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拿走妻子财物算不算抢劫?
2017-02-15墨丁
○墨丁
暴力拿走妻子财物算不算抢劫?
○墨丁
43岁的程成是温州一家皮鞋作坊的老板。几年前经人介绍,与比他小3岁、在某建筑公司做文员的黄美云相恋并结了婚。
婚后,程成经常因生意和生活中琐事生气。黄美云说他几句,他不仅破口大骂,而且动手,黄美云身上常常是青一块紫一块。起初,黄美云觉得丈夫工作压力大,有点脾气很正常,一直隐忍着。
2012年的夏天,夫妻俩再次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程成对黄美云拳打脚踢。黄美云受伤严重。“一起生活连最起码的人身安全都没保障,与其整天生活在担惊受怕之中,还不如离了好。”亲友们劝黄美云离婚。可黄美云觉得组建一个家庭不容易,她决定先搬出去住一段时间,若程成认错并保证改掉坏脾气,她就回家。
黄美云离家后,程成时不时去黄美云公司,强拉她回家,拉不走就破口大骂。连黄美云的同事都看不下去了,联合起来训了程成几次。同事们一出面,程成不再来了,也不接黄美云回家。
2016年1月5日,黄美云将装有公司印章、营业执照等物品的文件袋装在随身携带的包里,准备去招投标中心办理公司第二天参与投标的相关手续。不巧,她在公司附近等公交车时,被骑摩托车路过这里的程成看到。程成想叫她回家,可黄美云因心中有气,又要去办事,就没理他。程成下车“搭”住黄美云的肩膀,拦下了她,怒气冲冲地说:“都分居这么久了,要么回家,要么早点把事情解决了。”黄美云依旧不理不睬。
不料,程成趁黄美云不备,抢走了她手中的包,转身就走。他边走边对黄美云说:“晚上回家把事情说清楚。”黄美云冲上去抢包,两人发生了拉扯。因黄美云死死抱着包不放,程成抡起拳头,朝黄美云的肚子打了几拳,然后将黄美云推倒在地,拿着黄美云的包扬长而去。黄美云捂着肚子喊:“包里是公司明天投标的材料,很急,你还给我……”但程成骑着摩托车走了。
回家后,程成打开妻子的包,发现里面有个皮夹,内有1000元现金和身份证、银行卡。除此之外,他还发现包里有个文件袋,就没打开看。他想,反正是妻子的钱,就拿去用了。
经诊断,黄美云肋骨断了两根。她向警方报警并住院治疗。经鉴定,黄美云的伤势达到轻伤二级。警方立即将程成传唤到案,并将在他家搜查后提取的文件袋返还给了黄美云的公司。
考虑到程成有暴力倾向,取保候审可能会对黄美云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警方陆续对他采取刑事拘留、提请逮捕等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鹿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8月4日,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公诉机关认为,程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面对公诉机关的抢劫指控,程成认为自己拿妻子包时,只是推搡,不存在暴力行为。与此同时,他说那1000元是夫妻共同财产,跟侵犯他人财产有质的区别。可法院最终对程成作出有罪认定,2016年9月13日,法庭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抢为己有,构成抢劫罪。也有人认为本案主体较为特殊,程成是黄美云的丈夫,抢的是自己的钱,没有侵犯他人财产,而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定性也不明确,不宜定罪。
对此,本案的主审法官应晨阳如此解释:第一,程成主观上具有“独占”的动机,符合非法占有的特征。首先,从所有权归属看,按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侵占的1000元是程成和黄美云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程成的个人财产;其次,从被侵害财物占有的归属看,案发后这1000元完全处于程成的个人占有之下;再次,从行为的动因看,程成的行为完全符合非法占有目的的特征。
第二,程成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采用了暴力手段,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理应构成抢劫罪。因程成是初犯,本案又有其特殊性,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司法原则,遂作出上述判决。
由此可见,婚内抢劫也应认定为抢劫罪。
(编辑 张秀格 gegepretty@163.com)
【以案说法】
程成为什么有罪?当地群众议论纷纷,有人认为涉案的1000元虽系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但程成采用暴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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