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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闹”需要法治的“重药”医

2017-02-14

山西教育·管理 2017年3期
关键词:教育法行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

时常听说有“医闹”在不断扰乱医院的工作秩序,甚至阻止正常的医疗程序。然而在当下,这种极其恶劣的“闹”已经进入了学校,并借以各种缘由引发诸多家校间不和谐的声音,“校闹”更是横行于家庭和学校间,严重影响到了学校和学生的日常教学与健康发展。

“校闹”发生的由头可以是学生在学校课堂教育中受到了批评,或者是在学校实践活动中受到了伤害,更或者是社会所流传的舆论导向被得到印证等,而究其原因,主要来自“学生”与“社会舆论”这两个因素,然而所引发结果却是不理智的家长、好事的人群、“人云亦云”的追随者所带来的围攻教师和学校领导,更有甚者则拉横幅、堵公路、冲击政府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了严重影响。

学生作为在校的一个受教育者,当受到伤害或者家庭对于教师的言行产生疑问时,本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向相关部分进行申诉,而学校或行政部门必须本着“公平、公正”的态度,“实事求是”的原则,本着“保护学生权益不受侵害的同时,更需要坚决维护学校和教师的声誉与合法权益”的主导思想,借由专业的鉴定结果,与家长协调解决。

然而,当“校闹”这种不明智的“悍然”行为走进校园时,已然把学生自身、教师和校园暴露在危险之中,并且也狠狠地践踏了现代社会对学校与教育最基本的法制精神,更对国家法律的权威提出了挑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二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更进一步说明了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对于校园教育的重视、对学生成长的关怀已经出现了偏颇,甚至出现了“漠视”。

因此,为了给教师一个和谐稳定的课堂教学环境,还学生一个安静平和的校园,依法保护教师合法权益,强化校园安全,严肃校园管理,已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候。如果面对“校闹”的发生,能够迅速得到公安机关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的依法处理、即时处理、严厉处理,以“狠拳出击”彰显法治社会的法制精神,从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或杜绝“校闹”现象的一再发生。另一方面,学校也需要明确管理职责,强化学生思想教育,加强校园安全能力建设,及时地把在教学活动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扼杀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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