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登记宾馆遇害谁之责
2017-02-13曲轩
曲轩
宾馆遇害
“你家晓廷被人杀着了,老两口还不去看看。”2015年春节前夕的2月13日中午,云南省富源县一个叫恩乐的小山村,善良勤劳的王大妈夫妻刚做了农活回家准备午饭,邻居一句话仿佛晴天霹雳。
“昨还好好的,儿子到底咋了?”来不及换换衣服的王大妈老两口,焦急赶到几十里外的县城。医生告诉她们,当天日早上7点30分左右,医院接诊到一个叫晓廷的伤者,人送到医院时已经是深度昏迷,头部有5至10厘米不等的三处伤口。因伤情很严重,医院边抢救边下了病危通知,现在伤者已转院曲靖治疗。老两口又脚踏脚赶到上百公里外的曲靖。
2015年2月12日晚上,晓廷未经身份登记,通过宾馆熟人在涉案宾馆开房入住。次日清晨7点左右,晓松因怀疑妻子晓凤与晓廷有不正当关系,遂与妻子骑摩托车到晓廷入住房间质问。吵打中,晓松用携带的摩托车U型锁砸伤晓廷的头面部、胸背部及四肢等部位。晓廷被随后赶到的宾馆保安送往医院。因伤情严重,晓廷于2015年2月18日死亡。期间支付医疗等费4.7万余元。
晓松,28岁,仅有初中文化,曾因盗窃罪、盗窃弹药罪被判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2003年1月5日刑满释放后在县城开设一个茶室。晓廷,出生于1985年8月,平时在煤矿上班。因经常到晓松家茶室娱乐,晓廷和晓松夫妻成了熟人。
2015年4月27日晚上11点,办案民警在贵州省盘县两河镇一辆货车上抓获晓松。落网后,晓松称案发当天晚上7点多钟,妻子晓凤到书店给女儿买考试辅导书,去了好久没回家,手机也打不通。妻子回家后,他感觉妻子神色慌张,行为反常。妻子回家不久,晓廷也来晓松家茶室打麻将。次日凌晨3点多,晓廷说赢钱了请吃夜宵,晓松夫妻等人就一起外出吃夜宵。期间,有些疑心的晓松,更加觉得妻子和晓廷的眼神以及说话跟平时不一样。吃完夜宵回家,晓松发现进门的妻子,迅速进卧室与人打电话。晓松也推门进卧室,晓凤连忙慌慌张张关机。晓松抢过妻子手机回拨,他没有想到听到的第一句话就是“想我了”……
气急攻心的晓松狠狠瞪了几眼给自己戴绿帽子的妻子,连拖带拽和妻子找到晓廷入住的宾馆“求证”。几脚强行踹开晓廷入住的房门。案发后,晓松迅速离开富源,到贵州盘县一家工地打工。
2015年10月15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晓松涉嫌故意伤害罪案开庭审理。庭审中,经承办法官主持,晓松家属自愿赔偿晓廷亲属医疗等费10万余元。晓廷的亲属申请撤回对晓松的附带民事诉讼,并主动提交了刑事谅解书。
晓松因婚姻家庭问题与被害人发生争执,用工具将晓廷殴打致死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故意伤害罪名和事实成立。鉴于晓松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害人与晓松之妻关系密切,案件的发生系晓松不满妻子与被害人之间的暧昧关系而引发,且案发后晓松的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晓松从轻处罚。
2015年12月9日,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晓松有期徒刑11年。一审判决生效后,晓松被送往监狱改造。
按照常规,这件因与他人妇关系暧昧引发的悲剧,随着晓松受到刑事处罚而落下帷幕。
状告酒店
“活生生的人住进去,却被抬起出来,难道酒店就无半点责任?”睹物思人,越想越不是滋味的晓廷父母,多次哭哭泣泣找到酒店和有关部门,没有想到酒店会推个干干净净。
“晓廷没有登记就办理了入住手续,罪犯携带凶器进入宾馆没人过问,肯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2016年1月28日,晓廷刚满1岁的儿子及步入老年的父母经多次与宾馆交涉无果,以生命权纠纷为由将宾馆告进法院,请求判令宾馆赔偿晓廷丧葬、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费、精神损失等费89万余元。同时称因罪犯已赔偿10万余元,余款79万余元应由宾馆全部承担。
为证实主张,晓廷亲属提交了晓廷从2010年至2014年在当地煤矿工作,月工资3000至9000元不等。同时提交所在村委会证明,证实主要劳动力晓廷死亡后,家庭因没有固定收入,生活极为困难。
“晓廷的死亡是犯罪行为所致,系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后果。”4月6日,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中,宾馆称事发时,工作人员已及时到案发现场予以劝阻和制止,迅速将受害人送往医院救治,并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失。
