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问题的几点思考
2017-02-14杨霄飞
杨霄飞
摘要:在全民微信的时代,微信公众平台正改变着我们的阅读方式,随之也产生了与著作权相关的新问题。本文就涉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问题,著作权侵权的责任承担以及对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的保护及建议,这几方面展开探讨。
关键词: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029-03
一、引言
2014年06月19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案:中山商房网科技公司诉称,中山暴风科技公司的微信公众号擅自转载其原创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1元。[1]此案是广东省首例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案,立即引起了社会广大的关注。
除了这起上升到法律层面的案件,还有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莫言的短篇小说《爱情故事》在公众号“楚尘文化”上被作为每日文章推送出去,吸引了大量读者。但莫言及其经纪人却表示从未授权过任何微信平台使用其作品。[2]再如,知名杂志《读者》上的文章也大量流于各微信订阅号,而杂志社并没有给予任何订阅号授权转载。[3]
微信公众平台的迅速兴起,涉及微信公众号的著作权问题也大量地浮现。这些问题的出现也反应了人们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意识的淡薄。基于此,本文就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问题做一探讨。
二、微信公众平台概况
在全民热衷于微信的时代,微信公众平台凭借着清晰的定位,并基于庞大的用户群体,自上线以来超速发展,成为非常受欢迎的自媒体平台。市场研究公司On Device调查显示,微信在中国大陆的市场渗透率达93%。2016年8月18日腾讯发布的2016年第二季度财报中显示,微信与WeChat合并月活跃用户数量已经达到了8.06亿,其中,近八成的微信用户关注公众号。微信公众号分为三个类别,服务号,订阅号和企业号,其中八成都为订阅号。由于服务号和企业号针对企业与员工一对一服务为主,关于著作权的问题几乎不涉及,本文主要讨论微信公众平台订阅号中的著作权问题。
三、涉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问题探究
(一)微信公众平台原创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微信公众平台作为现在最热门的自媒体平台之一,其中不乏优质的原创作品。原创作品是作者思想的结晶,是作者个人想法的表达,因此,原创作品的发布并不涉及著作权侵权,但对原创作品的肆意转载就另当别论。拥有百万粉丝的重庆知名写手“六神磊磊”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六神磊磊读金庸”上,已经刊发十几篇原创文章,以风格幽默、视觉新颖被很多网友追捧。[4]然而,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受广泛关注后,作者发现他的原创作品开始被其他微信公众号转载,有的甚至改个图就直接当成自己的原创用来宣传,类似的现象屡见不鲜。
《著作权法》规定作品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方面的权利。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4项权利;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12项权利。对于微信公众平台原创作品来讲,其被侵犯著作人身权的情况一般是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微信公众平台原创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侵权行为比传统作品的侵权行为更为复杂,表现在粉丝在转发微信公众号上的作品时一般连同作者的信息一同转发,即在转发过程中非常尊重他人的著作权,而这种被转发的行为也是微信用户之间默认许可的行为,而且,粉丝只被微信开发商授予转发而没有修改的权限,所以可以认为在微信内通过转发公众号原创作品的行为不侵犯著作权。但是,如若不是转发,而是公众号把他人公众号上原创作品复制、粘贴发布,那么在发布作品过程中就很可能发生遗漏或者故意不注明原创作者信息,篡改作品内容,或有的直接属上自己名字充当原创作品发布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发布者的行为就侵犯了原创作者的著作权。
对于微信公众平台原创作品被转载到报刊、杂志等载体上时,有两种类型。一类是合理使用的转载。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很好地平衡了权利人和公众之间地利益。但“合理使用”的情况是基于出于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目的,并不用来营利为出发点。报刊、杂志对微信公众平台原创作品的转载是将作品发布于众,很难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
还有一类是法定许可使用的转载。法定许可使用是指对作品的使用虽已超出了合理使用范围,但仍为著作权法所允许,只是在使用后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根据《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文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如若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只要不属于权利的限制和例外,只要不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况,就应当属于侵权。报刊、杂志基于法定许可使用的转载不侵犯作者著作权是无可争议的,但不排除出版商、报刊在没有经过微信公众平台原创作品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直接转载他人原创作品,没有注明出处又不支付报酬的,这种行为就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对于这种行为,应当承担应有的侵权责任。
(二)微信公众平台使用他人作品隐患重重
业界有一个说法,如果你的微信公众号超过1万粉丝,就是一本杂志;如果你的公众号超过10万粉丝,就相当于一份报纸;如果你的公众号超过100万粉丝,那就相当于一家有影响力的地方电视台。然而原创作品毕竟有限,不少公众号选择转载他人作品,但在转载的过程中,免不了存在侵犯著作权的隐患。微信公众平台已发展成为一个商业化平台,其中不乏有些公众号在利益的驱使下,为了尽可能地吸引粉丝,增加阅读数,不惜直接使用、照搬他人作品。
