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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害人虚假陈述

2017-02-14李永艳

法制博览 2017年1期
关键词:被害人概念因素

李永艳

摘要:被害人虚假陈述引发的错案不在少数,而其却没有像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那样受到专家学者们的重视,目前,对被害人陈述之概念尚且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本文从被害人陈述之概念,被害人虚假陈述之主客观原因以及被害人虚假陈述之对策这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以防被害人陈述所引发的错案。

关键词:被害人;虚假陈述;概念;因素;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066-01

被害人陈述具有主观性、易变性、片面性等特征,故可靠性较低,但其又具有获取方式简易,收集成本较低,证明直接性等优点而广受公安司法机关的亲睐。近年来,学者们对被害人陈述的探究较少,可被害人虚假陈述引发的错案不在少数,如被媒体广泛报道的“哈尔滨张某强奸案”、“河南胥某抢劫案”、“吉林吴某强奸案”等。因此迫切需要研究被害人作出虚假陈述的因素并对之提出可行性的应对策略。

一、被害人陈述之概念

目前,对被害人陈述的界定尚模糊不清,专家学者们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学者认为“被害人陈述是指作为自然人的刑事被害人(指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包含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包括其被害情况)在刑事诉讼的审前程序及审理程序中依法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笔者更认可此种定义方式,因为它明确了被害人陈述的适格主体、被害人陈述的对象、被害人陈述的内容。被害人陈述的适格主体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以及反诉成立的部分反诉人,而不包括单位被害人。被害人陈述的对象是公安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当然,律师有调查取证权,在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也会成为被害人陈述的对象,所以说,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也应该被包括其中,除此之外,被害人向他人所做的陈述,都不属于被害人陈述。至于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只有被害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才是证据学上所说的被害人陈述,包括遭受侵害情况,如侵害方式,工具,过程等,还包括加害人情况,如性别,体貌特征,身高等,而被害人控诉、主张及见解皆非被害人陈述。

因被害人陈述导致“错判”和“错放”的案例比比皆是。应对被害人虚假陈述,首先要分析导致被害人虚假陈述的原因。

二、被害人虚假陈述之因素

(一)被害人虚假陈述之主观因素首先,被害人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遭受损害,难免产生愤怒、不满甚至仇恨等情绪,伴之产生的可能就是报复、复仇心理,于是可能编造定罪或量刑情节。其次,被害人可能出于害怕名誉受损的顾虑而改变之前的真实陈述,这常存在于强奸案件之中。最后,被害人在犯罪所得返还给自己以后,发现自己并未受到太大损失,而犯罪分子可能要受几年牢狱之灾,或者犯罪分子也是无奈之举,于是被害人就产生了怜悯之心,改变之前对犯罪分子有罪或者罪重的陈述,这常存在于盗窃、抢劫等案件之中。

(二)被害人虚假陈述之客观因素如办案人员违反法定程序获取被害人陈述,某些办案人员在获取陈述的过程中对被害人进行引诱、欺诈或者实施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作出他们想要的陈述。又如,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为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法律制裁,采用暴力或非暴力(如物质、金钱、名利、地位等予以引诱)的手段,逼迫被害人改变陈述或做出虚假陈述。

三、被害人虚假陈述之对策

(一)全面详细固定被害人最初陈述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害人在当时高度紧张或惊吓的情形下的记忆可能会变得模糊不清,又或者是被害人想尽快摆脱痛苦的回忆,而不愿再对当时的情景有所提及。而且,最初的陈述所受到的“污染”最小,被害人还未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威胁与利诱,还未受到各种心理顾虑的影响。所以,办案人员要在第一时间全面详细询问被害人,力求避免询问缺漏。

(二)查明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排除非法证据若被害人陈述发生变化,则应查明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排除非法证据,查明原有被害人陈述中是否有侦查人员诱逼等现象,或询问程序、制作笔录是否存有不当。此外,还要深挖被害人陈述变化的背后原因,如是否存在他人威逼、利诱,若存在,则要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

(三)确立被害人陈述的补强规则所谓被害人陈述补强规则是指“如果没有其他必要证据的补强,被害人陈述不能作为被告人判决的唯一证据”。因为被害人陈述属于言词证据,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较大,其证明力不稳定,需要得到其他证据补强,而且要和补强证据相互印证并且没有矛盾冲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使用。若仅依被害人陈述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则要承担很大的诉讼风险,因此有必要像确立口供补强规则一样,确立被害人陈述补强规则。

[参考文献]

[1]董菲.被害人陈述制度探析[D].中国政法大学,2010.

[2]欧卫安.被害人陈述的概念辨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1).

[3]张丽云.刑事错案与七种证据[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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