宾馆值班经理证实:案发时,其接到保安报告说有人打架后,就迅速到四楼的房间查看。虽然当时双方当事人均称自行解决,宾馆经理发现受害人伤情严重,当即安排保安送伤者去医院并报警。
为受害人晓廷帮忙开房的证人,也证实自己熟悉受害人,才为称没有带身份证的晓廷联系总台开了房间。
法庭上,宾馆还辩解,该案是犯罪行为导致的民事赔偿,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赔偿项目只有丧葬和医疗两项费用。这两项费用,在刑事审理中,晓松已赔偿10万余元。受害方得到的赔偿数额已超过应该支持的赔偿范围,故宾馆不存在补充责任的赔偿。
结合庭审及质证,法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15年2月12日,晓廷在未进行身份登记的情况下,通过在涉案宾馆工作的熟人开房入住。次日清晨7时许,晓松因怀疑妻子与晓廷有不正当关系,与妻子骑摩托车到宾馆找晓廷质问。晓松夫妻进宾馆至案发四楼房间,宾馆工作人员未进行询问及登记。晓松与晓廷吵打中,晓松用随身携带的摩托车U型锁将晓廷打伤。经鉴定,晓廷系头部外伤致颅脑损伤死亡。
法庭审理另查明,沙莎与死者晓廷共同生活中,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同居关系。双方非婚生子小寒出生于2015年4月。
晓松的侵权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其犯罪造成的民事赔偿的依据及项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晓廷死亡而主张的诉讼请求项目为医疗费4.6余万元、尸体缝合、更衣等费1060元、丧葬费2.7万余元,合计 7.4万余元。因直接侵权人晓松在刑事部分审理阶段通过协议方式赔偿了10万余元,故宾馆依法不应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16年7月8日,经庭审调解无效,一审判决驳回晓廷亲属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宣判后,晓廷父母以一审认定晓松已足额赔偿不当,应判决宾馆按侵权责任法规定予以赔偿,不能因第三人承担了赔偿责任而免除(宾馆)的责任为由提出上诉。
2016年11月23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吴兴媛庭前多次沟通说劝,晓廷亲属与宾馆方达成宾馆一次性解决晓廷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8万元。协议签订后,宾馆方当场履行。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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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赔偿,酒店承担补充责任
时下,因工作出差或旅游消费,入住酒店已是家常便饭。若在酒店发生人身财产损害,旅客在何种情况下有权要求酒店赔偿?若不幸遭遇刑事伤害身亡,家属获得第三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无疑,但是否还有权获得过错酒店的赔偿?
本案第三人晓松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故晓廷的亲属在刑事诉讼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刑事案件审结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
受害人晓廷未经登记入住宾馆,并在入住期间被擅自进入宾馆的晓松打伤并导致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晓松作为导致该死亡后果的直接侵权人,应对该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宾馆作为向公众提供商业性营业服务的公众场所,其管理人具有提供安全服务的义务以及保障他人免受第三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的宾馆在晓廷入住时未进行登记,晓松擅自进入宾馆并上楼的过程中也未履行相应的询问和登记义务,管理上存在疏漏和安全隐患,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应对晓廷死亡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