尝试选择不同的套路去抗争,当所有的“套路”抗争都没有得到政府积极的回应时,此刻时间意义上的机会成本和沉没成本的付出会让愤怒的农民们尝试“跳出套路”,选择用激烈的方式来回应政府的“无应答”。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如何对抗争农民的“套路”进行解释是征地冲突得到控制的关键,也是解决征地矛盾的前提。如果政府认为这些“套路”是农民有意为难和阻碍政府“办事”,政府是不能妥协的,那群体性冲突将无可避免。反过来说,如果政府相信农民尝试“套路式”抗争只是因为迫不得已,是想善意地得到最大补偿,获得人格尊重,并且相对于不可控的“无套路”抗争,明显的“套路”抗争让政府能直接预测到其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其更有利于地方安宁,那么,冲突将在双方的“礼让”中得到有效的控制。另外,“套路”解释还包括国家在场意义上的承诺,当政府的姿态是中立、亲民和公正的,就会打消处于愤怒中的农民认为这是政府“套路式”敷衍的疑虑,而被认为是对他们人格的尊重。因此,政府对抗争行为中“套路”的解释对于征地冲突矛盾的解决有着深刻的意义。
图1 征地冲突中农民“套路式”抗争行为发生机制
在这一发生机制中,“套路式”抗争行为在持续不断重构利益结构和社会关系结构的同时,又将农民自身、政府和其他征地主体联结着置于这一结构之中。因此,要在同一社会空间和解释框架中对“套路式”抗争行为进行分析,这样才能准确把握其发生的过程。
(二)“套路式”抗争行为中的两类逻辑。
在整个征地冲突过程中,主要交织着行为与价值两类逻辑。其中农民行为逻辑与政府行为逻辑之间的矛盾主要集中在征地补偿问题上。政府倾向于在征地过程中,对农民需求进行简单归类,将其概化为同类性问题,然后政府按照工作规范和程序来处理征地问题,这样能最大限度地节省行政资源。但农民则有着不同的异质性需求:有的要求有更多的征地补偿、有的要求惩治村里腐败干部、有的要求解决自家历史遗留问题、有的要求调解村里某个纠纷等等。显然,地方政府难以满足农民们多样的需要,因此公众巨大的需求和政府有限的治理能力之间必然存在巨大的鸿沟,广泛的治理失败是无法回避的问题。[16](p61-62)这也是地方政府在解决征地冲突时尽管已经非常“努力”却仍被诟病的主要原因。
政府价值逻辑的存在是农民选择“套路式”抗争的重要理由,这一价值逻辑主要指政府议程的选择性回应,地方政府及其官员总喜欢带着特定的利益偏好和价值倾向将符合其利益的事件(包括地方发展或个人升迁等)的纳入政治议程,而将与之不符的议题束之高阁。即便公众拥有了参政机会和权利,其利益诉求得到有效表达和释放,并被政府感知,但由于资源的稀缺性和有限性,这些议题很难进入政府决策议程,相关问题仍得不到解决。[17](p45)所以选择能引起政府不得不关注的“套路”是农民在最短时间内将征地问题纳入政府议程的有效方式,而这也正是农民实现自身利益等诉求的价值逻辑所在。
(三)“套路式”抗争行为中的可能风险。
“套路式”抗争行为仍面临着多方面的社会风险,它有着自己的新特点。虽然不同于治安型等社会冲突,“套路式”抗争行为面临无利益相关主体(如当地黑势力)插手或浑水摸鱼的风险较小,但是抗争本身的社会不可控性仍然存在。同时,“套路式”抗争还面临着抗争行为异化的风险,利益补偿和人格尊重的抗争诉求可能会随着抗争的持续演变成与政府对抗,发泄愤怒情绪的干群冲突,而将利益等诉求放置于第二位。另外,某些乡村能人或政治精英可能会将自身的政治诉求或其他需要掺杂在其中,“绑架”群众与政府谈判,由此误导政府或引起政府的强烈不满,而拒绝农民的诉求,或者这些乡村政治精英被政府威胁和利诱,最后带头签字,其他人就有可能会退缩,抗争自然偃旗息鼓。此外,“套路式”抗争行为的风险还来自于“维权组织”本身的组织化程度如果比较低,对内部成员的控制力比较弱,那么“套路式”抗争容易陷入“流于过程的无效困境”。正如应星所说,草根动员和草根行动具有很强的临时性特点,很难有效持续。[18](p12-13)由此征地过程中因抗争行为本身异化和组织化问题带来的利益边界与行动边界的模糊既是“套路式”抗争行为风险的来源,也为农民在“套路式”抗争过程中运用“灰色策略”提供了行动可能。
四、“套路式”抗争行为中的伦理与情感
征地冲突不但渗透着多元的利益诉求,而且还糅杂着伦理与情感要素,其中既包含政府的行政伦理,也包括农民对土地复杂的情感,而这恰恰是在研究征地冲突抗争行为时经常被忽略的内容。因此,对“套路式”抗争行为过程中呈现的伦理与情感要素进行分析是为了更好地诠释现代社会转型的矛盾和后果。
