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一套清雍正至中华民国年间的系列地契
2017-02-13舒仁德
舒仁德
【摘要】石台县档案馆收藏有一套清雍正二年至中华民国十三年的系列地契,所记载的是同一个地点的田地山场等,在二百年间多次买卖情况。买卖双方不断更迭,每次交易都缔结契约。有的契约经官府审验钤印,并向官府缴纳税银,即“红契”,是当时具有法律意义的地契。有的则未经官府铃印,即“白契”。这套地契具有系统性和连续性特点,且保存状况较好,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
【关键词】地契 雍正 民国
在石台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中,普查员在县档案馆见到一套地契,是县档案馆于1989年10月在接收原石台县莘田乡政府档案时清理出的。该套地契共10件,最早的一张是清雍正二年(1724年)六月二十日立,最晚的一张是中华民国四年(1915年)立。其中,清雍正年问的1件,乾隆年问的5件,道光年问的1件,光绪年问的2件,民国时期的1件。7件红契,3件白契。
一、地契基本情况
1.清雍正二年(1724年)地契,上下端及中间部位残缺,其上钤有两方红印,一方黑印,都印有满汉两种文字。地契字号处破损,右上角书写的是“仰天宕口号老契壹纸”。所记内容是方阿苏、方庠元卖田地山塘房屋给苏季文,田一十二亩二分,地一亩三分,山四亩,塘二口计五分,左边庄屋一半,共卖得银一百一十两整(见图1)。
2.乾隆元年(1736年)二月地契,保存基本完整,右上角写有“仰天宕叁号老契壹纸”,白契无印。所记内容是苏季文将原买方庠元的田和部分庄屋卖给陈(地契上只写姓,未写名),田五亩四分及随田该股庄屋,价值纹银三十两。
3.乾隆元年七月地契,保存基本完整,其上钤有两方满汉文红印,右上角写有“仰天宕肆号老契壹纸”。所记内容是妇女苏阿桂因氏男苏季文身故,食用无措,将原买方庠元,现所存的田一十一亩,地一亩三分,民山三亩一分,塘二口计五分,除之前已卖出田租二契得纹银七十两外,余下全部卖与陈(地契上只写姓,未写名),共得纹银四十八两(见图2)。
4.乾隆十四年(1749年)地契,保存完整,白契无印,右上角写有“仰天宕伍号老契壹纸”。所记内容是胡明伶卖给陈(地契上只写姓,未写名)田二亩三分,价值三十六两。
5.乾隆十七年(1752年)地契,保存完整,其上有石埭县官印二方,印章只刻汉字,右上角写有“仰天宕陆号老契壹纸”。所记内容是胡明伶卖给陈(地契上只写姓,未写名)山二分、老屋堂前的四分之一,价值纹银三两。
6.乾隆三十年(1765年)地契,保存基本完整,右上角写有“仰天宕柒号老契壹纸”。附有一页第三千四百五十二号的契尾,契尾部分文字模糊。地契及契尾钤盖有石埭县官印,汉文。所记内容是陈乃培将祖遗以及从胡明伶处买得的田地山塘房屋,卖给苏奇公,计田一十三亩三分,地一亩三分,山四亩二分,塘二口和部分庄屋,价值大钱二百九十四千文。契尾记载买卖双方姓名和成交价格及税金,成交额二百九十四两,税八两八钱二分。地契契尾结合处盖有骑缝章。
7.清道光八年(1828年)地契含道光十二年(1832年)契尾,微残,字迹清晰,其上有官府红印,右上角写有“仰天宕捌号老契壹纸”。所记内容是苏坤三将祖遗以及从陈(原从胡明伶处买得)买得的田地山塘庄屋,一应卖给施应新,计田一十三亩,地一亩三分,山四亩二分,塘二口及部分庄屋,并有从章和寿处买得的庄屋也出卖给施应新,共得纹银一百九十两整。文末特注明此时有老契6件,陈乃培老契1件,共7件。原买章和寿老契因为与别产共业,不便缴付存留,还将文中填补遗漏和改正的字作出说明。契尾是二千八百二十八号,颁发于道光十二年(1832年),有印制的格式和手写文字,记录了买卖双方姓名,交易金额一百九十两以及税额五两七钱,骑缝处钤印。
8.清光绪十六年(1890年)地契,白契,保存完整,右上角写有“仰天宕拾壹号老契壹纸”。所记内容是桂良栋因正用无措,将祖遗仰天宕上的田地山塘庄屋基卖给章月轩,计田一十三亩三分,地一亩三分,山四亩二分,塘二口,价格处空白。
9.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石埭县颁发的契尾,保存完整,骑缝处及内容上钤印,此件不见契头。所记内容是陈源泉买章月轩的田,价值银十三两,纳税三钱九分。此件“契尾”二字中间印有“奉宪示”,其内容为:“所在光绪二十二年冬季分清赋案内,查出隐匿田亩未税白契,由司核定,粘给司颁契尾,按每价银一两,仅止征收正耗银三分三厘,此外杂费以及尾纸概不准收取民间分文,如有书吏需索并以钱折算情事,准该业户指名禀控,以凭提究。”
10.中华民国四年(1915年)地契含字第一百七十九号买契,保存完整,其上盖有官府红印,骑缝处用印,右上角写有“仰天宕拾号老契壹纸”。所记内容是陈门苏娥相因正用无出,将田地山塘庄屋基卖给苏金潮,计田一十三亩三分,地一亩三分,山四亩二分,塘二口及部分庄屋基,价值纹银二十六两。记有“计开老契九张,当缴又照”。附有中华民国四年九月二十八日县知事左海涛颁发的买契,应纳税额洋一元五角六分(见图3)。
