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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契约理论获得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

2017-02-15杨子荣郑雨静

银行家 2017年1期
关键词:霍姆斯哈特交易成本

杨子荣 郑雨静

北京时间2016年10月10日17时45分,诺贝尔经济学奖尘埃落定,来自哈佛大学的哈特教授和麻省理工学院的霍姆斯特罗姆教授获此殊荣。诺奖委员会在解释两位学者的获奖理由时称,霍姆斯特罗姆教授在20世纪70年代的契约理论研究以及哈特之后发展的不完全契约理论,对于理解现实生活中的契约与制度以及契约设计中的潜在缺陷具有很高价值,且在经济学、社会学、乃至法律、政治等领域都有着十分广泛的应用。那么,到底什么是契约理论?完全契约理论与不完全契约理论有何异同?哈特和霍姆斯特罗姆的研究贡献又在哪里?该理论究竟是如何影响了现实世界? 本文试图对此进行梳理与评析。

契约理论及其发展脉络

契约最初是法学概念,又称合同、合约。在经济学中,张五常将其定义为“当事人在自愿的情况下的某些承诺,它是交易过程中的产权流转的形式”。根据不同的形式,契约又可以分为完全契约与不完全契约、显性契约与隐性契约、自我履约协议与第三方履行契约。

契约理论是研究在特定交易环境下来分析不同合同人之间的行为与结果的一种理论。契约理论往往需要通过假定条件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交易属性,建立模型来分析并得出理论观点。但是,由于现实交易通常具有复杂性,很难由统一的模型来概括,由此形成了从不同侧重点来分析特定交易的契约理论学派(见表1)。

古典经济学派假定市场上有大量完全竞争的买者和卖者,每一个厂商都提供同质的商品,信息是完全的。因此,在古典的契约理论中,契约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且拥有平等地位,契约是确定的、即时的。新古典经济学派将垄断竞争和不完全竞争引入模型,假定经济主体在约束条件下追求利益最大化,因此,契约具有不确定性。现代契约理论研究经济主体如何通过特定的契约安排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具体又分为委托代理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和产权理论。委托代理理论是由威尔逊等人提出的,解决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交易成本理论是由威廉姆森提出的,主张在契约不完全的情况下,通过比较各种不同的治理结构来选择一种最能节约事前和事后交易费用的制度。产权理论,是由哈特提出的,主张通过某种机制来保护事前的投资激励。

完全契约理论与不完全契约理论

现代契约理论由两大研究框架构成:完全契约理论和不完全契约理论(见表2)。完全契约理论源于信息经济学,假定存在信息不对称,但由于完全理性和交易成本为零,因此可以通过设计完全激励契约来规避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不完全契约理论源于新制度经济学,假定信息存在不完全性,无法规定各种或然状态下的权利与责任,且由于有限理性和交易成本为正,因此只能在事前对权利进行契约设计或制度安排。一言以蔽之,完全契约理论和不完全契约理论的根本区别在于,对各种或然状态下的权利和责任能否清楚规定持有不同观点。

与完全契约理论不同的是,不完全契约理论强调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和资产专用性,但由于分析问题的重点与逻辑存在分歧,不完全契约理论又分为两大分支:交易成本理论和产权理论(见表3)。

交易成本理论认为,由于交易双方的有限理性,双方难以缔结一份包含未来所有可能性的完全契约,即使交易双方是完全理性的,但由于高昂交易成本的存在,完全契约在现实中也是不可行的,因此,事后的适应性治理非常重要。与交易成本理论强调有限理性和交易成本不同,产权理论认为契约不完全的根本原因在于变量的“可观察但不可证实性”,即某些变量虽然能够被交易双方所观察到、但不能被寫入契约中,也无法为法庭所证实,因此,产权理论主张事前的机制设计,以保护投资激励。

哈特的产权理论

现实经济中充满了不确定性。人们不可能预测到所有未来将要发生的事情,并在合约中对交易各方在各种可能情况下的责任权利做出明确界定,而且这样做的交易成本相当高昂。基于此,哈特与格鲁斯曼在1986年合作开创了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先河,再加上1990年与莫尔的补充,形成了不完全契约理论。

对于合约的不完全性,哈特从三个方面做了详细解释:

第一,由于现实世界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人们无法预见到未来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况,即预见成本;

第二,即便在契约签订前可以完全预见未来,也很难明确清晰地描述并写进合约,即缔约成本;

第三,即便上述两个条件都能满足,但当发生纠纷时,很难交与第三方判定裁决。哈特将其定义为证实成本,即交易双方在相互交流的基础上,还要能够与对签约环境一无所知的第三方沟通,这种可观察而不可证实的特点,就是所谓的证实成本,也是GHM模型对不完全契约理论的突出贡献之一。

既然契约一般都是不完全的,那么在契约的自然状态发生之后,怎样决定哪一方拥有谈判权或决定权来解决契约中未规定的或然状态呢?为此,哈特提出了“剩余控制权”概念。所谓的剩余控制权,是指事先无法规定的那部分剩余权利。由于哈特认为企业是非人力资产的集合,剩余控制权的来源主要取决于对物质资产的所有权。这也就意味着,合约方拥有的物质资产越多,它的外部选择权越大,剩余控制权也越大,谈判力相应就越强。同时,哈特也指出剩余控制权的分布遵循标准的(0,1)分布,永远只被掌握在一方手里,得到剩余控制权的一方实现了投资激励,但另一方也因此减少了投资激励,因此,无法实现帕累托最优状态。若要实现在次优状态下总剩余最大化的结构,剩余控制权应被安排给投资相对重要的一方。

哈特在不完全契约理论方面所作的开创性工作是令人鼓舞的,然而,这只是不完全契约理论研究的开端。此后,哈特对不完全契约理论进行了不断的丰富与拓展:1995年,哈特将其与格罗斯曼和莫尔的研究进行整理与合并,形成了GHM模型;1997年哈特讨论了在不完全契约理论下政府的最佳边界问题;2005年,哈特与马特等学者共同拓展了公共企业和民营化在不完全契约背景下的经营。

霍姆斯特罗姆的霍氏契约理论

与哈特相比,霍姆斯特罗姆的理论与贡献在国内可能并不为人所熟知,但事实上,早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他提出的信息量原则就阐明了怎样合理地将员工的业绩与激励、薪酬挂钩,这一理论被广泛地应用到现代企业报酬结构中。

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委托人可以根据契约,指定或雇佣代理人为其服务并提供相应的报酬,但由于信息不对称,代理人可能会违背委托人的利益而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委托代理理论尝试解决在利益相冲突和信息不对等情况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佳契约从而约束与激励代理人。

在多委托代理模型中,最优契约面临两大困境:业绩测不准原理和任务之间的“挤出效应”。为此,霍姆斯特罗姆通过设计带有资产所有权和工种的激励合同,来处理委托代理问题。该激励合同有如下原则:第一,激励的平衡性原则,一种是全方位激励,另一种是弱化激励。第二,激励的协调性原则,确保任务之间能够产生激励的正外部性。第三,激励的整体性原则,除了激励设计,还可以使用所有权结构、工作设计等工具,促进整体激励。

霍姆斯特罗姆在之后又陆续探究了多任务委托代理下的激励合同、资产所有权以及工种设计问题,并从动态角度强调了管理者的激励。他提出的原理在企业业务范围设计、股权激励政策、团队生产中的道德风险等众多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富有广泛的实践意义。

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应用

哈特和霍姆斯特罗姆发展的不完全契约理论,不仅对于理解现实生活中的契约与制度以及契约设计中的潜在缺陷具有很高价值,而且在经济学、法学和政治学等领域中存在广泛的应用。

“敲竹杠”问题与企业并购。在完全契约理论的交易中,当一方或双方发生“关系专用性投资”时,由于双方是完全理性的,未来的所有情况都在契约中被明确规定,且可以通过第三方保证契约的执行,因此,社会投资可以达到最优水平。但是,在现实中,由于交易双方的有限理性,未来的所有情况难以在契约中被明确规定,且第三方判定难以实现,因此,契约存在不完全性。在不完全契约中,交易双方在事后存在掠夺对方收益的激励,即“敲竹杠”问题,这会导致事前的投资激励不足,社会投资难以达到最优水平。威廉姆森针对“敲竹杠”问题,提出了纵向一体化理论。该理论认为,将两个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可以减少敲竹杠所造成的交易成本。然而,哈特对此提出质疑,他认为,如果企业合并可以减少“敲竹杠”带来的交易成本,那么为何不将所有的企业合并为一家企业呢?为此,哈特从产权角度指出了企业合并的成本。哈特认为,产权是把双刃剑,得到产权的一方在再谈判过程中拥有更多的谈判力,故而增强了事前投资的激励,而失去产权的一方则会减少事前投资的激励。因此,两个企业是否合并,取决于兼并方增加的投资激励是否超过被兼并方减少的投资激励,由此决定了企业的边界,同时也解决了“敲竹杠”问题。

