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让孩子因“缺管”而辍学
2017-02-15
不可让孩子因“缺管”而辍学
曹灿辉
“这个事情的发生令人痛心,作为校长我很内疚,请求辞去校长职务,但我希望全社会都来关注落后地区的家庭教育。”2016年12月10日,会同县第三中学校长黎菊发说。会同县县委宣传部原副部长唐某某涉嫌强奸少女案案发后,警方查明其中3名被组织卖淫的女生是会同县第三中学的辍学学生。(中国青年报)
涉嫌强奸少女的人自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这件事情所暴露出的孩子辍学问题同样令人深思。
不容否认,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普九”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入学率、巩固率逐年提高。然而,一些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一些孩子没有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现象却也客观存在着。比如,媒体报道的“常熟童工事件”便是辍学率反弹的例证。“不上学,就打工”,越往乡镇走,辍学情况就越严重。为了减少学生辍学,贵州当地的教育部门给学校下达了控辍保学的任务,每当班上有学生辍学时,班主任都会去学生家里反复做工作,但收效甚微。
孩子辍学,不完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危害之大自不必多说。然而,有一种辍学原因叫“缺管”,这个新问题值得警惕。
孩子辍学原因的“缺管”主要有如下几种表现。一是国家现在对地方政府的工作考核弱化了孩子接受义务教育方面的内容,致使一些地方政府对抓孩子辍学工作“认识不够”。二是虽然国家建立了教育督导制度,颁布了《教育督导条例》,但是目前不少地方教育督导室大都隶属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自己督导自己”的管理模式难以使其有效行使督导职能,督导孩子辍学工作常常“心有余而力不足”。三是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事实上,这种因妨碍义务教育实施而“引咎辞职”的负责人几乎为零。
不可让孩子因“缺管”辍学。一方面要采取行政手段,比如国家重新重视中小学辍学率回潮这一新问题,作好顶层制度设计,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的责任,并强化考核问责,“倒逼”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重视控辍保学工作。另一方面要采取法律手段,建议考虑修改现行法律,明确孩子辍学的诉讼主体,比如,授予检察机关对不让孩子接受完义务教育的监护人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权力。
当然,丰富边远贫困乡村教育内容,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在招生、城市融入等方面给予农家孩子更多的“制度倾斜”,也是同样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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