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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溪区博物馆馆藏“程氏三宅”6号楼过户契约解读

2017-02-13许兴

文物鉴定与鉴赏 2016年10期
关键词:徽州契约

许兴

明代时,屯溪市区柏树路东里巷一带为率口程氏聚居村落。遗存至今的东里巷6号、7号和28号三幢民居均为明代始建,由于建国后居民登记亦均为程姓,故统称为“程氏三宅”。“程氏三宅”具有很高的科研和观赏价值,1981年被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此后,地方政府相继予以收购、维修和开放。2001年,列入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程氏三宅”的6号楼,属封闭式砖木结构二层楼房,分前后两进,门前“麻雀楼”1958年被拆除,维修后占地面积426.6平方米(其中院落及附属153.5平方米)。该宅木构架较特殊:底层采用抬梁式构架,置五架梁于楼层,形成楼厅;同时为增大楼厅的空间,导致上、下层开问面积不一,柱位形成错位。楼层太师壁西侧壁门,留有明代木刻彩画一张,画面虽已剥落,但人物形象、线条、色彩仍清晰可辨。在维修期间,还曾发现有“敏持堂”和“齐眉”两块匾额,这些都是珍贵的历史资料。尤为难得的是,原房主程梦周在转让6号楼时,将天启元年该房的过户契约一并上交文物部门,现收藏于屯溪区博物馆,为国家一级文物。

这份文书规范名称为《明天启元年十六都十二图程伯鲸卖房赤契》,尺寸34x52厘米,钤印模糊不清(见图1)。仅从内容看,是比较普通的明代徽州买卖契约,为十六都十二图的程伯鲸,将他位于松林园一带的六问楼屋(五问楼屋和一问厨屋)的八分之一股,一并卖给堂哥,得银四十五两。录具体内容如下,并作解读:

十六都十二图立卖契人程伯铼,今将承祖阄分到(有字二千一百四十四号、土名松林园)基地乙业,于上原造五间楼屋、乙重厨屋共六间。计地,计税。其地东至众人行路,西至园,南至买人地,北至卖主地。今将前行四至内地,本身合得八股之中合得一股:计上下楼房壹眼、坐东边后房,计税陆厘叁毛二系五忽。于上原造屋宇、门扇、木石及壁浮等项,本身合得分数,凭中立契尽行出卖与堂兄名下为业。三面议定,时值价银肆拾伍两正。其银当成契日一并收足,并无欠少分文,亦无重复、准折之类。自从出卖之后,一听买人随即管业收税。如有内外人言论,尽是卖人之当,不涉买人之事。所有税粮,候大造年,于本家程应大等户内起割,推人买人户内输纳,即无难异。倘有字号不明、亩步不清,自有四至。现业狭定,今恐人心无凭,立此卖契存照。

所有契内价银随契收足。其来脚契文与别产相连,缴付不便,再批。

天启元年闰二月十二日

立契人:程伯铼

中见人:程德言程守之程承谦程伯铉

一、十六都十二图

“都”作为县以下的行政单位,肇自南宋,明承宋制,清又继之。其时实行“县、乡、都”建制。至于“图”始于何时,无从查考。有人认为,明初规定编里之后,每里都要造册,每册开端都要画一幅“里”图,因此,“里”也叫“图”。明中叶,尤其是万历朝以后,徽州里甲制逐渐向图甲制蜕变。地籍管理方面,“图”开始具备土地管理的职能,土地字号的分配以“图”为单位,“图”兼具户籍和地籍管理功能。明清时期,屯溪市区范围大部隶属休宁县。休宁共有4隅、33都共215图。根据清末休宁县地名抄本可知,十六都十二图有村二,即草市、率口。而柏树路一带,过去就属于率口村。至于“土名松林园”,则是率口村落内一个民间俗称的小区域。

二、有字二千一百四十四号

“有”是字,“二千一百四十四”为号,即6号楼所在的土地字号。明清徽州清丈土地,攒造鱼鳞图册以《千字文》编号。万历时清丈休宁县,城乡一体,编号起自“天地玄黄”,至十六都八个图分别是“让国有虞陶唐吊民”号。休宁县档案馆现在还保存着清代鱼鳞图册1153册,约有一百多万号,但并不是清代造册时的全部。明清里甲按户编制,而人户居住于村落,村落大小不等。为了提高清丈效率,如九都一图就“姜”“芥”二字下的1万号号分解到各村:西馆3000号,蓝渡3000号,环珠3000号,郑村1000号。“有”字地籍从编号看,属于十六都三图,而非十二图。由于率口村的范围较广、人口较众,地名抄本中,率口村的地籍和户籍分布在十六都一、二、三、十一、十二等五个图,这与该纸契约字号是可以印证的。

三、八股之中合得一股

契文中可以看出,当时程伯鲸所拥有的6号楼产权只是其中1/8股,而他转让的也仅仅是自己的这一部分(上下楼房壹眼、坐东边后房,包括“屋宇、门扇、木石及壁浮等项”(壁浮即地袱,笔者注))。很有可能整幢民居作为祖产,子孙各随机阄分得到1/8。对各自阄得承分的产业,均强调各管各业,独自经营,不得侵越,即承认其所有权。作为对所承分的产业拥有所有权的重要证据之一,即是受分人程伯鲸对分得的产业有权买卖;不仅承分的产业可以买卖,就是共业(众业)之中的合得分数“八股之中合得一股”亦允许买卖,这种买卖的多数场合是在同族之间进行的。这份买卖契约即产生在这种背景之下。

四、推税、大造年

这里的“计税陆厘叁毛二系五忽”,其实是税粮6厘3毫2丝5忽。即程伯鲸卖过房产之后,需要推收税粮,不仅在税契时签署推税票,而且图正在收到推税票后,还要再与都图保存的税册、鱼鳞册等相核对,审查税额、业主等是否相符后,才能推收税粮。在万历四十五年(1617年)以前,徽州向系10年大造方行税契,税契时间与大造时间即黄册推收时间相同。而在万历四十五年以后,税契逐渐发生变化,税粮推收由以前的10年一次,改为随卖随税随推。但在此契发生的天启元年(1621年)来看,税粮推收还是因为黄册为10年一大造,上一轮黄册已不可能在册上改正,故要等下一轮大造黄册时才能改正。处在两轮大造年之间的税契,其税粮的推收,只能在各里所保存的草册及底册上推收,或是在每年编成的实征册上推收。

五、程应大等户

明万历以后,徽州的户籍登记,由原先的110户为基准的家庭户名登记衍变为图甲总户登记,即一图十甲,每甲仅登记一户。此户名可成为里长户或总户、首户。其下又有若干寄户、附户等。故这里出现的“程应大”并不实指某一人,而仅仅是程伯鲸户籍登记所在的户名。

六、立契人与中见人

契约不见买主姓名,据屯溪率口柏树门程氏始祖悖叙堂世系载,契约的中见人程伯铉、程德言等,系伯鲸之叔伯和堂兄弟,程守之,为新安51世,名有恒,号省席,辈分较高。房产转让由族内长者的中见下,程伯鲸将祖阄分得遗产优先出卖给堂兄名下,彼此相求相应,倒也合乎“敦义睦族”的族规。

七、再批

再批即加批。一般在产权交易,卖家收到价银后,对此次产权的来源老契(来脚契)也要一并缴付买主,这就是“随即缴付”,往往于加批中或标注“所有来脚契文当日随即交付”等字样。显然,程伯鲸的来脚契中的产权,不仅仅只有这次出卖的“五问楼屋、乙重厨屋共六问”,还包括有其他的产业,故备注“缴付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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