(一)“秩序审美”的旨趣与伦理阐释。
在整个社会变迁过程中,国家与社会都在不自觉地追求一种“秩序审美”,即政府希望用自己的话语和行动要求老百姓按照其设置的计划和线路来实施现代化,在他们看来如果真是这样一切就会秩序井然、有条不紊,有利于现代化的实现。正如鲍曼所言,现代性的目标是追寻美丽、保持整洁,建立和维护秩序,这种“秩序审美”的价值取向驱动国家不断与现代化带来的不确定性、异质性、多元性和多样性相抗争。[19](p168)征地冲突中抗争的发生在某种意义上正是政府“秩序审美”的伦理与农民对自身利益和未来多元化、多样性追求之间发生矛盾的结果。农民之所以选择“套路式”抗争是因为“套路”(比如有组织的律师上访、手捧宪法维权等行动)正是能最有效击中政府“秩序审美”软肋的“利器”。
另外,政府行政伦理的缺失也是征地中“套路式”抗争行为发生的重要原因。当代政府行政伦理的核心是行政责任,作为一种必须考虑后果责任的伦理,要以未来为导向,行动之前要考虑行动后果及其所带来的影响,要尽量预防不良后果的发生,因此这并非简单的行政管理,仅仅停留在行政职能的履行是不够的,必须要在施政中将伦理精神考虑进来。一般认为,政府的责任包括实践责任和伦理责任,除非其行为过程在伦理的基础上被证明是合理的否则它就是不负责任的行为。在应对征地及冲突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消极回应、不作为,处理方式粗暴简单,官本位思想严重,对群众始终是一种傲慢的态度,丝毫不考虑行政行为后果。这样的作为自然无法得到群众对政府权威的认同和支持,面对政府权力的傲慢,农民只有采取“闹大”,采取“套路式”抗争行动来宣泄怨气、愤怒和不满的情绪。因此,将含有公正、平等、相互尊重和人文关怀的行政责任伦理纳入政府行为是政府未来应对“套路式”抗争行为的唯一途径。
(二)矛盾的土地情结与道德圆场。
在“套路式”抗争过程中,充斥着农民对土地的眷恋和不舍的情感,以往认为农民在征地过程中之所以采取激烈的抗争只是因为对土地补偿的不满。这是一种误解,农民对土地的情怀是很多政府官员无法理解的。千百年来,祖祖辈辈生活在这块土地上,政府的“一纸政令”就简单地将其土地占有,农民自然很难接受。如果这样的政令还是“不合法不合理的”,农民们的愤怒可想而知,如云南晋宁县晋宁镇富有村的大规模流血冲突正是如此。在“套路式”抗争过程中还渗透着农民对自己人的动员,他们利用关系来动员乡村政治精英或能人,让他们带头代表农民表达自身的诉求,维护集体的利益。在许多“套路式”抗争中会发现“家园概念”被置于“套路式”抗争的重要位置,农村的道德资源和情感动员都是围绕“家园”来展开的。同时,农民们对土地情感上的认同与对被征地命运上的无奈是其在征地过程中选择抗争这一方式来表达内心矛盾的原因,由此他们希望至少可以通过高昂的土地补偿来抚慰他们对于征地这“一锤子买卖”的情感创伤,以此来为自己放弃家园的“不道德”进行“道德圆场”。
五、结语
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征地冲突现象层出不穷,“套路式”抗争行为作为诸多抗争行动类型中的一种,它不同于“日常抵抗”、“依法抗争”、“以法抗争”等行动,它既是农民对正式制度非正式利用的结果,也是农民面对“强政府弱社会”现实抗争经验总结的结果。
现代资讯的发展、公民意识的觉醒和社会制度的完善等使得农民在征地冲突中逐渐从过去的运动式维权向制度性维权转变,更多的农民认识到面对政府的强势,光靠毫无章法的瞎闹、简单的诉诸暴力是远远不够的,在政府强调法治、秩序这些“套路”时候,农民只有学会以“套路”对“套路”,采取“套路式”抗争行为才能最大限度地争取实惠。当然,“套路式”抗争也意味着农民对社会制度、规则和原则的尊重,他们从“套路式”抗争中产生力量感,通过这样的抗争表现出一些孤立的个人不可能有的情绪和行动。在“套路式”抗争过程中,农民表现出来的“补偿心理”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因为农民们需要寻找一种“道德圆场”来为自己放弃家园开脱。
征地冲突中农民的“套路式”抗争行为既是一种“规则意识”的流露,也是一种“权利意识”的展现,它不再是过去那种本能的暴力能量的释放。但是,“套路式”抗争行为仍然同大多数群体性事件一样面临着群体行为异化和“匿名狂化”的风险。在这里,政府对“套路式”抗争的应对和解释成为正确处置的关键。一旦政府无视农民的抗争行动,并采取激烈手段,那“套路式”抗争极有可能会变成“无套路”情绪化的暴力冲突。因此,重新认识和理解征地冲突中的“套路式”抗争行为对于更好地解释当前征地冲突中的群体性事件有着重要的意义。
