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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产权:利在长远兼顾当下

2017-02-14方烨

中国民商 2017年1期
关键词:产权保护财产权所有制

方烨

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对外公布。《意见》明确了进一步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的五个原则:坚持平等保护、坚持全面保护、坚持依法保护、坚持共同参与、坚持标本兼治。《意见》明确了产权保护的十大任务: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各项制度;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

对于《意见》的正式出台,我认为这是利在长远、兼顾当下的一个重大改革举措。

真实地反映了高层思路

尽管具体落实还要看高法、高检出台的解释文件,但是我们认为大方向不会出现偏差,因为这份《意见》是我国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产权保护的顶层设计,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行动纲领,它真实地反映了高层的改革思路。

2016年全国两会,国家主席习近平首日去了工商联组。他在讲话中指出,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指引下发展起来的,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开辟出来的一条道路。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

小半年后,8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再经过国家发改委体改司两个多月的磨合修改,最终对外发布。

此外,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刘鹤也在近期的文章中提到:“承认和保护个人和企业的经济利益追求,重视发挥市场竞争的作用,重视保护产权,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和政府的导向作用,是中国渐进式改革的主要实践。”

我国市场化改革的一次跃进

《意见》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将是长远的,概括地讲,它的意义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提升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经济学界著名的科斯定理称: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不同的权利界定和分配,则会带来不同效益的资源配置,所以产权制度的设置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达到帕雷托最优)。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之一,实践已经我国市场化改革的一次跃进真实地反映了高层思路中国民商年第1期/总第49期证明,没有产权的社会必定是一个资源配置低效的社会;私有企业的产权人在享有剩余利润占有权的同时,亦有较强的激励动机去不断提高企业的效益。

第二,创造良好预期、增强社会信心。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速换挡、结构调整阵痛、新旧动能转换相互交织,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有效应对各种挑战、保持经济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必须稳定社会预期、增强社会信心。做到这一点,保护好产权尤为关键。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

第三,为创新提供更好的土壤,为我国经济长期稳健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

第四,增强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当前世界经济并未走出低增长的“泥潭”,欧洲等部分地区甚至面临更大的风险,各地民粹主义盛行,各国激烈竞争以为自身发展赢得更多的资源。如何在这场战争中获得有利地位,是各国政要必须思考的一个关键问题。《意见》的上述三点意义合起来,无疑将增强我国的经济竞争优势。

解决了多项关键问题

具体来说,《意见》的出台明确了几个长期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问题。

首先,纠正了非公有产权保护长期弱于对公有特别是国有产权保护的问题。受制于我国传统体制下把所有制分成黑白两类的观念,即使在上世纪中后期开始容许私有经济存在,但仍然把所有制分成三六九等,对不同所有制经济的产权也往往实行保护不同等的差别待遇。这就会导致目前相当一部分企业家对自己的财产财富缺乏安全感,对企业前途没有稳定预期。《意见》明确,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可以预期,按照所有制不同类型制定的市场主体法律和行政法规将逐步清理、废止,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将有所加大,涉及产权的一部分错案冤案将被甄别和纠正,我国的市场环境将更趋于平等竞争。

其次,针对企业家长期呼吁的“原罪”问题给出权威说法。在改革开放的早期阶段,部分民营企业在其成长过程中往往存在一些“灰色”经营甚至违法行为。一旦企业涉案,容易新账旧账一起算。这就造成了一些人心思不定、一有机会就向外转移财产。《意见》提出,要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按照这样的方向性要求来处理既往问题,更有利于稳定社会预期,增强企业家的安全感。

再次,保障了农民的宅基地权益,为推进土地流转打下基础。过去,农民对农房宅基地只拥有使用权,造成抵押贷款受阻,农民进城后宅基地使用权退出不畅,带来一系列问题导致农民财产权利难以实现。《意见》明确,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落实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增加农民财产收益。这是对正在实施的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衔接与明确,回应了农村“三块地”的改革,有利于盘活宅基地等“死资产”,将惠及数亿农民。

此外,《意见》对“国有产权由于所有者和代理人关系不够清晰,存在内部人控制、关联交易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提出了改革要求。这与国务院2016年8月出台的《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一脉相承,可以看做是我国国企改革的重要一步。

最后,《意见》提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完善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法律制度”,均体现出对民众重要财产权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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