现存的这10件地契都以仰天宕为名来编号,地契交易地点也都是二都高山仰天宕上的田地山场庄屋。二都仰天宕是个地名,根据石埭县官印及清代石埭县行政区划可知,其位于原石埭县二都,即今石台县与太平县交界附近,靠近原县治。石埭县原有四乡十三都,后省为四乡十一都。县治在原广阳镇,为一都。1959年石埭县撤销,广阳镇亦因扩建陈村水库(太平湖)而开始拆迁,镇址于1970年淹没于太平湖底。
该系列地契中,雍正、乾隆年间的6件开篇书写“立卖契”,道光以后的4件都书写“立杜卖契”,其后内容包括卖主姓名、卖地原因、位置、面积、四至交界、价格、承诺等。卖家立契,买家执契。卖家、中人、代笔等人署名并画押,官印盖在价格、时间和卖家画押处。买卖双方请有中人,中人少则一二人,多则一二十人,中人多为亲戚族人,田地原主也作为中人出现。每件上都有“其田地山庄塘,松竹杂植等项,即听(买主)执业收租拚砍,做造阴阳风水,粮税照契拨纳过户,并无内外人言及重复交易典押,情由由此,身管,不涉买人之事”等类似话语。每一件地契上都书写有“民国拾叁年缴与沈子权执”,右上角字号也可能是当时书写。每件地契上都有两个圆孔,是装订地契而留下。
二、仰天宕号系列地契的研究价值
地契是土地买卖的契约文书,其目的如地契上所写的那样“恐后无凭,立此存照”一般。地契蕴含着丰富的历史信息,不仅记录了当时土地交易的真实情况,而且是土地所有权、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政府管理制度的重要史料,是一部民间社会生活史。对研究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赋税制度、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等都具有重要价值。
这套系列地契时间早且跨度大。最早的一件清雍正二年(1724年)地契,距今近300年,到记录缴付沈子权执的中华民国十三年(1924年),期间共计200年。时代之早,跨度之大,实属少见。
系统性和完整性好。这10件地契所记的都是原石埭县二都高山仰天宕同一田地山塘庄屋的买卖情况,地点、产业未变,数量略有变动。以仰天宕为名编号,保存基本完整,系统性强。它们的保存并不单是以家族延续的方式,而是由卖主将老契与新立的契约一起交给新买主保存,依次传递。以土地等不动产为轴,产业基本不变,买卖双方不断更替,买家或买家的后人因各种缘由转变成卖家,其中的心酸不禁令人唏嘘。这套地契,生动形象地展示了当地三百年来社会和家庭的变化,折射出整体社会环境变化。
蕴含的信息丰富。这10件地契文本格式基本相同,但跨越200年之久,其中的形式差异也值得研究。地契中,有的是白契,有的是红契,且有契尾,契尾时间有的与契头相同,也有晚于契头数年的,有的虽钤有官府印章却无契尾。在用印上,清雍正二年的那张地契不仅有2方红印,还有一方黑印,且与乾隆元年七月所立的那张红契所用印章都是满汉双文,此后所用印章都只有汉文一种。有的地契只写买家的姓,而未写名,这种情况不仅存在于白契,红契也存在。光绪十六年的那张白契署有买家姓名,但价格处却是空白。
土地买卖中产生的税收,古代历朝政府都十分重视,清代律法中同样有着严格的规定。典卖田宅必须经过官府核验,缴纳契税,官府钤印表示承认,于是产生了红契。但在古代信息宣传落后,农民们并不完全了解政府规定,或是一些人为偷逃税款,私下交易,故意不向政府申报,所立契约不向政府申请核验,便产生白契。通过对这10件地契比对,可以发现清代官府对地契的验核,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清初实行的“官验契”,即在民间自行书写的地契上加盖官印,一般在交易金额处和立卖契人、中人姓名处或立契时间处用印,表示官方对地契的承认,并收取契税。仰天宕号系列地契中,清雍正二年和乾隆元年七月所立契约即是这种情况。二是清代中晚期实行的粘连“契尾”验契方式。契尾由布政司统一刊印,编号发行,右半部分给业户粘连在民写地契之后,连接处骑缝钤印,作为官府的验契凭证。
地契中明确买卖双方需要承担的责任,卖家要保证不存在重复交易和典押,交易成功后不动产即听买家执业意愿,双方不得反悔,反悔则要罚钱或罚米用作公用。地契中出现以妇女作为卖方署名,是因家中无成年男子,符合清代的民事习惯。地契中的一些信息对史料有补缺作用,例如民国时期石埭县知事、县长失载甚多,中华民国四年的那张地契上,有石埭县知事左海涛签发的买契,据此可以补充县志缺失资料且与县文物管理所收藏的中华民国六年石埭县知事左海涛签发的判词副本相互佐证。
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农业社会,土地对于人们的意义非凡。土地交易一直是研究古代社会经济的重要指标,通过对土地交易的缘由、价格和税金的分析,可以推测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土地价格的高低是由多方面因素决定的,如土地类型、区位、社会形势等。地价不是一成不变,是不断变化的。仰天宕号系列地契中的田地、山场、庄屋、水塘等交易价格随时间变化,也有所变动。每张地契地价具有参考研究价值,整套地契则形成一个体系,具有对比性,能够直观反映地价波动,对研究清代至民国期间社会经济状况有很高的参照价值和研究价值,对研究地方史具有重要价值。