公司治理问题。公司治理机制一般可以分为市场机制和大股东持股机制。市场机制表现为股权分散,有利于提升流动性和降低资金成本,但不利于监管水平的提高;而大股东持股机制则表现为股权集中,有利于提高监管水平,但降低了流动性。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市场机制和大股东持股机制都只是次优选择。为此,不完全契约理论提出了混合治理机制,即在市场机制的国家加强监管,而在大股东持股的国家实行股权稀释政策。

公共所有权问题。某些商品或服务,可以由政府提供,也可以由私人提供,那么,什么因素决定了应该由政府提供特定商品?哈特在分析美国监狱问题时,引入了不完全契约(所有权模型)。在该模型中,监狱的投资方式有两大目标:提高质量和降低成本。由于提高质量,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成本上升,因此,在完全契约中,政府和监狱的私人所有者之间可以签订契约,规定监狱的质量和成本在一个合意水平。但是,由于现实中契约的不完全性,私人所有者倾向于降低成本以獲得利润,从而导致监狱管理质量的下降。因此,监狱应该由政府投资与管理。

CEO的薪酬问题。该问题一直是学者们热衷研究的道德风险问题。若CEO的薪酬与公司业绩不相关,这可能会降低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但若完全相关,风险厌恶的CEO可能又会因此减少部分与风险挂钩的收入。霍氏契约理论试图解决的就是如何确定最优报酬。霍姆斯特罗姆首次刻画了最佳契约的形式,并提出了“充分统计量原理”,从理论上证实了当业绩不是员工努力程度的充分统计量时,一些额外信息是有帮助的。此外,他还推导出取决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偏好以及业绩分布的最优报酬合同的形式,这也成了后来分析最佳激励合同的主要基准。

除了在西方发达国家得到广泛推广与应用外,不完全契约理论在中国也拥有巨大的潜在市场。国企改革一直是中国改革中的重要议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与政策性负担始终难以得到有效协调。根据霍姆斯特罗姆的激励协调性原则,国有企业的管理部门应当将政策性事务与经济效益分开,避免企业以政策性负担作为经营状态欠佳的挡箭牌。比如,可以将政策性事务交与专业的事业单位,盈利性的任务逐步放开,效率由市场来决定,这一思想有利于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冲破禁锢,开放新的改革思路。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并购也逐渐屡见不鲜,那么,怎样判断哪些并购成功率更高?又如何确定并购的收益和成本呢?根据哈特的产权理论,企业的合适边界,应该达到企业一体化不能再带来有效收益的位置。当甲企业对乙企业的控制给前者带来管理上的生产力的提高,大于乙因失去控制权而降低的生产力时,并购即是合理的。

契约理论的评价与展望

哈特和霍姆斯特罗姆获得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并不意味着不完全契约理论已取代完全契约理论,而仅是表彰他们用不完全合同与产权的观点和方法来理解企业的性质、边界、以及资产所有权的配置,这对于理解现实生活中的契约与制度,以及契约设计中的潜在缺陷十分具有价值。

实际上,现代契约理论的不同分支分别解释了契约的不同领域,很难比较孰优孰劣的问题。完全契约理论主要研究事后的适应性治理问题,而不完全契约理论则专注于讨论事前的激励安排问题。不完全契约理论解释了权威和产权,但完全契约理论在解释控制权的分配以及共同决策过程等方面具有很强的解释力。虽然完全契约理论与不完全契约理论在不同的契约领域具有不同的解释力,但在某些领域,二者又是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的关系。随着契约理论的深入发展,如何将完全契约理论与不完全契约理论纳入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将是未来契约理论研究的重点。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新结构经济学研究中心,中央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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