微信公众平台转载他人作品的出处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微信公众平台上其他公众号上的作品,第二类是非微信公众平台原创作品。对使用其他公众号上的原创作品已在上一部分做过讨论。这里主要讨论使用非微信公众平台原创作品。
微信公众平台使用他人作品主要体现在两种方式:一是直接把其他媒体作品作为直接的作品或者自己作品的一部分发布;二是注明作品出处,但未经授权授权发布;三是未经允许摘录、整合其他媒体作品。
第一种方式属于抄袭发布行为,是一种明显的侵权行为,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他人作品,侵犯了原作者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还有可能涉及侵犯其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一种典型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对于第二种行为,有人认为只要未获利,就不应当被认为侵权。但微信公众平台是一个商业化平台,借助这个平台,自媒体宣传自己,并且点击量常常与相关广告费紧密相连。在这样一个平台上,很难说公众号处于非盈利目的。对于这种行为,一旦产生纠纷,发布者应按照法律规定赔偿著作权人的经济损失。
对于第三种行为,《著作权法》第35条规定: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得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著作权人和愿作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摘录、整合”在著作权法中规定属于著作财产权中的汇编权,必须征得著作权人同意,才可汇编在新作品中。如若汇编的作品或作品片段编排符合独创性,只要不侵犯原著作权人的权利,可构成原创作品,汇编人也将拥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但若未经许可,又未构成作品的独创性,就会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四、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的责任承担
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的侵权责任承担者主要有侵权行为发出者和微信开发商。在考虑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的责任承担时,应当从微信公共平台用户及开发商两方面考虑。首先,对于侵权行为的直接发出者,不管是侵权公众号还是传统的出版社、报刊和杂志,应根据其主观恶意程度和造成的实际损害结果来判断他们的责任。主要包括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在我国法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侵权责任法》中第2款和第3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有连带责任,并规定了“通知原则”和“知道原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具体的微信公众平台侵权行为中,当有用户发现有其他公众号侵犯自己著作权时,用户可通知微信开发商,微信开发商应立即采取删除、断开链接、屏蔽等必要的措施。如若微信开发商没有依法定义务采取措施而造成损害扩大的,应承担与侵权人连带的责任。然而,每天有海量的信息在微信公众平台上更新,微信开发商不可能做到对每个信息进行细致审查。当发生侵权行为,微信开发商如果做到了“避风港原则”中的“通知+移除”,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五、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的保护及建议
微信公众平台日益受到欢迎,微信用户也如此之多,在这么广泛的影响力下,其平台的著作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一)微信用户应加强自律
微信公众平台用户要自觉尊重他人著作权,对公众平台用户协议自觉遵守。用户既要遵守规则,不随意侵犯他人著作权,同时也不要对自己的著作权大意,要及时检索,当发觉自己被他人侵犯著作权时可以要求侵权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再者,可以向微信开发商投诉,要求其删除侵权内容。最后,如若以上两种方式解决不成,可走司法程序追究侵权者责任。用户的自觉度不仅与自身的素养有关,并且与微信开发商制定的协议、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有莫大关系。
(二)微信开发商可减少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措施
微信公众平台自上线以来,功能一直在改进。1月22日,微信公众平台发表声明称,为了维护作者权益,鼓励优质内容产生,上线了原创声明功能。[5]该功能将会对原创文章添加“原创”标识,原创者在发布文章时,可以在编辑器里点击“申请原创声明”,当该文章在微信公众平台被其他用户发布时,系统会自动为其注明出处,并同时发送站内信通知原作者,若原创者提出申诉,微信公众平台将核实并处理。这是不仅是对微信公众平台上原创作品的保护,更有助于鼓励平台的良好氛围。
同时微信开发商应更好地自律监督,成立著作权侵权的投诉平台,为公众和著作权人提供有效的侵权救济途径,对侵权行为及时进行删除,情节严重可予以封号处置。
(三)立法与司法实践的保护
网络发展日新月异,关于微信公众平台领域的法律、法规还是留有空白。国家应陆续出台和修订相应的法律和法律解释,完善立法体系,明确各方应承担的权利与义务,使各行为主体有法可依,有法保障。
司法机关应加强案件审理,在案例审判中明确侵权标准,警示社会。
[参考文献]
[1]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4/0619/c1001-25168337.html.
[2]莫言小说被推上微信平台[EB/OL].2014-3-12.http://sz.nxnews.net/nxrb/html/2014-03/12/content_481024.htm.
[3]微信公众账号屡现文字作品侵权,监管困难或是主因[EB/OL].www.news.xinhuanet.com/,2014-12-3.
[4]微信公众号抄袭成风 如何破解原创者维权困局?[EB/OL].http://cq.people.com.cn/news/2014630/2014630233381437773.htm.
[5]微信将为原创文章加标识[EB/OL].http://media.people.com.cn/n/2015/0124/c14677-264430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