[1]Campbell D J,Gichohi H,Albertmwangi,et al.Land use conflict in Kajiado District,Kenya[J]. Land Use Policy,2000,17(2).
[2]Owen L,Wayne Howard and Waldron M. Conflicts over farming practices in Canada:The role of interactive conflict resolution approaches[J].Journal of Rural Studies,2000,(16).
[3]Mungai D.N,Ongc.K and Kiteme B,et al. Lessons from two long-term hydrological studies in Kenya and Sri Lanka[J].Agriculture,Ecosystems and Environment,2004,(104).
[4]李红波.现行征地程序缺陷及其改进研究[J].经济体制改革,2008,(5).
[5]谭峥嵘.征地冲突与征地制度的完善[J].求实,2011,(1).
[6]李行.工业化进程中的农村征地冲突困境及其出路[J].农业经济,2013,(3).
[7]周爱民.社会认同理论综述及对征地拆迁社会矛盾化解的启示[J].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5,(4).
[8]于建嵘.当前农民维权活动的一个解释框架[J].社会学研究,2004,(2).
[9]朱力.中国社会风险解析—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冲突性质[J].学海,2009,(1).
[10]应星.“气场”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制—两个个案的比较[J].社会学研究,2009,(6).
[11]于建嵘.精英主义束缚底层政治[J].人民论坛,2010,(7).
[12]詹姆斯·S·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
[13]李连江,欧博文.当代中国农民的依法抗争[A].吴国光.九七效应[M].香港:太平洋世纪研究所,1997.
[14]乔纳森·H·特纳.社会学的理论结构[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15]应星.“气场”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制—两个个案的比较[J].社会学研究,2009,(6).
[16]韩志明.闹大现象的生产逻辑、社会效应和制度情境[J].理论改革,2010,(1).
[17]王雄军.政策议程设置与群体性事件的治理机制[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9,(1).
[18]应星.草根动员与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机制[J].社会学研究,2007,(2).
[19][英]丹尼斯·史密斯.后现代性的预言家:齐格蒙特·鲍曼传[M].萧韶,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
责任编辑 申华
C913
A
1003-8477(2017)02-0034-06
郑晓茹(1988—),女,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陈如(1968—),男,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集体行动的内在认同机制及其消解策略研究”(13BSH031)&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8批面上资助项目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